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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充分認知「日本時代」的重要決策 第一節日據初期的統治設計〈二〉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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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土‧‧‧郭譽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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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充分認知「日本時代」的重要決策
第一節日據初期的統治設計〈二〉
四、後藤新平的「生物學原則」與「八十年勿鳴不平論」
如果前三者可說是,在「台灣住民攘逐論」下創立了日台關係的原始架構,則以下四、五、六三部分應可說是對於當時日本殖民統治運作基本模式的確定。其中「生物學原則」表面與「同化政策」無關,而所謂「八十年勿鳴不平」,透露出所謂「同化」的實際。
民政長官後藤新平2本是台灣第四任總督兒玉源太郎手下的第一號人物,兒玉總督在位是1898至1905年的期間,後藤在1898年任民政長官以前,所擬的「關於台灣島鴉片制度之意見書」,已受首相伊藤博文採納,就任後極受兒玉總督的倚重;後來,果然短期內就使台灣財政能夠自立,其他各方面也逐漸進入了預定的軌道;尤其重要的是,兒玉自1900年起,屢兼中央政府要職,長期不在台灣,政務往往委託後藤,因而他是實權人物。更重要的是他負責八年八個月後,不僅因在台「治績良好」──雖然,他的作為是不顧台民死活,依照日本殖民統治在台灣敲骨吸髓的需要,推動了一些建設──而榮調滿鐵總裁,並且每任新總督上任前,據說都要先去向他請教統治臺灣的方策1──在延續前述威壓與攘逐的殺戮精神之外──他究竟有什麼特殊的治台觀點?以下我們來看頗能透露其中奧妙的先後四部分資料:
第一部份是日據初期提出:
「以往的樺山、桂及乃木總督的統治,都像詩人作詩,依樣畫葫蘆,毫無方針可言。我的統治是根據生物學的原則」2
「對於各種問題需要先行充分之調查研究然後方可樹立定之政策」3
第二部份為日據五十多年所訂立的一貫教育方針,在當年學事咨問會議上所謂的
「這個會議是以國(日)語普及為目的的,只要討論如何去普及國(日)語就夠了……對於智育開發,我們必須防止陷入荷蘭和印度之弊害……只道教育是好事,未經深思熟慮,便貿然開設學校,乃是貽誤殖民政策的做法」4
第三部分是後藤卸任總督府民政長官後在演講時所透露:
「其所招來必然的弊病,卻是不可使之為他國所聞,亦不可令使台灣新附之民所窺知,……」5
第四部分是後藤下野後重遊台灣,其時對台灣總督府醫學校學生的講演中所自述:
「汝曹如欲求與三千年來盡忠誠於皇國的母國人,享受同等待遇者,應以今後80年為期努力同化於母國人,在此以前即被差別,亦勿鳴不平……」1
對於這四部分的資料應該相互參證才能深入了解;我們對第一段所謂「生物學原則」的認知,在國人尊重與敬畏知識的傳統下,它的命名有一個「科學」的印象,就很少研究者敢於加以批判2;對此往往只是順著後藤自己的「觀點」抄錄下去,什麼「調查研究」「尊重習慣」之類;其實,人為萬物之靈,「生物學」一詞正暗含著是日本統治者將我們先民視為「非人」,僅為一種「動物」的,是一種極為輕賤我台先民的,是當時生物學界影響下「社會達爾文主義」的心態。
至於第二部分強調對於「智育的開發」,要「深思熟慮」,以「只要普及日語就夠了」為方針,顯示其對應於前述「生物學」,即「非人類的」,就促成了它不注重智育的愚民統治的本質;而也正是後藤著名的所謂「糖飴與鞭子」統治術的根據;原來日語的「糖飴」有欺騙的意思,是可以由助服苦藥的麥芽軟糖轉為「糖衣毒藥」的「糖衣」之喻;而對於此兩部分最好的說明,則正是第三小段所謂「……弊病,卻是不可使之為他國所聞,亦不可令使台灣新附之民所窺知」,換言之,其中既是糖衣毒藥,也是徹底蔑視我先民為非人的,當然就包含了種種「不可告人」的理由。
最後,第四部分的「汝曹如欲求與三千年來盡忠誠於皇國的母國人,享受同等待遇者,應以今後80年為期……在此以前即被差別,亦勿鳴不平……」;試想,在日據51年裡,我們先民平均死亡年齡只不到25歲的生活環境中,要求這些學習濟世救人的,當年台灣社會裡的精英的,極可能洞悉其惡毒手段的醫校學生,要他們在80年之內「勿鳴不平」,是多麼冷酷地踐踏著自己族群,我們先民的觀點──以今日我台人平均年齡逾70歲言,那就是在224年間不得為自己同胞爭取權益的意思──而在當年就是後藤卸任在1906年,依此設計80年為期,則要到1986年(民國75年),我們台灣先民才「可以」發出爭取人道待遇的「不平之鳴」,才可能跳出平均死亡年齡只有24.3歲的死亡漩渦!
