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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痞瘋官司】靜坐抗爭必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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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峰健保免費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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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4)

早早安(顏俊家)
sunism
YesYouGotIt
星火

台灣台北地方檢查署檢察官起訴書


九十五年偵字第一○○二一號


被告 梅峰 男 四十八歲 (民國四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生)

居台北市杭州南路一段十一巷十二之一號一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F 一二八三六五四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梅峰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上午十時許,在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與凱達格蘭大道口總統府前廣場,身著抗議標語,進行陳情抗議,同時段另有案外人賴注醒身著抗議標語並拋灑花瓣,在場陳情抗議,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介壽路派出所(以下簡稱介壽路派出所)所長陳泰元乃率員前往上址,依法執行府前聚眾防處勤務,並制止賴注醒等人之違序行為,詎梅峰竟基於侮辱之犯意,於公務員陳泰元依法執行前開職務時,對陳泰元咆哮吼叫,並以口沫噴濺陳泰元臉部,而當場侮辱之,陳泰元等以其行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予以即時制止並逕行通知其至介壽路派出所接受調查,詎梅峰不服通知,拒不到場,陳泰元乃依法強制其到場,並由在場警員奉令將梅峰強制帶案調查,詎梅峰竟基於妨害公務及傷害之犯意,以不法腕力掙脫並倒臥在地,迅即以腳踹踢陳泰元等員而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致陳泰元受有左手臂瘀青(四 X 一點五公分)、擦傷(一公分)之傷害


二、案經陳泰元訴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梅峰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當時其雙手均被手銬銬住,如何妨害公務云云。惟查,上揭事實,業據告訴人陳泰元指訴綦詳,且有現場蒐證光碟片暨翻拍照片、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等在卷可稽,被告前詞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最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四○條第一項侮辱公務員、第一三五條第一項妨害公務、傷害二罪名,惟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五五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又其所犯傷害、侮辱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有異,請依數罪併合處罰之。末請審酌被告公然對執行公務之員警侮辱施暴,視公權力如無物,且犯罪後飾詞狡辯,態度不佳,請予從重量刑,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五一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此致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


檢察官 蔡名堯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廿八日


書記官 丁愛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135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

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40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

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277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害人總統府前蒙難記

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上午十時左右,被害人去「了解觀察」甚或「聲援」賴注醒先生在總統府前的「大革命」記者會(如附件),雖然被害人並不認同他這次的做法,且身著本聯盟現階段的奮鬥目標——「罷免陳水扁」的衣服(如附件)。

因為被害人現正從事「罷免護扁立委」的倒扁工作(如附件),與賴注醒先生「大革命」之訴求本就不同,這時中正一分局介壽路派出所二毛一的所長警官陳泰元,看到賴注醒的灑花動作,就開始以言語干涉,被害人基於正義,即直問陳(被害人當時根本就不認識陳泰元,也不知他的身分),為何要干涉一位公民之未違法行為。

陳某不滿被害人的詰問,甚或可能是早有預謀,即仗恃當時員警人多勢眾,他又壯碩高大,且又是博愛特區的有牌地頭,加上當時僅有賴與被害人倆人,而毫無媒體在場,即進身貼近被害人並言語威嚇起來,不多時隨即又說:「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你『妨害公務』,要到案說明」,隨後馬上又再加上:「因你『抗拒到案』,要強制執行」,之後近十個員警即圍上來,欲強制被害人就範。

被害人當時對此片刻間發生,且似有預謀之連串動作,全無思考理解與適當反應的機會,加上自認正大光明,且毫無任何違法之作為,為何當受此嚴重妨害人權,侵害人身自由的無理對待,隨即本能的正當防衛,抗拒此濫權非法之可恥行為,但仍極為自制,只做掙脫的動作,毫無任何反制或傷人之動機與行為發生,因為這是被害人一生奉行的原則(如附件),幾從不曾對加害被害人的傷害或挑釁行為還手過,倘使該行為真正嚴重,也只會設法理性面對或逃脫(如附件),而絕不會還手。

被害人一人當然很難對抗這種警方之集體暴力,於是在最後之嘶吼「警察打人」的情況下,被上了平生第一次的手銬,自此被害人就一直拒絕與警方合作,從此緘默到底,抗拒到底,這是被害人沈痛之抗議,抗議這個不法侵害人權的邪惡犯行。

被害人因此被抬上車,抬下車,抬入介壽路派出所,不許與外界連絡(當被害人試圖拿手機時,即被禁止),人格被踐踏侮辱的銬在派出所之入口大廳內示眾,以彰顯陳泰元的威風。被害人雙手被手銬之最緊圈圍反銬於背後,胸前尚吊掛著被害人之約四、五公斤重的筆記本電腦,那種痛苦終身難忘,讓被害人暗暗的下定決心,將來有機會,一定要改良這種凌虐人犯之手銬,與反銬被害人之執法方式,絕不再讓這樣的情形發生在百姓身上。

就這樣咬牙煎熬忍耐了約三、四個小時,被害人發現派出所內的員警由原本之喧囂到靜寂,難道他們被被害人咬牙忍耐不屈服的功夫所震懾,其中陳泰元還怕被害人自殺,對被害人搜身,怕被害人有兇器,但此舉反讓被害人之電腦拖袋並落地,液晶銀幕事後毀損,就這樣一直到了派出所程序完畢,被抬入中正一分局,才鬆脫至較大之圈框手銬,並改為雙手各銬一隻,但仍被反銬,此時被害人才知曉,原來手銬之圈框是可以調整的,也才發現被害人之雙手已經黑腫發漲,幾無知覺,不忍卒睹(如所附兩張間隔二星期之傷單與事隔十小時候之受傷照片),但中正一分局亦完全不顧被害人之抗議。

之後,被害人再被抬到地方法院檢察署看守所,地檢署偵查庭,地方法院看守所,法院庭訊,此期間被害人未喝一滴水,未進一粒米,原欲絕食緘默抗議到底,但後來覺得自己尚有罷免護扁立委的要事必須處理,才在法院庭訊裡,開口說話,其中關於本案案情之部份,說明不到數句,即得到法官限制住居的開釋,直到晚上約十一點出獄,而得免陳泰元見獵心喜之被羈押後果!

起訴書所訴並非事實或蓄意歪曲之處:

一、被害人並未至「重慶南路與凱達格蘭大道口總統府前『廣場』」,而是在重慶南路與凱達格蘭大道口,面對總統府,凱達格蘭大道右側之『人行道』上。這裡雖是集會遊行法第六條的「總統府」禁制區,但問題是被害人並未進行任何集會遊行活動!且被害人向來盡量守法,尤其是集會遊行,要對群眾、警方與自身負責,故近來所辦的罷免護扁立委說明會,全都經過合法之申請,包括在本案發生前之集會申請(如附件)。

二、被害人雖然身著「宣傳」標語,但並未向任何單位「陳情」,或向任何特定對象進行所謂之「抗議」活動,只是礙於情面,去「了解觀察」甚或「聲援」賴注醒先生的「大革命」行動罷了!

三、被害人要請問陳泰元,賴注醒之灑花動作發生於何時,是在您們來之前?或是之後?您到底發現什麼違序行為?為什麼要派大隊人馬前來?是只因「發現」兩位穿著不同宣傳標語服裝的人,而其中一人在灑花嗎?介壽路派出所的警力是否太閒了?

事實上是,被害人到現場時,警方約十數人已經在場,並且其蒐證人員甚至已經因口角而故意推打被害人,欲激怒並構陷被害人入罪,但這種招數對被害人是無效的。此時被害人見賴尚未過來,就離開了現場幾分鐘,不久再回來時,賴注醒才出現在現場,也才開始灑花的動作,所以說,警方等待賴注醒好一陣子了!

因此中正一分局介壽路派出所早就接獲情報,並已在現場等候多時,而非「所長陳泰元乃率員前往上址」,否則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卅九條,陳泰元應該交代清楚,到底接獲何人之報案或檢舉等情報?要不陳泰元怎麼知道賴注醒與被害人在現場,且賴注醒在灑花?被害人以為,為何陳泰元對這麼芝麻大的事,都要在起訴書中顛到是非,想必其中必有不可告人之內情,讓陳泰元處處說謊,時時掩飾。

此即,中正一分局早就將被害人列入頭痛人物,亟欲伺機修理,以儆效尤,被害人會說此話是有依據的,因為被害人先前數次的正當抗議行動,有四、五次上電視,讓警方毫無理由懲處,甚或構陷被害人,而恨得牙癢癢的,這可由被害人只要現身警方出沒之場合,就會聽到他們以傳呼機相互通告被害人之動向而了解。

四、「依法執行府前聚眾防處勤務」,不知陳泰元依「何法」執行「府前」「聚眾」防處勤務,因為被害人覺得荒唐的是,被害人與賴注醒先生既非屬「七八警署保字第五一六一五號函」定義「集體行進」之「有共同目的及一定意思表示」群體,即便真是被看成一夥,則總共人數亦不過兩人,被害人亦未「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也未從事「為共同目的,聚集而有持布條、舉標語牌、呼口號、唱歌或其他足以表示其一定意思之行為」之「其他聚眾活動」,因此何來「違序」行為之有也?陳泰元對吾等所執行之公務到底為何?難道是違法濫權,刑法第四章第一二五條第一款之瀆職罪「公務」嗎?

五、「並制止賴注醒等人之違序行為」,請問賴注醒之「灑花」動作有何「違序行為」,需要陳泰元等人之「執行公務」來「制止」?這是否是說警方只要出現,不管幹什麼事,都是「執行公務」?人民就必須退讓,否則就是「妨害公務」。

且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警察局根本非本法之主管機關,警察自然毫無權力干涉民眾之丟置廢棄物行為,再者,即使陳泰元真有權力干涉,我們卻可依同法第廿七條了解,丟棄鮮花類如滿地灑錢一樣,根本就不屬拋棄廢棄物的違法行為,甚至還有美化環境之效果,陳泰元之嚴重濫權,應該是極為明顯的事實。

六、再者,派出所所長,身著警察制服,率領大隊員警,於非屬權限範圍之事,對民眾橫加干預,即有嚴重之瀆職越權行為,且更有類如威脅恐嚇之效果,民眾難道不能對此嚴重失當行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廿九條第一款,「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嗎?

七、再依同條第二款,陳泰元在利害關係人對其濫權表示異議時,如果所言為是,陳泰元為何不「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難道他不知道他自己全無干涉人民「灑花」行為之權嗎?否則為何連警察的職責權限都搞不清楚,這樣的人擔任警察都不夠格,更何況是派出所所長!

被害人更要繼續說,陳泰元不但不「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處理被害人對其干涉賴注醒灑花動作之異議,反而遷怒於被害人之「多管閒事(仗義執言)」,將被害人逮捕,並故加凌虐,他的違法濫權是清楚明顯不過的事實。

八、「詎梅峰竟基於侮辱之犯意,於公務員陳泰元依法執行前開職務時,對陳泰元咆哮吼叫,並以口沫噴濺陳泰元臉部,而當場侮辱之」。

所謂「詎梅峰竟基於侮辱之犯意」,這句全無根據的莫須有指控,實在讓人憤慨,被害人為何要發神經,自找麻煩去侮辱警察,尤其是中正一分局長李金田手下的這些所長,許多均作風強硬,素行不良,態度惡劣,構陷良民,已經是眾所周知之事實,陳金珠市府跳樓自殺案(如附件),三立電視台工程人員朱文正地方法院遭毆打等案(如附件與光碟),及前國民黨中央黨部國旗隊愛國群眾(如附件),遭受莫名逮捕拘押的嚴重違反憲法人身自由之迫害人權案件多得不勝枚舉,均是該分局長李金田主導或參與的傑作。

所以請問,被害人是神經病嗎?沒事幹嘛要有「侮辱」大隊警察的動機,來自找罪受,有這種違背常理的可能嗎?且在場之警察,包括陳泰元在內,或許有幾位稍稍面善,但當時卻無一位是認識的,一個巴掌拍不響,被害人有何必要去「以口沫噴濺陳泰元臉部,而當場侮辱之」。

九、再由起訴書這句話:「陳泰元等以其行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可以看出,陳泰元實在不知要如何構陷被害人,因為他們完全寫不出被害人到底說了什麼「顯然不當之言詞」,或做了什麼「顯然不當之行動」,而唯一能夠構陷被害人的卻是「咆哮吼叫」,這個完全沒有衡量標準的欲加之罪,被害人要請教陳泰元,何謂「咆哮吼叫」,聲音要多大?要超過多少分貝?行動要多誇張?才算是您眼中以為的「咆哮吼叫」?是陳泰元覺得大聲就算呢?還是法官覺得大聲才算,請秀出全程蒐證之錄影帶證據,看看被害人是如何「咆哮吼叫」的?

再者,依據《噪音管制法》,環保局才是噪音的主管機關,陳泰元有何標準與權力來認定被害人是「咆哮吼叫」的噪音呢?還有,即使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被害人的「咆哮吼叫」是違法的「謾罵喧鬧」嗎?即使真是如此,而陳泰元有因「緊急狀況」而「即時禁止」,或是依「一般狀況」來「書面禁止」嗎?

十、好吧!就算被害人真正是「咆哮吼叫」了!但難道「咆哮吼叫」就是「妨害公務」?「咆哮吼叫」就是「侮辱公務員」?或「咆哮吼叫」就是「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請問這到底妨害到什麼公務,侮辱到誰?這是否要判定一下百姓到底為何沒事會「咆哮吼叫」?難道是要大家都做順民,全不可和公務員「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公務員放的屁都是香的,這是什麼樣的警察國家,人民竟然連與公務員爭辯,且說明是非的權力都沒有,因為只要一爭辯,很自然的聲音會較大,語氣會較急,這樣就是「咆哮吼叫」,這種對家國主人的人權限制、威脅與侵犯,實在是太不合民主家國的常理了!

依據憲法是人民權力保障書的立憲原則,公務員是公僕,公權力之行使當是針對不法,對一般百姓,則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大家在法律上的地位都是平等的,所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並無「公權力在上,人民在下」之上下不平等分野,完全當依法依理觀之。

被害人向來是一位奉公守法,不出惡言,以理服人,動口不動手,且即使挨打也絕對不會還手之讀書人,曾肄業於台大電機系,並留學瑞典,這兩年來,為了與偽政權抗爭,全力調查三一九槍擊案一年,現在更從事罷免護扁立委的倒扁行動,自是扁政權打手之眼中釘,能夠構陷被害人向上級邀功,自是該等像陳泰元這樣,新官上任且亟欲向上表功人士所急切作為的。

被害人目前有緊迫的要事須做,哪來功夫與這些警察作對,找自家麻煩,被害人待人基本上彬彬有禮,但卻經常會仗義執言,打抱不平,這時或許會因爭論,而臉紅脖子粗的大聲說話,但不至於會「咆哮吼叫」,來傷害自己的喉嚨,況且,即使被害人因為路見不平,拔刀相助,而大聲說話,這又何罪之有,這又侮辱到誰?

被害人完全是對警方干涉賴注醒之灑花動作,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廿九條「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要警方不要違法濫權,去管非職責所在之事,干涉人民之自由權力,即使要檢舉,也該通知環保局來管,這樣的與警方的對話,甚至後來之爭執,何來「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陳泰元為何要這樣構陷被害人。

且此中之「陳泰元『等』」亦顯非事實,因為就明明只有陳泰元一人,做出「予以即時制止,並逕行通知其至介壽路派出所接受調查」的行為,為何要拖部屬下水。

十一、「並以口沫噴濺陳泰元臉部,而當場侮辱之,」,這句話的關鍵應該認為「口沫噴濺是當場侮辱」吧!被害人那時與陳泰元貼身說話,他還以大肚子擠推被害人,大家雖然火氣都不小,爭辯到貼近身體,但都尚能保持君子風度,動口不動手,但如此近身說話,真不知是誰會以「口沫噴濺」對方?被害人並未指控陳泰元以「口沫噴濺」被害人,因為被害人無此害人之心,也毫無保留證據,但被害人請問陳泰元,您有何證據說被害人以「口沫噴濺」您?

好吧!就算被害人真以「口沫噴濺」您,則依您的邏輯,這一定就是「當場侮辱」了,那麼請問您,當初為何卻說,且也在起訴書中寫明,您是依據被害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才要制止被害人,「並逕行通知其至介壽路派出所接受調查」,而卻為何不以更重刑罰之刑法第一四○條之「當場侮辱」來對付被害人呢?

是故,當時您必然自認為被害人之「言詞或行動,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所以才以依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來「予以即時制止」,可見您當時並未遭到「口沫噴濺」的「當場侮辱」,否則您是不會輕易開脫輕放被害人的。

您如果敢否認的話,豈不就是表示您無資格擔任中正一分局介壽路派出所的所長,因為幹了這麼多年的刑警,與這麼重要位置的派出所所長,竟然連最常運用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與「刑法第一四○條」兩法條的「妨害公務」分野都搞不清楚。

所以真正的原因應該是,您意欲構陷被害人,但卻在違法濫權的捉了被害人後,不知要如何為自己的惡行開脫,只有再誣陷被害人以「口沫噴濺」您,所以是「當場侮辱」您,對吧!

