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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HTML版
本文因應新聞而特別製作本欄
中國時報 2007.03.17
「第二共和憲法」草案 首部問
世
本文內容來自
下列網頁
在此僅為便於閱讀而再予以版面處理之
本欄他文皆為其注釋
***************************************
正文
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曾大川
前言
有鑒於台灣的居民不願接受共產體制
又對台灣獨立懷有深慮
認為即有可能造成與急統相同的結果
可是在一個中國的定義之下
又無法開拓台灣的對外關係
本文以國際法的觀點
重新審度目前對台灣國際地位的各種說法
認為昭示並實行兩個中國政策
對於處理統一之前的台灣地位問題
有符合國際政治邏輯
服膺國際法規範之功能
國共之間
二次大戰後
中國共產黨在中國掀起全面叛亂
一九四九年軍事上的勝利
將(國民)政府軍全面擊潰
除了台灣 海南及若干小島之外
佔有中國絕大多數領土
並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
旋即獲蘇聯
英國畀予政府承認
承認其為太表中國之唯一合法政府
但被驅離至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
仍為當時的美國
法國等國家承認
為代表中國之唯一合法政府
至此
除了一些區域性的軍事衝突外
台海兩岸分治已為事實
因為
國際法定義一國只能有一個中央政府
此點為世界各國所奉行
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管轄中國之大部分
於是世界各國陸續撤銷對中華民國之政府承認
喘而承認中活人民共和國政府迄今不斷
使得中華民國的外交困境
在一個中國的定義下
難以突破
[一個中國]定義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中華民國
成為代表中國之唯一合法政府
就國際法意義而言
中華民國已從中央政府的地位淪至叛亂團體
而在台灣
[一個中國]政策意義有三個時期的變化:
一˙蔣介石[漢賊不兩立]的觀念
一個中國就是中華民國
絕不是[朱毛匪幫]竊據大陸
擅改國號所組成的政權
二˙威權體制崩潰後
國民黨高層領導階級體認到
中共以服膺國際法法理及規範的[一個中國]政策
使中華民國外交困境日窘
又由於國民黨不願放棄[一個中國]政策
而變通喊出[一國兩府]
[一國兩區]
[兩個領域高權]
等毫無國際法嘗試的論調
再如
[聯邦制]
[邦聯制]
亦皆被對岸以
[一國兩制]
的回應
予以拒絕
三˙現在為因應中共緊咬[一個中國]的政策
國民黨又喊出
[一個中國就是中華民國]
這種毫無國際法 國際政治觀念
而只為賭氣的口號
只會惹得國際社會騰笑
台獨理論家認為
開羅宣言
舊金山和約
的法律效力
不足以使中國擁有對台灣之管轄權
而提出[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
以為這是最有力的理論
可是
事實上並非如此
當年彭明敏
洞燭機先看出蔣介石昧於國際法及國際政治
知道如此長久下去
台灣會因為數十年的軍事準備而破敗凋敝
且有再受戰火蹂躪之虞
因而
主張台灣與大陸不為同一命運體
台獨
台獨份子對於[一中一台]的[一中]
往往是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在這樣的認知之下
台灣獨立
應是指台灣從 中華人民共和國 的管轄下
脫離控制而獨立建國
既然如此
台獨之時機應在解放軍來台
宣告台灣省人民政府成立
且到處掛五星旗之後
因為台灣並非 無主地
亦非 無政府 無法律秩序的狀態
但若是此[一中]指的是 中華民國
很顯然[一中]並不成立
因為對岸還有[一中]
同時
此[一中一台]所表達的法律從屬關係
顯然不合於[台灣地位未定論]的邏輯
可見台獨主張
無論時機或對象均不正確
不過
須知部分台獨理論家著眼在使台灣成為國際法上主體
其不希望台灣居民因兩岸政權敵對
而失去政治人權的訴求
應受到嚴肅正視
既然是[一中]加[一中]
顯然是[二中]
於是便進入本文的主題
首先筆者重申引言中所宣稱
(昭示並實行兩個中國政策 旨在處理統一前的台灣國際地位)
而且中國統一的結果應是
一個國家 一種制度
這裡所指的一個國家
是個穩定的 有凝聚力的結構
兩岸不應草率 急促統一
以致造成更嚴重的分裂
例如
邦聯制這樣鬆散的結構
各邦各有軍事外交大權
如採此制
西藏 新疆 內蒙 廣東
勢必因享有過多的自主權而紛紛求去
使得中國的統一行動反成分裂結果
違反統一的宗旨
即令聯邦制也會因為省籍情結
各邦(省)要求提高自治程度
越發不受他邦(省)個別或聯合干涉
而漸漸變質成為
自治程度不一的邦聯
最後將造成與邦聯相同的結果
至於一制
是何種制度?
