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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絲柏客大律師談什麼才是真正的「專業討論」──什麼是「假法律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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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土‧‧‧郭譽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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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2)

桃麗絲的家
泥土‧‧‧郭譽孚

泥土貼出此一比較文──

是由於拜讀精通法律又寫得漂漂亮亮詩文的絲柏客大律師,最近貼出的一篇「馬英九的難題」被選為聯合新聞網首頁文章,拜讀之後頗有異議;然而,藍綠之爭實在太沒意思,聯網能容忍綠營喉舌,也是胸襟開闊,美事一樁;

泥人無意生事,只順道轉往大律師的部落格拜訪;才知絲大律師在部落格世界地位崇高,竟是自己失敬已久,真是慚愧。

然而,豈知經泥人細心拜讀大律師兩篇重要文章之後,十分驚訝大律師專業能力怎能如此?!

請看絲大律師──

 一面其強調專業的「立場與專業──我們對於政策需要更多的辯論」

一面再看其行文極不專業、跡近誘導網友誤解的「也談談集會遊行法報備制」2006/10/24 11:01

由於該兩文是不開放拷文的,謹此辛苦地一字字打過來──請關切的朋友比較──

台灣的遊行採報備制,集會遊行的時間和次數將不受限制;不守法的團體不必再擔心集會遊行不會被許可,在被驅離後,一樣會再回來長期佔據馬路公共場所;長期干擾民眾的安寧。‧‧‧」

「以後安份守的公民,上班隨時可能碰到游行佔據大馬路的群眾,因而遲到影響考績;在學校上課的學生隨時可能會為遊行喊口號而影響學習;考生隨時會為遊行的阻礙而影響進場考試‧‧‧」

https://city.udn.com/v1/blog/article/article.jsp?uid=grotius6033&f_ART_ID=506002

請問,真的是這樣嗎?近年來民眾要求的「集會遊行報備制」,就是這樣的嗎?我們發表過『立場與專業----我們對政策需要更多的辯論』專文的絲大律師的專業認知這麼有水準?

我們請城邦網友讀讀看下面有相當專業水準的團體與個人的專業建議──政大教授廖元豪的建議案及「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的建議案──比較一下──想想這和我們絲大律師的差別是什麼道理???

一,個人的法律專業──

檢討集會遊行法乃當務之急     蘋果日報2006.09.29 廖元豪文

 從施明德主導的反貪腐運動、九一五遊行、九一六挺扁集會,以及全國各地風起雲湧的各種相關靜坐示威事件,凸顯了街頭運動的重要(或危險),更使得修改或廢止「集會遊行法」成為迫在眉睫之事!

  「彈性」未用於護弱勢

   我們清楚地看到,在這些事件中,集遊法像麻糬一樣,隨著警察機關與市長之好惡彈性地准駁人民的申請;也同樣彈性地決定警察是否要出手制止未經許可甚至帶有暴力的集會活動。「彈性」本身或許沒錯,但可悲的是:這些「彈性」從來沒有被用來疼惜、保護弱勢團體、社運組織;而只對媒體光環凝聚的政治運動表現其「寬容」。數以萬計的人經許可後在原則禁止集會的凱達格藍大道靜坐,林義雄宋楚瑜等政治人物在禁制區前聚眾靜坐未被警方舉牌驅散;但環保教改樂生自救等民間團體的抗議活動,即便其規模與衝擊遠小於政治活動,依然會被「鐵面無私」的警察強制驅離,並且遭到約談起訴判刑的命運。這個集會遊行法是怎麼回事?

   難道,憲法保障的集會自由,是專門保障「大官」或「大事」的嗎?當然不是!誰需要上街頭?集會遊行對地位穩固的上層或中間階級,或許是一種plus,是個可有可無的東西;但對沒有傳播資源又弱勢的「基層異議者」(少數族裔、性少數、樂生病患、貧窮階級、外勞…),卻是不可或缺的機制。限制或剝奪「基層異議者」的集會遊行權,形同剝奪其做為平等公民的主權者地位—唯一的有效「參政」管道沒有了。

  現行「許可制」太嚴苛

  但在現行法的「許可制」下,即便是五人、十人、二十人聚集到政府機關前和平請願,全未阻礙交通秩序,也得低頭向他們抗爭的體制之一「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否則就要面臨被鎮壓的命運。而「違反解散命令」就當然構成刑罰要件的規定,一方面過於嚴苛而構成了寒蟬效應,同時更給予警方極大的裁量權,實際上等於讓警察人員全權決定示威者的法律責任。但警察的訓練與職業傾向偏重於「法律與秩序」而欠缺「保障非主流異議者」之觀念;加上國家賠償法很貼心地免除公務員「過失違法」的國賠求償責任。現行法有什麼「有效機制」能夠提供警察人員保障弱勢集會權的誘因?

