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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對國際人權條約政策的變化及其緣由──周琪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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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土‧‧‧郭譽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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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對國際人權條約政策的變化

    及其緣由   

 中國社會科學院美國研究所研究員周琪著  

    〔內容提要〕雖然美國是國際人權公約的倡導者,但從實踐上看,美國對設立保障人權的國際法律體系和監督機智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很長一段時期,並不積極。直到1992年,美國才成爲《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參加國。綜觀美國國際人權公約態度轉變的全過程,可以看出,不管是反對還是批准該條約,都與冷戰開啓和結束密切相關,其過程與美國人權外交的確立和發展歷程相一致。

    關鍵字:人權條約/國際/美國

     近年來,當美國政府要求中國政府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把它作爲放棄美國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上聯合其他歐盟國家提出譴責中國人權狀況的議案的條件之一時,它似乎淡忘了一個事實,那就是,美國直到1992年才成爲《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參加國,而且至今沒有加入《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也不是《美洲人權公約》和其他重要的人權條約的參加國。雖然在成爲聯合國成員國和美洲國家組織成員國後,美國承擔了一些根據條約産生的人權義務,它也是日內瓦四公約和其他各種規定人權義務的雙邊和多邊條約的參加國,但是,在批准人權條約(無論是世界性的還是地區性的)方面,與其他西方國家相比,美國的記錄非常有限。對於這樣一個自詡天生是人權捍衛者的國家來說,這似乎十分令人費解。然而仔細考察美國國內討論和審查國際人權條約的歷史過程,就不難解開其中的迷團。

 一、國際人權法的産生及美國的作用

     國際人權憲章的産生同美國有著直接或間接的關係,早在1941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時,國際人權事業就受到美國總統佛蘭克林·羅斯福的關注。羅斯福194116日給國會的年度國情咨文中提出,我們“把自己的信念寄託在上帝指引下的自由上。自由意味著在世界所有地方人權至上。我們支援爲爭取或保衛人權而鬥爭的人。”他號召建立一個“以四項人類基本自由爲基礎的世界”,即言論和表達自由、以自己的方式信仰上帝的自由、不虞匱乏和不虞恐懼的自由。羅斯福關於國際秩序的設想有助於推動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抗擊法西斯的鬥爭,並成爲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建立聯合國設想的基礎。

    第二次世界大戰是國際人權條約形成的轉捩點。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德意志第三帝國製造的大規模種族滅絕和對人權的極大侵害,使各國人民在戰後産生一個願望:如果建立一種保護人權的有效的國際制度,歷史上發生的人類慘劇就可能被制止。

    19456月簽署並于當年10月生效《聯合國憲章》爲當代國際人權法的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1946年聯合國建立了人權委員會,最初成員爲18人,由美國前總統佛蘭克林·羅斯福的夫人埃利諾·羅斯福(Eleanor Roosevelt)擔任主席。人權委員會的第一個任務就是起草國際人權法。委員會經過激烈的爭論,決定將這一工作分爲三部分進行:起草一份《國際人權宣言》,制定要求承擔法律責任的《國際人權公約》,以及制定相應的執行措施,即國際監督和控制制度(它體現在《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中)。草擬《世界人權宣言》成爲首要任務,爲此人權委員會成立了一個由以下8個國家的代表組成的起草委員會:奧地利、智利、中國、法國、黎巴嫩、英國、美國和蘇聯。該委員會主席由美國代表羅斯福夫人擔任。

    宣言草案以不同的個人和組織的草案爲基礎,既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也包括經濟和文化權利。最初的宣言草案是由聯合國人權司完成的,根據首任聯合國人權司司長加拿大人約翰·漢弗萊(John Humphrey)的說法,“除了兩個例外,起草案文使用的所有材料都來自講英語的國家,並且都是西方的”,其中包括美國法律研究所、美國猶太人大會的草案文本。

    人權委員會在審查和修改了《世界人權宣言》草案後,於1948年由經社理事會提交給聯合國大會,同時還提交了《國際人權公約草案》。《宣言》在1948618日人權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結束時獲得通過。

    《世界人權宣言》誕生後,人權委員會開始按計劃草擬《國際人權公約》。公約應對《世界人權宣言》中所列舉的權利作具體規定,並具有法律效力。但實際上,人權委員會用了6年的時間才完成公約的起草工作,這主要是因爲國際人權公約很快成了政治論戰的工具。人權委員會在起草國際人權公約時面臨的一個關鍵問題是,是否在同一個公約中既包括關於公民和政治權利條款,也包括關於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條款。以蘇聯爲首的社會主義國家和一些發展中國家的代表要求在同一個公約中包括兩組權利,他們感到如果分爲兩個文件,實際上是貶低了經濟和社會權利的地位。美國和大多數西方國家的代表則堅決主張制定兩個公約,認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能夠立即得到實施,而大多數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只能逐步實現。實際上,政治因素在這一觀點中起重要作用,對於西方國家來說,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是社會主義的,因此是不可接受的。美國代表在推動制定兩個公約中站在前沿。美國代表聲明,具有長期民主傳統的國家清楚地知道,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對於獲得經濟和社會權利是必不可少的。蘇聯代表反駁說,沒有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就是一紙空文。經過長時間的辯論,美國的影響占了上風,1952年聯大以微弱多數通過了一項決議,要求人權委員會起草兩份人權公約。

