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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毅聚眾滋擾案 高雄地院應迴避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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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及法官你們頭殼破洞裝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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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三二一高雄地院滋擾案,立委邱毅判刑一年六月不得緩刑,法官認為不算重。筆者則認為判的很有政治味、很權謀、很心虛,更是個違法判決。

立委邱毅所犯刑度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聚眾妨害公務罪首謀〉,判一年六月當然稱得上輕,然而速審速決選在揭弊爆料火熱時,況邱乃基於不滿總統大選結果義憤填膺,既非累犯又具立委身份,爆料純粹為公益,實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不予緩刑,根本急欲將其關住,讓其無能再爆弊兼斷其問政之路,這種判決報復心及阿諛味頗重,高雄地院敢否認嗎?

而高雄地院身為「當事人」,避免球員兼裁判,理當全體迴避審判卻不迴避,訴訟程序顯有瑕疵!雖邱毅犯罪地與住所皆在高雄,查刑事訴訟法設有法官執行職務應自行迴避規定,另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難期公平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即所謂的管轄權移轉,高雄地院為案件「被害人」,為免偏頗須自行迴避,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邱毅於地院審理時未聲請迴避,因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此時高院應糾正撤銷原違誤判決裁定移轉管轄,不宜進入實體審判。故此案如同南迴搞軌案,應由高雄高分院將案子移轉屏東地院。試問,如果警察把罪犯交受害者家屬處置,動用私刑結果必然皮綻肉開不死半條命,後果豈堪設想!高雄地檢向高雄地院起訴,無異默許高雄地院「公報私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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