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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感化與同化的再奠基〈1919~1932〉 第二節、「再奠基」, 當時我台灣社會生活的實際 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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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土‧‧‧郭譽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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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感化與同化的再奠基〈1919~1932〉

第二節、「再奠基」, 當時我台灣社會生活的實際

日殖時期我台灣教育政策「再奠基」的契機,如前述,是在1919年的「朝鮮統治大失敗」,明石總督羞愧病死後才出現,是以1920年的共學制試行而後變革的。 在此後,1921年,早有原敬首相被刺死事件;1922年,日本共產黨成立;1923年,有東京大地震之後的殘殺朝鮮人、中國人與無政府主義者大杉榮家族被甘粕大尉殘殺事件,竟致日共被迫解散;此後社會運動明顯被威嚇彈壓,但並未止息;經1925年,官方頒佈「治安維持法」與「普通選舉法」做為抑制與疏導;1926年,日共再建大會中激進派的福本主義抬頭。1927年,日本發生金融恐慌,社會動盪加劇。 1928年,針對動盪的局勢,該年底,初即位的天皇頒下了「社會教化詔書」 。

在高度不安中,1930年,則由前及的「三月事件」開始,經過同年的濱口首相被右翼所刺,和「十月事件」 ,到1934年的「士官學校事件」 之醞釀,至1935年,應該代表民意的國會竟接受軍方與右翼的「國體明徵」 的決議,打擊所有不利於傳統「國體論」發展的學術團體與學者,讓他們都受到種種強烈的禁制。 是在這樣的大環境中,先有1931年的九一八事變,後有1937年的蘆溝橋事件──本期中,日本國內社會的走向是如此地被虔信「國體論」的法西斯主義者日益嚴密地掌控著。

我們島上該「再奠基」工作是否受到了怎樣的影響? 國體論高漲著「神裔者」的自大,對中國人除了蔑視,還是蔑視;由「三月亡華」 ,「六月亡華」之類大話可知。但其影響於我台者為何?

相對於上述官方當局的作為,本期間我台灣社會的實際,由於社會情況日趨複雜,我們將之歸納為「縱容惡質的社會問題」、「社會的覺醒」、「政治運動的興起」、「再奠基期間社經情況」四方面考察:

其一、縱容惡質的社會問題

三、 不公平的業佃惡質關係

受雇者與雇主之間的關係,雖然本來不易消弭其衝突,要說完全客觀公正確實不易;但是,業主與佃農關係之不平等最容易在地租問題上顯示出來;官方如果不能在其中適度地加以監督、管理,必然造成很多的社會問題。雖然本期間官方在我「台灣文化協會」的社運壓力下開始有正式所謂「佃耕制度改善事業」 ,但是事實上,由於其成員不僅全是官派,完全站在地主利益方面 ,甚至有警察出面代地主收租的情況;因而,雖有該「改善事業」,進行了不少文書上的規章與報表作業 ,佃農仍居於極不利的地位;史實中,一面是不乏所謂:

「父親原為佃農,處處仰頭家鼻息。為著生計,佃農要向頭家租地,需取得其歡心,致使佃農間競爭異常激烈。例如,為著獲得承租權,佃農會向頭家進貢;但是其他佃農也會竭盡所能,冀求『頭家』首肯。……其中約六成半繳給頭家做租金。……頭家以土地……坐享其成,生活收入相差非常懸殊。…若碰到『歹年冬』,佃農仍然要依約定分毫不差地給頭家六成半稻米。然而,收成又沒那麼好,只能向頭家借糧,藉以維持生計……明年若還不了,便延到後年、大後年,甚至終生舉債度日,永不翻身。」

這時候,對於業佃間的私權糾紛,官方所採取的不是尋求合理的處置,而是:

「日本人為了貫徹『工業日本、農業台灣』的基本政策,千方百計禁止台灣同胞經營任何工業。因此,一些有錢的台灣同胞只能把資金用在購置田地方面……為鼓勵有錢的台灣同胞專心去當地主,就派員警協助這些地主,去催收地租。……」

當時的情況常常是──多年前,李登輝先生曾經向日籍訪問者如此描述其家族經驗:

「本人的老家以及內人的娘家都是小地主。童年的時候,曾見佃農帶著雞、鴨到家裡來拜託家父:『明年仍然把土地租給我,讓我種那塊地吧』……如家父面有難色,他們就轉向家母央求,流著眼淚拼命地拜託……」