被害人完全不承認自己以「口沫噴濺陳泰元臉部」,也完全不知自己與陳泰元貼身對話時,有將張嘴說話時之口沫不小心噴到陳泰元臉上,被害人也全無侮辱之動機,只是為賴注醒打抱不平,只是仗義執言,只是對刑警穿著國家公權力的制服,卻欺負善良百姓之行徑,覺得太惡劣罷了!因為如果這樣的指控都能成立的話,則以後官民就完全不能對話了,因為公權力隨時都能以「口沫噴濺的當場侮辱」來控訴百姓,這種不合道理的情形可以忍受嗎?

不過,被害人卻深信,陳泰元本人絕對分得清楚,所謂「吐他人口水」的侮辱人,與近身說話時或許有可能、不經意、不小心或不自覺的「噴出口沫」的差別,所以陳泰元欲構陷被害人,讓被害人受刑事懲處的居心,應該是毋庸置疑的!

十二、再者,即使被害人真的「對陳泰元咆哮吼叫,並以口沫噴濺陳泰元臉部,而當場侮辱之」,被害人要再問陳泰元,他是依什麼法來對被害人即時強制,並為管束,他有必要對被害人「予以即時制止,並逕行通知其至介壽路派出所接受調查」嗎?

首先,制止「咆哮吼叫,口沫噴濺」的行為,有緊迫危急到不可以書面為之嗎?因為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條,除非「情況緊急」,否則「禁止或勸阻」的命令,「應以書面為之」,被害人要問,為何陳泰元對被害人的「禁止或勸阻命令」不以書面為之,被害人到底犯了什麼滔天大罪?需要被「禁止或勸阻」,而情況到底有何十萬火急,需要「口頭」下令「禁止或勸阻」,且自「口頭」發佈禁止命令,到即時強制的期間,前後不到數秒鐘,而完全沒有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廿九條,給予被害人行使人民「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權力的時間,且依同法第三條之「比例原則」與「保障人權」的規定來行使,陳泰元之嚴重違法濫權,無論如何,都是所有警察未來的殷鑑。

好吧!即使當時真是「情況緊急」到必須「口頭」下令來「禁止或勸阻」,這種情況又有什麼必要需「隨案送交派出所」調查呢?陳泰元為何不依同法第六條,先對被害人做「身分查證」的基本調查?因為依同法第一條,可知「為規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保障人民權益」是民主憲政國家保障人權之最重要原則,而被害人即使真的有「咆哮吼叫,口沫噴濺」之行為,這樣有嚴重到違反「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的法益嗎?

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卌二條後段可知,陳泰元頂多要求被害人拿出身分證,以同法第卌一條的正常程序通知、登記身分,來調查告發之,「以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即可,難道被害人為了這點芝麻大的事,會有「逃亡之虞」嗎?到底有什麼需要,必須要到派出所調查呢?被害人是在現場呀!有了被害人的資料,您任何時候要通知被害人接受調查不行嗎?

如果被害人真的罪證確鑿,您也只需直接依證據裁處即可,且所有需要被調查的證據,都不在被害人身上,因為被害人之「咆哮吼叫,口沫噴濺」,警方均有錄影存證,而「口沫噴濺」的補強證據,更在您陳泰元臉部之口水化驗,陳泰元為何要猴急的將被害人送入派出所呢?是否為了表現警察的權威!是否為了表現派出所所長的架勢!是否因為深知被害人習性,知道被害人前數次的做法,知被害人必定會抗拒非法的拘捕,而欲嫁禍栽贓於被害人呢?

這裡要再次引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的「比例原則」與「保障人權」規定,因為陳泰元行使職權嚴重違反了「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完全未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其行使職權其實「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是清楚可見的,而其卻完全不給被害人「申請終止執行」的機會更明顯可見,甚且其行使職權,以「引誘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的犯罪故意,更是昭然若揭!

再者,依據《行政執行法》第卅六條,陳泰元到底要「阻止」什麼「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什麼「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來對被害人行使「即時強制」之「人之管束」,被害人即使真不願到案,其行為有嚴重到「犯罪、危害」的「發生」或「急迫危險」的「避免」嗎?

因依《中華民國憲法》第八條、《行政執行法》第卅七條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九條,被害人在這裡要非常鄭重與嚴肅的質問陳泰元,您是依據什麼法定要件,要對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做這麼嚴重之侵犯,而實施此「即時強制」之「人之管束」呢?

是被害人「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或「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或「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甚或「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要知道《警察職權行使法》是依據民主國家保護人身自由非常重要的《中華民國憲法》第八條,來規範警察行使職權之特別法,該法對「即時強制」之「人之管束」要件,其位階明顯高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卌二條「即時強制」之:「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且後法是「得」而非「應」,讓您有很大之行政裁量權,陳泰元應該可以很清楚的了解,他當遵從的是前者,而非後者,因為《警察職權行使法》是警察行使職權的最重要規範!因為依據同法第一條,「保障人民權益」是警察依法行使職權的最最重要指導原則!

十三、「並由在場警員奉令將梅峰強制帶案調查,詎梅峰竟基於妨害公務及傷害之犯意,以不法腕力掙脫並倒臥在地,迅即以腳踹踢陳泰元等員而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致陳泰元受有左手臂瘀青(四X一點五公分)、擦傷(一公分)之傷害。」

先不談被害人被這突如其來,且全未經歷過的動作,全然嚇到,而無法馬上反應;又未收到書面之違法調查通知,也在毫無緊急情況的狀況下,被即時強制;也先不說這是《刑法》第廿三條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二條所保障,被害人在警方集體瀆職違法濫權下的「正當防衛」;陳泰元竟然還要更惡劣的欲構陷被害人《刑法》第二七七條之「傷害罪」,《刑法》第一四○條之「妨害公務罪」,與更嚴重《刑法》第一三五條第一款之「對公務員強暴脅迫」的「妨害公務罪」!

首先,陳泰元自承:「由『在場警員』奉令將梅峰強制帶案調查」,結果怎麼被他奉令下場圍捕被害人之警員都毫髮無傷,反而只有他這位動口下令者,這時又突然會遭被害人所「踹踢」成傷,而有「左手臂瘀青(四 X 一點五公分)、擦傷(一公分)之小傷」,這種傷像是被腳所「踹踢」來的嗎?可否請陳泰元示範傷痕如何得來,因為這不是非常奇怪嗎?因此可知被害人倒地後,根本就並未「踹踢」任何人,因為這是被害人向來之做人原則,即使挨打,也絕對不會還手,這當然也就是被害人隨即會被迅速制服的原因。

再者,又為何就只有陳泰元一人有這點小傷,而其他圍上來的七、八位員警,竟然完全沒有一點傷痕,這說得通麼!真正原因或許是,其他員警均無此必要去捏造這個傷,他們較無升官表現之壓力,他們又有何必要去構陷被害人,以換得可能的牢獄之災呢?

被害人只是不滿受《中華民國憲法》第八條,所絕對保障之人身自由受到警方毫無道理之違法濫權侵犯,所以才旋轉身體,並竭盡全力的「掙脫」、後再「倒地」自衛,這亦是起訴書中陳泰元所承認之事實,尤其是被害人的「倒地」動作,完全不顧自己的髒亂,與所背價值十萬元之手提電腦安危,全是在本能的護衛自己,完全不想亦不敢傷人,也全無「踹踢」動作,也完全無此能力去傷害七、八位欲強制擒拿被害人之員警,否則他們不會毫髮無傷,而只有陳泰元本人的一丁點全無來由的小傷,這傷或許是來自強制被害人時用氣用力所致,您甚至亦不知他的傷勢是不是來自作假!

非常奇怪的還有,被害人僅是一位文弱書生,一生奉守打不還手的原則,面對十數位受過專業擒拿武術訓練,又荷槍實彈的刑警,與一位高大且壯碩如牛的派出所所長,竟然會在檢察官眼裡變成一位「公然對執行公務之員警侮辱施暴,視公權力如無物,且犯罪後飾詞狡辯,態度不佳」的人,被害人竟然斗膽敢對,可追訴人民法律責任之一大群刑警,尤其是惡名昭彰之總統府前護衛軍,中正一分局介壽路派出所,公然侮辱,並強暴脅迫!這說得通嗎?這合常理嗎?

說真的,被害人的確有這個膽,但,是什麼力量讓被害人有此膽量呢?很簡單,除了一股浩然正氣外,最最重要的就是被害人基本上在法律上絕對站得住腳,否則出師未捷身先死,要如何成事呢?所以被害人仗恃自己的一點法律知識,加上不髒話還口,不動手的自信,因此自認為即使面對千軍萬馬,被害人只要不違法,當然「視公權力如無物」,又何怕之有也;不過這次受陷害,的確讓被害人得到了經驗,此即中華民國的某些刑警是無法無天的,因為即使人民守法,他們都能構陷並引誘人入罪,但被害人還是要讓陳泰元知道,被害人是不會輕易妥協的,他這種可惡的「人民保姆」是民主國家所不容許的,他必須為此付出代價!

總之,說謊者一定是牛頭馬嘴,前後矛盾,填縫補闕,到處破綻,陳泰元之構陷,並欲陷被害人於罪,已經有太多證據可以見證,說了太多的謊言,杜撰了太多的情節,違反了太多的法條,這絕非一時起意,亦非過失,而是事先預謀,加上事後杜撰,他的主官李金田,更有指使教唆的嫌疑,這是公訴罪,希望檢察官主動偵辦這個「妨害自由《刑法》第三○二條」、「瀆職《刑法》第一二五條」、「凌虐《刑法》第一二六條」、「傷害《刑法》第二七七條、第二八七條」、「偽造文書印文罪《刑法》第二一三條」、「誣告《刑法》第一六九條」的重大罪嫌,以維護我中華民國之人權,是禱!

《中華民國憲法》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集會遊行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

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

《七八警署保字第五一六一五號函》

所謂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如多數人為共同目的,聚集而有持布條、舉標語牌、呼口號、唱歌或其他足以表示其一定意思之行為者,即屬該法條所指「其他聚眾活動」之範圍。如聚眾示威、抗議、或靜坐均屬之(請願則依請願法規定)。
  
《七七警保字第六一五六七號處函》

本條所稱「集體行進」,雖無明文規定人數,但學理以三人以上,惟須有共同目的及一定意思表示。如學生、軍隊集體行進,則非屬集體行進範圍。民眾為請願而持舉布條,如其有集體行進之事實者,依本條第二項之規定已構成遊行事實狀態;凡未經申請許可者,得視其情節依規定處理。

第六條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 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 國際機場、港口。
三 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 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廢棄物清理法》

第五條

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查工作。

第廿七條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二、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
三、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
四、自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中搜揀經廢棄之物。但搜揀依第五條第六項所定回收項目之一般廢棄物,不在此限。
五、拋置熱灰燼、危險化學物品或爆炸性物品於廢棄物貯存設備。
六、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處所。
七、隨地便溺。
八、於水溝棄置雜物。
九、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
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一條

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特制定本法。

第六條

本法規定之解散命令、檢查命令、禁止或勸阻,應以書面為之。但情況緊急時,得以口頭為之。

第十二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第十三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第卅九條

警察機關因警察人員發現、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

第卌一條

警察機關為調查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通知嫌疑人,並得通知證人或關係人。
  
前項通知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通知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及住所或居所。
  二、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裁處之意旨。
  五、通知機關之署名。

被通知人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其出生年月日、籍貫、住所或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訊問嫌疑人,應先告以通知之事由,再訊問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所或居所,並給予申辯之機會。

嫌疑人於審問中或調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警察機關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第卌二條

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七十二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第三章、妨害公務

第八十五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聚眾喧嘩,聚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以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第三條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第五條

警察行使職權致人受傷者,應予必要之救助或送醫救護。

第三章 即時強制

第十九條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第廿條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警察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

第廿八條

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警察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

第廿九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卅條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行政執行法》

第四章 即時強制

第卅六條

符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第卅七條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 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 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 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 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卅五條

依本法第卅七條執行對於人之管束時,執行人員應即將管束原因及概略經過報告主管長官;執行機關並應儘速將管束原因,告知本人及其配偶、法定代理人、指定之親友或其他適當之機關 (構) 。但不能告知者,不在此限。

第卅六條

對於人之管束,應注意其身體及名譽。執行人員以強制力實施者,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刑法》

第廿三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二四條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二五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 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 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
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二六條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二七條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二八條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三五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四○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第一六九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第二一三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七七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八七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第三○二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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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闊天空

大約一個月之前..

堂姊也是照慣例的跟家人說要上台北之後...從此就沒消息了

後來家人也有報警....也有到台北的國民黨中央黨部尋找 但是都沒有下落.....

如果有人認識她....知道她人在哪裡....或者是有她的消息....

也許我堂姐本身並不希望家人找到她...

但家人只是希望可以知道她現在人在哪裡...過的好不好....有沒有地方住...

也不強求一定要她回家

大家如果有任何消息....請回信告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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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覺得,在這個現實世界裡並不乏可歌可泣的事件,足以成為極動人的傳記或小說。像最近發生的陳金珠事件即是一個很典型的例子。

陳金珠,1972年次,原籍台南(在政治光譜上係出生於本省籍之家庭),後舉家遷居桃園中壢,擁有留美碩士學歷,返台在美式速食連鎖店擔任經理。為了抗議319槍擊案司法不公,每日下班後就騎著摩托車從中壢到凱達格蘭大道搖國旗、靜坐,繼而放棄了原來高薪的職務,專心於從事街頭上之抗爭。

2005年12月,因家人四處找不到她,5日乃向桃園中壢警方申報失蹤;直到隔年6月1日深夜,於台北市政府卸除大型看板時,才終於被工人發現。

就像所有偵探小說一般,主角求死之動機與意志何在,成為這整起事件中引人注目的焦點,不同的人從不同立場來判斷此事,同情泛藍者認為陳氏之死與第一家庭及中正一分局的逮捕行為有關,支持執政當局的人則認為:陳氏終於發現了泛藍對319槍擊命案之指控全然說謊,因此才會選擇在北市府自盡以表抗議。(http://www.news98.com.tw/dispbbs.asp?boardID=9&RootID=1178173&ID=1178173)

由其家人日前公佈的日記及遺書顯示,陳氏最後選擇在北市府墜樓,很可能是因為12月3日縣市長選舉泛藍大勝的結局,讓她覺得可以含笑遁去。當然這種心理是有些狂熱與病態的,因為政治上的立場是非顯然已成為她生命中的全部,而一次選舉之勝負其實未必真能改變什麼。然而,作為泛藍中樞象徵的台北市政府,也終於成為她心理上隱喻性的「家」,成為她所依賴投靠、值得她奉獻生命的最終歸宿。

陳氏的病態與癡愚或許並不值得大肆表揚,但若對照於當前之台灣社會,卻形成極有趣的隱喻:一方面是執政者在正當性上令人疑懼,另一方面卻也顯見反對陣營內扭曲難伸之心結。台北市政府能夠將近七個月忽視這具墜樓的遺體,不也隱喻其「大家長」無能善加護衛與引導其選民之熱情?

據唐湘龍昨日所述,陳氏自盡的決定,早在縣市長選舉前早有計畫,11月20日她在第一封遺書中說:「不喜歡被關在一個小小的框框中,希望悠游於大海之中!」此時此刻,或許是該把她由政治的狹隘局限中送還給屬於她的家人,還給亡靈灑灑脫脫、自由自在的一片海闊天空。

雖然她曾經固執地說道:「我要的是非我自己來捍衛!」泛藍政治領袖若有良知,應該有愧於當初引導她上街頭後,卻未能帶領她安然退出,以致於引發最終遺憾;此時此刻,更不該以陳氏名義,作為自己政治權謀上之棋子、或動員抗爭之號召。要知道,她的殞身,連、宋等先生亦無法規避道義上之責任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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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30日(星期五) 下午6時58分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tw.bbs.soc.politics.kmt/browse_thread/thread/1148925c6d6fb893/f95844cba51e8423?lnk=st&q=%E9%99%B3%E9%87%91%E7%8F%A0&rnum=2&hl=zh-TW#f95844cba51e8423

陳金珠 30歲上下 160公分左右 瘦弱 戴眼鏡

她是我堂姊....是熱忠政治的一個人

家住桃園...自從2004總統選舉結束後 每天都會從中壢騎機車到台北國民黨黨部參加活動

後來..好像是因為選舉無效的官司敗訴之後 心情憂鬱.躁鬱的情形更加嚴重...

這幾天我從伯母口中得知...大約一個月之前..

堂姊也是照慣例的跟家人說要上台北之後...從此就沒消息了

後來家人也有報警....也有到台北的國民黨中央黨部尋找 但是都沒有下落.....

如果有人認識她....知道她人在哪裡....或者是有她的消息....

也許我堂姐本身並不希望家人找到她...

但家人只是希望可以知道她現在人在哪裡...過的好不好....有沒有地方住...

