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
反對的理由:
(1)條約將把低於美國人權標準的條款強加於美國
美國律師協會的和平與法律委員會在舉行聽證會期間不斷論證說,《滅絕種族罪公約》和其他人權條約所包含的人權標準低於美國人所享有的標準,這樣美國人將因批准條約而失去一些人權,而不是獲得更多的人權。美國律師協會在提交給參議院聽證會的報告中明確表達了這一觀點:“那些不瞭解自由含義的人卻要判斷其他人的自由。一個共同的模式被應用於具有不同語言、宗教、生活標準、文化、教育以及精神和體力能力的數十億人民。帶有彼此完全不同信仰的一些人聚在一起,辯論並以多數票決定世界上的人們應如何根據一個共同的模式生活。爲了把一些人引到更高的標準,那些具有更高標準的人,在不安全地犧牲於共同的善的僞裝下,注定要接受平均水平的平庸。美國人民樂於接受這些徹底的變化嗎?”
(2)條約將侵犯美國的司法權限和主權
反對者的一個重要策略是強調批准人權條約將把國家主權讓渡給一個國際機構。一名反對者說:“像大多數我們被要求通過的國際協定一樣,它要求我們把作爲一個國家的大量主權轉移給一個國際團體,而在這個團體中,我們只有明顯的少數票。”美國律師協會主席弗蘭克·霍爾曼(Frank Holman)認爲,聯合國起草條約的特殊目的是侵犯各國司法權限和接管國家主權。《世界人權宣言》是一個“軟化美國人民”的“計劃”,《滅絕種族罪公約》是一個實行其他目的的“假面具”。“我們可能給予超級政府對商業、工業、價格、工作以及美國社會和經濟生活所有細節的絕對控制權。”“我們公民的行動、我們的法庭、我們的公共官員將服從于審查和譴責,最終受聯合國的控制。”
(3)條約將侵犯州權
聯邦政府將運用根據條約所獲得的權力來頒佈侵犯州權的憲法,地方司法權限將被公約所改變。霍爾曼舉了一個極端的例子來說明其危險性:“如果有人開車把我帶出機場,不幸撞上跑到路當中的黑人兒童,假若依地方法量刑,他可能被指控爲嚴重疏忽或非過失殺人,而根據《滅絕種族罪公約》,由於種族差別,那就可能不是一個地方罪,而是一個國際罪,爲此他可以被引渡到海外的某個地方受審。” 美國律師協會和平與法律委員會1950年給協會的報告說:“強加給美國一個將成爲美國國內法的新的法律體系,將給在我們憲法之下的州和聯邦政府帶來巨大的變化……。剝奪州在很大領域裏的刑事司法權限,把它僅僅置於聯邦的許可權之下,或置於一個國際法庭的司法權限之下,是一場真正的革命。”
(4)條約將加重共産主義的威脅
一個《滅絕種族罪公約》的反對者提出:“如果美國參議院批准了這個《滅絕種族罪公約》,它將確保俄國贏得第三次世界大戰,因爲這個條約不僅有效地妨礙了我們保衛我們的海岸和我們人民的能力,而且給了我們的敵人編織關於我們的人民、我們的政策、我們的聯邦調查局、我們的官員、我們負責‘種族滅絕’或煽動‘種族滅絕’的軍隊的謊言的能力和對之進行騷擾的能力。……這一條約可能將是阻止逮捕間諜和叛國者的最有效的手段。”
喬治·芬奇(George Finch)在參議院作證時說:“美國不應當參與關於條約的談判,因爲其後果可能是建立起包圍我們的社會主義和共産主義遏制圍牆,這將導致我們的人權原則和我們業已建立的保護它們的自由體制的衰敗。難道我們真能肯定我們的內部力量有能力無限期地抵制我們正在遭受的共産主義的軟化嗎?”