 

  事實上,許多多年來深受集遊法荼毒迫害的社運團體,早在反貪腐運動之前,就已經組成「集遊惡法修法聯盟」,探討如何修法。他們的主張之前也已獲得立院跨黨派委員的支持。只是倒扁運動一起,原先全力支持、慷慨激昂的綠營立委卻似乎變得沈默以對。

   因此,眼前是個修廢集遊法,同時檢驗政治人物的好時機。真正站出來支持大修或廢止集遊法的立委與政黨,社運團體願意給予正面評分;而原先支持但現在又退縮的政治人物,不過跟龍應台一樣,又是一個對「集會言論自由」葉公好龍的例子而已。

 (台社成員,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美印第安那大學布魯明頓校區法博士)

二、團體的法律專業──

「國家政策研究文化基金會」之建議

中華民國九十 五年八月九日 

我國「集會遊行法」(以下簡稱「集遊法」)於七十七年訂定、民國八十一年及九十一年修正,部分條文並於民國八十七年經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445號)。近來政府對人民集會遊行動軌以優勢警力驅離或逮捕相關人士,引發社運團體不滿,進而要求完全廢除集遊法,以下謹就修法方向提出建議:

壹、基本立場建議

一、 法制面:不宜廢除集遊法

近來部分社運團體要求廢除「集會遊行法」,以符憲法保障之集會結社自由以及言論自由之精神,惟前開大法官會議已肯定本法之合憲性,且西方先進民主國家在保障相關權利同時,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亦皆以法律給予適度之規範,故似不宜主張完全廢除本法。

二、 政治面:集遊法宜鬆綁,給人民更大之集會、遊行自由

當前各政黨為修補與社運團體之關係,並營造「改革」形象,而呼應社運團體廢除集遊法之要求,如未支持廢除該法者,則勢將被攻擊為「反改革」,亦即在政治實務方面,各政黨均受到社會上要求修改集遊法的壓力。故集遊法雖不完全廢除,卻應進行大幅度之修改,以給予人民更大之集、遊自由。

三、 基本立場建議:「集遊鬆綁、合理修改現行法律」

目前似可就目前集遊法中遭批評之部分進行修正,包括:

(一) 集會遊行採「許可制」不僅有違憲之虞(奥地利已於1963年宣告對集會遊行採「許可制」為違憲),且與西方先進民主國家採「報備制」之通例不符。

(二) 集會遊行禁制區之限制過嚴,不利於民眾表達意見

依第六條之規定,集會遊行不得在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國際機場、港口、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及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週圍舉行,但集會遊行主要目的之一,即在於向相關單位表達意見,若禁止民眾在其周圍集會遊行可能損害民眾表達意見權利。

(三) 現行集遊法對於集會遊行之「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給予警察過大之裁量權。

(四) 集遊法在性質上屬行政法,惟現行集遊法對於若干違法之行為科以刑責,雖屬立法自由形成範圍,不致違憲,但似不恰當。

(五) 集會遊行禁止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已被宣告違憲,相關規定宜予修改。

貳、修法方向建議

一、 現行集遊法之「許可制」宜改為「報備制」

 (一)人民之集會遊行改為事前報備,不必經主管機關許可。

(二)報備時間可考慮縮短為72小時前報備即可。

(三)報備方式宜因應科技之普遍性,接受以傳真、電報、電子郵件等方式,送主管機關報備,不限於傳統郵寄或親自送件之方式。

二、 禁止集會遊行之區域宜放寬

現行集遊法對禁止遊行區域進行限制雖未達違憲之程度,但參考各民主國家之規範,仍不免限制過嚴。故建議放寬禁止集會遊行區域之限制,僅規定聚集群眾在聚集場所前留一適當通道,並嚴格維持現場秩序,使該機關之工作人員能正常進出辦公,即可舉行集會、遊行。 

三、明確規範警察進行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之條件,限縮警察裁量權,減少不必要之爭議

(一)明確列舉警察執法標準:建議修法明確列舉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之條件,減少執法可能產生之爭議。

(二)要求報備可要求集會遊行報備時應詳細提報該次遊行集會之進行方式及細節,例如,地點、路線、使用器具及數量等,若有違反報備內容,則屬違法,警方始得加以取締。 

四、違反集會遊行之罰則回歸「行政罰」

違反集遊法之罰則可考慮以行政罰之方式處罰,其他涉及公共危險、公序良俗、誹謗、妨礙公務等情事,依其情節始由刑事相關法律論處。 

五、可考慮刪除第四條「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規定,保障人民表現自由

    大法官釋字第445號解釋已宣告原集遊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依據該法第四條規定不許可「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集會遊行之條文為違憲,以符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故建議刪除該條文所依據之規定(即,第四條:「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比較之後,您是否覺得「真正法律專業」與「虛假法專業」的差別已很清楚了。

絲大律師的錯誤是否也就很清楚了?! 

 

 

 

 

 

 

 

 

 

 

 

 

https://city.udn.com/v1/blog/article/article.jsp?uid=grotius6033&f_ART_ID=703462



本文於 修改第 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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