也不強求一定要她回家

大家如果有任何消息....請回信告訴我

或者直接與我聯絡 0937*****7陳同學

-----------------------------------------------------------

6月2日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s/13/88/31/13883193.html?/society/20060602.html

北市府陽台 驚見腐爛女屍

民視 (2006/06/02 14:26)

2日深夜,1名拆除大型看板的工人,赫然在台北市政府東北角的陽台上,發現1具已經腐爛的屍體,檢警立刻帶領法醫到現場,進行初步的勘驗,根據了解,這名陳姓女子,可能已經在台北市政府,死亡將近6個月,而死亡的原因,很有可能是從高處墜樓造成的。畫面上的工作人員,緩慢的將屍體從陽台上,運用繩索吊下來,拆除大型看板的工作人員,在發現這具屍體後,檢警立刻抵達現場,陪同法醫進行了解,初步判定死亡時間,很有可能是在6個月之前。

這起疑似墜樓死亡的案件,是在1日深夜11點多,由1名拆除大型看板的工人發現的,根據警方了解,這名疑似墜樓死亡的女子叫陳金珠,61年次,2005年12月5日,家屬就已經在桃園中壢地區通報為失蹤人口。

這起疑似墜樓死亡的案件,是不是有其他內情,警方將再做進一步的調查。

------------------------

http://www.ttv.com.tw/news/html/095/06/0950602/095060200043022.htm

台北市政府陽台 驚見女性腐屍 死亡近半年 疑高處墜落造成

(TTV2006/06/02)

昨天晚間十一點多,一名拆除大型看板的工人,赫然在台北市政府陽台,發現一具已經腐爛的屍體。檢警及法醫漏夜趕到現場進行初步勘驗。

根據了解,死者是一名女性,死亡時間將近六個月,而死亡原因可能是高處墜樓造成的。

工作人員爬上台北市政府東北角陽台,用繩索緩慢地將被發現的屍體吊掛下來。

昨天深夜,一名拆除大型看板的工作人員,在這裡發現一具腐屍。

檢警與法醫立刻趕到現場進行初步勘驗。

<0550 剛剛檢察官率法醫跟書記官現場相驗應該她整個身體狀況是從高處墜樓所以她的頸椎還有脊椎 肋骨都是很嚴重的骨折現象> 根據初步了解,這名死者是女性,六十一年次,她的家屬已經在桃園中壢地區將她通報為失蹤人口。

<0216 從死者身上所遺留的證件來看很可能她是在94年12月間所報失蹤的一位陳姓女子> 這起疑似墜樓事件,是否還有其他內情,警方還要再做進一步的調查。

--------------------

http://news.yam.com/ettoday/society/200606/20060602788199.html

北市府平台赫見白骨女屍 死因又牽扯第一家庭?

蕃薯藤NEWS∕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2006-06-02 12:45

台北市政府東北角3樓露台發現一具白骨,死者可能是已經失蹤7個月的陳姓女子,就在警方調查死因時,立委周守訓爆料指出,這名女子去年遊行妨礙第一家庭車隊,當場遭到逮捕,之後曾經向他陳情,周守訓認為是第一家庭不親民害死人。

2名工人深夜拆除外牆廣告帆布時,突然聞到陣陣惡臭,循線在市政府後方的3樓露台發現一具屍體。警方從遺留證件初步認定死者是失蹤半年的陳姓女子。北市信義副分局長黃勢清指出,發現屍體地點是在市政府東北角3樓外面一個露台,平時外面的窗戶都是緊閉,人平常都看不到,而且剛好陳屍的地點又是一個死角。

死者身上穿著高領毛衣、手戴手套,檢警相驗發現死者身上有多處骨折,包括左手背粉碎性骨折,頭顱、頸部斷裂,腹部肋骨骨盆脊椎骨折,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彭聖斐表示,「死因的部份,我們初步認為是高處墜樓死亡。」至於到底是自殺或是他殺,檢察官則強調要進一步追查。

這名女子為何墜樓?立委周守訓說,墜樓女子曾跟他陳情,應該跟吳淑珍有關。家屬到現場則說,死者是忠貞的國民黨支持者,死在市政府,懷疑死因不單純。

警方查勘現場附近樓層窗台大約160公分,要攀爬不容易,研判應該是從頂樓墜落,只是到底是他殺還是自殺,又或者是不慎墜樓,陳屍地點北市府露台很敏感,又有立委爆料牽扯第一家庭,檢警這回可要仔細查清楚。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s/13/88/38/13883881.html?/society/20060602.html

市府女屍》女子疑抗議319 抑鬱跳樓

記者陳珮琦/台北報導 聯合新聞網 (2006/06/02 15:18)

台北市政府市政大樓發生女子墜樓命案,警方經查死者是34歲的陳金珠,根據她的家人和朋友指出,陳女因不滿319槍擊案真相不明,生前幾乎每天下班後,就到總統府凱達格蘭大道前揮舞國旗表達抗議;友人說,因得不到合理的答案,不排除陳女因此抑鬱自殺。

警方調查發現,陳金珠是留美碩士,生前在台北市一家美式速食店擔任店長,家中還有二個姊姊,她的姊姊上午接獲警方通知趕至警局指認時,一看到陳女的遺物,即痛哭失聲。

而陳女生前二名男性友人也陪同家屬到警局,這二名友人就是與陳女到總統府凱達格蘭大道抗議的同伴,他們向警方表示,他們與陳女都是因不滿319槍擊案迄今真相不白,所以他們幾乎是天天到總統府前「報到」,風雨無阻,搖著國旗吶喊抗議口號。

陳女的友人說,陳女曾經透露對阿扁政府的失望和不滿,也因得不到真相,感到鬱卒、氣憤,因此他們不排除陳女可能以自殺渲洩對319槍擊案的不滿。

今年元旦,正當數以萬計的台北市民集聚市府廣場歡渡跨年夜時,卻不知道,就在一旁的市府大樓3樓露台,竟「藏」了一具女屍,直到昨天深夜才被發現。

負責拆除市府大樓廣告的看板工人昨天深夜在市政大樓東北區發現一具女屍,經檢警漏夜相驗,初步查出死者是34歲的陳金珠,由於無明顯外傷,研判是自12樓頂樓墜落;而法醫根據屍體腐爛程度,以及屍水乾涸等跡象,推測死亡時間約半年。依此推算,陳女應在元旦之前,即墜樓死在市府大樓露台上,但一直未被發現。

警方並查出,陳女在319之後,幾乎天天前往總統府前搖國旗抗議,因此,警方將對陳女的死因再做進一步調查。

市政大樓發現女屍後,市警察局王卓鈞連夜率同市刑大大隊長王慶麟及刑大鑑識中心人員趕抵了解,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彭聖斐更於今天凌晨2時許會同法醫到場相驗,根據在現場找到一只皮包清查出死者是家住桃園縣中壢市的陳金珠,並不是市府員工,死者家屬早在去年12月5日即向警方報案協尋,被列為失蹤人口。

死者家屬上午8時許趕到警局指認,確認身分後不禁放聲大哭。家屬表示,死者未婚,生前並沒有憂鬱症等疾病,也沒有負債、感情等問題,為何會走上絕路,令他們想不通。

市府人員表示,市政大樓內的防火逃生梯是開放空間,任何人都可以由防火逃生梯上12樓頂;由於市政大樓辦公室的窗戶高度約至成人胸部以上,且窗外還有延伸出去的小平台,死者墜落陳屍地點又靠近牆邊角落,市府員工自窗戶向外看,剛好是個視野死角,因此半年來沒人發現屍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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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s/13/88/62/13886250.html?/politics/20060603.html

嗆扁大遊行∕悲慟!陳金珠姐批警「兇手」爆衝突

TVBS (2006/06/03 18:31)

親民黨這場「嗆扁大會」,最悲憤的場景就是「陳金珠」遺照,被拿上台的那一刻,她過去天天在府前揮國旗 可是卻被發現曝屍在台北市政府頂樓整整半年,沒人發現。家屬悲痛砸小白花、扔向總統府,還痛罵警察是兇手,和警方爆發推擠衝突。 泛藍支持者:「兇手!兇手!兇手!」

激烈衝突一發不可收拾。因為陳金珠被人發現陳屍在台北市政府頂樓,而在家屬心中,她就是警方逼死的。

一把把小白花,撒向層層拒馬鐵網,用力砸向總統府,卻怎麼都止不住這把怒火。

泛藍支持者:「這把白花代表金珠內心的憤怒,這些白花代表金珠追求的自由人權。」

悲悽的小白花和鐵絲網,形成對比。陳金珠家屬悲憤痛哭,捧著遺照,一路從國民黨前的靈堂,哭到凱達格蘭大道,宋楚瑜和他們抱頭痛哭。

橘營這時伸出援手,因為家屬很氣,陳金珠是泛藍最忠實的支持者,卻曝屍在馬英九所在的台北市政府大樓,整整半年,沒人發現。

天天揮國旗的同伴,就這樣離開了,整個嗆扁大會,在這一刻,意外激化最悲憤的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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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worldjournal.com/wj-tw-news.php?nt_seq_id=1365982

賴士葆連署倒閣

(世界新聞網2006-06-03)

【本報台北三日電】國民黨十七屆一中全會上午登場,中央委員們砲聲隆隆,強烈要求黨主席馬英九有所作為,不管是上街頭或是倒閣,「馬英九問我們準備好了沒,我們都準備好了」、「主席說要謀定而後動,基層認為現在就應該動了」,被視為「馬家軍」的國民黨立委賴士葆則在現場連署,下午要提案倒閣。

向來挺馬不遺餘力的台北市議員厲耿桂芳則說,馬英九說要謀定而後動,她在基層的感覺是「現在就應該動了,應該要支持倒閣」。

立委紀國棟建議,發動百萬人包圍總統府,一個立委發動100部遊覽車,一名中央委員發動50部遊覽車,包圍總統府,才能把陳水扁逼下來。

立委雷倩慷慨陳辭,她當場念出深藍支持者陳金珠生前的筆記「沒有什麼事情是不勞而獲,需要努力爭取」,馬英九想要聽的民意應該聽這位,陳金珠每天騎一個半小時機車,到總統府前揮舞小國旗、戴口罩、靜坐,抗議第一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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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sina.com.tw/articles/13/88/51/13885171.html?/society/

北市府女屍死亡半年 曾抗議319

【記者張榮仁、馮復華、詹三源∕台北報導】

聯合新聞網 (2006/06/03 05:16)

台北市政府女屍案,檢警查知死者是來自桃園中壢的陳金珠;去年六月間,她曾在國民黨中央黨部前訴求三一九真相,一度被抓進派出所。

陳女兄姊昨天要求檢警查明有無他殺嫌疑,如果是輕生墜樓自殺,也感慨「妹妹太傻,想知道三一九槍擊案真相,也該留住性命才能等到水落石出的一天。」

卅四歲的陳金珠,並非台北市政府員工,去年十二月離家失蹤,家屬曾報警協尋。前天深夜,被發現陳屍台北市政府大樓東北側三樓露台,檢方相驗,研判從高處墜落死亡,已死亡六個月。由於遺體腐爛見骨,面目難辨,檢警已採集檢體送刑事局比對DNA。

陳金珠的兄姊表示,陳金珠擁有留美碩士學歷,在一家連鎖速食店上班十多年。去年六月間,他們和陳金珠一齊手拿小國旗到凱達格蘭大道及國民黨中央黨部訴求要三一九真相,抗議行動驚動路經的第一夫人吳淑珍車隊,轄區警方挨了刮,一度把陳金珠抓進派出所,後來又放走她。

台北市長馬英九說,發生這種事很離譜,非常遺憾,會嚴加調查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他表示,這不是件小事,市政大樓由公管中心負責,已要求公訓主管確實清查,是否還有類似死角,將進行改正。

公管中心主任徐英雄指出,市府大樓的確有多處死角,加上每天有一萬多人進出,每晚「清樓」及一周兩天的巡檢工作也不容易發現異狀,將要求改善防範措施,防止市府大樓變成「跳樓」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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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yam.com/chinatimes/society/200606/20060603792584.html

生前天天到凱道搖旗抗議319 她陳屍北市府 半年才被發現

中時電子報∕喬慧玲∕台北報導 2006-06-03 03:50

台北市政府三樓東北區平台前天深夜發現一具女屍,經查死者是三十四歲的陳金珠,其生前因不滿「三一九槍擊案」,幾乎天天在凱達格蘭大道搖國旗抗議。失蹤半年後前晚屍體被發現,距去年六月三日因抗議被警方逮捕剛好滿一年,家屬認為陳女「有話要說」,要求警方查明確切死因,好讓她走得安心。

全身多處骨折 面容難辨

陳女家屬友人昨在立委雷倩陪同下前往市立第二殯儀館認屍,法醫根據屍體腐爛程度,推測死亡時間約半年,因全身多處嚴重骨折,初步相驗疑自高處墜落致死。雖屍體面容已難辨認,陳女家屬仍從衣物認出其身分,在遺體化妝室內痛哭失聲。不過,為求安全起見,陳女家屬也進行DNA採樣。

隨後一行人來到市府陳女陳屍處勘查地形。陳女友人說,陳女個頭瘦小,個性沉默,在抗議隊伍中鮮少和他人交談,都是獨自揮舞著國旗。去年三合一選舉泛藍勝選後,大夥還一起慶祝,但十二月五日其手機發出一封簡訊後就失蹤了。

陳女二姊紅著眼眶說,么妹原本在速食店擔任經理,是個單純的女孩,但「三一九槍案」後,她認為社會已無公理正義,下班後就騎著摩托車從中壢到台北搖國旗、靜坐。三合一選舉後,家人曾勸她暫時休息,未料就此音訊全無,更沒想到半年後再見,竟是具冰冷的屍體,擔心年邁的母親無法接受事實。

自殺或他殺 民代促詳查

新黨市議員侯冠群和李慶元隨後也召開記者會,會中陳女二姊出示陳女去年六月遭中正一分局仁愛所逮捕後的驗傷單,以及她在部落格中透露對政局的失望和國家前途的擔憂,她寫道「現在我們明知國家病了,卻什麼事都不做的話,我們為後人留下的只有苦難‧‧‧權利是需要努力爭取的,並不會從天而降,唯有努力再努力,國家才會有希望,人民才會有尊嚴」等語。

侯冠群表示,陳女若是自殺,為何選擇在市政府?若是他殺,動機為何,警方須詳細調查,不能草率結案。

樓頂墜落 陳屍死角嘸人知

負責偵辦的信義分局表示,市政大樓辦公室窗戶高度約至成人胸部,窗戶外還有小平台,一般人難以企及,且屍體發現時是仰躺,研判是自樓頂墜落,至於是否有外力介入,還待詳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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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tw/bt/6/6/3/n1338057.htm

政治狂熱女子 陳屍北市府半年無人知

【大紀元6月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姚岳宏、劉榮、陳曉宜、林恕暉、謝武雄∕綜合報導〕

前天深夜台北市政府大樓東北角露台角落被人發現一具死亡多時的女乾屍,警方調查發現,死者是家住桃園中壢的34歲女子陳金珠(見圖,記者劉榮攝 ),去年12月即被家屬報為失蹤協尋人口,檢警及法醫初步研判應是從高處墜落致死。

腐爛見骨DNA比對

警方昨天通知陳女家屬前往認屍,陳母當場嚎啕大哭,雖然陳女衣物證件俱全,但陳女死亡時間超過半年,身體大部份都已腐爛見骨,為求慎重,已採集死者與家屬的DNA檢體送比對。

去年離家列協尋

前晚一名工人拆除市府大樓上的廣告看板時,發現3樓露台上有一具女乾屍,立刻報警,由於陳屍地點敏感,除轄區信義警分局外,市警局長王卓鈞及刑大大隊長王慶齡也前往現場探查。

經查,死者是34歲的女子陳金珠,去年12月初離家後即不知去向,家屬曾向中壢警方報為失蹤協尋人口,當時曾調閱陳女通聯記錄,發現最後通話地點即在市府廣場附近。

天天揮國旗抗議

據悉,陳女商專畢業後曾赴美攻讀學位,回國後在半導體公司上班,後輾轉到1間速食店工作,平日對政治十分熱中,319槍擊案發生後,她每天下班後,幾乎都會到景福門前揮國旗抗議。

家屬表示,去年6月初,中正一分局警方曾因執行特勤將民眾驅離,並將陳女帶回警局盤查,當時陳女心有不甘,曾多方陳情,指自己人權受到侵害。家屬並控訴,陳金珠曾在去年因揮舞國旗遭到中正一分局留置,到今天剛好滿一年,亡者一定有話要說。

議員怒批馬團隊

當時與陳女在景福門前抗爭的友人,聞訊後也趕往警局協助調查。而市議員李建昌對女屍歷經半年未被發現,痛批市長馬英九「仁懦昏庸」、「無能」,馬英九則坦承這現象「實在很離譜」,他將嚴加調查。據瞭解,最靠近女屍地點的地政處將在下星期一拜拜以保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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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s/13/88/78/13887820.html?/politics/20060604.html

〈獨家〉再批「第一家庭」 勁爆來電答鈴

【李韻晨 】 TVBS (2006/06/04 18:41)

前陣子超紅的網路動畫,痛批第一家庭,主唱「砰砰阿峰」又寫了新歌,集結第一家庭所有的負面新聞,還被電信業者相中,變成手機來電答鈴,阿峰說,要把所有的下載費用,全部捐給日前陳屍在台北市政府的陳金珠家人,要政客以此警惕。

砰砰阿峰:「大家好,我是砰砰阿峰,喵!」

第一家庭形象受損,「砰砰阿峰」寫歌再開罵。

「砰砰阿峰」來電答鈴:「丈母娘教你買股票,內線交易是不得了,用媽媽的名字買股票,你實在笨的不得了,駙馬爺你現在還好嗎,雙人套房還習慣嗎,三井壽司是吃不到啦,連你老婆也看不到啦,啊,你好色,人家一直生很累耶,對不起我發音太重ㄌ,我是說『看』啦。」