不難看出,以上反對批准人權條約的論據都與冷戰環境有密切的關係。
四、美國政策的轉變過程
直到60年代初,美國一直奉行不批准國際人權條約的政策,1961年上臺的甘乃迪政府第一次打破了這一僵局。1961年至1969年尼克松總統宣誓就職是美國的自由主義導致擴張主義的時期,其特徵是美國向世界各地派出和平隊和在全世界捲入國外事務。甘乃迪領導的美國被西方看作國際社會中推行理想主義的力量。當然在這種所謂的理想主義下,實際上進行的是旨在擴大美國實力和在全世界抵制共産主義的活動。1963年,甘乃迪把三個國際條約送交參議院徵詢意見和要求批准。這三個條約是:《廢止奴隸制和奴隸販賣補充公約》(以下簡稱《廢奴補充公約》)、《廢止強迫勞動公約》和《婦女政治權利公約》。贊許民權運動的甘乃迪把這些條約當作對國會的試探氣球,想要看看這些與聯邦和州法律精神一致的條約是否會在參議院遇到阻力。如果這些條約能夠被順利通過,他的政府打算重提《國際人權公約》、《滅絕種族罪公約》和其他可能被看作更富有改革精神的人權條約。但是,參議院直到1967年才就這三個條約舉行聽證會,而且,這三個條約命運不同:《廢奴補充公約》當年獲得批准;《婦女政治權利公約》最終於1975年被參議院一致通過,沒有附加任何保留條款;而《廢止強迫勞動公約》至今未獲批准。
美國律師協會在大多數情況下把這三個條約放在一起考慮,所提出的反對意見與在關於其他人權條約的辯論中提出的論點相同。基本的反對意見是,條約所設立的標準低於美國的標準;條約將改變現存的聯邦和州之間的關係;條約將促進世界政府的發展;批准條約將侵犯美國國內的司法權限。雖然這些條約沒有引出50年代出現的強烈的反共産主義辭藻,但是反對者仍然擔憂蘇聯的勢力和共産主義的影響,他們認爲共産主義者控制了國際勞工組織和聯合國。不過,在關於三項人權條約的辯論中,共産主義在聯合國中的威脅一般沒有被作爲攻擊條約的根據。
《廢奴補充條約》在參議院沒有經過激烈辯論便獲得通過的主要原因是,補充條約是對一個原有條約的擴大,而不是一個新的人權條約,美國已經是廢奴條約的參加國,這使得它比較容易接受關於奴隸制的條約。此外,批准條約被美國當作紀念聯合國人權年的方式,在聽證會期間,把批准條約當作美國紀念國際人權年的方式的意見被反復提及。
然而這些還同一個更重要的因素分不開,那就是60年代中期的民權運動,它極大地改變了美國人的觀念和美國的社會結構,使權利觀念更加深入人心。甘乃迪總統支援民權運動的目標,敦促國會通過一項全面的《民權法》,取消投票、教育、就業和公共設施各方面的種族歧視。甘乃迪當年被暗殺後,約翰遜於1964年7月2日簽署了1964年《民權法》。國會中保守勢力的堤壩被衝開了缺口。
但是堤壩並沒有被徹底衝垮,雖然反對《婦女政治權利公約》的理由與反對《廢奴補充條約》的理由基本相同,特別是在條約侵犯了國內司法權限這一點上,但前者卻未得到批准。8年之後,直到1975年,參議院對外關係委員會才舊題重議,建議批准《婦女政治權利條約》,參議院舉行了關於該條約的第二次聽證會。聽證會上,所有的證詞都贊同批准。雖然美國律師協會沒有改變其反對立場,但也沒有人出席作證反對該項條約,這一消極做法無疑有助於條約的通過。
此外,1975年被聯合國確定爲國際婦女年,條約的通過被看作是美國紀念國際婦女年一個重要象徵。伊利諾伊州共和黨參議員查爾斯·珀西(Charles Percy)領導了把該條約同國際婦女年聯繫在一起的運動,一些原先不積極支援批准條約的婦女組織也加入了其行列,把批准條約當作它們紀念國際婦女年活動的一部分。參議院對外關係委員會的報告和聲明也顯示了兩者之間的關係。支持者指出,條約提及的有關婦女權利在美國已經實現,批准條約不會改變美國法律,也不會付出任何代價。支持者還策略地在國會會期即將結束時提議批准該條約,此時國會諸事纏身,無暇他顧,不願爲此多耗費精力,於是在沒有有組織的反對活動的情況下,條約得以一致通過。