    然而,雖然國際人權基本上反映了西方的觀念,但還在國際人權公約草擬期間,美國政府就於1953年改變了立場,決定不批准公約。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這兩個公約以Covenant命名,而不像其他的國際人權公約一樣以Convention命名,以示其爲基本的人權公約)在《世界人權宣言》發表之後,又經過了12年,才於19661216日被聯合國大會通過,並開放簽字。10年之後,到1976年,當35個國家批准公約之後,公約才正式生效。

 二、美國最初抵制國際人權條約的國內外因素

     從國際人權公約制定的初期過程來看,美國不僅是它的倡導者,還積極參與了其準備工作,並且努力使它反映西方的價值觀和符合美國的利益。那麽爲什麽美國很快又從原先的立場退卻,轉而對它採取消極態度呢?這與當時美國的國內外政治局勢有密切的關係。

    從國際上講,《國際人權公約》起草之時,冷戰已經拉開序幕,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蘇聯和美英之間短暫的和諧期很快結束,利益的一致被利益的衝突所取代。在西方國家看來,共産主義運動正在全球蔓延,西方正日益受到共産主義的嚴重威脅,唯有美國具有能力和意志制止這一威脅。

    從美國國內講,自1948年開始美國的外交政策發生了變化。從1948年到1960年是杜魯門總統任職的四年和艾森豪威爾總統任職的8年,在這一時期冷戰在國際關係中和美國的外交政策中占了主導地位。此時,美國國內出現了針對40年代後期自由主義的國際主義的逆反潮流,這一潮流的表現形式是反對美國承擔國際人權責任。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初期,種族歧視和各種其他形式的歧視在美國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至少並不違法。法律上規定的許多種族歧視出自州法律,其中大多數是在南部。種族分校、禁止種族間通婚、人頭稅、分離種族的公共服務和設施在美國並不鮮見。杜魯門政府起初致力於推動國會批准將要問世的國際人權公約,並在國內廣爲宣傳《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以下簡稱《滅絕種族罪公約》)和擬議中的《國際人權公約》的內容。美國的一些民主團體也作出了積極回應。然而,最初以法律訴訟爲主要形式的黑人爭取平等權利的運動開始對美國的種族隔離制度提出挑戰,杜魯門委員會的報告、種族隔離訴訟案和其他對於種族歧視政策的批評,增強了南方種族主義者的擔憂,他們擔心國際人權條約,特別是《滅絕種族罪公約》,可能被利用來摧毀南方的種族隔離制度,聯邦政府將憑藉這些條約對他們的地方事務進行干預。這樣,南部民主黨人同保守的共和黨人在國會中聯合起來,形成了佔優勢的反對批准國際公約的保守勢力。

    與此同時,對國內種族歧視制度的態度又與對冷戰的擔憂交織在一起。杜魯門支援民權要求,一方面是爲了得到黑人的選票,另一方面是爲了在冷戰中處於有利地位,正如他在對國會的演講中所論證的:“如果我們想要喚起已經喪失了人權的各國人民,我們必須糾正我們民主實踐中存在的缺陷。一些人認爲,美國南部合法的種族隔離制度使我們在國際論壇的批評中非常脆弱,限制了我們令人信服地批評蘇聯違反人權的能力。至少,美國國內違反人權的事實日益被公開,動搖了美國是公民權利的主要擁護者的信念。”杜魯門的觀點是,要想在國際上戰勝共産主義,美國必須成爲國際人權的旗手和摒棄美國的種族隔離制度;而保守主義者的態度是,要想在冷戰中取得勝利,必須維護美國的現行制度。

    種族隔離制度與冷戰的聯繫在《紐約時報》的文章中用另一種方式表達出來;“既然戰爭已經結束,美國發現自己是反對集權主義原則的民主方式最有力的發言人。我們繼續實行的私刑、我們的吉姆·克勞法(Jim Crow Laws)(美國南北戰爭後重建時期南方各州制定的歧視黑人的法律)及類似的法律和習俗、我們反猶太人的種族歧視,以及我們的政治迫害被俄國人公諸於衆是令人不愉快的。我們不能否認這樣的指責,我們意識到我們並沒有實踐我們所宣揚的公民自由。”

    有志於消除法律上的種族歧視和其他形式歧視的政治集團認爲,當時正在草擬中的《聯合國憲章》和其他聯合國條約的人權條款可以用來剷除國會所不願廢除的法律,因爲最初的司法判決提出這樣的理由:《聯合國憲章》是美國正式批准的條約,因此是聯邦法律,它足以使種族歧視成爲非法。最高法院法官布萊克和墨菲在1948年的奧亞瑪訴加利福尼亞州案的裁決中,援引了聯合國憲章的第5556條。但是在1952年的賽·富吉伊訴加利福尼亞州一案中,這一觀念受到了重新檢驗。在這一訴訟案中,加州的一個中級法院裁決,歧視亞洲出生的外國人的加利福尼亞州《外國人土地法》是不能執行的,因爲它違反了《聯合國憲章》的人權條款。法院的根據是,《憲章》是美國參加的一個條約,在級別上相當於聯邦法律,因此可以取代任何與之不一致的州法律。但是,加州的最高法院否定了這種觀點,它的裁決是,《聯合國憲章》的人權條款不是自動執行的,因此不能取代州法律,除非這些條款被國會立法所肯定。最高法院還裁決,上述加州法律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由於對這項裁決未予上訴,《聯合國憲章》的人權條款不是自動執行的這種意見並沒有在美國最高法院中遭到反對。    然而對賽·富吉依案的裁決並沒有消除那些把聯合國人權條約看作是對規定種族歧視措施的州法律構成威脅的人的恐懼。對於他們來說,國際人權條約將使對美國國內事務的國際審查合法化,包括對黑人待遇的審查,這會使體現共産主義觀點的人權標準國際化,並給予聯邦政府在州和地方層次上採取行動醫治種族歧視的權力。假若批准人權條約,就意味著美國國內和國際上共産主義者的勝利,這會鼓勵他們進一步採取行動用共産主義制度來代替美國的制度。