阿峰的新歌,現在變成行動電話的來電答鈴,打手機就都可以聽的到。

「砰砰阿峰」來電答鈴:「安西教練你說呢喔,以後外線就交給三井囉,那內線就交給趙駙馬吧!啊,他被邱異蓋火鍋耶,啊?出局!出局!」

阿峰說,這就是ROCK精神,手機業者忙著跟他簽約,一次下載費用15元,阿峰堅持要全數捐給陳金珠的家屬。

砰砰阿峰:「並不是因為她挺藍挺綠,而贊助她,希望呢,醜陋的政客,以此為惕,以此為警惕,表示呢,台灣的老百姓為了你們,這些醜陋的鬥爭,為了醜陋的私利,搞得這樣子。」

「砰砰阿峰」來電答鈴:「第一家庭是不得了,A東A西是停不了,被人爆料是嚇一跳,只好讓駙馬去坐牢!第一親家也不得了,當個顧問A不少,每家公司都湊一腳,到處關說被抓包。」

還有3天,這支來電答鈴才要問世,阿峰用這種方式幫大家宣洩內心的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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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1+112006060400012,00.html

場子熱 邱毅、2260都很紅 宋:扁再不下台 每星期都來

2006.06.04 中國時報

「阿珍吐錢、阿扁下台」、「推翻竊國大騙子」,凱達格蘭大道上昨天旗幟飄揚,上萬民眾響應親民黨「全民嗆扁」號召。親民黨黨主席宋楚瑜說,如果阿扁不下台,「我們每個星期都來!」

親民黨在總統府前凱達格蘭大道發起「全民嗆扁、阿扁下台」集會,立委張顯耀結合親民黨高雄市議員,昨天上午搶先在高雄發動「全民連署、阿扁下台」簽名連署,預定兩星期內全台達到三百萬人連署目標。

下午二點不到,民眾陸續湧進凱達格蘭大道,親民黨在廣場旁準備了十餘個連署罷免陳水扁的工作站,民眾回應熱烈。一位年輕人帶著自己的愛犬共襄盛舉,狗脖子上掛著一塊瓦楞紙牌,上面寫著「2260」,不客氣地譏諷趙建銘涉入多項金錢弊案。

活動在「砰砰樂團」的演出中熱鬧開場,橘營的民代輪流上台開講,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李子春也戴著招牌毛線帽來了。由於兩天前才決定辦這場活動,親民黨只動員了台北縣市約二千位支持者,但現場人數不斷增加,廣場上擠得水洩不通。

揭發第一家庭弊案的立委邱毅,堪稱昨天會場鋒最健的人物。他所到之處,民眾爭相要求簽名、合照,還有好幾個市議員候選人緊跟在旁爭取曝光;他一上台,台下的群眾站了起來,掌聲雷動,有人大喊「愛死你了!」活動落幕之前,宋楚瑜還在台上說話,邱毅已蹲在舞台角落,忙著在遞上來的T恤、紙板上簽名,受歡迎的程度遠甚馬、宋。

三一九槍擊案後每天在凱達格蘭大道上搖國旗的女子陳金珠,前天被人發現陳屍市府三樓平台。陳金珠的二姐和友人昨天到凱達格蘭大道和親民黨一起抗議,質疑第一家庭逼死陳金珠。陳金珠的二姊在後台見到宋楚瑜時,悲從中來,抱著宋大哭。

親民黨昨天在凱達格蘭大道舉辦的嗆扁大遊行,台北市警察局初估參加人數約一萬餘人,而過程中曾發生民眾焚車、焚旗、丟雞蛋等零星抗議事件,警方均依法蒐證、送辦。

由於親民黨本周六還要再舉辦,北市警局強調「保障合法、取締非法」的原則。

為因應昨天的嗆扁大遊行,台北市警察局並調派九百多名員警及四百多名保一總隊支援警力在現場維持秩序,另有上千名台北縣及保一總隊的預備警力在駐地待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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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

http://news.hakkatv.com.tw/2006/06/05/11382-1949876.htm

陳金珠死因為何? 親民黨立委質疑不單純 (2006/06/05 15:28)

記者朱真楷、陳震隆∕台北報導

繼泛藍支持者陳金珠日前被發現陳屍在台北市政府之後,今(5)日親民黨團再度提出質疑,指陳金珠生前不斷在總統府前抗議,讓官邸方面相當不滿,因而下令警方逮捕陳金珠,進而造成陳金珠最後選擇以死明志,不過警方則是強調絕無此事,並表示一切依法處理。

陳金珠陳屍台北市政府,她的生前好友在嗆扁活動中灑下一片片小白花,藉使為陳金珠的死表達抗議。然而陳金珠的死因究竟為何卻引發外界質疑,有親民黨立委表示,當初陳金珠在總統府前抗議時被警方逮捕,其實是出自官邸的命令。

親民黨立委劉文雄對台北市中正一分局長李金田說:「官邸有個聯合警衛是以特勤中心為主,在開檢討會的時候有沒有針對陳金珠這個案子作檢討?」李金田回應說:「沒有特別檢討這個案子,只是有通案性的檢討。」

而除了回應立委的指控之外,警方還進一步強調,逮捕陳金珠一切依法處理。李金田說:「一開始我們都是用勸導,一直地勸一直勸,因為這一批人情緒非常的高亢,經常有車隊過來;他會衝到信義路,會衝到仁愛路這邊去阻擋車子,會高叫、會用高音喇叭去鳴,然後去丟礦泉水。」

不滿警方的說詞,立委進一步質疑,認為警方在逮捕過程中,處理手段過當。親民黨立委張顯耀就對李金田說:「她(陳金珠)拉扯的傷,一定是抓她的人抓得很緊。」而同黨立委劉文雄也表示在情理方面,警察的執勤似乎稍微過當了些。

只有,再多的淚水也喚不回陳金珠,親民黨立委出面強調,

本文於 修改第 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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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ober 20, 2005

刑警抓人的故事

警察打人啊!」聲援活動解散近10分鐘,還未離去的人群突然又簇擁起來,電視台的攝影機也湊上前去,閃光燈閃個不停。原來在場負責驅離「違法集會」群眾的員警,與自由發表意見的民眾發生口角,互相推擠。

隨即有一名白色上衣的男子被拖入地方法院一樓大廳,立委林淑芬與國際勞工協會理事長顧玉玲也趕緊跟上。

「你不要抓他抓得這麼緊,請你的主管來嘛。」「你憑什麼抓人,難道台灣是警察國家嗎?」林淑芬與顧玉玲站在刑事組的警察旁,試圖調解,被擒拿技固定在警察懷裡的是一位國會助理,蘇偉碩。蘇偉碩緩緩地說,他已表明身分,而且沒帶身分證在身上,拒絕跟警察回分局,並質疑刑警執法程序非法。

「你去告我啊!」氣焰凌人的刑警頭也不回,完全不理會兩位調解人與蘇偉碩的話,他堅持,他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行事。隨後到場、忙碌地拿著手機講話迴避記者詢問身分的某分局某組長,叫該刑警將人「押回」中正一分局。

事後得知,共蘇偉智、楊儒賓、殷必雄等3位聲援民眾被帶回偵訊,除了楊儒賓不知為何事由,其餘兩位皆因不肯出示身分證被「請去」分局。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警務人員能在特定前提下,要求民眾出示身分證明,無法查證時可帶回勤務處查證,同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只是,在眾媒體鏡頭睽睽之下,員警都敢使出擒拿術抓人,是否真遭遇抵抗才「強制」,那又如何?

【記者陳朝政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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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一分局傳真:(02)23116984
中正一分局信箱:c1pp01@webmail.tmpd.gov.tw

警察職權執行法

第 六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本法所稱警察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本法所稱警察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本法所稱警察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本法所稱警察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本法所稱警察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本法所稱警察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警察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第 七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本法所稱警察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本法所稱警察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本法所稱警察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本法所稱警察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警察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本]

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 :

您致本分局分局長電子信箱的信件,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指教,僅將處理情形說明如後:

一、10月19日臺北地方法院審理「白米炸彈客」楊儒門案,經宣判後大批群眾聚集於臺北地方法院門口,以擴音器叫囂「政府有罪、楊儒門無罪」,並於現場表演行動劇,及手持布條、標語抗議,且集會遊行法第6條規定各級法院為集會遊行禁制區,該行為顯已構成違法集會要件,經本分局第2次舉牌「命令解散」後,大部分群眾隨即離開現場,但仍有部分群眾在現場聚集不願離去,並對執勤員警叫囂、推擠,已有涉及妨礙警方執行公務之虞,故員警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查證現場滋事民眾身分。

二、民眾殷必維在執勤員警要求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查證身分時,多次拒絕出示證件,並在警方請其前往派出所途中,意圖離開現場,經警方攔阻後,又以手攀抓車門、以身體推擠員警等方式抵抗,故員警方強制將其帶至博愛路派出所查證身分。

三、民眾楊儒賓在警方勸導後,自願上巡邏車至博愛所說明,並未使用強制力;蘇偉智臺北地方法院前經警方多次勸說下,方以口述方式表明身分,經警方查證其尚未違反相關法令後,任其離開臺北地方法院。

四、本分局處理10月19日臺北地方法院前違法集會案,本分局員警均依法執行,並無過當之處,請 臺端諒察。

五、對以上回復如有疑義,請來電與承辦人警務員林崇志聯繫,電話23117823謝謝。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分局長李金田 敬啟

官逼民反﹖楊儒門被判刑七年半﹗

【記者張得利台北報導】引起社會爭議的﹁白米炸彈犯﹂楊儒門放置爆裂物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一審宣判,合議庭法官判決楊儒門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而為聲援楊儒門的民眾與社運團體多達百餘人,每人都配帶黃絲帶,不但法庭旁聽席坐滿,聲援民眾也一路從法庭門口延伸至法院外,大家一聽說楊儒門被判刑七年半,不滿的情緒立刻爆發,他們帶上面具,手中高舉標語,接著又以行動劇表現台灣加入WTO以後,榖賤傷農,官逼農反的無奈。

負責地院安全的中正一分局分局長李金田為防範萬一,親自帶了十幾個警員,前往地方法院驅離群眾。一看到群眾鼓譟起來,李金田馬上警告民眾說,這裡是集會遊行的禁制區,現在馬上命令強制解散。

聲援楊儒門的群眾不但不理會警察的聲聲呼喚,反而大喊司法已死,政府有罪,雙方於是爆發衝突。警方最後逮捕了三名抗議群眾,其他人不肯罷休,也在警車後面步行前往派出所。

祇是連被外界視為是社會良心犯的楊儒門,如今都被判了重刑,但參與高雄捷運弊案的政客們,至今不但還在吃香喝辣座好車,甚至還屢屢口出大言不慚,令人不禁懷疑起台灣司法正義到底在哪裡﹖200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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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珠之死

羅如蘭

陳金珠,一個三十四歲的平凡女子,事業有成,家庭幸福。只因三一九,她開始走上街頭,變成民主廣場上搖國旗的人。去年十二月,她跳樓自殺。直到半年後她的屍體才被發現。寂寞的身影,曾無言的望著天空半年,她是否曾想說出什麼,卻未曾被聽見呢?有人願意安靜傾聽嗎?


金珠一個人站在街頭,有誰願意傾聽?(引自
金珠紀念網誌)

三十四歲的陳金珠去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一點三十分離開家門,把機車停在內壢火車站,搭車北上。六日凌晨,她的二姐陳秀娟起床沖牛奶給二個月大的兒子喝,推開金珠的房間發現沒人,在四點十六分打了她的手機,無人接聽。二姐在語音信箱留言:「你搞什麼鬼?這麼晚了還沒回家?」

通聯記錄顯示,金珠在一分鐘之後撥號聽取了留言,但親情的呼喚並未留住她的腳步。也許是在天亮之前,陳金珠從台北市政大樓的某一層樓縱身一躍,隱身三樓露台的一角,長達半年之後才被發現。她孤獨的肉身,如同生前一樣安靜,承受了半年的風雨和陽光。

陳金珠長期參與凱達格蘭大道上的民眾抗爭活動,幾乎每天晚上都從中壢騎車到那裡,戴著一頂漁夫帽、口罩和隨身聽耳機,站在景福門旁邊舉牌抗議,八字真言標語都是她親手製作的。二千零四年發生三一九槍擊案之後,許多認定槍擊案作假、無法接受選舉結果的人,都集結在那裡聚會,以搖國旗、舉抗議牌等各種方式,持續表達抗議,逐漸形成一個特殊的族群。去年六月三日,陳金珠曾被警察抓到派出所,理由是「拒絕出示身分」。自二千零四年三二0之後,經歷大小遊行,許多示威抗議民眾曾有同樣的遭遇,可說是廣場上的例行公事。

金珠爸媽廿多年前從台南仁德老家搬到桃園中壢,夫妻倆從鐵工做起,後來開了小工廠,生養了四女一男,開創出家庭的小康局面。陳媽媽淚眼婆娑的回憶,當年因為身體不好,她曾想把五歲的金珠送人,被金珠的哥哥攔下「我就這個妹妹而已...」。金珠一家感情非常好,她在漢堡王的同事都知道,金珠最開心的幾件事包括:放假時和家人打麻將,「這是為了要聊天!」二姐補充說。「吃媽媽煮的芋頭湯」,同事美雲對陳媽媽說:「因為她說你煮的芋頭湯,裡面很鬆很爛,外面卻還是完整的!」媽媽聽了一陣淚。還有,嫂嫂終於生了一個兒子:「金珠離家時,我還在坐月子呢!」

金珠房間的衣櫃裡還掛著她在哥哥婚禮上穿的紅花洋裝,那天金珠美麗的連南部的阿叔們都認不出來。書架上擺滿了金珠最愛的小說魔戒和哈利波特,置物箱裡滿滿的CD,有張學友的雪狼湖和劉德華的全部專輯。個性開朗活潑的金珠,還曾在民國八十三年參加過台視演員訓練班。收藏整齊的照片記錄著金珠的人生足跡,和哥哥在一起上幼稚園、和媽媽到野柳,到香港、加拿大旅遊...。每一張照片裡,金珠都有著同樣燦爛的笑容,看起來比實際年齡小很多,深遂的眼神透露出她純凈的靈魂。

金珠明德商專畢業之後就在漢堡王工作,長達十多年。她當店經理得過最佳幹部獎,「到那一家店那家店就賺錢」,她親手寫的營運計劃,字跡秀麗條理分明,流露著要求完美的責任心。同事李岫雲說,她雖然比金珠年長,卻還是跟著大家叫「珠姐」,因為珠姐總是幫大家排憂解難、出主意。十一月底,金珠還曾打電話給摰友唐美雲相約十二月吃飯,金珠的內心話都對她說,「怎麼想都覺得金珠不可能輕生。應該會捨不得才對啊!」

岫雲和美雲回憶,金珠和大家一樣本來很少關心政治。但三一九槍擊案之後,金珠認為「實在太扯了」。隔天三二0是岫雲生日,兩人相約吃飯,「我們都氣到爆,差點吃不下飯。」金珠和幾十萬人一樣,從三月二十二日開始到凱達格蘭大道參加生平第一次抗爭,從此不曾離開。

那是一段令許多人熱血沸騰的歷史記憶。從三月十九日到四月十日,凱達格蘭大道始終聚集著上萬人潮,後來轉移到中正紀念堂由學生運動接力,最後交棒給人民廣場。近半數人認為改變選舉結果的二顆子彈是作假,不承認政府合法取得政權。對半世紀不曾經歷戰爭的台灣而言,發生在那個黑色三月的群眾運動簡直就像一場戰爭。藍綠戰爭撕裂了每一個人的心,幾乎崩解了真實的世界,地球好像停止了運轉,匯集了憤怒和淚水的凱道廣場像是一個旋渦,人們不由自主的被捲進去,難以自拔。等到疲憊的逃離現場之後才發現,一切都不可能再回到原點了。

金珠也在廣場上經歷了許多她人生第一次,包括差點被警察驅離、拉走,遇到友善的陌生人和許多追求者‥,並對過往人生有了不同的回顧。她在二千零四年五月的日記中寫道,「這一切的一切,都令我印象深刻。因為在人生的旅途上,我一路平坦,未遇到什麼波折,也從未感受到如何的不公。本來我對政治就沒有什麼興趣的,從來很少關心政治的我,沒想到現在每天固定要看一些政論節目。」「第一次感覺到竟然會在可能爆發戰爭的陰影下。這對我而言,真覺得不可思議。可愛的寶島台灣,竟然有面對戰爭的一天,我從未感覺到的,電視上所看到的戰爭場面,竟然會發生在自己身邊。太戲劇化了。」

「廣場同志」宜修回憶,抗爭期間,金珠總是站在第一排。金珠因為要上班而提前離開現場,留下來抗爭的宜修不但被驅離還曾被警察抬出去,她從金珠眼中看到羨慕。後來金珠就辭了去漢堡王店經理的工作。在宜修的印象中,金珠很嚴肅,沈默的時候居多,有時讓人不敢接近。金珠和她們常在景福門搖完國旗之後到台大醫院的星巴克喝咖啡,大夥說的多,金珠聽的多。這和漢堡王同事美雲、岫雲眼中,熱情大方、無話不說的金珠,果真是判若兩人。
          


         金珠生前最後一張大頭照(引自金珠紀念網誌)  

