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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父思想中自由之理論體系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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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土‧‧‧郭譽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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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半歌聲( 咖啡情誼)

在國父思想中

自由之理論體系試探

 

尚望同志讀者,本此基礎

觸類引伸,匡補闕遺,更正條理

──講演本三民主義     自序

 

壹、自由的概念

一、  自由概念的共相及其分殊

 

「自由」究竟是什麼?這是一個人類文明史上,幾乎所有思想家都重視的問題──據外國學者的統計,它至少有兩百種以上的定義──當筆者決定撰寫本文之後,所首先面臨到的也正是這一個問題;面對前人林林總總的看法,我們都不能滿意。回看    國父對於「自由」只不過一個簡單的定義,那麼究竟我們應該如何處理這一個重大的問題呢?

也就是,儘管當年孫先生曾對於「自由」一辭提示:「簡單言之,就是每個小單位在一個大團體中,能夠活動,來往自如,便是自由」,但是,對於這一個在人類歷史中不斷發生作用的重要概念,他這極為簡單的定義,是否已足夠我們充分掌握這個重要問題?我們是否有進一步深入探討的必要?

在此,我要建議大家採取以「務實」的態度來考察這個問題,也就是使用孫先生在民權主義第一講中所強調的「宇宙間的道理都是先有事實,然後才發生言論,並不事先有言論,然後才發生事實」與民生主義第一講中所強調的「一定要靠事實,要用科學的方法去研究清楚,才可以做得到」共同態度,於是,透過人類近代爭取自由的「自然法時代」 、「功利主義時代 」、「理想主義時代」三個階段〈註1〉,我們所體會「自由」這一名詞實際內涵的真實變化──原來,「自由」確是在不同的時代中有著不同的特殊內涵──換言之,何以孫先生對於這一個重要的概念只是「簡單言之」,而不做明確的界說,我們乃可以想像他並不是順口或順手為之,並且,這也導致了我們對於孫先生不對「自由」做任何明確定義的態度,可以有理由把它所揭櫫的「自由」,視為一個永久等待著群體和個體來充實的概念。

也因此,筆者以為,我們擱開國父所曾使用的簡單定義〈註2〉,就像 國父親筆修改民生主義時的精神相似,即是一種以簡馭繁,避免玄之又玄的方法〈註3〉,同時,也只有體會前述「自由」的這種概念性,「自由」,才能呈現出它隨著時代變遷而轉化的特性,以及它在個體間個別差異下的不同表現。

前面,是我們經過事實和理論的契合,而在「共相」方面對於「自由」的把握,也是我們處理「自由」這個概念的第一步工作。

下面,我們也應該將這概念裡的「殊相」加以必要的剖析。這種殊相的形成都是由特定角度觀察、判斷而得的:一般就形式和實質相距離的角度上看,則有所謂「形式的自由」和「實質的自由」 ,前者指「不能實現的自由」,後者指「實現自由本身的自由」。依內容的性質看則可分為:「人身自由」 、「思想自由 」、「言論自由」 、「出版自由」等,依自由的場合而分,則又可分為三:其一、專注在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其二:是指人類內心意志所遭遇到的狀態。其三、是指一種道德修養上的境界。〈註4〉前三種分法、以第二種為最常見,第一種太簡單,第三種則是最完備的了。但是,這幾種分殊的方式都未能把握到自由概念的糾紛所在;只有孫先生在民權主義的分殊形式裡才把握到了這個核心。 國父將「個人自由」和「團體自由」並舉說,「中國革命之所以失敗,是誤於錯解平等自由。因為大家都是為個人爭自由平等,不為團體去爭自由平等,只有個人的行動沒有團體的行動,所以團體便為自由平等思想所打破,不久就無形消滅」。〈註5〉由此,我們不但發現其他的分殊,幾乎都能被這種分殊所取代,並且,他在每一分殊所依恃的都是有著其各自一定的客觀條件的──以強調「團體自由」言,只在「大家都是為個人爭自由平等,不為團體去爭自由平等」的狀況下,才有這樣區分的必要。

     

  二、自由概念之綜合與發展

 