筆者要求這個制度能徹底保障基本人權
如自由 生命 財產等權
不能受任何理由 任何型式的剝奪
階級 種族 政治意識形態等的歧視應當消除
這是統一的先決條件
在統一之前
唯有以兩個中國作為統一的過程
才能不使
台灣變成國際社會的孤兒
也唯有兩個中國的認知
才不會令中共將一個欲與之統一的國家
和其國內的分裂主義份子混為一談
中華民國盡已符合國際法上
國家承認的二大理論:
宣示性理論
及
構成性理論
但並未符合
1933 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Article (b)項
乃因領土是實際管轄而不是幻想擁有
應宣告放棄目前實際管轄區域以外的他國領土
此外
各種法規也有待明示兩個中國政策
使其具有一致
性
方不致擾民
但僅作如上之宣示
並不表示中華民國便可順利並安然立足於國際社會
以上總總只不過使政策符合國際法法理及規範
尚賴政府的外交工作
在明示中華民國採行兩個中國政策下開拓空間
其作法必須是漸進的
必須凝聚全國的政治智慧
及使用高度的國際法學養
以堅決具體且積極的態度
爭取國際的認同及
中共瞭解
本文於 修改第 4 次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3446&aid=2127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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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內容來自下列網頁
https://city.udn.com/v1/city/forum/article.jsp?aid=1577244&no=3446&raid=1620209#rep1620209
在此僅為便於閱讀而再予以版面處理之
本欄他文皆為其注釋
***************************************
正文
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曾大川
前言
有鑒於台灣的居民不願接受共產體制
又對台灣獨立懷有深慮
認為即有可能造成與急統相同的結果
可是在一個中國的定義之下
又無法開拓台灣的對外關係
本文以國際法的觀點
重新審度目前對台灣國際地位的各種說法
認為昭示並實行兩個中國政策
對於處理統一之前的台灣地位問題
有符合國際政治邏輯
服膺國際法規範之功能
國共之間
二次大戰後
中國共產黨在中國掀起全面叛亂
一九四九年軍事上的勝利
將國民政府軍(*)全面擊潰
https://city.udn.com/v1/city/forum/article.jsp?aid=2127493&tpno=0&raid=2127505&no=3446&cate_no=0#rep2127505
除了台灣 海南及若干小島之外
佔有中國絕大多數領土
並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
旋即獲蘇聯 英國(1)畀予政府承認
https://city.udn.com/v1/city/forum/article.jsp?aid=2127493&tpno=0&raid=2127509&no=3446&cate_no=0#rep2127509
承認其為太表中國之唯一合法政府
但被驅離至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
仍為當時的美國 法國(2)等國家承認
https://city.udn.com/v1/city/forum/article.jsp?aid=2127493&tpno=0&raid=2127511&no=3446&cate_no=0#rep2127511
為代表中國之唯一合法政府
至此
除了一些區域性的軍事衝突外
台海兩岸分治已為事實
因為國際法定義一國只能有一個中央政府(3)
https://city.udn.com/v1/city/forum/article.jsp?aid=2127493&tpno=0&raid=2127515&no=3446&cate_no=0#rep2127515
此點為世界各國所奉行
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管轄中國之大部分
於是世界各國陸續撤銷對中華民國之政府承認
喘而承認中活人民共和國政府迄今不斷
使得中華民國的外交困境
在一個中國的定義下
難以突破
[一個中國]定義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中華民國
成為代表中國之唯一合法政府
就國際法意義而言
中華民國已從中央政府的地位淪至叛亂團體
而在台灣
[一個中國]政策意義有三個時期的變化:
一˙蔣介石[漢賊不兩立]的觀念
一個中國就是中華民國
絕不是[朱毛匪幫]竊據大陸
擅改國號所組成的政權
二˙威權體制崩潰後