在廣場上參與抗爭長達二個月之後,她面臨著生命的抉擇。五月廿三日的日記中寫道:「現在我正在人生的十字路口上,此時所下的任何決定,將決定我半輩子的人生走向,我想該是思考的時候了。尤其是之後的工作之選擇,將影響我甚大,必需好好的思考一下,我的人生掌握在自已手上,該如何抉擇呢?我尚未決定,希望能早點理出頭緒來,活出自已的人生。」

這時的金珠,還分心思索感情之事。就像大多數的女孩一般,對自已不太有信心,覺得自已不夠好。她對電影「特洛伊」中描寫戰士對美女的一見鐘情甚感很疑惑,「為什麼原本對愛情不那麼重視的戰士,會對第一次看到的女子如此之信任與喜愛,甚至為了她原本要的留名千史的意圖也放棄了?」金珠雖曾交過男友,也有許多追求者,但始終沒能遇見一見鐘情的人,為了讓對方留下完美的印象,通常她會很快拒絕了追求者的殷勤。

打從參與抗爭開始,金珠似乎就有最壞的打算。二千零四年五月十九日,金珠一大早起床縫製五二0抗爭要用的大國旗,心中百感交集:「從未做過如此大的事,不知後果會如何。但是做是一定要做的,如果發生什麼重大衝突,那最對不起的,就是我的父母親了。從小到大,除了生病及結婚的事讓他們憂心過,其餘皆未讓他們擔心,現在我做的,或許會使他們傷心的話,那我真的非常抱歉。」

這也是廣場同志覺得金珠不像她們的地方。泛泛、宜修至今不肯放棄表達抗議的權利,每天下班風雨無阻都到景福門搖國旗,或散步到總統府向警察抗議。「我在廣場的心態就是和警察玩,當作是解壓。我也常告訴金珠不需要設定目標,不要這麼沈重,否則會失望的。」泛泛說:「我在廣場用假名,工作時的我和這裡一點關係也沒有。我平衡的還滿好的。」

二千零四年的三月狂潮之後,許多人盤旋在凱達格蘭大道上不肯離去。在南藝大念書的李佳驊去年花了五個多月的時間拍攝記錄其中一群搖國旗的人,「想知道為什麼一件事會徹底改變一個人並希望促成和解。」李佳驊的鏡頭曾經掃過陳金珠,她安靜的走向鏡頭說:「可不可以不要拍我?」

李佳驊拍的幾個老先生都曾說要死在廣場上。其中一位退伍老兵,老來娶了一個印尼新娘,但夫妻感情不好,回家也沒飯吃,不像在廣場上有人照料他,生病時也是廣場上的同志到醫院看護他。李佳驊清楚記得,二千零四年十一月選舉無效宣判時,這位老先生非常憤怒,直接衝向警察要打起來,但那些警察根本不在乎,因為瘦弱的老人連揮拳都沒有力氣,「想死都沒有辦法啊!」李佳驊拿著攝影機難過到拍不下去,「這是一個沒有出路的局。」

金珠並不像那些留在廣場上相互取暖的人。日記透露,她顯然也注意到廣場的人很複雜,而且保持警戒,「有些為了利益,有些為了金錢而來,種種不同的目的,不想去了解。」她強調:「我不想管別人怎麼說,因為我覺得犧牲的時機還沒到,絕不能輕言犧牲。目前以這麼小的力量想喚醒其它多數人,本就不件容易的事,很多人來來往往,不知到底能堅持多久。但是我為自已的行為負責,我在寫自已的歷史,雖然不能得到別人的共鳴,至少對得起自已。」

二千零四年四月十日群眾運動轉移到中正紀念堂,野百合登場。學生們緊接著許信良、陳履安等人發起絕食抗議,廣場上洋溢著革命的熱情與悲憤。在等待選舉訴訟結果的過程中,金珠偶爾和同志們談到「犧牲」的話題。廣稱上人稱「黨主席」的姜葆鳳告訴金珠:「權利不會從天下掉下來的,是要靠人民來爭取的。要有所犧牲才能得到。」宜修說,如果判決輸掉了,大不了再犧牲四年。可是,為什麼犧牲的是金珠,而不是別人?黨主席很不以為然:「如果每個人都這樣問,那就沒有人要犧牲了。」宜修則說:「我以為要犧牲的是休閒娛樂和時間啊!」

金珠像海綿一樣,吸收著前所未聞的種種事件和概念,探索人性的各種面目。廣場有如巨浪,平凡的金珠卻不由自主的捲入其中,無法自拔。雖然家人不斷勸說想拉金珠回頭,她卻坦言此事「激發了叛逆的一面」。

為了照顧生病的父親,金珠被迫中斷了廣場上的活動,直到辦完父視的喪禮。二千零五年四月,金珠才重返廣場。此時,警察持續掃蕩、國民黨拒人於千里之外,廣場上的情況比以前更為淒情。這一天終於來了。去年六月三日晚上八點多,走在路上搖國旗的金珠被五個警察抓到派出所。警察的說法是金珠拒絕出示身分,金珠則強調「警察沒有事先告知你的權利,想把人帶走就把人帶走」。廣場還盛傳,警方行動肇因「前一天下午吳淑珍的車隊經過,不想看到搖國旗的人。」金珠氣憤難當:「曾幾何時,我們變成集權共產國家?」


金珠被警察強制抓到派出所後,身上遺留的傷痕
(引自
金珠紀念網誌)

據指出,國安局特勤中心確曾要求警方加強維護景福門附近的秩序和安全。根據勤務表,六月二日經過景福門的車隊應是副總統呂秀蓮而非吳淑珍。警方的「掃蕩行動」從六月一直持續到九、十月,包括金珠在內的許多廣場民眾被抓到派出所,列管分子的家中還有警察上門盤查,人民廣場的氣氛緊張又恐慌。整個七月,宜修每天記錄她們和警察對峙的日記,再騎車拿到馬英九家中的信箱投遞,「因為擔心被攔截」。

金珠委託人面較廣的「黨主席」姜葆鳳找立委周守訓申冤,後來又找上市議員李慶元和候冠群陳情。姜葆鳳告訴她:「我有把握,警察絕對是非法逮捕你,我研究過大法官釋憲文...我特別有研究。」金珠也問過當過警改會發言人的馬律師:「陳小姐認為警察存心找麻煩,所以不肯給他們看身分証。我告訴她下次不要這樣讓警察找到藉口。她很在意警察是否違法,我告訴她,就法律表面而言,並不違法,很難告贏。」

幾經協調之後,中正一分局分局長李金田和中壢市的副分局長兩人帶著禮物一起到陳家,當著姜葆鳳的面,向陳金珠媽媽強調以後不會再上門盤查。金珠過幾天告訴姜葆鳳她還要追究下去,因為李金田沒道歉。姜葆鳳很驚訝:「你當場沒有反應啊!人情世故說不過去。人家作官的、三毛一的警官到你家去道歉,我們在社會上覺得,這樣已經算是道歉啦!」

十一月四日,姜葆鳳和泛泛陪金珠到市議會和議員們做最後一次協調,議員們都覺得事情處理到這種程度,實在是盡力了。金珠卻有無盡的失望,她在電梯裡對姜葆鳳說:「你們都一樣,沒有是非,想把事情搓掉。」她在這天的日記寫下:「自已捍衛自已的權利。」

從六月三日那天開始,金珠在日記裡五度提及「可能要採取激烈的方式」、「若對不起家人,來世再還」。她給自已的選擇越來越少,最後只剩下「是跟非」。

去年七月廿四日的日記裡,金珠寫下對韓劇「藍色生死戀」的觀感,曾特別推崇劇中的女主角崔恩熙,「善良、堅忍、果決,從不怨天尤人,了解對尊重他人的選擇,對自已的人生負責,不會將責任推給別人。」這應該也是金珠的自我期許。當時的劇情發展到崔恩熙發現自已罹患白血病,金珠預測結局是恩熙因不想拖累別人而自殺,愛人俊熙也傷心過度難逃一死。

金珠並沒有活著看到完結篇,她太快就把劇情推到極點,就像她的人生一樣。結果當然和她想的不一樣。藍色生死戀中的恩熙,最後是死在愛人俊熙的懷中。在她死前,還和愛人在兒時的海邊渡過最美好的時光。金珠一筆抹去了太多可能性。

陳金珠確實非常堅決。她的日記透露,早在去年十一月六日就選定了「十二月三日以後的日子」。她要投完票再走。但她也許有些掙扎,因為直到十一月廿日,她才寫下簡短的二封遺書:「心中並未埋怨或怨恨任何人,我要的是非,我自已捍衛」、「讓你們感到震驚和傷心,是我最不願意見到的,希望各項禮俗儘量簡化,不喜歡被關在一個小框框內,希望能悠游於大海之中」。

十二月三日,縣市長選舉結果揭曉,藍軍大勝,陳金珠和凱道的死黨們泛泛、宜修、官小姐等人一起慶祝,卻不像以前那麼興奮,臉上也沒有什麼表情,「就是悶悶的。」隔天,她慣常在家陪伴家人。十二月五日,陳金珠將房間整理的非常整潔,把她最愛的一件橘紅色無袖洋裝放在床上,三封遺書放在梳妝台上,抽屜裡則擺好一袋袋的東西,上面寫著電話號碼,交代好還給誰。所有的存款也都領出來了。她平常揹去景福門「值班」的袋子,則棄置在房間裡的廢紙堆裡。她的二姐在金珠失蹤二天後就發現這一切布局非常詭異,心理有了不祥的預兆。二姐希望她只是去那裡旅行,直到半年後,才知道她走上最遠的途程...。

如果沒有二顆子彈,就不會有人民廣場。如果沒有人民廣場,就不會有死去的陳金珠。她剛剛開始在這裡學習在大時代裡當一個小人物,卻沒想到第一課就是最後一課。或許,她可能會遇見真命天子,談一場騙人和被騙的戀愛,了解到愛情對人的折磨絕對不下於一場政變,從此認識到彩色的世界不過就是這麼回事,不止黑白...。她沒有警方想暗示的躁鬱症,更不是政治狂熱。她,是一個愛家的、平凡的好女孩。她只是太單純?太執著?太認真?......


夜深了,金珠仍默默站在街角...
(引自金珠紀念網誌)

台北死了一個平凡的女子。她的屍身半年後才被發現。寂寞的身影,曾無言的望著天空半年,她是否曾想說出什麼,卻未曾被聽見呢?有人願意安靜傾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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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一分局長李金田害死陳金珠的目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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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金珠自殺案首尾(卷一)

  我不了解陳金珠的語言能力。僅知,她對於陌生人寡言語,即使開言,也不過寥寥數語。我與人搭訕的能力強,能突破其木訥;雖然效果不彰,但也有些兒收獲。有一次,她同意我拿她的言論登台演講,可是,在我即將登台之際,她卻將其手稿搶回。她很保守。

  二○○四年夏,某晚,她向我表達了「自殺率大幅飆升的感想」,有些兒強忍哽咽,表達不全。我問她:「妳的意思是說:『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是嗎?」她勉強擠出一絲笑容,微幅點頭,輕輕說:「是。」她,如此勉強的回應我,會是因為我「代述」的內容不符合她心中之所想嗎?看官,對於此一情景,你能否感同身受?

  在長達十九個月間,她只跟我對話七次,平均每八十天一次。左列的兩闕「秋夜月」,是在表達她那一股「感時花濺淚」的「人溺己溺」之情。

秋夜月(嗷嗷待哺黎民淚)

雷雷雨雨霜霜,葉飛黃,無覓源頭、何處是歸鄉?
一爐炭,天倫斷,斷愁腸,籌措衣食,乖錯總無常!
悽悽悱悱悲悲,鎖愁眉,柳絮吹綿、懷澀墜餘暉。
秋風切,冬霜冽,愕春雷,忍教闔家、寒餒淚悶垂。

註釋

1.悱,音「匪」。有苦難言,淚暗滴。
2.澀,音「色」。不光滑,味道不潤,心情愁苦。
3.秋風切。切,急迫。喻:生計所需的急迫,一籌莫展。
4.愕春雷。第一聲春雷,像是在提醒你:「今年會好過嗎?」

  六月廿日,陳水「向人民報告」。其中有言道:「去年,台灣自殺四千多人,自殺率還是比中國低。」以此而自誇政績還不錯。跟人家比「爛」,天下竟有如此不要臉的「爛黿首」。(註:1.陳水,表示「欠扁」。2.黿,音「猿」,似鱉而大。3.二○○三年,陳水執政的第三年,平均每天自殺九點五人;二○○五年,平均每天自殺十一點五人。但是,蔣經國時代平均每天自殺僅四人。)

  請看陳金珠在遺書中留下的三個心願:一願國泰民安,二願國泰民安,三願國泰民安。可見,她多麼悲人憫人,多麼善良。

  在前年與去年,岩里秀蓮兩次說過:「風不調,雨不順,國不泰,民不安。」因為台灣被水扁。有一次,在僅三言兩語的對話中,金珠跟我說:「怎麼,最近台灣老是被水扁?」可是,六月廿日,陳水(岩里水扁)竟然說:「最近大雨成災,是上帝在懲罰泛藍(為了罷免案)。」這隻小鱉三的嘴巴從來就是這麼「爛」。

(註:在「黨外」的時代中,綠巾賊對於政府首長是用「隻」來數的,我今仿之。)

× × × × × × × × × × × × ×

  陳水(岩里水扁)在「向人民報告」中,居然有一段話說:「今年六月一日在台北市政府大樓(三樓)的露台上發現了一具女屍,經法醫驗屍後證實是跳樓自殺,且死亡時間已超過半年,台北市政府竟遲遲沒有發現,如此無能的台北市長居然想要罷免我,……。」云云。這小鱉三,居然以這樣的理由證明:如此「無能的馬英九」根本就沒資格罷免牠這隻「努力的為民服務的黿首」。

  奇怪,那精於自吹自擂的黿首竟然不會使用漂亮的成語來美化牠那一段話。我來教牠吧,如左。

1.枵腹從公。枵,音「消,ㄒㄧㄠ」;空虛也,勿誤作「拐杖」的「拐」。餓?肚子辦公,服務精神令人動容。

2.痌瘝在抱。痌瘝,音「通關」;痛苦難耐也。常將人民的痛苦懷抱於心。

  小鱉三應該多學些成語,庶可加強自誇的勁道。

  陳水(岩里水扁)竟以「陳金珠自殺案」說明馬英九的無能。實際上,陳金珠是死於皇帝娘所施加的綠色恐怖,在我道出事實之前,先送給皇帝娘一首「西江月」。

西江月(憐惜皇帝娘)

命似藕絲將斷,身如柳絮飄搖,鱉三默咒速折夭,爭奈酆都難到。
生死兩難無奈,玩金弄玉逍遙。色衰弛歡遠春宵,珠寶金銀是妙藥。

註釋:

1.皇帝娘:岩里淑珍,以綠色恐怖加害於陳金珠。

2.小鱉三:陳水,岩里水扁。二○○○年二月,其父(岩里正男)稱其為「豎仔」。

3.酆都:惡鬼之城。

4.北魏蕭太后深閨寂寞,乃至貪婪無度,賣官鬻爵,操控朝廷人事,終日把玩金玉珠寶,癲狂而死。今之皇帝娘(岩里淑珍),豈蕭太后投胎轉世者歟。

5.小鱉三最近頻打「悲情牌」,此乃皇帝娘唯一的「剩餘價值」。其實,皇帝娘實已成為累贅;在「審時度勢」的考慮之下,小鱉三巴不得皇帝娘在「適當的時機」名登鬼錄。故曰:「鱉三默咒速折夭」。

6.六月廿六日,垃圾扁放出皇帝娘「病危」的消息。廿七日晨,立法院罷扁案未過;當晚,賊仔扁參加多明尼加總統國宴時居然笑得很開心。喟,老婆正處於「病危」中,老公竟談笑風生,咦?

7.今天,凡是「智者」莫不希望「賊仔娘」多活一陣子、慢點死,讓賊仔扁的「默咒」落空。除了賊仔扁之外,凡是詛咒那賊婆「快死」者,都是沒智慧。不可正中賊仔扁的下懷!

  老朽希望那「體重只剩廿九公斤」的賊婆娘活久一點,讓牠「生不如死」,看官認為我太殘忍嗎?其實,跟綠巾賊的「殘忍文章」相比,我還算仁厚。暫舉一例,如左。

  民國七十三,蔣經國選定了吃過洋墨水的岩里正男為接班人,另曾被考慮的林洋港確定無緣。當時,蔣經國並未考慮孫運璿;何況,孫運璿也強烈的主張由台籍人士接班。接班者確定為岩里正男之後的不久,孫運璿中風,黨外雜誌不但毫無憐惜之心,反而予以指目牽引、喜怒笑罵,稱:「孫是因為當不成接班人,因失望而氣急攻心,因而中風」云云。而且,以其腦蜘蛛膜出血的嚴重性而言,挖苦道:「生不如死。」此外,在廁所塗鴉及手稿文宣中有更惡毒的文字,暫不忍抄錄,以後專輯一長篇。

  孫運璿對於台灣的貢獻,豈是岩里父子所能望其項背?綠巾賊竟用最惡毒的文字予以侮辱。今天,就報應在賊婆娘的身上,有何不當?