據稱,因此,當年佃農的處境極差;儘管通常較合理的租約裡,租金約為一年兩季收成之半,其實其契約條件是任由地主委託代書寫的;佃農只有本人與連帶保證人蓋印而已,絕對沒有任何意見。這造成佃農之間的競爭,於是不僅每逢端午節和中秋節和農曆年要向地主送禮;大地主往往有佃農數人,或數十人,常常因此批評比較禮貌與厚禮,因此更使佃農貧窮加負債。

而這種處境延伸到學校裡,則造成了下述的情形:

「我們佃農子弟上小學時看到地主之孩子應先行禮,表示客氣拍馬屁,怕其小孩回家向地主打我們的小報告……」

四、 沒有出路的地主資本家

在日殖時期,我台人在日人的宰制下,存活的空間極為狹窄,農民固然深受體制內外的多重剝削,因而,我們在前面給予高度的同情;現在來看地主階級的處境,在過去我傳統社會經濟的自然發展中,會有錢莊業可成為他們自主進取的途徑,那就是一種金融資本的初級型態;日殖時期,這種機會幾乎消失了。

只有在1904年當局消滅大租權之後,獲得公債的地主資本家巧遇日俄戰爭的動盪,在日人風傳俄艦將攻台而紛紛逃離台澎,以致社會顛沛之際,當局為安定時局而允許地主資本家以公債出資成立銀行 ,分出了一些從事金融事業的機會;此外,地主資本家除了繼續其剝削佃農的事業外,他們只有買賣土地的交易可做,否則簡直絕無出路;日人稱之為「貸地業」。

然,以上及的彰銀為例,它當年可以一枝獨秀,其實只是運用了中部民族領袖的聲望為招牌,與其人脈為管道,但真正的管理者乃是日人,台人最多只是大股東而已;在日殖時期可說所有產業莫不如此。

當時的史實是,1911年,官方特頒「本島人、清國人不得使用會社的名稱」之法令,換言之,我人所組成的企業就不能受到相關「會社」法令的保護;要到發生了嘉義銀行倒閉之類社會事件 後的1922年,才頒佈「有關施行於台灣有關民事商事之法律」,也就是才有商法對於我台人企業之適用;然而,在「工業日本、農業台灣」與過去日本資本家已經佔盡先機,及當局惡性干預的情況下,我台地主資本家雖想離開剝削農民的場域,也很難有適宜的機會。

這自然維護了前述的業佃矛盾,也造成我台當年民族運動的分化與弱化。 這是當年我台地主資本家共同的苦悶。 以1904年出生於高雄後勁的余登發為例;家中擁有六、七甲田地,以農耕與養豬為業;家境應屬寬裕;但由於稅負很重,家中需要人手;雖法定7歲就應入學,他卻因而直到1914年,11歲時,才能進入公學校;他到1920年畢業,順利考進台南商業專門學校;但因無錢繳交學費而家中抵押田地籌款。其傳記中稱:

「擁有7甲地的農民,仍無法供給子女就學,反映出當時怎樣的經濟衰微與農業不景氣。」

我們的傳記作家可能太草率,沒有做好功課,一般讀者很難知道當年7甲的意義;查閱史料,1920~1921年,我台灣農戶的平均耕地面積只有1.633甲 ;試想這是個平均數字,顯然大多數人的耕地應該比這個面積小很多吧;他們該怎樣過日子? 另,以前章曾提及的,1913年出生的台南企業家,不知何故被留日學者惡搞的吳修齊為例,我們前已提及其家以「耕讀傳家」,據其自述,到1926年 ,其家中與社會情況是

「我們在村莊裡頭是小地主,算是不錯的。小時候,大多數人住茅草屋時,我們家已住有簷瓦屋了,還養了好幾頭牛,也有牛車。……我們窮,人家比我們更窮。」

「記憶中,至我國小畢業,土地沒什麼變動……父親……在鄉裡算是個知識份子,但一樣務農兼漁撈……我父親亦常常生病……入不敷出……就算要賣地也無對象,因為大家都窮。」

當年,我台人著名的大東信託公司,就是在1926年底,由出身地主階級而留美學習金融經濟的陳炘與中部民族領袖林獻堂等創立於台中的;陳氏雖然有專業,但當時島上尚無信託法適用,雖一再向當局要求施行該法,當局不理,其營運更受到當局的嚴重干擾與刁難 ;要到1944年,島上才實施該法,但同時已迫該信託會社與其他信託會社合併;可以為例;而其服務的對象自然主要為我台人地主資本家,不過,也因此,為了賺錢,也曾造成了我台民族資本家間的嚴重仇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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