    與此同時,冷戰輿論已在美國國內建立起來,隨著冷戰的加劇,在美國,麥卡錫主義應運而生,反共産主義的保守勢力迅速成爲政治主流。政府發動的旨在使援助歐洲的馬歇爾計劃得到國會批准的宣傳助長了這種氣氛。杜魯門政府的冷戰宣傳向公衆頭腦中輸入了美國正在受到大規模共産主義威脅的概念,這無異於拆了它自己的台,使它支援批准人權條約的立場變得十分脆弱。於是,美國駐聯合國代表團開始受到國內保守主義者的攻擊。威廉·弗萊明(William Fleming)指責道,“不幸的是,美國代表團沒有意識到反對共産主義的鬥爭是一場全球鬥爭。它不僅發生在朝鮮戰場上,而且發生在所有的地方,包括聯合國安理會的會議室裏。在共産主義屠殺中首當其衝的美國的子弟們正在爲應當在會議桌上堅持的同一思想和理想進行戰鬥。……(如果批准條約,)就會犧牲我們的根本原則,那將是莫斯科的勝利,它將遠遠超過莫斯科迄今所取得的勝利。”

    作爲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主席和制定人權條約的主要參與者美國代表埃林諾·羅斯福也受到了激烈批評,她被說成主要是一個“社會改革者”,沒有受過起草法律方面的專門訓練。但事實是,她的所有主要助手都是來自國務院的律師。

    在關於人權條約的辯論中,自始至終起重要作用的保守的利益集團是美國律師協會,它在抵制人權條約中起了特殊的作用。

    美國律師協會是美國律師的主要組織,對輿論有很大影響,對美國國會的影響更是不可低估。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爲數衆多的美國參議員也身爲律師,1953年這一比例是61%。而且,美國律師協會趨向于保守,不僅因爲律師作爲一個社會集團在美國屬於上層階級,收入豐厚,而且因爲美國律師協會的黑人成員十分有限。雖然它沒有禁止黑人加入協會,但根據1949年的一項調查,在其41000名成員中,僅有13名是黑人。申請入會的表格要求填寫申請者的種族、性別,以及是否是共產黨員。爲此,不難想象爲什麽與滅絕種族罪有關的國際條約,會被美國律師協會看作可能構成對美國制度的威脅。

    1949年,美國律師協會的和平與法律委員會圍繞著擬議中的《國際人權公約》和杜魯門總統于當年616日簽署的《滅絕種族罪公約》)舉行了16次討論會。在委員會的年會上,關於國際人權條約它強調了兩點:條約的法律效力優先于現存的國內法;條約將削弱州權。最後的結論是,對條約附加保留條款不足以保護美國的憲法利益,因此提議律師協會向參議院建議不批准《滅絕種族罪公約》。和平與法律委員會的意見實際上爲其後進行的國會辯論定了調。

    反對批准條約的運動還同時在另一條戰線進行。1951914日,來自俄亥俄州的參議員約翰·布裏克(John Bricker)動議修改憲法,這就是美國戰後歷史上著名的布裏克憲法修正案。布裏克修正案形式上是要求限制總統締結條約的權力,實際上是與各種利益集團相配合,在憲法上發動一場反對批准國際人權條約的鬥爭,攻擊的主要目標是聯合國已經通過的人權條約和正在擬議中、已接近完成的《國際人權公約》和《滅絕種族罪公約》。

    旨在限制行政部門權力的修憲動議給艾森豪威爾政府帶來了巨大壓力,它當然不願意以修改憲法爲代價來換取參議院對國際人權條約的批准。國務卿約翰·福斯特·杜勒斯在對美國律師協會的演講中,稱讚協會使公衆瞭解了人權條約可能帶來的國內問題,但他反復強調,憲法修正是不必要的,這樣做可能嚴重干涉行政部門制定對外政策的能力。19532月和4月,參議院司法委員會就“布裏克修正案”舉行了一系列聽證會。在一次聽證會上,杜勒斯不得不以艾森豪威爾政府的名義作了一個政策上的承諾:“美國政府並不想成爲這樣的(人權)公約的參加國,或者把它作爲條約提交參議院考慮。”這樣,艾森豪威爾政府等於同布裏克在參議院領導的反批准運動進行了妥協:政府放棄批准國際人權條約的努力,國會也無須再通過限制總統權力的法案。1954120日,參議院就“布裏克憲法修正案”進行表決,修正案因未獲得所需的2/3的多數票(51:40)而被否決。