國民黨高層領導階級體認到
中共以服膺國際法法理及規範的[一個中國]政策
使中華民國外交困境日窘
又由於國民黨不願放棄[一個中國]政策
而變通喊出[一國兩府] [一國兩區(4)]
https://city.udn.com/v1/city/forum/article.jsp?aid=2127493&tpno=0&raid=2127518&no=3446&cate_no=0#rep2127518
[兩個領域高權(5)]等毫無國際法嘗試的論調
https://city.udn.com/v1/city/forum/article.jsp?aid=2127493&tpno=0&raid=2127520&no=3446&cate_no=0#rep2127520
再如[聯邦制(6)] [邦聯制(7)]
https://city.udn.com/v1/city/forum/article.jsp?aid=2127493&tpno=0&raid=2127521&no=3446&cate_no=0#rep2127521
https://city.udn.com/v1/city/forum/article.jsp?aid=2127493&tpno=0&raid=2127524&no=3446&cate_no=0#rep2127524
亦皆被對岸以[一國兩制(8)]的回應
https://city.udn.com/v1/city/forum/article.jsp?aid=2127493&tpno=0&raid=2127526&no=3446&cate_no=0#rep2127526
予以拒絕
三˙現在為因應中共緊咬[一個中國]的政策
國民黨又喊出[一個中國就是中華民國(9)]
https://city.udn.com/v1/city/forum/article.jsp?aid=2127493&tpno=0&raid=2127528&no=3446&cate_no=0#rep2127528
這種毫無國際法 國際政治觀念
而只為賭氣的口號
只會惹得國際社會騰笑
台獨理論家認為
開羅宣言(10) 舊金山和約(11)的法律效力
https://city.udn.com/v1/city/forum/article.jsp?aid=2127493&tpno=0&raid=2127529&no=3446&cate_no=0#rep2127529
https://city.udn.com/v1/city/forum/article.jsp?aid=2127493&tpno=0&raid=2127530&no=3446&cate_no=0#rep2127530
不足以使中國擁有對台灣之管轄權
而提出[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
以為這是最有力的理論
可是事實上並非如此(12)
https://city.udn.com/v1/city/forum/article.jsp?aid=2127493&tpno=0&raid=2127532&no=3446&cate_no=0#rep2127532
當年彭明敏
洞燭機先看出蔣介石昧於國際法及國際政治
知道如此長久下去
台灣會因為數十年的軍事準備而破敗凋敝
且有再受戰火蹂躪之虞
因而主張台灣與大陸不為同一命運體(**)
https://city.udn.com/v1/city/forum/article.jsp?no=3446&aid=2127493&raid=2127536#rep2127536
台獨
台獨份子對於[一中一台]的[一中]
往往是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在這樣的認知之下
台灣獨立
應是指台灣從 中華人民共和國 的管轄下
脫離控制而獨立建國
既然如此
台獨之時機應在解放軍來台
宣告台灣省人民政府成立
且到處掛五星旗之後
因為台灣並非 無主地
亦非 無政府 無法律秩序的狀態
但若是此[一中]指的是 中華民國
很顯然[一中]並不成立
因為對岸還有[一中]
同時
此[一中一台]所表達的法律從屬關係
顯然不合於[台灣地位未定論]的邏輯
可見台獨主張
無論時機或對象均不正確
不過
須知部分台獨理論家著眼在使台灣成為國際法上主體
其不希望台灣居民因兩岸政權敵對
而失去政治人權的訴求
應受到嚴肅正視
既然是[一中]加[一中]
顯然是[二中]
於是便進入本文的主題
首先筆者重申引言中所宣稱
(昭示並實行兩個中國政策 旨在處理統一前的台灣國際地位)
而且中國統一的結果應是
一個國家 一種制度
這裡所指的一個國家
是個穩定的 有凝聚力的結構
兩岸不應草率 急促統一
以致造成更嚴重的分裂
例如
邦聯制這樣鬆散的結構
各邦各有軍事外交大權
如採此制
西藏 新疆 內蒙 廣東
勢必因享有過多的自主權而紛紛求去
使得中國的統一行動反成分裂結果
違反統一的宗旨
即令聯邦制也會因為省籍情結
各邦(省)要求提高自治程度
越發不受他邦(省)個別或聯合干涉
而漸漸變質成為
自治程度不一的邦聯
最後將造成與邦聯相同的結果
至於一制
是何種制度?