上節提到 國父在「自由」的概念上分殊出「個人」和「團體」兩種自由,一般學者論述到自由問題時,幾乎也大都提到了這樣的區分,但是他們常有著把「個人自由」和「團體自由」強分為二,而使兩者之間形成根本的對立,忽略了上節所提及的「客觀條件」,結果,就形成了主張個人發展者始終都排斥著團體的自由,主張發展團體力量的,永遠有意的摧毀個人的自由。這真是一種不幸的狀況──尤其當某些人竟然把 國父的團體自由和個人自由也任意的對立起來時。我們應該指出, 國父那些主張所敘述的,都是為了不讓革命力量被自由平等思想所打破而說的──並不是要把個人的自由完全隸屬在團體自由之下;所以, 國父說:天賦自由,縈想已夙。祈悠久之幸福,掃前途之障礙,懷此微忱,久而莫達。」〈註6〉「在一個民族之中‥‥給人民全體以完全之自由~」〈註7〉「確定人民有集會、結社、言論、出版、居住、信仰之絕對自由」〈註8〉由此,我們不但可以肯定了國父在這個分殊上所取的相對態度,並且也可以感到,他「為 了」革命力量的成長而做出的分殊,可稱之為由「有用」的角度而來的分殊──這一角度也是先生所重視的另一態度,在民族主義第三講所強調:「大凡一種思想,不能說它是好不好,只看它是合我們用不合我們用,如果合我們用便是好,不合我們用便是不好」就是──這樣的分殊在和前節的比較和綜合上,可以說是根本是合一的,是有殊而無分的概念。如此,我們才不僅還原了這個概念中虛架的部份,也緊握了它深契人世的實際部份。

 但是,前述所及,在博大精深的國父思想中,卻仍不是最重要的部份, 國父的自由概念所發展的頂峰,筆者以為,應是對於「個人自由」和「團體自由」間對立關係的徹底克服;這是筆者閱讀國父關於權能區分的學說而得的看法。筆者以為:國父在權能區分上說:「是要把權與能分開,人民對於政府的態度才可以改。」〈註9〉這權和能,正可以視為「個人自由」和「團體自由」的另一種表現,因而,所有國父關於五權憲法中權能關係的敘述,都可能成為我們這裡的註腳。 國父所說:「政治裡頭有兩個力量,一個是自由的力量,一個是維持秩序的力量‥‥有這兩個力量,好比物理學中有唯心力和向心力一樣,總要兩力平衡,物體才能保持其堅固安定之平衡狀態。」〈註10〉「兄弟現在所講的自由同專制這兩個力量,是主張要雙方保持平衡!如果物體是單有離心力,或者單有向心力,都是不能保持鞏固安定常態的」〈註11〉「孟子說: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於人。要打破這兩種人事階級,未嘗沒有方法‥‥」〈註12〉、「四種直接民權,便是這架大機器的四種直接掣扣」〈註13〉「人民管理政府的動靜,要有四個權,就是要有四個節制,要分成四方面來管理政府,政府有了這樣大的能力,有了這樣多的做工門徑,才可以發出無限的威力,才是萬能政府。」〈註14〉在以上冗長的引述裡,表面上,我們所看到的只是一個政治學上的發明,但是我們也可以這樣深究:「權」即是個人為維護他們自由意志的一種表現,「能」則是團體為發展公眾意志而有的力量; 國父對於「權」和「能」由區分而到分工合作,相互平衡進而達到萬能政府的說法,在筆者看來,等是整個地呈現了「個人自由」和「團體自由」相互平衡發展的最佳模式。在此一徹底的克服過程中,一面是行政權和司法權對個人的束縛、一面是考試和監察對於團體的束縛,而我們所熟知民權主義中「聰明才智越高應該服千萬人之務」的「服務」觀念在「自由」的概念中發揮著比傳統文化中「隨心所欲而不踰矩」更為崇高的觀念;這真是一個不凡的發展,筆者以為,在這樣的發展下,我們才能了解國父所標示的「自由」;在此,我們才能綜合而得到國父思想中所到達的高廣境界。

 

貳、自由的實際

 

    在第一部份,筆者已經直捷地就自由的概念做了一個抽象的探討,接著,以下要探討的部分是用來填充這些抽象概念的具體問題,即:自由的表現和自由的功用。

 

一、自由的表現──志願與天性

 

任何的抽象概念,通常都是必須有它的實際依歸的,自由所表現的實際,一般說來則是以一種意志的形式呈現在日常生活之中,並且是人類生活裡不應缺少的要素,所以 國父所說:「學問志願,兩種並行,有學問而無志願,不徒無益,而反有害‥‥」,〈註15〉正是強調這種意志的表示。所謂「志願」,是人類心中所響往,經過了理性思維的客觀處理而形成的想法。它是不同於幻想的,它需要有一個依據著本身實際環境而樹立起的標的,並且,為了促成標的實現,人類會自動地增進本身的條件,改變實際的環境。人的自由,就正是表現在這種樹立自已的志願和實現自己志願之上。國父所說:「彼時學生諸君,當初來東時之志願,未嘗不是想求大學問,……因國家危險景象,日益迫切,不忍死心塌地,消磨銳氣於學問下,只得將求學之心,暫時拋開……。」〈註16〉就正表示了國父所說的「志願」是異於他人偏靜態想法,國父所主張的,是植根在實際環境中,可以隨著理性的體認和判斷而變更的「志願」。