卡特總統倡導了人權外交,與此相一致的是,爲了表示其政府對促進人權的強烈義務感,他採取了一種對一國首腦來說不同尋常的舉動,在就任總統的第一年1977年就簽署了三個主要的人權條約:1月在華盛頓美洲國家組織所在地簽署了《美洲人權公約》,10月5日在紐約聯合國總部簽署了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翌年,卡特把這三個公約連同已經在1966年簽署的《消除一切形式的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提交參議院徵詢意見和要求批准。卡特這樣做是想要恢復美國在越南戰爭期間喪失的美國在國際上的道德領導作用,也是對國會的轉變作出反應。國會自70年代中期以來“著手把人權問題強加于最高行政當局,運用立法權禁止和限制‘對嚴重侵犯國際公認的人權’的國家提供經濟和軍事援助。”卡特政府雖然支援批准人權條約,但是卡特本人並沒有爲此而全力以赴,他正被巴拿馬運河和第二次戰略武器談判佔據了注意力。此外,卡特政府感到它如果積極倡議批准人權條約可能會付出政治代價,因爲公衆似乎對條約並不關心,他們看不到條約同他們個人利益之間有什麽聯繫。支援條約的人也擔心推動批准條約將使政治爭論重新公開化。這樣,卡特總統時期,政府在使條約得到批准方面毫無進展。
雷根上臺後,他的政府本身就對國際人權條約缺乏興趣,並不要求參議院對卡特總統提交的四個條約採取行動。不過雷根在1984年競選連任的前夕突然決定支援《滅絕種族罪公約》,目的是想吸引始終支援該條約的猶太選民,這使得參議院對外關係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忙碌起來。儘管雷根是杜魯門總統以來第一個不公開支援批准條約的總統,參議院外委會幾周後就出人意料地作出了建議批准該條約的決議。實際上,從1950年到1985年,美國參議院對外關係委員會曾就《滅絕種族罪公約》舉行過7次聽證會,但最後均無結果。這顯示了在該條約上意見分歧之深,爭論之激烈。
影響對《滅絕種族罪公約》考慮的一個重要變化是美國律師協會改變了立場,它的改變同國會中潮流的變化同步發生。它於1976年作出決定支援批准該條約,還在同年決定支援《消除一切形式的種族歧視公約》,於1979年決定支援批准《美洲人權公約》和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其成員同其他支援批准公約的集團與參議院司法委員會和對外關係委員會進行了廣泛的合作,推動批准條約。
保守集團也不甘示弱,他們竭力反對批准《滅絕種族罪公約》,至少要在批准它時附加限制性條款。在1985年的聽證會上,保守的共和黨參議員傑西·赫爾姆斯(Jessel Helms)和當時的參議院對外關係委員會主席參議員理查德·魯加(Richard Lugar)共同動議在批准《滅絕種族罪公約》時附加8項限制性條款。1986年2月19日參議院對《滅絕種族罪公約》進行了表決,以82票贊成、2票反對和12票棄權批准了條約。 參議院在批准條約時接受了赫爾姆斯提出的保留要求,但赫爾姆斯仍然投了反對票。
參議院附加的重要保留是,“《公約》中沒有任何東西要求或者授權美國採取(如美國所解釋的)美國《憲法》所禁止的立法或其他行動。”參議院對外關係委員會在說明這個保留時說明:“沒有一個條約可以超越憲法或與之衝突。憲法是至高無上的。”此外決議規定,在《滅絕種族罪公約》向聯合國交存批准決議前必須通過一項施行立法。1988年衆議院通過了施行立法,參議院同年10月予以批准。這樣,爭論了長達40年之久的《滅絕種族罪公約》終於獲得通過。
1991年8月,布希政府決定推動批准最重要的《國際人權公約》之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50多個支援批准該公約的美國非政府組織爲此而感到振奮。到那時爲止,世界上已經有103個國家成爲該公約的參加國,另外有5個國家,包括美國在公約上簽了字。布希解釋說,該公約所體現的人權原則與美國的人權主張基本上是一致的,批准它有助於美國當前的自由事業,促進世界按美國的人權標準發生進一步的積極變革。11月21日,參議院對外關係委員會就是否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舉行了聽證會。聽證會後,參議院對外關係委員會以19票對0票通過了贊同批准該公約的決定,並附加了布希政府建議的保留、諒解和聲明以及赫爾姆斯參議員提出的限制性條款。
