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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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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po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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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姑不論直接也好,間接也好,我都不是一個傾向暴力的人。平時的表現,除了在拍蒼蠅踩螞蟻時,還堪稱心狠手辣外,一般來説,“溫柔敦厚”雖然輪不上,但也不失 “安靜平和 ”,雖然我老公對這點不是很以爲然,但是如果在友儕中來個意見調查,他肯定寡不敵衆。他的異議,我們可以等同廢話,來個充耳不聞。

既然如此,這個罪名爲什麽會憑空栽在我頭上呢?署名威廉. 麥道爾三世的,美美的律師,接著就如此這般的裊裊道來:

公元某年某月某日,就職於貴旅行社的美美.潘小姐,銜命驅車為台端購買午餐。因爲餐館位置特殊,必須於亞特蘭大街与丁香路口交界處,作三百六十度大廻轉,始能抵達。轉彎之際,潘女座車,与反向行駛的湖木市公車幾乎相撞。萬幸的是,公車司機及時刹車,一場車禍始免於發生。然而遺憾的是,刹車時衝力太猛,招致公車上一名乘客,八十三嵗的克拉克女士,砰然摔落車廂地板,從而導致脊椎骨折斷,尾龍骨挫傷。在骨科醫生為她進行骨頭接駁手術,且住院療養三周之後,才得以出院。其間精神与肉體,都蒙受無以名狀的痛苦。因此克女士按鈴控訴湖木市,要求賠償爲數五萬元的損失。然而該市認爲責任不在公車,而在潘小姐。潘小姐在知情之後,以爲不公,遂委任本人全權處理。本人在仔細研究案情之後,認爲肇事者應屬台端,克女士之賠償金,以及涉及官司的律師費用,也一應由台端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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