六三事件

   第一節 張永年冤案

時間:二○○五年六月三日黃昏。

地點:景福門,信義路入口處,中正紀念堂西北角牆外,人行道邊緣的矮樹叢內側。

  六月三日黃昏,我騎殘障車沿中山南路北上,本欲繞至重慶南路逛書店(因故未如願)。在景福門路口遇紅燈而停車,正好瞥見一群警察圍住執旗的張先生(圍堵行動剛開始,整個行動相當快),我即時下車,欲趨前打圓場,但來不及。張先生迅即被擄入警車帶走。

目擊事實:

1.警察人數我未細數,估計為八至十人,陣仗不小。2.張先生獨自一人在該處執旗,根本不違法。這一點,任何人唬弄不了我這「老記者」!3.警方將張先生擄走的整個過程,完全違法,侵犯人權,妨害自由。

加強說明:

1.張先生乃高級知識份子,一向是「執旗」而不揮旗。

2.在六三事件中,張先生執旗的位置,對於行人毫無影響,更不可能妨礙到車輛。他的行為完全合法,警方的行為完全違法。

3.事後得知,係出於賊婆娘(岩里淑珍)的指令。

  右述的情況結束後,我走回機車道,不慎扭了腳踝,只得稍歇,未及時上車,後車只得委屈繞過。此際,見一年輕女性,背包中插?一支小國旗,顯係欲走向國民黨中央黨部,仍留在現場的警察(陣仗仍大)即欲強行拘捕。我不認識該女士,暫以「背包女」稱之。

目擊事實與評斷:

1.該女士是單身走向中央黨部,未揮舞國旗(小國旗插在背包中),其行為絲毫不涉及「違法」。

2.即使該女士手執國旗,亦絕對未違法,警察毫無理由干涉!

  在警察的強擄之下,「背包女」大聲嘶嚎,強行掙脫,急過馬路奔向中央黨部,警察群追過去。此刻,我跨上機車,駛向中央黨部,以了解情況。(註:當天傍晚之前,我先到金華街辦事,然後要去重慶南路,在景福門路口遇見上情,乃取消原行程。「背包女」的姓名待查。「張永年冤案」未完,待續。)

六三事件

   第二節 陳金珠奇冤

  「背包女」奔至中央黨部玻璃門外,警察已追至,我亦到達。「背包女」坐在砌垣上嘶嚎拒捕,有四、五位女性協助拒捕,拉扯半小時以上,或更久(逮捕未成)。此際,有三、四位男性在騷動喧鬧(其中一位名許金高,其他姓名不詳),我一面當和事佬,一面注意全場動靜。我,渾身是病,中度肢障,心肺功能欠佳。當和事佬良久,血壓飆升,頭暈(忘記帶藥),心臟亂跳,終於不支,乃罷。只得坐在塑膠?上喘息。

  我喘息之際,見有警察欲逮捕楊宜修小姐。當時,楊小姐手執大型國旗,獨自站立於路邊的矮樹叢旁。楊小姐大嚷:「你們不要碰我!」堅決拒捕(逮捕未成)。接?此景,陳金珠持小國旗走進現場(鐵拉門外的人行道上),警察乃立即尾隨欲揪阻,陳金珠乃加快腳步南北來回閃避(忽蛇行忽直行)。說時遲,那時快,突來一輛警車,迅即將陳金珠押走,非常緊湊。

補強說明:

1.陳金珠到達現場時,大約是七點五十分;她本不打算來。

2.駛來的警車本來是衝?抗拒逮捕的「背包女」,陳金珠乃替罪羔羊。陳金珠被逮走之前,警察已放棄與「背包女」的拉扯(後文再述)。

3.陳金珠被押進警車之前,漁夫帽掉在車外。

4.將陳金珠押上車之前,不但未經蒐證,連盤問都沒有!警方違法,嚴重侵犯人權。

  陳金珠被逮走之後,我頭暈、重心不穩,勉強站起來,欲回家。當我走到機車旁,正待上(殘障)車之際,大群警察圍過來,居然向我這「殘障的和事佬」蒐證!||錄影;強行命令我交出身份證、駕照、行照。我問:「連身份證也要嗎?」一位小警察(一毛三或一毛四)竟大刺刺的說:「要!都要!拿出來!」他嫌我動作太慢,復催道:「快點!快點!」此時,岩里子雄湊過來,故做禮貌的知己狀(虛偽),好言好語的誘我「合作」。當晚,向我蒐證的三大頭目是:1.中正分局局長,岩里金田。2.第五組組長,岩里錦明。仁愛派出所所長,岩里子雄。

(註:當時我未注意到「岩里金田」,事後經人提醒方知||警衣特殊者。另兩隻頭目我能確認。)

  我是退休的老記者,也曾在補習班任教廿二年。從「黨外」的時代起,以迄於今,藍綠的政治活動我都會出現。我很中立,行事低調;在警民之間,我是「和事佬」的角色。警方感謝我都還來不及!我,居然成為「被蒐證」的對象,這是什麼國度?

  我渾身上下都是病。「六三案」的當時,若我健康正常,則以我的智慧能耐,絕不可能「合作」。無奈,我疲勞已極,心臟不規律性的亂跳、血壓飆高、頭暈,因此才「委屈求全」。那三隻SOB還真以為我是「軟?子」哩。SOB!

六三事件

   第三節 六三事件的前因

  二○○四年「三一九槍擊案」使得總統大選情勢逆轉,禍國殃民的扁賊意外當選,許多人憤激不平。五月中,在國民黨中央黨部門外的空地上成立了「人民廣場」(另有一說,成立於四月中)。平均言之,我每月到場六、七次,尤以「禮拜六」較少缺席。我是「觀察者」的角色,無關於「偏激、狂熱」。(後話前表:「六三事件」發生後,我出現的次數爆增,每月廿次以上;且心態「深藍化」。因「賭爛」而發洩也。)

  二○○五年「六三」之前,我連續「曠課」約半個月。「六三」的當晚,我不知事發的原因。次日起,我當然要打聽一番。左述的「前因」乃「警方說法」。

  「六三」前的某一個傍晚,賊婆娘(岩里淑珍)的車隊駛入信義路之際,有「人民廣場」的人士向車隊叫囂,觸怒了賊婆娘。

  賊婆娘在大怒之餘,下令玉山警衛室「務必嚴辦」。玉山警衛室乃下令中正一分局嚴辦。「辦」了什麼?並沒辦到惹毛了賊婆娘者。六三的晚上,只逮了兩個「軟?子」||張永年與陳金珠;而且還膽敢在老子(我)頭上動土!為什麼辦得如此荒腔走板?||只為了「交差、邀功」。SOB,無能!混帳!

  我再強調兩點:1.陳金珠之被逮,實出於陰錯陽差,蓋本欲逮捕「背包女」。警車駛到之前的須臾,「背包女」已從黨部後方逃走,圍困她的一群警察只得走出來,適逢陳金珠到達,在如此的「巧合」之下,乃成為替罪羔羊。若無此項「陰錯陽差」,則日後不會發生陳金珠自殺。2.「駕照」已足可證明我的身份,何故還要「身份證」?蒐證,有必要對老子「賊視」到如此過份的地步乎?此點,請SOB給我解釋清楚!

六三事件

   第四節 我難滅肝火

  我於民國七十八年五月,在奇萊山摔傷右頸,回台北之後,演變成為腦幹中風,臥床約廿個月。能獨立活動之後,經常到山中去做生態攝影,寓有「復健」之目的,效果極佳。(註:在農委會所編的台灣生態資料中,我的貢獻不少。受傷之前,我是一流的生物攝影家。)

  在「六三事件」之前,我每星期仍上山兩三天(有時長達十天以上),故不多出現於「人民廣場」。「六三事件」之後,我賭爛難平,血壓控制不下來,以至於不敢上山,故而增加出現於群眾中的次數。降血壓的藥增加到三種,效果並不明顯。菸量,從「每天不到一包」增加到「每天兩包半」。大便失禁(易老爹親見過兩次),直到今年四月才逐漸好轉;但仍未痊癒,偶爾仍會發生。睡眠品質不良,需服安眠藥。主治醫師判我「有焦慮狀態」,這是晴天霹靂,蓋我一向個性溫和。

  我寫字障礙,已封筆十七年。近來因為肝火難消,故而決心寫一部《岩里父子毀台演義》。

  我要求精神賠償及健康賠償。賠償辦法請詳下篇。此外,張永年與陳金珠亦應予賠償。

  待續。

高景新 撰

九十五年七月五日

P.S.本文將附刊於《岩里父子毀台演義》中。

補遺

  右文完稿後,次日下午訪楊宜修小姐。楊女有如左的說法:

1.在「六三」之前的一星期內,警方每天皆以大陣仗威嚇人民廣場。此況,我未親逢。

2.「六三」之後,警方的說法是:「賊婆娘(岩里淑珍)下的命令。」十月初,又改口,說是:「深宮怨婦(岩里秀蓮)下的命令。」何故如此改口?大概是遭到了賊婆娘(或玉山警衛室)的壓力吧。我的邏輯判斷:深宮怨婦的車隊經常經過該處,應是久已習慣「抗議叫囂」,不至於耿耿於懷。賊婆娘平日深居簡出,且心胸窄狹,首次遭到「抗議叫囂」,故而大怒報復。又,何況,在第一說法中,有:「岩里睿靚的老母也在車隊中」!兩種說法何者為真?不得一口兩舌!

3.楊宜修與陳金珠是相伴而同時到達現場,係出於「臨時相約」。但我的目擊順序是:先看見楊小姐被警察干涉,楊往北向離去後,陳金珠即時出現。今以楊小姐的說法為準。

4.警方欲逮捕者,乃「任何執國旗者」,並非針對單一對象。因此,我的了解可能有誤。我的了解:陳金珠是「陰錯陽差之下的替罪羔羊。」可能是錯誤的判斷。

九十五年七月六日

陳金珠自殺案首尾(卷二)

  序一 《卷一》的補強及更正

1.在「六三事件」中,我的第一個目擊現場是在中正紀念堂西北角牆外,張永年被警車帶走。據說,在此時之前,有一小撮人在外交部旁的人行道上執旗,張先生是其中一員。警方以大陣仗驅離,張先生與「背包女」乃沿斑馬線走到中正紀念堂西北角外|此一過程我未見。我的目擊順序是:先見張先生被警車帶走,後見「背包女」拒捕、奔向中央黨部。

2.警方是以「突然的粗暴大動作」連推帶拉的將陳金珠押上警車。若警方是以溫和的態度處理,絕不至於使她受傷。數日後,金珠語我,身上多處受傷,已取得驗傷單,惜未隨身攜帶,乃向我出示部分傷痕(左臂或右臂,我已模糊)。她不是老粗,是弱女子,何須施以粗暴的大動作?又何況,事前連「盤問、蒐證」的程序都沒有,當警車到達時,就突然予以逮捕。實乃野獸的行為。

3.金珠之受傷,總不會是在被帶到派出所之後予以「刑求」而造成的吧?那末,她因何而受傷?不是很明白了嗎?

4.SOB岩里金田說,在逮捕金珠之前,有予合法的「盤問、蒐證、錄影」。好,就請SOB將錄影碟片交出,以使真相大白,如何?

5.六三夜,對我錄影時,特令我站在我的殘障車旁。我的機車是停在近信義路的矮樹叢旁;此刻,警察以很大的陣仗(小題大做)把我與廣場隔開,故意使我落單(小題大做),在信義路的邊緣上也站_幾個警察(小題大做)。喟,SOB岩里金田,要吃一個軟_子,何必如此「小題大做」?這對於我是莫大的精神壓迫及羞辱!(註:金珠被逮走之後,警察已無差事。於是,幾乎全體的警察都群集過來。)

6.六三案之後,竟有警員來我家「關切」。何乃對我「賊視」至此?陳金珠在中壢的家也常有警員去關切。賊婆娘(岩里淑珍)的狗腿子連續的施予綠色恐怖,她終於自殺。(註:冤有頭債有主。若下達命令者不是賊婆娘,到底是誰?請SOB岩里金田,不得「一口多舌」。)

7.在六三案之前,警方已經派線民臥底於人民廣場。許多人的家被警員關切過,有些人不在乎;有些人在家屬的壓力之下,不敢再來。

8.在精神科學中有「蝴蝶效應」之說,新舊版本有多種。例如:北京有一隻蝴蝶在振動翅膀,就能造成澳洲的沙漠下大雨。人的精神世界,常是被「蝴蝶效應」擾動。

9.金珠很善良,悲天憫人,人溺己溺,哀國事之茹腥。在十九個月的「抗議禍國殃民」的活動中,迭遭綠色恐怖,終於以屍諫而結束生命。這整個過程,請看官用「蝴蝶效應」去思考。

10.我中風十七年以來,走失四次,雖然很少,但畢竟會發生。我被指定,必須隨身攜帶「走失鍊」。走失,發生於頭暈失智,因此我必須嚴格控制血壓。在「六三案」中,我因何而「合作」,你明白了嗎?那不是「合作」,而是「委屈求全」。被蒐證後,我騎殘障車回家,一路上心驚膽戰,死活只剩一紙之隔。上情,可詢之於我的主治醫師。因此,我賭爛至今。以至於生活步調大亂,難以言喻。

11.往昔,我個性溫和,生活品質很好。六三案之後,我會發脾氣,甚至有暴戾傾向,屬人格特質變異。這會是我自找的嗎?我曾數次企圖與他人撞車!

12.連我的情緒都會受到嚴重的干擾,何況是金珠?

  序二

  《卷一》完成於七月五日。

  七月七日(星期五)晨十時許,我與姜葆鳳及林先生(名不詳)共赴台北市警察局,拜會許錫榮先生,其官階為三線一星(三毛一);現職:中正區駐區督察。姜葆鳳先生:為金珠案打抱不平者。

  拜會的前因:七月一日下午,姜葆鳳語我,七月七日晨將去找岩里金田理論,以拆穿其謊言,恰中我的下懷,蓋我欲趁機與岩里金田對質,出一口氣,乃要求同往。七月七日抵市警局之後,方知並無岩里金田與會,甚失望。

  許警官先詢姜某的口供,並作筆錄(電腦記錄),耗時甚久。輪到我時,已近中午,室內冷氣太冷,以至於我稍頭暈,表達尚可。筆錄,不可能巨細糜遺,而且,問供的方式可能有陷阱。因此,還是以我的文章為準。

  我帶去市警局而交給許警官的文件有:1.本文《卷一》。2.祭陳金珠烈士文。3.拙作《罄竹難書的登徒子》。4.台大醫院診斷書影本。

  六三事件

   第五節 續張永年冤案

  張永年僑居澳洲,戶籍在台北。二○○四年的總統大選他回來投票。扁賊靠撇步險勝,張某不服,乃參加抗爭(據說他曾回澳洲處理原職再回台灣)。在台北市一家外商公司上班(與他原在澳洲服務的公司是否相關,不明)。

  張先生每天下班後都來執旗,其執旗的地點有二:一是國民黨中央黨部正門外,即「人民廣場」。一是外交部旁,面對_景福門,即「揮旗隊」的位置。六三案之前,我但知有「人民廣場」,沒注意到「揮旗隊」的存在,六三之後方知。約自六月底起,我也加入了揮旗隊,每月廿次以上。|因為心懷不平,血壓難以控制,常頭暈、頭痛,不敢上山活動,而「揮旗隊」距我家僅一公里多。

  六三案後,張永年不再在黨部外執旗,僅在外交部旁,幾乎是每天下班之後必到。他不會叫囂,但警方對他卻是「必欲除之而後快」。於是,多次的干涉他。因為在六三事件中他被蒐證過,事後又「不知悛改」;而且他出現的次數特多。

  去年十一月底,警方查到了他上班的外商公司,竟派員去向他的老闆告狀。老闆怕沾政治,乃將張某解雇。張某乃於十二月初離台返澳。警方應予賠償,辦法後述。

  六三事件

   第六節 陳金珠的悲劇

  六三事件之後,金珠取到了診斷書(驗傷證明)。然後,她委請姜葆鳳先生為她奔走申冤(此況,我於今年七月一日方知)。金珠自己也去找台北市議員侯冠群申訴(此況,我於今年六月廿三日方知)。但警方死硬,不肯認錯。而且,迭有警員至其中壢的家中「關切」。金珠終因積忿而在台北市政府跳樓自殺。

  六三之後,六月五日,金珠即委請姜葆鳳為她打抱不平;姜某於六月六日與立委周守訓聯絡。周委員(大約)於六月十日向中正一分局索取相關的證據,警方耍賴到底。此外,金珠由朋友陪同,去找市議員侯冠群訴冤。警方死硬,聲稱逮捕程序合法。但是,只是「自稱合法」,但並未以蒐證之錄影而「證明其為合法」。

  在此,我問相關的SOB:一、當時,何未以「相同的合法程序」逮捕「背包女」?嗯,獮們可辯稱:「因為她跑掉了。」可是,「背包女」拒捕,且與警方對峙長達半小時以上,是否更應該以暴力的大動作予以逮捕?何能使其逃脫?哦,獮們可辯稱:「因為有一群人士協助拒捕。」休要唬弄老子!二、在金珠之前,楊宜修不但拒捕而且怒斥警察(四、五個);又,並無人協助楊女拒捕,咦,是否更應施以暴力的大動作?何以四、五個警察竟能讓她「忿然從容離去(非逃跑)」?何未以「相同的合法程序」予以逮捕?(註:獮,音「癬」,用以代替「你」,但不可用以稱謂人類。)

  我老記者有如左的諸項見解。

1.現在已非舊時「錄影帶」的時代。現今的「錄影碟片」體積甚小,容易長久保存。「三一九」之後的街頭活,警方所作的「蒐證錄影」至今猶存。

2.事件發生於「六月三日」,而「六月十日(大約)」已有人索求警方的「合法證據」;該影片不可能於那麼短的時間內銷毀。

3.在「六三案」中,我是唯一被蒐證錄影的對象,且是目擊者。警方在將金珠押上警車之前,根本就未向她「盤問、蒐證」,而是當警車駛到時,迅即(all of a sudden)對她採取「粗暴的大動作」,像是在逮捕老粗一般。若警方膽敢將錄影片交出,則那三隻大條的SOB就別混了!(註:son of a bitch,簡寫成SOB,相當於中文「狗娘養的」、「婊子養的」。)

4.「六三案」後,金珠本要求很少,只要求SOB岩里金田向她道歉;約五個月後,SOB僅同意:今後再無警員至其家中「關切」。

5.岩里金田堅持不道歉。約至第五個月,金珠因積怨而火大,要求將岩里金田解職,這當然不可能。大約又過一個月,金珠跳樓自殺。在這整個過程中,岩里金田落下一大破綻,岩里金田稱:「在逮捕金珠之前,有『盤問、索求證件、錄影』的合法過程,金珠拒從,故予合法逮捕」云云。好,若真有其所說的合法過程,那末,當金珠要求道歉時,警方只要拷貝一份錄影片交出,就能杜悠悠之口。警方何以不用這麼簡單的方法自清?看官,你認為呢?警方所謂的「蒐證錄影已銷毀」,你相信嗎?