1992年4月,在參議院舉行的內部會議上對外關係委員會主席克萊本·佩爾(Claiborne Pell)發言說,《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植根于西方民主傳統和價值之中。它保證了與我們的憲法和權利法案相一致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美國在促進和保護國際人權鬥爭中起了領導作用。然而,遲遲不通過該公約有損於我們的記錄,並使人們懷疑我們是否認真地承擔人權責任。批准條約將改變這種狀況。它將顯示我們是認真和真誠地承擔責任的,並將加強我們作爲人權擁護者的聲音。批准公約將使美國參加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監督該公約執行的工作。通過批准公約,我們還可以獲得機會來促進前蘇聯各共和國、東歐和其他民主受到大多數人贊同的地區的民主和自由權利以及法治。”
此時,美國國內已經形成了支援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強大輿論,大赦國際提出:“我們把美國批准該公約看作美國更全面地進入國際人權制度過程的第一個重大步驟,這對於在全世界促進人權具有最大的重要性。長期以來,美國在國際上促進和保護人權方面的影響和道德權威因美國未能批准包括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在內的一些基本人權條約而被削弱了。”美國聯合國協會認爲,該公約“對於在世界這麽多地區正在進行的民主化進程越來越重要。批准該條約將加強美國作爲人權支持者的信譽”,也“將提高美國影響解釋、應用和進一步發展國際人權法的能力”。耶魯大學法律教授聯名寫信向參議院對外關係委員會呼籲“不應阻擋批准人權條約的全國勢頭”。批准國際人權條約“將增進作爲我們外交政策一個重要部分的人權事業,並將使我們的政府和公民在執行這些條約時起更直接和更積極的作用”。美國律師協會的態度是,“通過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總統採取了具體的和重要的步驟,再一次擔當起作爲在世界範圍內遵守和保護人權的領導的適當角色”。“在這樣一個正在湧現出脆弱的民主國家的階段,我們的國家肩負起必要的道德領導責任,在這些國家中幫助確保人權和法治,是至關重要的。”
參議院沒有遇到什麽阻力便於1992年6月8日通過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隨後衆參兩院先後通過了施行立法。這樣,從1948年聯合國最初醞釀制定《國際人權公約》到1992年,在受到40多年的爭論和抵制之後,這個國際上最重要的人權立法之一終於在當年9月8日開始在美國生效。然而另一個同樣重要的國際人權法《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至今仍受到美國國會的冷落。
布希政府還簽署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並把它交給參議院批准。
克林頓像卡特一樣贊同國際人權標準,他許諾推動通過有關兒童的國際人權條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克林頓的支援下,1994年秋,美國參議院對外關係委員會就批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舉行了聽證會。美國在該公約的起草過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卡特總統于1980年7月17日簽署了這份文件。雖然1990年夏參議院外委會就此舉行了聽證會,但直到1993年,它沒有採取進一步的行動。1993年春季,68名參議員聯名寫信給克林頓總統,要求採取必要的措施批准該條約。