    雖然“布裏克修正案”沒有獲得通過,但是勝利是在反對國際人權條約的保守勢力一邊。布裏克的目的達到了,艾森豪威爾政府遵守了承諾,沒有簽署任何人權條約。1953年底,美國代表遵照政府的指示,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上宣佈,美國不打算批准國際人權公約。這一後果將對美國對國際人權條約的政策産生深遠的影響,直到1963年,美國放棄了任何批准條約的努力。

 三、反對批准《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呼聲

     毫無疑問,美國的法律制度,確切地說國際條約在美國法律中所占的地位及批准條約可能産生的後果,在50年代初期美國參議院作出不批准國際人權條約的決定時起了重要作用。因爲美國《憲法》第6條規定,“本憲法和依本憲法所制定的合衆國法律,以及根據合衆國的權力已締結或將締結的一切條約,都是全國的最高法律。”這一條在過去被解釋爲:聯邦的法規和美國參加的條約根據《憲法》具有同等的效力。如果聯邦法規與自動執行的條約條款發生衝突,就美國國內法來說,訂立期近的佔優勢。但是到1957年這一觀念被裏德訴科弗特案的裁決所改變:任何條約條款如果與《憲法》發生衝突,那它就不能被賦予美國的法律效力。關於這一點,在美國今天已不容置疑。

    然而,在1957年以前和以後,在冷戰的特殊背景下,反對條約的人在這一基本的和一般的法律問題之上提出了許多特殊的論點,它們可以從保守主義者對《滅絕種族罪公約》的攻擊中反映出來。《滅絕種族罪公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第一個在美國被討論的現存國際人權條約,也是第一個被拒絕批准的國際人權條約。所有反對國際人權條約的主要論點都在反對《種族滅絕罪公約》時第一次被提出來,因此從中可以對反對一般國際人權公約的理由窺見一斑。

    倡議制定《滅絕種族罪公約》是要制止類似德意志第三帝國所犯的暴行,把種族滅絕確定爲國際罪行。該條約宣佈,承擔責任的各國政府有義務制止和懲罰這種罪行。按理說,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積極宣傳人權保障和爲擊敗德國法西斯作出過巨大貢獻的美國對此應不存異議,批准該條約在美國國內也應獲得公衆的普遍支援,但是,事實恰恰相反,由於種種原因,《滅絕種族罪公約》在美國受到了強大的抵制。而且,許多美國的國際人權公約反對者感到,爲了阻止批准一般的國際人權公約,首先應當擊敗《滅絕種族罪公約》。

    反對的理由是:〈文長接到回應文,續完〉

   



本文於 修改第 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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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欄文續完──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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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反對人權條約的論點的分析 

關於反對人權條約的論點的分析

(以19531979年參議院聽證會上的證詞爲基礎)

 

1953

1979

論點

百分比

排名

百分比

排名

減少基本權利

21.4

1

32.7

1

侵犯州權

16.8

2

23.4

2

促進世界政府的發展

13.6

3

6.5

4

提高蘇聯共産主義的影響

11.2

4

4.7

8

使公民在國外受審判

10.6

5

0.9

10

威脅美國的政府形式

7.8

6

11.2

3

侵犯國內司法權限

6.5

7

5.6

6

增加國際糾紛

5.1

8

0.9

10

造成自我執行的責任

4.9

9

2.8

9

其他

2.1

10

4.8

7

1979年的新論據

 

 

6.5

4

論據總百分比

100.0

 

100.0

 

論據總數

387

 

107

 

    資料來源:Natalie Hevener KaufmanHuman Rights Treaties and the Senate (Chapel Hilll and London: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1996), p.177.

    1. 在美國人看來,美國的政治制度優越於所有其他國家,美國具有最高的人權標準和最佳的人權保護實踐。如果說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初期,美國還爲自己國內的種族隔離制度有些理屈的話,那麽在經歷了60年代中期的民權運動之後,美國更確信自己在制度上無懈可擊,在人權狀況方面與共產黨國家不可同日而語。因此,如果要追求普遍的人權標準,美國應當成爲其他國家的樣板。美國的標準可以應用於其他國家,主權不應成爲推行普遍人權標準的障礙;但美國的政治制度卻不能因普遍標準而被要求作任何改變,美國國內的司法權限不能受到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的侵犯。美國本身不應受國際條約條款的約束,除非美國法律已包含了這些條款的內容。

    2.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在美國人的觀念中始終高於經濟、政治和文化權利。言論自由、宗教自由、結社自由、不受政府干預的自由,始終被看作是優先的人權。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雖然符合羅斯福“四大自由”的思想,但卻不是最基本的人權,而且被看作是社會主義的另一種表述。

    3. 擔心州的司法權限被侵蝕和傳統的政府制度遭到國際法的破壞,始終是美國消極對待國際人權條約的真實動機。雖然有時關於擴大聯邦許可權的要求和維護州權的要求的爭論與其他政治意圖聯繫在一起,如50年代關於維持種族隔離制度或徹底消滅這種制度之爭,但一般來說,維持州和聯邦權力的傳統平衡反映了美國的政治文化。正因爲如此,它過去是,現在是,在可預見的將來仍會是美國批准國際人權條約的主要顧慮。

    關於在國際人權條約的批准中與州和聯邦司法權限相關的法律問題,根據托馬斯·伯根索爾的觀點,美國反對批准人權條約的人在不同時期提出了三種法律上的論據:

    1. 人權是屬於國內管轄的問題,美國的《憲法》不允許運用締結條約的權力來處理一些原本不屬於國際會談物件的事務。

    2. 這些文件所保護的許多權利如今在美國是由州法律而不是聯邦法律處理的。一旦條約被批准,這些問題就會被聯邦化。

    3. 有些人權條約包含與美國憲法相衝突的條款。

    伯根索爾認爲,這三條論據中,只有第三條部分正確,因爲這些人權條款中只有很小的一部分與美國憲法相衝突。第二條論據不清楚,它沒有說明“聯邦化”是非法還是不可取,而且憲法第十條修正案明確地把締結條約的權力授予合衆國。至於第一條,已經基本過時,因爲已生效的大量國際人權協定已經被國際社會大多數國家所批准,它證實了對人權關心的“國際化”,當代國際現實和外交實踐實際上已經把許多理論上不屬於國際關心的事務“國際化”了。

    這樣看來,人權是屬於國內管轄範圍內事務的觀點,換言之,人權是屬於主權範圍內事務的觀點,在人權被提到國際議事日程上之後的幾十年中,也曾是美國抵制國際人權條約的理論依據。但是,隨著美國國內政治和國際環境的變化,美國逐漸改變了這一立場。而且一旦它改變了立場,就立即把人權高於主權的觀點強加於其他國家。

 

 由於篇幅關係,原文註解全部刪除。

本文對美國人權政策的發展史做了詳細的介紹。

坊間少見,故樂於轉載。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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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完開欄文──〈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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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

反對的理由:

1)條約將把低於美國人權標準的條款強加於美國

    美國律師協會的和平與法律委員會在舉行聽證會期間不斷論證說,《滅絕種族罪公約》和其他人權條約所包含的人權標準低於美國人所享有的標準,這樣美國人將因批准條約而失去一些人權,而不是獲得更多的人權。美國律師協會在提交給參議院聽證會的報告中明確表達了這一觀點:“那些不瞭解自由含義的人卻要判斷其他人的自由。一個共同的模式被應用於具有不同語言、宗教、生活標準、文化、教育以及精神和體力能力的數十億人民。帶有彼此完全不同信仰的一些人聚在一起,辯論並以多數票決定世界上的人們應如何根據一個共同的模式生活。爲了把一些人引到更高的標準,那些具有更高標準的人,在不安全地犧牲於共同的善的僞裝下,注定要接受平均水平的平庸。美國人民樂於接受這些徹底的變化嗎?

    2)條約將侵犯美國的司法權限和主權

    反對者的一個重要策略是強調批准人權條約將把國家主權讓渡給一個國際機構。一名反對者說:“像大多數我們被要求通過的國際協定一樣,它要求我們把作爲一個國家的大量主權轉移給一個國際團體,而在這個團體中,我們只有明顯的少數票。”美國律師協會主席弗蘭克·霍爾曼(Frank Holman)認爲,聯合國起草條約的特殊目的是侵犯各國司法權限和接管國家主權。《世界人權宣言》是一個“軟化美國人民”的“計劃”,《滅絕種族罪公約》是一個實行其他目的的“假面具”。“我們可能給予超級政府對商業、工業、價格、工作以及美國社會和經濟生活所有細節的絕對控制權。”“我們公民的行動、我們的法庭、我們的公共官員將服從于審查和譴責,最終受聯合國的控制。

    3)條約將侵犯州權

    聯邦政府將運用根據條約所獲得的權力來頒佈侵犯州權的憲法,地方司法權限將被公約所改變。霍爾曼舉了一個極端的例子來說明其危險性:“如果有人開車把我帶出機場,不幸撞上跑到路當中的黑人兒童,假若依地方法量刑,他可能被指控爲嚴重疏忽或非過失殺人,而根據《滅絕種族罪公約》,由於種族差別,那就可能不是一個地方罪,而是一個國際罪,爲此他可以被引渡到海外的某個地方受審。”    美國律師協會和平與法律委員會1950年給協會的報告說:“強加給美國一個將成爲美國國內法的新的法律體系,將給在我們憲法之下的州和聯邦政府帶來巨大的變化……。剝奪州在很大領域裏的刑事司法權限,把它僅僅置於聯邦的許可權之下,或置於一個國際法庭的司法權限之下,是一場真正的革命。”

    4)條約將加重共産主義的威脅

    一個《滅絕種族罪公約》的反對者提出:“如果美國參議院批准了這個《滅絕種族罪公約》,它將確保俄國贏得第三次世界大戰,因爲這個條約不僅有效地妨礙了我們保衛我們的海岸和我們人民的能力,而且給了我們的敵人編織關於我們的人民、我們的政策、我們的聯邦調查局、我們的官員、我們負責‘種族滅絕’或煽動‘種族滅絕’的軍隊的謊言的能力和對之進行騷擾的能力。……這一條約可能將是阻止逮捕間諜和叛國者的最有效的手段。”

    喬治·芬奇(George Finch)在參議院作證時說:“美國不應當參與關於條約的談判,因爲其後果可能是建立起包圍我們的社會主義和共産主義遏制圍牆,這將導致我們的人權原則和我們業已建立的保護它們的自由體制的衰敗。難道我們真能肯定我們的內部力量有能力無限期地抵制我們正在遭受的共産主義的軟化嗎?”