前面,我們提到「自由」是一個永久待著群體和個體來充實的概念,筆者以為「志願」即正是使之充實的主要條件;由此,我們乃能進一步的了解,國父對於「自由」,雖然和近代自由主義者相同的強調:「大多數人享大幸福」,但是,國父的「自由」概念所涵蓋的卻更廣,更深的理由。這種不斷充實和發展的特質──不僅已然包含了所有自由意志的最高表現,並且也等於表明了志願本身的變動,就是在充實「自由」中的人生意義。而也就在無形中攫住了西方著名意志哲學家叔本華所敘述的:「當某種外在原內或是內在傾向,突然從永不止息的意志洪流中,把我們撈上來,同時,從意志的奴役解救理智時,我們的注意力.便不再指向意志的動機,而把握事物,亦不再為事物與意志的關係所束縛,如此,我們便能撇開個人的利害觀點,脫離主觀‥‥」,〈註17〉也解決了前述論及自由概念時三種場合的根本歧異。

此外,我們要討論的是天性。一般人把自由看成是人類天性無拘無束發展的狀況。把天性看成自由的第一要素。所以,作為十九世紀偉大思想家的穆勒,〈註18〉在他論自由的書中還為它特設了一章,但是,細察起來,穆勒的敘述是不夠的──他直接討論著個性發揮與自由的關係和界域,而沒有能仔細地觀察個性。反之,我們來看國父的剖析吧!「所以,人的本源便是動物,所賦的天性,便有多少的動物性質。換一句話說,就是人本來是獸,所以帶有多少獸性,人性很少。我們要人類進步,是在造就高尚人格,要人類有高尚人格,就在減少獸性,增多人性。」〈註19〉,同時,國父由這樣的看法而進一步推論:「依進化的道理推測起來,人是由動物進化而成,既成人形,當從人性更進化而入於神聖,……必當消滅獸性發生神性……」〈註20〉,明顯的,國父將「天性」代替了「個性」的說法,天性的進化觀代替了頑強抵抗群體的個性理論,國父的「天性」觀實在是比穆勒的個性理論更能符合於實際的人性。這應也正是國父所以能不囿在一般自由主義者所及的範圍──始終只討論「自由的限制」── 國父乃能不斷地提出「犧牲以求幸福」的積極看法。所以,穆勒雖因他自由主義者的良心作用而最後也只能傾向於社曾主義,但是,國父卻能進一步地說出,「就是因為世界不好,我們的的環境不好;我們要改造這些不好的環境……人們才可以得安樂,我們的子子孫孫才可以長享幸福,」〈註21  〉「你們就是被敵人打死了,也可以.陪喪黃花崗,留名千古,如果不然,你們將來死了之後,不但是不能陪葬黃花崗,萬古流名,就是現在活在世上,也沒有人知道。」〈註22〉,由此,我們就更能體會到國父在此提出神性所具備的意義,這「神性」,應該不僅是有著耶教的「愛世人」的意涵,也是佛陀的「普渡眾生」,更是希臘神話中普羅米修斯的盜火給人──把文明給予人類的意義;並且,它是世俗的,是精神和物質兼顧的,而不是天國的,或正因此, 國父才會有「元勳公民」的主張,而以追求人群的共同幸福做為目的。也唯有如此的「神性」,〈註23〉國父的偉大理想乃能在現世中逐漸進展和實現。

 

二,自由的功用

 

前面,我們已就「自由的表現」,討論了 國父思想中一。自由的實際問題」。接著,我們要討論的乃是它的另一方面──功用──包括了進步和責任。

國父說:「二十世紀之國,當含有創制的精神,不當自謂能效法於十八世紀成法而引為自足。〈註24〉「政治運動是政治運動,經濟運動是經濟運動‥‥都隨著人文進化的大潮流,自自然然的進步,……」〈註25〉正顯示了進步在國父眼中的地位。甚至。我們可以說國父對於進步的看法是和西方進步主義者相似的。但是國父對於進步的觀念和進步主義者的成長觀念卻不相同,他的進步是有目標的,是以實現三民主義,建立莊嚴華麗的新中國做標的。而在進步和自由的關係上,國父的看法則是類似西方的自由主義者所說的:「有時稱為自由精神,有時稱為改進精神‥‥然而進步的原則,不管它所表現的是愛好自由或愛好改進,都與習慣的權勢不相容,至少都必須要從那一束縛中解放出來。」〈註26〉「改進的唯一可靠和永久的來源是自由,因為有了自由,有多少個人就可能有多少獨立的改進中心。」〈註27〉,國父則說:「湯武革命──也都是求人民的幸福,所以人民便能夠自由去發展思想,便有思想去求文明的進步。到了後來,政府一天專制一天,不是『焚書坑儒』,便是『興文字獄』,想種種方法去束縛人民的思想,人民那裡能夠去求文化的進步呢?」〈28〉,比較之下, 國父是傾向於政治形態的看 法,穆勒是由個人和社會的關係來看,但他們對於「進步」的要求則一,體驗則一;所以 國父曾說:「中國數千年前本一強大之國,惟守舊不變,故不及歐美各國之盛強。」〈註29〉由這種種,我們可以見到國父思想的「自由」之中,也必然深蘊著進步的概念,而這進步的形成就正是自由的重要功用。