6.違法者反而不斷的要求執法者道歉,這不合邏輯吧?又,執法者始終拿不出其合法的證據。別再用詭辭詐語來唬弄人類啦!

7.今天(七月十五日)我特到「六三案」的現場,模擬金珠被逮的情況。從她持國旗走進現場算起,至被逮為止,約廿秒。在如此短暫的時間內,警員何暇對她「盤問、索證件」?SOB岩里金田,別虎弄人類啦!

  在此,我再補述我的心路歷程(蝴蝶效應),看官可憑此而揣度金珠的心路歷程。

  一般人血壓飆高時,也許會頭暈,也許會伴生頭痛。腦中風的病人在血壓飆高時,除了頭暈而外,併發頭痛的機率頗高|我的情況正是如此。因此,我須嚴格控制血壓。

  「六三」的晚間,在我被蒐證之前,正是「頭暈」且伴隨「普通頭痛」。被蒐證之後,在我回家的路上,到了「頭痛欲裂」的地步(平生唯一的一次)。若在此種情況之下突然「失智」,那就不是「走失」,而是「車毀人亡」。那是心驚膽戰的過程。因此,我「憋怨」至今。

  那一路上真是「玩命」,生死乃一紙之隔。安全到家之後,忘記吃藥,倒頭就睡,輾轉難眠至次日晨九點,打算去和平醫院急診,但沒把握下樓梯,不敢出門。「六三」沒吃晚餐;「六四」的早餐與中餐都沒吃,餓到眼冒金星,到了傍晚才吃一餐,晚間十點再吃一餐。

  我的脾氣一向很好,連口頭禪都沒有,更無粗話。六三之後,我的脾氣大變。常莫名其妙的情緒化。

  一年多以來,我發生「鬼壓_(夢魘)」數十次,往昔並無此症。連我的情緒都會掀起巨浪,又何況是金珠。她何故走上自殺之途,明白了嗎?|蝴蝶效應。

  今年六月廿三日,我參加金珠追思紀念會,聆聽侯冠群演講金珠案。七月一日遇姜葆鳳,交談金珠案。從此我才知道金珠申冤的歷程。可惜,六三之後,我問候金珠時,她僅向我出示部分傷痕,並未表示要討公道,也未向我求援;她一向說話保守,我也未予多問。若她當時向我表明要討公道,我一定鼎力相助;她就不至於自殺,我也不至於憋悶氣。

  六三事件

   第七節 我發火而製造的車禍

  中風前,我用一輛汽車及三輛機車:偉士九○、一五○、一八○。中風後,用兩輛殘障機車:三陽一二五及一五○。

  今年三月底(或四月初)某日上午九點多,我騎三陽一二五行經貴陽街二段時,見停放於路邊的一輛中型卡車,侵佔路面太大,違規,一時心頭不爽,故意往上撞(以卵擊石),我車受損,且閃了腰,疼痛難忍,騎_受傷的機車到和平醫院掛急診,照X光,發現腰椎有骨刺。

  所謂「因骨刺而腰痛」,乃醫師說法;我並未告以「撞車閃腰」。先前並未因骨刺而有症狀。急診後,治療三、四個星期。

  因腰痛而急診的日期,我已忘記。查病歷吧!

  機車前輪歪斜,右後輪內陷,車頭撞爛;還能行駛,但有危險性。於五月三日報廢,單據今存。

  實際上,六三案後,我數度企圖與別人撞車。

  我寫出這段糗事,以期一般人能增加了解「蝴蝶效應」。人間的很多意外,常相關於蝴蝶效應。

  我說,報廢一輛機車乃導因於六三案,「法官」要怎麼判?用膝蓋想也明白。怪道,基督教(聖經)不承認「人間的法律」。今天,若我要求警方賠償我一輛殘障機車(約需七萬五),則警方大可不予理睬。

  又,六三的晚間,若我在回家的途中「車毀人亡」,誰知道兇手是那三隻SOB?

  「蝴蝶效應」何等可怕?明白了嗎?

  今天,我何故眼冒血絲,明白了嗎?平生不做虧心事,世上應無切齒人。

  但將冷眼觀螃蟹,看獮橫行到幾時。

  六三事件

   第八節 假設我是陳金珠

  我拿_小國旗走進現場。

  我瞥見一小撮警員在干涉搖大國旗的楊宜修。楊宜修怒斥警員,然後就離開現場。她是從容的離開,不是落荒而逃。警員不但沒有極積逮捕她,而且放任她從容離去。

  正當楊宜修向北離去時,我走入現場。原先干涉楊宜修的那一撮警察就改而以我為目標,尾隨在我後面。他們伸手碰我的肩膀、胳膊,那只是很普通的干涉,我不認為牠們會對我有什麼不利,可是滿討厭的。

  今晚警察這麼多,又沒看見名嘴演講。我有經驗,在這種氣氛之下,有些人就到大中至正門那邊去聊天,我不妨去中正紀念堂去找他們。

  為了閃躲警員,我本能的直行、蛇行……。前面警察那麼多,也要干涉我。算了,我不去中正紀念堂,回家吧。於是,我調頭往回走,我的機車在仁愛路的路邊。

  我回頭走了十來步,怎麼,all of a sudden(毫無警覺的突然),警員向我蜂擁過來,用很粗暴的大動作把我押上了警車。

  我是很安靜的人,我從來就不會喧囂,我到底犯了什麼法?那粗暴的動作使我受了傷。我嚥不下這口氣,我要討公道。

  可是,岩里金田(現場最高指揮官)始終不認錯。牠堅稱:在逮捕我之前,曾先向我盤問,並向我索取證件,我不服從,故而以「合法的程序逮捕我」。牠的謊言欺人太甚。我想盡辦法討公道,可是,牠拿不出「合法逮捕」的證據。

  黃鍾毀棄,國事茹腥。這個國家在沉淪,我看不下去了。

  一願國泰民安,二願國泰民安,三願國泰民安。我先走了。

  欲知後事如何,且看下回分解。

高景新 撰

九十五年七月廿一日
陳金珠自殺案首尾(卷三)

    序一 SOB簡介

  岩里金田,竊中國姓「李」。中正一分局局長。「六三案」現場的最高指揮官。

  岩里錦明,竊中國姓「陳」。原中正一分局第五組組長。今年六月十六日調任嘉義縣朴子分局局長。

  岩里子雄,竊中國姓「王」。原仁愛派出所所長。今年七月一日調任為安和派出所所長。

  「六三案」是我平生所遭遇的奇恥大辱,我眼冒血絲,我必殺到眼紅。無限上綱的報復。

    序二

  關於「六三案」。依我的邏輯判斷,向岩里金田下達命令者,應是賊婆娘(岩里淑珍,竊中國姓「吳」)。若不是賊婆娘,則請岩里金田一口咬定,究係哪一隻賤鱉。若岩里金田不肯招供「下達命令的上級」,則當然由岩里金田與另兩隻SOB共同扛下全責;岩里金田擔最大責任。擒賊,當然要擒賊頭。

    賠償辦法 第一方案

  暫時假設「下達命令的上級」是賊婆娘岩里淑珍。若此假設錯誤,則請那三隻SOB道出真兇,再以真兇取代賊婆娘。

一、對於陳金珠的賠償(由家屬代領)

1.賊婆娘負擔壹億元(指新台幣,後文準此。)
2.岩里金田負擔伍佰萬元。
3.岩里錦明負擔貳拾萬元。
4.岩里子雄負擔拾萬元。

二、對於張永年的賠償

  暫不決定。由岩里金田負責找回張某,視其損失再議。

三、對於我的賠償

1.賊婆娘負擔壹仟萬元。
2.岩里金田負擔壹佰萬元。
3.岩里錦明負擔伍萬元。
4.岩里子雄負擔參萬元。

  又,岩里金田記大過一次,岩里錦明記小過兩次,岩里子雄記小過一次。

  賠償辦法 第二方案

  假設並無下達命令的上級。

一、對於陳金珠的賠償(由家屬代領)

1.岩里金田負擔壹億元。
2.岩里錦明負擔參拾萬元。
3.岩里子雄負擔貳拾萬元。

二、對於張永年的賠償

  暫不決定。由岩里金田負責找回張某,視其損失再議。

三、對於我的賠償

1.岩里金田負擔壹仟萬元。
2.岩里錦明負擔拾萬元。
3.岩里子雄負擔伍萬元。

  又,岩里金田記大過兩次,岩里錦明記大過一次,岩里子雄記小過兩次。

  我不收支票,只收現金,須在媒體前公開。我不開立收據,也不簽任何切結書。

  右索之賠償非「國賠」,而是「私賠」。國賠,乃是以全民的口袋為提款機,且對於兇手毫無懲罰作用。國賠,不但曠日費時,而且是對於苦主儘量苛薄。

  我的精神損失與健康損失,法律不可能作出公道的裁決。因此,對於索賠一事,我不走法律之途。咦,這不是蚍蜉撼樹嗎?別?急,待看完全文再說。(註:蚍蜉,音「皮浮」,大螞蟻。起不了作用。)

  被我侮辱到的任何一隻SOB,我永不道歉。但是,該等SOB可告我誹謗。

  六三事件

    第九節 拆穿交差邀功

  在「六三案」之前,警察對於我這「殘障者」禮遇(有人性)的事例約廿起。例一、有一次,我在一處「機車兩段轉彎」處竟直接轉彎,被守株待兔的三位警察逮個正?,於理應開罰單,警察見我騎的是殘障車,乃溫和的問曰:「何未注意兩段轉彎的標示?」我道:「我腦中風,注意力不完整。我看見左轉的綠燈亮了就隨汽車而左轉,真抱歉。」三位警察互相耳語一番後,未開罰單而放行。例二,有一次,我行駛於和平東路,汽油用盡而停在黃線網區,應開罰單,但警察幫我將殘障車推到加油站,未罰。以上兩個小故事所展現的是「人性」。其它「有人性」的故事不少。

  在「六三案」中,岩里金田下令逮捕陳金珠已經是極不合理。在即已逮捕陳金珠之後,意猶未盡,還要繼續「殺到眼紅」,竟然接?對我這四肢不靈光的「殘障者」蒐證|我請看官注意,這是「殺紅了眼」才會出現的禽獸行為,顯然是為了「交差邀功」而不擇手段,能多湊一個業績就多湊一個業績。如此的爛警官豈能適任?

  任何陌生人看我走一小段路,即可判定我是「殘障者」。六三夜,金珠被逮時,我是坐在鐵拉門出口處的塑膠?上,從該處走到我停機車處,那不是「一小段路」而已。若岩里金田硬說看不出來我殘障,其誰能信?

  又何況,在對我錄影時,還特指定我站在我的「殘障車」旁。若非「殺紅了眼」,若非「嗜殺到底」,何至於對一個殘障老人如此殘忍!為了「交差邀功」,竟至於如此嗜殺!

  孟子曰:「無惻?之心者,非人也!」

  六三之前,岩里金田與我不熟。但是岩里錦明與岩里子雄都跟我熟悉,早就知道我是「殘障者」。六三夜,在對我蒐證時,於情於理,那兩隻跟我熟悉的SOB應該發揮人性吧?不但沒有,反而成了幫兇。特殊地,岩里子雄竟把我當做孩子哄,一副知己的和氣貌,哄我合作。

  請看官注意,即然對我是使用「哄孩子」的態度,可見,明知道我是「不值得蒐證的對象」!顯然,那是為了湊業績而吃軟?子,連人性都不顧!因此,我視那三隻SOB為畜生。(對我不禮貌的小警員,不必計較。)

  六三事件

    第十節 自私膽小之徒

  今年六月二日閱報,驚諗金珠惡耗,我的心底更加掀起巨浪,我決心訪查案情的細節。可惜,「人民廣場」結束已近一年,入手甚難。但是,我決心殺到眼紅。

  七月十日晚,我訪到了「背包女」,已獲其姓名,但她堅拒曝光。理由:一、怕被老公罵。二、她的老闆是「死忠的綠」,她擔心被解雇。

  「背包女」言論要點:一、六三案的當天,她的行為根本沾不上「違法」,她當然要拒捕。二、在中正紀念堂西北角外,警員未向她盤問,「逮捕」的動作事出突然,她反應快,乃急奔向中央黨部。三、在中央黨部的玻璃門外,協助其拒捕的人士與警方對峙「長達一小時左右」,不止「半個多小時(我依回憶而如是說)」,今以其說法為準。四、對峙約一個小時後,她乘隙從黨部後門逃脫。

  有一年輕男性,綽號「石頭」,自稱是現場目擊者。其說法之要點為:一、有看見陳金珠在仁愛路邊停放機車(當時我所處的位置看不見此景)。二、金珠從停車處走向廣場,到被逮捕為止,總計約半分鐘。其間,警員並未向金珠蒐證。

  「石頭」不願曝光。似乎,他與岩里錦明有什麼關係,故有所忌憚。

  六三夜,在金珠被逮之前,我見一位「墨鏡女」執大型國旗,比金珠稍晚進入現場。金珠是沿人行道進入現場(距柏油路較近),「墨鏡女」是沿黨部的圍牆外進入現場(距柏油路夠遠)。兩人是「各走各路」的情況。

  金珠被押入警車時,其漁夫帽掉落於車外。警車駛離之際,「墨鏡女」將大國旗拋在矮樹叢上,同時奔向前去撿起金珠的漁夫帽,快步離去,不知去向。

  金珠被逮的位置是:中央黨部出口處行人道的中央,距柏油路約兩公尺。「墨鏡女」的位置是:較接近鐵拉門,距柏油路四、五公尺。

  「墨鏡女」是持大國旗,目標比金珠更顯著,兩人進入現場的路徑不同而已:兩人幾乎是同時進入現場,「墨鏡女」稍晚些許而已。警方不逮捕「墨鏡女」而逮捕金珠,這又是一樁荒腔走板。這一點,該三隻SOB休要唬弄我老記者。

  今年七月十八日晚,我訪到了「墨鏡女」,已獲其姓名,但她也不願曝光。理由:一、她兒子是扁賊(台大法律系)的學弟,且死忠於扁賊。二、她(六十多歲)是靠她兒子供養。三、母子常因政治信仰不同而口角。

  「墨鏡女」言論要點:一、警方逮捕金珠,事出突然,根本未予「盤問、蒐證」。二、她拾起漁夫帽之後,猜想金珠可能是被送往仁愛派出所,乃速往,果不出其所料。

  七月廿五日晚,又遇「墨鏡女」,再詢之,說法同右。

  右列的三人均已聲明不願曝光,但我仍略記其事。

  六三事件

    第十一節 我的心房擴大

  我原有血壓高,但藥物控制的效果極好,再加上我常上山活動,身心愉快,也有助於血壓穩定。我有心臟亂跳的毛病,屬偶發性,好發生於:飢餓時、疲勞時,多喝咖啡時、天冷衣單時。以上,乃六三案之前的宿疾。但是,六三案之前,並無「心房擴大症」。

  六三案之前,我有心臟神經痛的毛病,不常發生。六三案之後,心臟痛的機會漸增,逐至一天之內能發生多次,每天為此症而煩惱、緊張。今年五月作超音波檢查,發現心房擴大。主治醫師詢我抽菸的情況,我據實以告。

  主治醫師表示:菸量太大,超過半年,有可能導至心房擴大及二尖瓣疾患,但卻因人而異。我疾或有可能相關於菸量暴增。

  我從小是古典音樂迷。六三案後,奇怪,我大半是浸沉於兩首曲子中|新世界交響曲與悲愴交響曲。別的曲目被我冷落。

  插播:今天(七月廿七日)我赴和平醫院查病歷。「撞車閃腰」而去急診的時間是:三月廿八日早晨十點半。

  我的音樂嗜好大變。這,告到法院去,蛋頭法官要怎麼判?

  我的生活內容大變,不敢再上山活動。這,告到法院去,蛋頭法官要怎麼判?