    不難看出,以上反對批准人權條約的論據都與冷戰環境有密切的關係。

 四、美國政策的轉變過程

     直到60年代初,美國一直奉行不批准國際人權條約的政策,1961年上臺的甘乃迪政府第一次打破了這一僵局。1961年至1969年尼克松總統宣誓就職是美國的自由主義導致擴張主義的時期,其特徵是美國向世界各地派出和平隊和在全世界捲入國外事務。甘乃迪領導的美國被西方看作國際社會中推行理想主義的力量。當然在這種所謂的理想主義下,實際上進行的是旨在擴大美國實力和在全世界抵制共産主義的活動。1963年,甘乃迪把三個國際條約送交參議院徵詢意見和要求批准。這三個條約是:《廢止奴隸制和奴隸販賣補充公約》(以下簡稱《廢奴補充公約》)、《廢止強迫勞動公約》和《婦女政治權利公約》。贊許民權運動的甘乃迪把這些條約當作對國會的試探氣球,想要看看這些與聯邦和州法律精神一致的條約是否會在參議院遇到阻力。如果這些條約能夠被順利通過,他的政府打算重提《國際人權公約》、《滅絕種族罪公約》和其他可能被看作更富有改革精神的人權條約。但是,參議院直到1967年才就這三個條約舉行聽證會,而且,這三個條約命運不同:《廢奴補充公約》當年獲得批准;《婦女政治權利公約》最終於1975年被參議院一致通過,沒有附加任何保留條款;而《廢止強迫勞動公約》至今未獲批准。

    美國律師協會在大多數情況下把這三個條約放在一起考慮,所提出的反對意見與在關於其他人權條約的辯論中提出的論點相同。基本的反對意見是,條約所設立的標準低於美國的標準;條約將改變現存的聯邦和州之間的關係;條約將促進世界政府的發展;批准條約將侵犯美國國內的司法權限。雖然這些條約沒有引出50年代出現的強烈的反共産主義辭藻,但是反對者仍然擔憂蘇聯的勢力和共産主義的影響,他們認爲共産主義者控制了國際勞工組織和聯合國。不過,在關於三項人權條約的辯論中,共産主義在聯合國中的威脅一般沒有被作爲攻擊條約的根據。

    《廢奴補充條約》在參議院沒有經過激烈辯論便獲得通過的主要原因是,補充條約是對一個原有條約的擴大,而不是一個新的人權條約,美國已經是廢奴條約的參加國,這使得它比較容易接受關於奴隸制的條約。此外,批准條約被美國當作紀念聯合國人權年的方式,在聽證會期間,把批准條約當作美國紀念國際人權年的方式的意見被反復提及。

    然而這些還同一個更重要的因素分不開,那就是60年代中期的民權運動,它極大地改變了美國人的觀念和美國的社會結構,使權利觀念更加深入人心。甘乃迪總統支援民權運動的目標,敦促國會通過一項全面的《民權法》,取消投票、教育、就業和公共設施各方面的種族歧視。甘乃迪當年被暗殺後,約翰遜於196472日簽署了1964年《民權法》。國會中保守勢力的堤壩被衝開了缺口。

    但是堤壩並沒有被徹底衝垮,雖然反對《婦女政治權利公約》的理由與反對《廢奴補充條約》的理由基本相同,特別是在條約侵犯了國內司法權限這一點上,但前者卻未得到批准。8年之後,直到1975年,參議院對外關係委員會才舊題重議,建議批准《婦女政治權利條約》,參議院舉行了關於該條約的第二次聽證會。聽證會上,所有的證詞都贊同批准。雖然美國律師協會沒有改變其反對立場,但也沒有人出席作證反對該項條約,這一消極做法無疑有助於條約的通過。

    此外,1975年被聯合國確定爲國際婦女年,條約的通過被看作是美國紀念國際婦女年一個重要象徵。伊利諾伊州共和黨參議員查爾斯·珀西(Charles Percy)領導了把該條約同國際婦女年聯繫在一起的運動,一些原先不積極支援批准條約的婦女組織也加入了其行列,把批准條約當作它們紀念國際婦女年活動的一部分。參議院對外關係委員會的報告和聲明也顯示了兩者之間的關係。支持者指出,條約提及的有關婦女權利在美國已經實現,批准條約不會改變美國法律,也不會付出任何代價。支持者還策略地在國會會期即將結束時提議批准該條約,此時國會諸事纏身,無暇他顧,不願爲此多耗費精力,於是在沒有有組織的反對活動的情況下,條約得以一致通過。

    卡特總統倡導了人權外交,與此相一致的是,爲了表示其政府對促進人權的強烈義務感,他採取了一種對一國首腦來說不同尋常的舉動,在就任總統的第一年1977年就簽署了三個主要的人權條約:1月在華盛頓美洲國家組織所在地簽署了《美洲人權公約》,105日在紐約聯合國總部簽署了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翌年,卡特把這三個公約連同已經在1966年簽署的《消除一切形式的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提交參議院徵詢意見和要求批准。卡特這樣做是想要恢復美國在越南戰爭期間喪失的美國在國際上的道德領導作用,也是對國會的轉變作出反應。國會自70年代中期以來“著手把人權問題強加于最高行政當局,運用立法權禁止和限制‘對嚴重侵犯國際公認的人權’的國家提供經濟和軍事援助。”卡特政府雖然支援批准人權條約,但是卡特本人並沒有爲此而全力以赴,他正被巴拿馬運河和第二次戰略武器談判佔據了注意力。此外,卡特政府感到它如果積極倡議批准人權條約可能會付出政治代價,因爲公衆似乎對條約並不關心,他們看不到條約同他們個人利益之間有什麽聯繫。支援條約的人也擔心推動批准條約將使政治爭論重新公開化。這樣,卡特總統時期,政府在使條約得到批准方面毫無進展。