筆者要求這個制度能徹底保障基本人權
如自由 生命 財產等權
不能受任何理由 任何型式的剝奪
階級 種族 政治意識形態等的歧視應當消除
這是統一的先決條件
在統一之前
唯有以兩個中國作為統一的過程
才能不使台灣變成國際社會的孤兒(14)
https://city.udn.com/v1/city/forum/article.jsp?aid=2127493&tpno=0&raid=2127540&no=3446&cate_no=0#rep2127540
也唯有兩個中國的認知
才不會令中共將一個欲與之統一的國家
和其國內的分裂主義份子混為一談
中華民國盡已符合國際法上
國家承認的二大理論:
宣示性理論(15) 及 構成性理論(16)
https://city.udn.com/v1/city/forum/article.jsp?aid=2127493&tpno=0&raid=2127543&no=3446&cate_no=0#rep2127543
https://city.udn.com/v1/city/forum/article.jsp?aid=2127493&tpno=0&raid=2127547&no=3446&cate_no=0#rep2127547
但並未符合
1933 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Article (b)項
乃因領土是實際管轄而不是幻想擁有
應宣告放棄目前實際管轄區域以外的他國領土(17)
https://city.udn.com/v1/city/forum/article.jsp?aid=2127493&tpno=0&raid=2127551&no=3446&cate_no=0#rep2127551
此外
各種法規也有待明示兩個中國政策
使其具有一致性(18)
https://city.udn.com/v1/city/forum/article.jsp?aid=2127493&tpno=0&raid=2127554&no=3446&cate_no=0#rep2127554
方不致擾民
但僅作如上之宣示
並不表示中華民國便可順利並安然立足於國際社會
以上總總只不過使政策符合國際法法理及規範
尚賴政府的外交工作
在明示中華民國採行兩個中國政策下開拓空間
其作法必須是漸進的
必須凝聚全國的政治智慧
及使用高度的國際法學養
以堅決具體且積極的態度
爭取國際的認同及中共瞭解(19)
https://city.udn.com/v1/city/forum/article.jsp?aid=2127493&tpno=0&raid=2127561&no=3446&cate_no=0#rep2127561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3446&aid=2127602
[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註(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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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註(19)
這可以分為兩部分:
一˙中華民國亟待以兩德以條約合併完成統一的方式(+3)
來談中國統一
二˙以兵戎相見是兩蒙其害的行為
以核武降服台灣
只會得到焦土
以傳統戰術會使邊境空虛
內亂外患隨至 國之崩析!(+4)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3446&aid=2127561
[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註(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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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註(18)
國統綱領規範範圍
至現今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全部國民
而兩岸人民管理條例
則將[外蒙國民]竟也算作[大陸人民]
政策的制定須明確執一(+2)
不應讓國民莫衷一是
或是令其困惑
(+2):原本正文所無
包括把琉球人視為獨立主權國家
也就是 非為日本國民一事
這也是國民黨搞外交的官員所搞出來的
這種事情如同上述外蒙種種
一樣是[法律規定]與[政治所欲]相混淆之處
從前文說到此處
網友可以數數看外交部歷來功勳如何啦!
