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官的亂象,己達到動搖人民對現下政權的基本信任,及懷疑現下政權有無能力保護人民基本憲法權利-公平受審的權利。聯合國的人權憲章中,公平受審的權利屬於基本人權。
現下政權的法院審案由三法官合議庭來決判被告之有罪與否,是法官亂權的始因。法官的操守、政治色彩、道德觀、法律見解,及偏頗,都不是司法亂象的始因。為什麼呢?如果立法院立法,"不授予三法官合議庭判決被告有罪與否之裁決權",司法亂象則得以清除於一夕之間。
"不授予三法官合議庭判決被告有罪與否之裁決權"是什麼?就是立法,立即通令各級法院全面執行【陪審團制】!審判分兩層次,第一庭為審罪庭,法官指導審判程序符合各項法律,但由陪審團員表決被告有罪與否;第二庭為判刑庭,如果審罪庭之陪審團判定有罪被告,判刑庭由法官依法判決被告刑期。另定,被告有權選擇第一庭審罪庭,由陪審團審判有罪與否或由法官獨立判決有罪與否。
陪審團制架空法官之審罪權,法官之操守、政治色彩、道德觀、法律見解,及偏頗就不能決定被告有罪與否。陪審團制也可斷絕法官與檢察官互唱雙簧。法理上,人民有罪與否應由人民集體決定,畢竟如果縱容有罪者行走社會,受害者是人民自身。
如今立法院速審法官退場機制,並無法根絕司法亂象,只有速通過陪審團法才能根本解決司法亂象。反對執行陪審團制者,多數為法官、檢察官、及律師,其原因很明顯,這些法律人將被陪審團制架空及整頓。如果馬英九懂法律而不推行陪審團制,馬英九就是無能。在陪審團制下,絕無發生周占春此等烏龍判決之可能。
請各位督促立法委員朝陪審團制的方向立法。歡迎各位討論陪審團制的法律面及實施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