接著,我們要討論的是責任;國父對於「責任」也是十分注重的,並且,責任還是今天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徵之一,它和自由之間的關係,通常只在哲學家們的討論中才被重視,哲學家的推論發現,如果人類不能自由,則所謂的「道德責任」如何才能成立?人如果是處在環境決定論下,人豈是應該擔負責任的;而人類之間沒有相互遵守的責任是哲學家的良心所不敢想像的。因而,哲學家在這個關係上所倡導的律已主義自由論,正可以完全標明了責任在自由概念中的重要性。

但是,西方的重要思想家們〈如穆勒〉只在個性自由發展的失敗結果上才談到「責任」;他們的說法都不能和國父在言論中所把握的「責任」:試看所指出「從前專制政體,權在獨夫;今日共和政體,權在國民,我中華民國謀完全建設的方法,全賴我四萬萬同胞組成一個完全國家,故我等民權愈大,責任亦隨之而愈重。」〈註30〉國父並且直接地指出了自由和責任相遇合的狀態:「共和與自由,全為人民全體而講。至於官吏,不過為國民公僕,受人供應又安能自由──蓋人民終歲勤動,以謀其生,而官吏則為人民所養,不必謀生。是人民實共出其所有之一部,供養少數人,代彼辦事。於是在辦事期內,此少數人者,當停止其自由‥‥倘此少數人而欲自由,非退為人民不可。自由之範團本寬而在勤務期間則甚狹。」國父所說的「責任」,在前面的引述裡,完全沒有停在穆勒那種消極的責任觀上,而是在互助的共生的觀點上提出的積極看法。由此,雖然,國父確強調過黨員、軍人、官吏、學生的自由問題,而在對於國父整個自由理論的了解上,我們應該確立責任在自由中的地位;把責任的觀念和各自的職分連繫,推廣到所有的人的職份上,而職份上的責任,才是使自由發生變動的真正條件。此外, 國父並沒有仔細地提出過自由與責任,但是,筆者以為我們可以由 國父提出的「民主集權制」來說明──在這國父民國十三年為「從新擔負革命的責任」而確立的制度上,蔣總裁曾說:「總理確立民主集權制度,以為黨的組織原則。在一個議案或問題來經決議以前,都可自由討論。在表決的時候每一分子都有表決權,都可舉手或投票表決。到了決議成立以後,那少數只有服從多數了。」〈註32〉就在這制度上,顯示了 國父思想中個人自由和個人責任的安頓,以及團體自由和團體責任的肯定。 

 

                                                                         

結論         

關於國父思想中,筆者所感到的自由之理論體系,已略如上述,本文所討論的,限於時間與篇幅之限制,仍有一些問題,未能提出做充份的討論,例如濫用自由,逃避自由的情形,以及國父如何以民權觀念加以解決,也是值得探討的問題,如今僅就前面所敘述到的「自由」之各方面而言,筆者以為:或許有的學者不會同意這樣的看法;但是,自己仍願在此強調自由應該視作一個不斷被人類充實和發展的概念,而「自由」所由表現的志願與天性,以及和自由連帶而來的進步與責任,都是我們考慮自由時所應同時考慮到的。

筆者以為,唯有在這樣一個相互關連的體系中,我們才能充分地體會一個思想家在「自由」上的觀照;而國父在自由的概念上,筆者所感到,最重要的──推動了國父自由觀進入「博大精深」的領域中的觀點──就是在本文中所提到的,對於概念在「務實」和「有用」的表現。而這樣地把握國父思想中的每一部份,筆者以為是最重要的;也唯有如此,今天的學者才有能力真正負起國父所說:「學者對於社會,對於國家負擔有一種責任,現在學者底責任,是在要中國進步」。也唯有如此,我們才能在未來建立起一個我們理想中那莊嚴華麗的新中國。

     

 

附註

1〉河合榮治郎著,高叔康譯,自由主義的歷史與理論,中華文化出版事業委員會,1955年印行。

2〉民權主義第二講。

3〉慶祝 國父百年誕辰紀念時印行之國父書傳。

4〉同註一。

5〉革命成功個人不能有自由團體要有自由,十三年。

6〉臨時大總統布告各友邦書,民元年。

7〉引自崔書琴著,三民主義新論,頁144

8〉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民十三年。

9〉見於民權主義,第五講。

10〉五權憲法;民十年。

11〉同前註。

12〉同前註。

13〉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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