    雷根上臺後,他的政府本身就對國際人權條約缺乏興趣,並不要求參議院對卡特總統提交的四個條約採取行動。不過雷根在1984年競選連任的前夕突然決定支援《滅絕種族罪公約》,目的是想吸引始終支援該條約的猶太選民,這使得參議院對外關係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忙碌起來。儘管雷根是杜魯門總統以來第一個不公開支援批准條約的總統,參議院外委會幾周後就出人意料地作出了建議批准該條約的決議。實際上,從1950年到1985年,美國參議院對外關係委員會曾就《滅絕種族罪公約》舉行過7次聽證會,但最後均無結果。這顯示了在該條約上意見分歧之深,爭論之激烈。

    影響對《滅絕種族罪公約》考慮的一個重要變化是美國律師協會改變了立場,它的改變同國會中潮流的變化同步發生。它於1976年作出決定支援批准該條約,還在同年決定支援《消除一切形式的種族歧視公約》,於1979年決定支援批准《美洲人權公約》和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其成員同其他支援批准公約的集團與參議院司法委員會和對外關係委員會進行了廣泛的合作,推動批准條約。

    保守集團也不甘示弱,他們竭力反對批准《滅絕種族罪公約》,至少要在批准它時附加限制性條款。在1985年的聽證會上,保守的共和黨參議員傑西·赫爾姆斯(Jessel Helms)和當時的參議院對外關係委員會主席參議員理查德·魯加(Richard Lugar)共同動議在批准《滅絕種族罪公約》時附加8項限制性條款。1986219日參議院對《滅絕種族罪公約》進行了表決,以82票贊成、2票反對和12票棄權批准了條約。 參議院在批准條約時接受了赫爾姆斯提出的保留要求,但赫爾姆斯仍然投了反對票。

    參議院附加的重要保留是,“《公約》中沒有任何東西要求或者授權美國採取(如美國所解釋的)美國《憲法》所禁止的立法或其他行動。”參議院對外關係委員會在說明這個保留時說明:“沒有一個條約可以超越憲法或與之衝突。憲法是至高無上的。”此外決議規定,在《滅絕種族罪公約》向聯合國交存批准決議前必須通過一項施行立法。1988年衆議院通過了施行立法,參議院同年10月予以批准。這樣,爭論了長達40年之久的《滅絕種族罪公約》終於獲得通過。

    19918月,布希政府決定推動批准最重要的《國際人權公約》之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50多個支援批准該公約的美國非政府組織爲此而感到振奮。到那時爲止,世界上已經有103個國家成爲該公約的參加國,另外有5個國家,包括美國在公約上簽了字。布希解釋說,該公約所體現的人權原則與美國的人權主張基本上是一致的,批准它有助於美國當前的自由事業,促進世界按美國的人權標準發生進一步的積極變革。1121日,參議院對外關係委員會就是否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舉行了聽證會。聽證會後,參議院對外關係委員會以19票對0票通過了贊同批准該公約的決定,並附加了布希政府建議的保留、諒解和聲明以及赫爾姆斯參議員提出的限制性條款。

    19924月,在參議院舉行的內部會議上對外關係委員會主席克萊本·佩爾(Claiborne Pell)發言說,《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植根于西方民主傳統和價值之中。它保證了與我們的憲法和權利法案相一致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美國在促進和保護國際人權鬥爭中起了領導作用。然而,遲遲不通過該公約有損於我們的記錄,並使人們懷疑我們是否認真地承擔人權責任。批准條約將改變這種狀況。它將顯示我們是認真和真誠地承擔責任的,並將加強我們作爲人權擁護者的聲音。批准公約將使美國參加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監督該公約執行的工作。通過批准公約,我們還可以獲得機會來促進前蘇聯各共和國、東歐和其他民主受到大多數人贊同的地區的民主和自由權利以及法治。”

    此時,美國國內已經形成了支援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強大輿論,大赦國際提出:“我們把美國批准該公約看作美國更全面地進入國際人權制度過程的第一個重大步驟,這對於在全世界促進人權具有最大的重要性。長期以來,美國在國際上促進和保護人權方面的影響和道德權威因美國未能批准包括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在內的一些基本人權條約而被削弱了。”美國聯合國協會認爲,該公約“對於在世界這麽多地區正在進行的民主化進程越來越重要。批准該條約將加強美國作爲人權支持者的信譽”,也“將提高美國影響解釋、應用和進一步發展國際人權法的能力”。耶魯大學法律教授聯名寫信向參議院對外關係委員會呼籲“不應阻擋批准人權條約的全國勢頭”。批准國際人權條約“將增進作爲我們外交政策一個重要部分的人權事業,並將使我們的政府和公民在執行這些條約時起更直接和更積極的作用”。美國律師協會的態度是,“通過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總統採取了具體的和重要的步驟,再一次擔當起作爲在世界範圍內遵守和保護人權的領導的適當角色”。“在這樣一個正在湧現出脆弱的民主國家的階段,我們的國家肩負起必要的道德領導責任,在這些國家中幫助確保人權和法治,是至關重要的。”

