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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2)--改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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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po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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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裡,我一方面對克女士的遭遇,報以深深的同情,一方面恍然大悟,原來“傷人”一詞所涵蓋的範圍,遠比我的認知要廣泛得多。難怪千奇百怪的“傷人”官司層出不窮,苦主的身份也五花八門:有在餐廳不慎打翻咖啡杯,而被燙傷的顧客;有在主人門口沒站穩腳步,跌個四腳朝天的來賓;甚至還有正在卸下車輪時,車主啓動車子,因而碾斷手掌的竊賊。當然,克女士的情況,和這些聰明人,是不能相提並論的。她的確是個無辜的受害者,光看麥道爾三世的描述,就知道我話出有因:


克女士在骨科醫生為她進行骨頭接駁手術,且住院療養三周之後,才得以出院。其間精神与肉體,都蒙受無以名狀的痛苦,而且出院之後,又面臨被解雇的命運,生活無以為繼,苦不堪言。

正在我為克女士憂心得愁腸百轉時,麥律師突然筆鋒一轉,切入正題:

因此,克女士按鈴控訴湖木市,要求賠償粗略估計,十五萬元的損失。然而該市認爲責任不在公車,而在潘小姐。潘小姐在知情之後,以爲不公,遂委任本人全權處理。本人在仔細研究案情之後,認爲肇事者應屬台端,克女士之賠償金,以及涉及官司的律師費用,也一應由台端支付。


看到這裡,我腦子一陣暈眩。天啊!闖禍的車子不是我開的,克女士的傷勢也不是我造成的,意外發生時,我毫不知情,之後,也無人向我報備,事隔一年,爲了十五萬元的賠償金,竟然把矛頭對準我,要我承擔一切責任,這世界天理何在?

當然,對麥道爾律師來説,天理他是不屑一顧的。他有的是辦公室牆上一架子的司法叢書,隨便翻出一本來,就可以輕而易舉的,找出對他雇主有利的條文,把她的罪名,移花接木的轉嫁到我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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