  我的菸量暴增。這,告到法院去,蛋頭法官要怎麼判?

  我頭暈、頭痛的機會增多。這,告到法院去,蛋頭法官要怎麼判?

  我心臟神經痛的機會明顯增加。這,告到法院去,蛋頭法官要怎麼判?

  我多次企圖與他人撞車。這,告到法院去,蛋頭法官要怎麼判?是否要判我為「公共危險罪的預備犯」?

  我故意撞路邊的卡車而損失了一輛殘障機車。這,告到法院去,蛋頭法官要怎麼判?

  我常被大便失禁所苦。這,告到法院去,蛋頭法官要怎麼判?

  我不再上山活動,腰圍變粗,皮帶鬆了兩格。原有的褲子腰身已不合,扔進了舊衣回收櫃,新買了六條褲子。這,告到法院去,蛋頭法官要怎麼判?

  為了怕胖,我現在每天只吃兩餐,甚至只吃午餐,常因餓肚子而暈眩、眼冒金星。但是,節食無法瘦腰。這,告到法院去,蛋頭法官要怎麼判?

  本來,我飲食很均衡。六三案後,我懶得吃蔬果,用綜合維他命代替。這,告到法院去,蛋頭法官要怎麼判?

  六三案後,我懶得燒開水,狂買飲料。這,告到法院去,蛋頭法官要怎麼判?

  我很重視整潔。六三案後,我家裡亂得像豬窩。這,告到法院去,蛋頭法官要怎麼判?

  往昔,我行車幾乎不按喇叭;這方面,我的修養非常好。現在每見前車笨拙,就猛按喇叭。這,告到法院去,蛋頭法官要怎麼判?

  現在,我被「焦慮狀態」所苦,我憋了一肚子悶氣。這,告到法院去,蛋頭法官要怎麼判?

  我寫文章的格調完全走了樣,遠違「特約撰述」的水準。這,告到法院去,蛋頭法官要怎麼判?(註:我原任自立晚報特約撰述,聘書今存。)

  醫師有給我抗焦慮的藥,不但無效,而且會加重頭暈。這也是受害於六三案,告到法院去,蛋頭法官要怎麼判?

  七十八年六月,我在台大醫院治療腦中風(診斷書今存),八十二年起改服中藥。八十五年元月改至西園醫院治療,去年八月起不再去西園。因為西園距我家四公里(太遠,這本不是問題),六三案後,騎殘障車跑太遠,無安全感;去年八月一日最後一次去西園,去程出了小車禍,回程竟三次險出車禍,故視西園為畏途。這,告到法院去,蛋頭法官要怎麼判?(註:西園醫院病歷號碼4701268。主治醫師李詩應,神經內科。治療長達九年而斷。)

  相關於「蝴蝶效應」的不幸事例,罄竹難書,其它從略。

  自「金珠追思紀念會(六月廿三日)」之後,我突然殺興大起,乃投入調查六三案,頗有斬獲。我的「記者功夫」寶刀未老。(註:我的本行為數學,人文乃餘興。)

  主導六三案的那三隻SOB,咱們來共同接受「測謊」如何?|這是「必要」,沒有理由拒絕!看官,你幫我催迫那三隻SOB,如何?

  我說,那三隻SOB不必因為「測謊」而發抖。獮們同父異母的老弟岩里建銘(竊中國姓「趙」),在「測謊」未通過之後,還不是耍賴到底?何懼之有?

(註:獮,音「癬」,用以代替「你」,但不得用之於稱謂人類。)

附錄 看我「文人無行」!

  我桃李滿天下,弟子三萬有餘,有藍有綠。廿年前的電視新聞主播童中白,是我的學生。近來嗆扁賊下台的親綠學者黃長玲,是我的學生。我的學生在公私機構位居要津者,大有人在。當然,也有在總統府上班者。

  扁賊的「料」,我早已聽聞很多,但都無具體證據。我本是很謹慎的人,尤重科學精神,對於無證據的「料」,我的態度是「但聽之而已」。今天,我要殺到眼紅,我要爆料。我先選三件。

    第一節 扁賊的第一皮條客

  打從扁賊擔任台北市長開始,岩里永成(竊中國姓「馬」)就是扁賊的皮條客。岩里永成眼光獨到,牠看了那賊婆娘連黃臉婆都不如,乃以進獻女色而獲扁賊重用。當時,岩里永成不過一介「小弟」。

  據說,岩里永成的妹妹或堂表妹什麼的,曾跟扁賊有過兩腿,而且是岩里永成所進獻的第一個女色。正因為岩里永成在進獻女色方面居功厥偉,所以扁賊才予不次拔擢、培育,乃至於帶進總統府,成為扁賊所倚重的佞倖。

  又,在岩里永成之前,扁賊已經有皮條客,岩里永成乃後來居上,其它皮條客乃成為次要。

  此料,若對我測謊,我大概是不能通過,蓋我提不出證據。但是,若扁賊通不過測謊的話,豈非耐人尋味?

    第二節 扁賊在海外的秘密錢財

  這要先洞明扁賊的人生規劃。前提是:成王敗寇。

  扁賊最樂觀的計劃是,卸任後跟牠爸爸爭奪「台獨教父」的地位。反正牠爸爸已是耄耋之年,「剉起來」乃指日可待。因此,扁賊的大夢成功率極大。

  為了要長久維持「台獨教父」且進一步的成為「台灣國父」,當然需要「很多錢」。卸任後,牠要經營廣電媒體,不但規模要大,而且要歷久不衰。若如此的計劃能順利推展,則牠必能逐步完成其「教父夢」至「國父夢」。可是,也要作最壞的打算。萬一落得「敗寇」之途,牠就只好流亡海外|馬可仕模式。

  六年以來,扁賊討好財團、賤賣國產、國庫通私庫,獲貲甚鉅。其在海外的秘密存款(以台幣計),最初的四年已約有兩百億;連任後又快速增加,現在已達五百億,分存於多個國家。

  扁賊A錢的哲學是:大錢當然要,小錢也不放過。

  掃盡台灣錢,填塞扁賊口。

    第三節 扁賊的針氈反應

  扁賊在「興揚之旅」返台之後,「罷扁賊」浪潮風起雲湧,扁賊如坐針氈。為此,扁賊曾密會美國某來使,要求「在其大位不保時」美方給予「馬可仕模式」的安頓,山姆大叔暫以「軟釘子」相償。從此,扁賊只得硬?頭皮「愈錯(挫)愈勇」|暴鱉馮涸,死而不悔。

  所謂「馬可仕模式」,那要多少「錢」呀?扁賊絕對能勝任!

  《禮記‧檀弓》有言:「臨財毋茍得,臨難毋茍免。」那小鱉三必是誤讀作:「臨財母狗得,臨難母狗免。」

  「罷扁賊風潮」不會停歇,那小鱉三好想當「母狗」。

    第四節 舉鼎絕臏

  鼎,是指重達千斤的巨鼎。絕,折斷。臏,膝蓋骨。舉鼎絕臏:不能勝任而一敗塗地。又作「舉鼎絕脛」;脛,小腿。

  東周末,秦武王以力大如牛而自雄。一日,舉巨鼎而秀於群臣,力有未逮,鼎墜地而砸碎腿足,至夜而剉起來。

  《易經》有言:「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濯,凶。言不勝其任也。」語譯:鼎斷了一足,其中的佳餚就傾瀉出來,弄得渾身湯羹,是兇險之象。這就是比方才能不足而難當大任的毛病。(見鼎卦九四爻辭。)

  《易繫辭‧下傳‧五》:「德薄而位尊,知小而謀大,力小而任重,鮮不及矣。」|舉鼎絕臏,小孩玩大車。

  《孟子‧盡心‧下》:「身不行道,不行於妻子。使人不以道,不能行於妻子。」語譯:賊仔扁,大錢小錢都要A,又何怪那隻賊婆娘。

  《中庸‧廿四》:「國家將興,必有禎祥;國家將亡,必有妖孽。」

  《大學‧大學之道》:「古之欲明明德於天下者,先治其國;欲治其國者,先齊其家;欲齊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誠其意。」

  《中庸‧廿五》:「誠者,自成也;而道,自道也。誠者,物之終始;不誠,無物。是故君子誠之為貴。」

  《孟子‧盡心‧下》:「不親仁賢則國空虛。無禮義則上下亂。無政事則財用不足。」、「諸侯之寶三:土地、人民、政事。寶珠玉者,殃必及身。」

  《韓非子‧亡徵(亡國的徵兆)》選譯:賊仔扁在外國的秘密存款高達天文數字,沒飯吃的老百姓燒碳自殺,這樣的國家必沉淪滅亡。賊婆娘首飾的價值超過五千萬,卡奴上吊一根繩,這樣的國家必沉淪滅亡。官職可憑走後門謀求,爵祿可用賄賂取得,這樣的國家必沉淪滅亡。黿首動不動就用「愛台灣」起乩,用以欺騙低品種的綠帽子王八,政績卻是滿江紅,這樣的國家必沉淪滅亡。力量弱而不睦於強鄰,把台灣自我封鎖於「十字路口」,這樣的國家必沉淪滅亡。賊婆娘色衰愛弛,久荒床笫(笫,音「紫」,勿誤作「第」),黿首劈腿包N奶,我老殘每天耽緬於「悲愴交響曲」,這樣的國家必沉淪滅亡。

餘談

  七月十二日傍晚(下雨),我赴安和派出所找岩里子雄理論,值班警員說牠不在。我留下本文《卷一》暨身份資料、電話。至今未得其來電。牠會找另兩隻SOB串供。

  去年六三的晚上,那三隻SOB為了拚業績,為了交差邀功,竟然對於一個弱女子(陳金珠)殺紅了眼。接?,對我老殘也殺到眼紅,毫不手軟,何其殘忍?

  在此,我教給那三隻SOB:「出妻獻女」乃最佳終南捷徑,獮們的黿首需要。

  小鱉三(岩里水扁)當然可以告我「公然誹謗」,等。不過,請排隊,按順序來,先把「六三案」給我交待清楚,不得「切割處理」。若非「六三案」,我今天不會殺到眼冒血絲。

  我渾身是病,在填溝壑之前,先攘除豎仔,也算是有功於世。

  現在留下一個很明顯的結局:若賊仔扁不把我告上法曹,則我的爆料就成為「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

  打官司,我穩輸。這一年多以來,我為了菸量暴增而多花了三萬元。這,向兇手索賠,在「人間的法律」之下,我穩輸。為了買飲料(代替開水)、補藥(代替蔬果),至少花了十萬元,憑「法律」索賠,門兒都沒有!

高景新  撰

九十五年七月卅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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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一分局長李金田惡行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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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01  中國時報

法警抓人送辦 三立譴責暴力

趙國明、張孝義、王己由、朱梅芳/台北報導



台北地院昨天召開趙建銘第三次羈押庭,爆發媒體工程人員與法警肢體衝突,造成六名法警受傷,三立電視台工程人員朱文正被當場逮捕,依妨害公務罪嫌移送台北地檢署。台北地院昨天發表正式聲明,嚴正譴責暴力,朱文正經台北地檢署訊問後,稍後飭回。


朱文正飭回後除了表明當時他正在處理連線的工程問題,根本不可能介入衝突,也沒有出手打法警。他進一步指控法警在將他拖入法警室後,對他言詞辱侮和毆打,除了頭髮之外,全身各部位都有外傷,他將到醫院驗傷後,再對法警的暴力提出告訴。


三立新聞台也嚴厲譴責法警暴力行為,強調法警抓錯人,將保留法律追訴權。


三立新聞部經理余朝為表示,法警與友台攝影現場發生口角,朱文正出面勸架,法警卻不分青紅皂白抓人,並集體對他動粗,「拉頭髮、勒脖子,撞金屬探測門,儼然是落後國的流氓行為。」


朱文正被法警拖入法警室,負責現場秩序的台北市警中正一分局分局長李金田,一度被媒體記者圍堵質問。


這起衝突事件發生在昨天下午,台北地院聲明指出,趙建銘交保更裁庭結束後,因媒體聚集,被告趙建銘無法離去,法警在協助其離去過程中,遭到媒體推擠,並受到手肘攻擊,經執勤法警制止時,三立電視台工程人員朱文正以三字經辱罵法警,並出拳攻擊。


被攻擊的法警告知朱文正已妨害公務可加以逮捕,不料朱文正又腳踹法警,經法警指認後加以逮捕,但是,朱文正與他的同事合力拒捕,台北地院強制逮捕,造成六名法警身上多處受傷,都已前往就醫驗傷。


台北地院強調,法院為確保進出洽公民眾的權益與安全,維護機關的尊嚴與秩序,訂有維護安全秩序注意事項。這個注意事項適用於院、檢所有室內外空間,包括法庭、辦公室、院落、車道等。


這場媒體與法警的衝突,眾說紛紜,有人說是朱文正先口出穢言、毆打法警,現場民眾則說是法警行為粗暴,有意製造衝突,朱文正是無辜的受害者,但由於衝突在瞬時間爆發,事件爆發的原因為何,實在難以分辨。


趙建銘出庭 警力媒體大陣仗

民視 (2006/08/09 19:26)




為了採訪趙建銘出庭,媒體出動大批人力,地院方面更動員百名警力維持秩序,由於上回趙建銘出庭,媒體與法警爆發衝突,9日雙方互動不多,當事人之一的朱文正,沒有現身地院,院方也技巧性的,將5名法警,安排在2樓法庭,避免跟媒體直接接觸,幸好,前一天規劃的採訪區奏效,混亂的場景,不再出現。一大早天才剛亮,還下著雨,SNG車就在地院門口就位,媒體忙碌的一天,正式展開,拉線、架高台、擺攝影機,為趙建銘出庭,做好準備。


負責維持秩序的警力,同樣提早進駐,拉起封鎖線,部署人力、採訪趙建銘,媒體大陣仗,動員人力近百人,部署在地院內外,5個採訪區,地院方面除了法警之外,還找來中正一分局支援,地院門口也加裝監視器,更派出刑警,從大樓高點,居高臨下監控場面,現場警力加一加,鐵定超過百人,雙方陣仗比一比,警方的氣勢,還是略勝一籌。

事前各項準備,果然奏效,趙建銘到庭,場面果然不再混亂場面。

上回趙建銘出庭,爆發媒體與法警衝突,同樣場景再次上演,媒體與法警互動,有點冷清,避免尷尬,地院技巧性的,將5名法警,全都安排在2樓法庭,不跟媒體直接接觸,至於挨打的媒體記者朱文正,同樣沒有出現。

有了上次衝突經驗,地院與媒體事前做好準備,畫了採訪區,現場不再混亂,媒體跟地院,通通都鬆了一口氣。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s/14/06/28/14062866.html?/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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痞瘋不瞎來,請卓參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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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罷盟對施明德李家同倒扁爭議之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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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朽不誑語﹐請卓參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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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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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倒扁運動﹐就是玩弄人民的的流寇『七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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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迷途知返」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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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公 鈞鑒!

謝謝關心!

但您拿美帝二流國家為範,看惡名昭彰害死陳金珠中正一的單方之詞,即給痞瘋「迷途知返」之指教,實讓痞瘋哭笑不得,太公實在快成洋人了!

沒有坐牢,無資格批評政治犯,太公出國太久,還是等看完痞瘋答辯書再回言吧!

還是謝謝您的惋惜與祈禱!

痞瘋 謹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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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國為您惋惜﹐也為國為您祈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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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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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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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惋惜﹗事﹐非至於此不可。

很慶幸﹐你活在今日台灣﹐不是活在美帝(請看註)的國土﹔您是抬得起頭的『一
等』中華民國公民﹐﹑活在今日民主的『阿扁政權』中﹐不是美國的『五等』人民﹐
更非活在台灣對岸的『五星』螞蟻。

在美國﹐可能您早就一命往西。在美國﹐與警察公權力相沖﹐是公民要『自尋死亡』
的最快方式﹔每年被警察槍殺的人數(未經司法判決)﹐可能比法院執行死刑者﹐
高出太多倍。

再看大陸﹐您早就被捕禁見﹐不知所綜﹔至少被『送』(非『判』)勞改﹐『無期
徒刑』可期﹐那能讓我們看到您的傷痛﹖

很慶幸﹐您的起訴罪名﹐並不大﹐也不多。至少﹐比照起美國的起訴﹐您比美國公
民幸運﹐我沒看到最常見的一條﹕『拒捕罪』﹔那是說﹐當面對美國警察時﹐您沒
有『聽』命令﹐『亂』動了您的一根手指頭﹐就有可能被『再』加上此項指控的。

很惋惜﹐吾兄縱走北歐﹐對洋情通熟﹐卻受制於『台灣民主』的mass belief﹐隨波
逐流﹐瑞智蒙塵﹗

為國為您惋惜﹐也為國為您祈禱﹐盼吾兄迷途知返﹐造福蒼生。此禱﹗



註﹕老朽在此言『美帝』﹐不是意識形態的意思﹐也非指帝國主義(Imperialism)。
我只是單純陳述一項現在存在的一個歷史事實﹐正如紐約時報在2004年三月三十一
日﹐公開指明『美國不是超強(superpower)﹐而是繼大英帝國後的﹑史無前例的大
帝國(Emp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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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者清單(1)
2007/06/18 10:44 【馬白臉沒資格選總統】 謝謝您「迷途知返」之指教!
謝謝周慶峻會長幫痞瘋傷勢照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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