    參議院沒有遇到什麽阻力便於199268日通過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隨後衆參兩院先後通過了施行立法。這樣,從1948年聯合國最初醞釀制定《國際人權公約》到1992年,在受到40多年的爭論和抵制之後,這個國際上最重要的人權立法之一終於在當年98日開始在美國生效。然而另一個同樣重要的國際人權法《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至今仍受到美國國會的冷落。

    布希政府還簽署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並把它交給參議院批准。

    克林頓像卡特一樣贊同國際人權標準,他許諾推動通過有關兒童的國際人權條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克林頓的支援下,1994年秋,美國參議院對外關係委員會就批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舉行了聽證會。美國在該公約的起草過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卡特總統于1980717日簽署了這份文件。雖然1990年夏參議院外委會就此舉行了聽證會,但直到1993年,它沒有採取進一步的行動。1993年春季,68名參議員聯名寫信給克林頓總統,要求採取必要的措施批准該條約。

    克林頓批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建議得到了美國律師協會、人權觀察和國際人權法小組等關注人權的非政府組織的支援它們一致要求參議院儘快批准該條約。前衆議員、喬治城大學法律中心的法學教授羅伯特·德裏南(Rorbert F. Drinan)受美國律師協會主席小喬治·布希內爾(George Bushnell, Jr.)的委託在參議院對外關係委員會的聽證會上作證說,應採取行動“幫助確保婦女權利,她們是世界公民的另一大部分,但卻常常被視爲二等公民。”他提出的理由是,儘管在過去的30年中,婦女的權利已得到了極大的改善,但是在美國性別歧視仍然屢見不鮮。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在婦女就業上的隱性歧視(glass ceiling),缺乏對婦女保健需要的研究,不過是少數例證說明需要採取更多的措施來結束這個國家仍然存在的對婦女的歧視。由於受到廣泛的支援,該條約沒有費什麽周折就得到參議院的通過。

    這樣,冷戰結束後,美國批准國際人權條約的頻率明顯加快,批准條約在國內遇到的阻力大大減小,要求美國承擔起對在全世界促進人權的領導責任的輿論已經形成,美國政府對與維護人權有關的國際組織和措施也表現出了更多的興趣。

 五、對美國批准國際人權條約歷史過程的分析

     雖然建立聯合國和制定國際人權公約的設想在很大程度是基於佛蘭克林·羅斯福的“四大自由”的主張,甚至人們通常將其與社會主義聯繫在一起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也體現了羅斯福四大自由中的“不虞匱乏的自由——這種自由,就世界範圍來講,就是一種經濟上的融洽關係,它將保證全世界每一個國家的居民都過上健全的、和平時期的生活”。但是從實踐上來看,美國對設立保障人權的國際法律體系和監督機制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很長一段時期並不積極。

    縱觀美國批准國際人權條約的整個過程,美國對待國際人權條約的僵硬態度逐漸有所鬆動,唯我獨尊的、自我封閉的對國際人權公約的政策逐漸讓位於要求全球普遍一致的人權標準的政策,被動地消極防衛美國人權的做法逐漸被主動地積極向全世界推行西方人權標準的做法所取代。在這一過程中,有兩個明顯的轉捩點,它們與美國人權外交的確立和發展歷程是一致的。

    第一個轉捩點主要産生於國內因素,以1977年卡特政府把在全球促進人權列爲外交政策的目標爲標誌 。自70年代中期以來,美國國內反對美國批准人權條約的理由變得相對簡單,政治方面的論據減弱了,法律方面的論據變得相對突出。雖然擔心批准國際人權條約會導致減少美國人的基本權利和導致聯邦政府侵犯州權仍然是首要原因,但共産主義的威脅已不再成爲反對人權條約的主要理由。相反,人權已經被用來作爲在冷戰中對抗共産主義勢力,尤其是蘇聯的有用工具。這樣,原先所強調的主權至上,在觀念上逐漸被人權高於主權的論點所代替。下表所列出的反對論點在19531979年的排名顯示出,擔心批准條約會提高蘇聯共産主義的影響這樣的政治因素,從原先排名第4位下降到第8位;而擔心減少基本權利和侵犯州權這樣的法律因素始終名列榜首(見下頁表)。

    第二個轉捩點主要是由一個國際因素——冷戰的結束引起的。美國抵制國際人權立法中的冷戰政治因素逐漸減弱,人權更進一步被看作是美國在全世界推行民主的工具。不過,追求民主雖然受西方道德和價值觀的驅使,但由於在對民主的判定中不可避免地包含著政治因素——所有共產黨國家都是不民主的和不尊重人權的,所有西方民主國家都是民主的和尊重人權的,因此除法律因素之外,政治因素仍然在美國對國際人權公約的態度中起作用,政治因素和法律因素仍然不能明確劃分開來。

    從近半個世紀以來美國批准國際人權條約的過程來看,還可以對其基本的人權觀念和對如何在全世界促進人權的看法作如下歸納:

關於反對人權條約的論點的分析

〈文長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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