這就是歷任台灣總督向他請教的不可公開的密策?也就是以此為根本,他們就不只能自由地運用「匪徒刑罰令」殘害我們被日人嫌疑的先民,更可以對我台灣義軍用欺騙的手段加以屠殺,也自然可對沒有反抗能力的百姓用「犯罪即決」與下述的「台灣鴉片令」一類的法律加以踐踏;這也難怪,雖然1914年前後,主張民權運動的維新元勳板垣退助──後藤當年進入政界的提攜者1──曾在台推動所謂「同化會」,當然要受到一貫奉行這密策的台灣當局嚴重的打擊了(指「同化會」被取締後,同年的「噍吧年事件」,據時人的印象,該事件的株連極廣,其部分原因是當時在台日人為打擊「同化會」台人氣勢而展開,參見葉榮鐘著「日據下台灣政治社會運動史」,上冊,頁56)。
五、日本對台灣的「鴉片統治術」
這是對於日本統治台灣的國策中,到底含有多少所謂「同化」質素的揭露,更透徹說明了「同化政策」的實際。
日本對台灣的鴉片政策,是由前述陸奧外相的「台灣住民攘逐政策」的「在攘逐而減少清民」項下的「嚴禁吃用鴉片」、「再犯者放逐海外」蛻變而來,其先是前述「威壓與攘逐政策」的大屠殺,我台灣先民銳減80萬人之後;即突然以1897年1月的「台灣鴉片令」與3月的「鴉片令施行規則」,准許公開販售鴉片;它將在日本嚴禁販賣的鴉片,以「尊重習慣」及「漸禁」之「恩典」名義,立為可以合法販賣的法律,其實際卻是只見於所謂「內訓」(總督府內部不對外公開的要求)的如下規定
「凡年滿20歲以上有鴉片吸食習慣,且欲繼續吸食者,不論男女,均應發給證明,前項證明並不須經過精密診斷」
「對女人之鴉片癮者,應特與以方便,均應頒發特許牌照,不得有漏。」1
試問這不需對癮者癮癖嚴格認定,就准許我先民吸食,並且特別「優待」女性的做法(毒癮可能對胎兒有重大影響,後藤醫師不會不知道),對應於對於日本人絕無寬貸地,以「斬刑」、「絞刑」、「流刑」等重刑伺候,嚴禁吸食;但在對台灣人的「台灣鴉片令」裡,對違法製造、販售與吸食鴉片者,竟都只處以接近「易科罰金」2的所謂「仁慈」之刑,如此何能真正「漸禁」?而體質日益敗壞後又如何能真正取得「同化」的地位?因而,其實際目的,實不外乎一方面在於販毒敗壞我先民體質,以補他們攘逐政策未能告成的遺憾,而利彼日後對我台人的宰制(其將類近日本社會千百年來一直存在賤民階級的宰制前例1?),同時,鴉片收入又正可成為其牟利的大項目,真是一石數鳥的辛辣手法。
然而,此統治術的更邪惡本質,則在當我先民為對抗此惡毒的設計,依其「禁毒」的主張,引進中國當時極進步的融合宗教心理與團體治療於一體的戒毒法,大舉推廣,其成效在一年(1900年)左右的時間裡,就使台灣吸食鴉片的人口削減了近三分之一,但日本統治者,該法令的設計人即為前述的後藤新平,他是日本留學德國的醫師,出任內務省的衛生局長。對我們先民此一戒毒活動,不僅不予支持,更一面將鴉片降價促銷2,一面以「迷信」及「該宗教團體所奉為中國神祇」之類理由而強力打壓,禁止該類活動。真是我們可憐的先民。
然而,更不幸的,日本當局竟不以此打壓為滿足,更在1901年底推出「台灣醫師免許規則」,以實行中醫師鑑定考試,「加強管理」為名義,規定行醫十年以上者才准報名應考,此後不再舉辦,而日後無照不得行醫;使得台灣社會原有的醫療體系,因執行醫療者不足而完全被破壞,在全台普遍缺乏診治病痛醫師的情況下,使得作為止痛麻醉劑的鴉片,從此才不能不又成為我先民的自我恥辱──經由個人被惡習、被統治者專賣控制,進而至皇民化時代時,成為自我與群體在認知上「深度自卑」的起點;由當時(1901年)我台灣負責禁煙的宗教團體──降筆會──的主事者某篇申辯書所悲憤哀告的內容,與1906年的總督府出版的「台灣教科用書」的內容相比較,可以反映出這種惡毒統治術的一斑:
「……堂中施行之事,以降筆造書、勸戒洋煙為主;其書中所引證者皆是善惡應報之事,使民若知警醒不敢為非,大有關於風化;若戒煙一事,又屬顯然之利益也。至於堂內供職之人係為行善起見,各皆自備飯食,並不敢取分文,豈邪術師巫、惑世圖利者,所可同年而語哉。……未知身犯何罪,律犯何條?誠令人不解也。倘政府強欲加之以罪,私等有殺身成仁之美,政府有妄辱善民之名;雖肝腦塗地亦無恨焉。」1
這是當年我台灣先民拒絕吸食鴉片的史實,它是因日本殖民統治者殘酷抑壓與破壞傳統醫療制度後才漸銷聲匿跡的。相對於此,卻成為他們長期污衊並進一步矮化我台灣先民自我認知的教育宣傳的範型,那是當時(1906年)「台灣教科用書」之「漢文讀本」裡的「阿片」一課的文字與詩篇的所謂:
「……夫阿片之流毒於人不少矣,然在本島人視之以少吃何傷也,而不知吃愈多毒愈深,斯癮癖愈固,遂至每日不食,則困苦萬狀,而不能堪焉。試問好吃阿片之人,體瘦氣衰而百事卒無一成者,何其不知悔悟也,世如此者曰煙鬼。」
「許多煙鬼最堪憐,憔悴形容如坐禪;不覺漸成長命債,對人無語更淒然;煙鬼癡迷真可憐,室家重寶化成煙;人人談笑渾無恥,剩得妻孥泣涕漣。」1
其中,竟似真的不僅與使我先民吸食鴉片的事是完全無關係,並且還擺出「最堪憐」、「真可憐」、「更淒然」的萬分仁慈的同情姿態,真是令識此事真相者痛心之至;而難怪先民之無歷史知識者,竟會有深度自卑的皇民心態了。
至於,日本官方一面到處散佈在「嗜吸鴉片」的臺灣的禁毒成果,並正式參加國際禁絕鴉片公約;一面仍繼續其毒化先民的工作;雖然,它一度因1929年台灣民眾黨訴諸國際聯盟的壓力與台灣各界反對吸食鴉片的強大呼聲,使得在1930年,台灣在台灣人的醫學博士杜聰明的指導下,各地醫院立刻提供了425個矯治毒癮的床位──依此矯治設施的數量,並且人民有心跳出毒海,在那高度威壓的時代,如果統治者真心推動,在短期內要全數戒絕,實在不難──不過,在1934年3月,台灣總督府竟以所謂「第一期矯治計劃完成」,把這425個床位大幅削減至只剩50個床位,以至於使得我們台灣到日本投降的1945年,仍未能完成其所謂「矯治計劃」;試問為什麼要如此,其中又有什麼「不可告人」的計劃?這是綿亙了整個日據台灣近50年的政策事實,所以,如果我們欲對日本在台灣的統治術加給概括說明時,將其50多年的統治方法稱為「鴉片統治術」,確能相當表現其統治的特質。
六、「六三法」繼續案與秘密的「台灣問題」1
「六三法案」是與前述「鴉片統治術」兩相呼應,宰制我台先民近50年的重要法案。「六三法繼續案」能透過秘密會議的說明,而克服日人的「六三法反對運動」而獲得通過,則呈現了從此「同化論」更不可能成為朝野主流的實際。
原來,「六三法」的必要性,是以台灣的軍政需要而被日本各界所認知的;同時,前述台灣事務局確似有過「同化政策」觀點,也因其曾披露於報端而成為部分在台日人認知的政策方向,而該「六三法」確實也阻礙了某些人進入中央政界」的「政略目的」 ;因而,面對1903年三月開始討論六三法期限,政府方面將針對是否繼續延長期限,向帝國議會提出再延長案時,出現了一個有力的「六三法反對運動」。
該反對運動的核心是創立於1900年的在台日人的「台灣民報」集團(此非後來台灣留學生在東京創立的「台灣民報」);該刊自創刊以來,就不斷反對台灣總督府的施政,不僅指日本當局是
「由來督府的治台政略,吾輩稱之為清化主義。其保護辮髮,不禁纏足;其默許人身買賣;其事實上獎勵吸食阿片,處罰小匪加恩大盜,株求細民諂媚奸豪者,豈非宛然清化主義哉?」2