克林頓批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建議得到了美國律師協會、人權觀察和國際人權法小組等關注人權的非政府組織的支援它們一致要求參議院儘快批准該條約。前衆議員、喬治城大學法律中心的法學教授羅伯特·德裏南(Rorbert F. Drinan)受美國律師協會主席小喬治·布希內爾(George Bushnell, Jr.)的委託在參議院對外關係委員會的聽證會上作證說,應採取行動“幫助確保婦女權利,她們是世界公民的另一大部分,但卻常常被視爲二等公民。”他提出的理由是,儘管在過去的30年中,婦女的權利已得到了極大的改善,但是在美國性別歧視仍然屢見不鮮。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在婦女就業上的隱性歧視(glass ceiling),缺乏對婦女保健需要的研究,不過是少數例證說明需要採取更多的措施來結束這個國家仍然存在的對婦女的歧視。由於受到廣泛的支援,該條約沒有費什麽周折就得到參議院的通過。
這樣,冷戰結束後,美國批准國際人權條約的頻率明顯加快,批准條約在國內遇到的阻力大大減小,要求美國承擔起對在全世界促進人權的領導責任的輿論已經形成,美國政府對與維護人權有關的國際組織和措施也表現出了更多的興趣。
五、對美國批准國際人權條約歷史過程的分析
雖然建立聯合國和制定國際人權公約的設想在很大程度是基於佛蘭克林·羅斯福的“四大自由”的主張,甚至人們通常將其與社會主義聯繫在一起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也體現了羅斯福四大自由中的“不虞匱乏的自由——這種自由,就世界範圍來講,就是一種經濟上的融洽關係,它將保證全世界每一個國家的居民都過上健全的、和平時期的生活”。但是從實踐上來看,美國對設立保障人權的國際法律體系和監督機制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很長一段時期並不積極。
縱觀美國批准國際人權條約的整個過程,美國對待國際人權條約的僵硬態度逐漸有所鬆動,唯我獨尊的、自我封閉的對國際人權公約的政策逐漸讓位於要求全球普遍一致的人權標準的政策,被動地消極防衛美國人權的做法逐漸被主動地積極向全世界推行西方人權標準的做法所取代。在這一過程中,有兩個明顯的轉捩點,它們與美國人權外交的確立和發展歷程是一致的。
第一個轉捩點主要産生於國內因素,以1977年卡特政府把在全球促進人權列爲外交政策的目標爲標誌 。自70年代中期以來,美國國內反對美國批准人權條約的理由變得相對簡單,政治方面的論據減弱了,法律方面的論據變得相對突出。雖然擔心批准國際人權條約會導致減少美國人的基本權利和導致聯邦政府侵犯州權仍然是首要原因,但共産主義的威脅已不再成爲反對人權條約的主要理由。相反,人權已經被用來作爲在冷戰中對抗共産主義勢力,尤其是蘇聯的有用工具。這樣,原先所強調的主權至上,在觀念上逐漸被人權高於主權的論點所代替。下表所列出的反對論點在1953和1979年的排名顯示出,擔心批准條約會提高蘇聯共産主義的影響這樣的政治因素,從原先排名第4位下降到第8位;而擔心減少基本權利和侵犯州權這樣的法律因素始終名列榜首(見下頁表)。
第二個轉捩點主要是由一個國際因素——冷戰的結束引起的。美國抵制國際人權立法中的冷戰政治因素逐漸減弱,人權更進一步被看作是美國在全世界推行民主的工具。不過,追求民主雖然受西方道德和價值觀的驅使,但由於在對民主的判定中不可避免地包含著政治因素——所有共產黨國家都是不民主的和不尊重人權的,所有西方民主國家都是民主的和尊重人權的,因此除法律因素之外,政治因素仍然在美國對國際人權公約的態度中起作用,政治因素和法律因素仍然不能明確劃分開來。
從近半個世紀以來美國批准國際人權條約的過程來看,還可以對其基本的人權觀念和對如何在全世界促進人權的看法作如下歸納:
關於反對人權條約的論點的分析
〈文長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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