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略微瞄了一下那些支票,就迅速簽上了自己的名字。 無非是些每月的例行開銷,沒什麽大不了的:房租、水電費、電話費、保險費、電腦維修費、員工薪水,等等等等。我正在漫無情緒地簽名時,突然,眼前出現了一張支票,令我目光一亮,手也隨即慢了下來。那是一張開給雷蒙娜的支票,是公司給她的額外津貼。金額不大,但也足夠支付她跑郵局、銀行、快遞公司,以及她偶爾替我,以及其他員工買午餐的汽油費。買--午--餐?我讓雷蒙娜買午餐?可不是?雷蒙娜的確替公司同仁買午餐,一個月起碼有好幾趟,一點都沒錯!我怎麽一直沒想到?真糊塗!
於是,我心情立刻變得月霽風清了起來。心想,去年五月,雷蒙娜拿的那張津貼支票,不就是最佳物證嗎?它雖然不能説明,潘美美在五月三號那天,沒給我買過午餐,但至少可以證實,一向負責買午餐的,另有其人。可是當伊麗莎白知道後,但並沒我預期的那麽興奮,只是語氣平淡的說:“記得口供那天把它帶來。” 掛上電話後,我心裏又開始患得患失了起來。 哎,一定是這個物証不夠有力,要不就是她心裏還有別的想法,可是爲什麽不告訴我呢?是不是認爲我輸定了?或者,我根本在胡思亂想,她只是忙了一天,累了。
接連那幾天,我一直如坐針氈,想到即將到來的口供, 就心裏發毛。雖然伊麗莎白答應,她一定會到場,但她只乖乖坐在那裏,不能開口替我回答問題,話說錯了,也不可以幫我修補,這樣的精神支持,就像畫餅充饑一樣,要來何用?
事實證明我想錯了。她的在場,對我這麽一個口無遮攔的人來説,是絕對有其 必要的。
口供是在麥道爾所在的辦公大樓,其中的一間會議廳舉行的。時間是早上十點,伊麗莎白約我九點半在大廳見面,説是在那之前,有些事項必須向我面授機宜。
“記得要準時啊,很重要的。”她叮嚀完了,頓了一下,接著又補了一句:“不要穿太正式的套裝,普通的洋裝就好。”
“爲什麽?”
“別問爲什麽,聼我的話就是了。”她在電話那頭笑著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