並且強調類似前述高野氏的「憲法問題」的觀點,認為「台灣應非屬領地,而是施行憲法的一地方」從而主張所謂
「(一)台灣是日本人生息的新天地。(二)必須徹底革除原住台灣人之舊習使之與日本人同化。(三)台灣為施行日本帝國憲法之領土,而非不施行憲法之屬地。(四)台灣應實施自治政治,不應由總督專制集權。」1
這反對「清化主義」,提倡「同化」,指摘總督府壓制在台日人自治權利的主張,不僅在台灣島內宣揚,而他們更一再派該集團要人小林勝民等到帝國議會積極的活動,使得該反對運動獲得日本若干報紙的強大呼應;1902年二月,執政的政友會對於繼續該法的態度,甚至已有明白鬆動立場,成立「調查委員會」的意思,其結論著重於將總督律令權限制於「緊急狀況」的條件下,亦即給予在台日人更大的自由,而台人的生活可早日回到平常的生活;因此,眾議院的特別委員會對本案開會時,政府當然受到激烈的責難,儘管,因當時出席委員會的兒玉總督要求對此所謂「台灣問題」,舉行秘密會議,但是,當時該委員會的協議仍偏向反對該案。據說最後該案的通過,是由於政黨未能當機立斷,以致於有下述的情形
「政友會議員總會之延期,對政府有利,蓋政府已積極從事各種買收及勸誘活動,如此下去傾向支持政府案的議員將會增加。」〈引自同上書,吳密察著,頁137,為日本報紙的觀察。〉
然而,值得我們注意的應該是,何以兒玉總督的發言不得公開?並且,竟然真的連原來堅決反對的反對黨既未再堅決反對,全沒有把兒玉氏所說的真相透露出來,竟以「政府已積極從事各種買收及勸誘活動」而完全接受與承擔了兒玉氏的「真誠」「不可告人」的告白;在那朝野對抗激烈的情勢下,此一公共事務卻是能保持如此的秘密?那豈非因為兒玉氏為讓眾議院的委員會通過本案,必須詳細而清楚地解說他在台灣施政的邪惡政治手段──如我們前述的「攘逐威壓」、「鴉片統治術」──那正是前引當時的民政長官後藤新平氏治理下關於所謂的「不可使之為他國所聞,亦不可令使台灣新附之民所窺知」的種種實況;施暴者自知真實情況,如果揭露,則國內外將皆不能交代,而台人將更難馴服接受統治。
也因此,本研究認為,若干學者對於此在日本中央曾引起軒然大波的「台灣問題」,僅注意其最浮面的所謂「相對於台灣人的武力反抗,在台日本人的反總督府運動,確實更有效地將台灣問題發展成為中央政界的話題;但是當台灣問題成為中央層次的問題時,它也必然要被依中央政界的原理來解決。因此,……最後……仍然在各政治集團合縱連橫甚至利益交換中被解消了」1,那只是所有政治現實中一個極為普通的現象;對於研究我們的台灣史而言,實在缺乏深刻的意義;其實,對於台灣史,其重要的意義應是儘管民間仍將台灣問題停留在台灣人率皆土著,智力低下,茹毛飲血的想像2裡,但是日本朝野高級政客卻藉此正式認知到自己國家在台灣的邪惡統治手段,已走上了很難回頭的不歸路;其後,朝野為合理化其國家醜惡手段,從此就只能不斷繼續掩飾其惡行,加強醜化我台灣先民的面貌;從而,由高野法官以來不論是「憲政問題」觀點或日人「台灣民報」主張「自治權利」觀點的「同化論」,在前述毒辣詭譎的統治設計之下,都失去了真實存在與發展的空間(後來,由明治元勳阪垣倡導的「同化會」被解散(1914年),以及隔年所發生的「噍吧年慘案」即其顯例)。至此,可謂已完成了其對台灣統治模式的全部設計。
本文於 修改第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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