過去這20年
更是成為李登輝與陳水扁洗錢的合法管道
包括向友邦索取巨額捐款回扣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3446&aid=2127554
[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註(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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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註(17)
目前中華民國仍宣稱其主權達中國大陸
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蒙古共和國的領土
是不切實際且違反國際法的表現
依據一九三三國家權力及責任公約第三條
對國家之承認是
無條件 unconditional 且 不可撤銷 irrevocable (+1)
所以中華民國
以蘇聯未履行中蘇友好同盟條約
故而單方廢止此條文以及其附屬條約之效力
但是其中
對外蒙的國家承認予以撤銷
是不成立的
(+1)原本正文所無
這也是註(1)當中
為何英國並不是撤銷對中華民國的承認
而是以現實政治 (Realpolitik) 角度
視中國共產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為[中國]的存續政府
但是這是很有問題的做法
因為中華民國政府並未消失
一如二戰時期
日本扶植的[滿洲國]雖然存在
中國又被日本打得要死
可是中華民國政府並未消失
所以[滿洲國]的存在必須以國家狀態為[分裂]視之
同樣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存在
也是中華民國政府並未消失
故而必須以國家狀態為[分裂]視之
若無此
則何來[統一]之談?
當然這個存續原則就要好好考慮一下
如果中南海要堅持實力原則
堅持中華民國如同蜀漢 不為正統
按此事理
就自然得要允許台獨運動者惡鬧
一直惡鬧到中華民國法統正式覆亡
台灣終有一天建國成功
當然這也是鄧小平生前一度提出
國號國歌都可以改回使用[中華民國]的理由
不過大陸死硬派期期以為不可
所以鄧小平就收回了這個宣示
但是中共一反當年想要全力滅除中華民國
變成了全力維護中華民國的存在
包括一再又一再 不厭其煩地指出
只要確定一個中國原則
也就是確定未來成為一個中國的走向
什麼都可以談
就是大陸身陷在一個
極為弔詭且無奈的法律邏輯處境當中:
台獨運動者在此的領悟就是
你[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自己是以[國家繼承]的方式
取得中華民國在整個大陸的政權行使
那麼為何我[台灣共和國]不能堅持以[國家繼承]的方式
取得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政權行使?
且台灣是中華民國的現有國土
並不是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有國土
所以台獨當然振振有詞!
至於英國的政治操作
其實只有一點
只要英國膽敢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
英國自然就要如數放棄其在中國的所有權益
(統統被中共沒收)
這是英國人的現實主義政治學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3446&aid=2127551
[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註(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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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註(16)
構成性理論 Constutive Theory
國家在符合國際法規定的要件
而為事實(de facto)的存在後
仍須經其他既存國家的承認
才能成為國際法的主體
因而才有資格享受國際法上的權利
並負擔國際法的義務
就實際而言
中華民國是被全世界二十餘國承認的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3446&aid=2127547
[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註(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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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註(15)
宣示性理論 Declaratory Theory
政治實體具有國家要件後
既存國籍應予承認
接受其為國際社會的一員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3446&aid=2127543
[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註(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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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註(14)
一九五0年以前
世界各國多漠視中國大陸上的七億中國人民
因其政府尚未被國際承認為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
如今台灣的二千萬中國人民
易被世界各國所漠視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3446&aid=2127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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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註(13)
[原文所無 現今所附加]
請對照
本欄首文所言:
>國台辦的「二二六談話」
>提出了「命運共同體」概念 十分罕見
>大陸官方怎麼會用這個字眼 誰定的?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3446&aid=2127536
[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註(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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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註(12)
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注意此日期早於舊金山和約所簽定之日期)
中美英發佈 波茨坦公告
提日本在降前應接受之條件__[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
同年九月二日
日本簽署降服文書 接受波茨坦公告
(後記)
>波茨坦公告都已經生效了
>日本還在舊金山和約當中說:
>[日本放棄對於台灣 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 權利根據與要求]
>這樣的屁話是不是太過分了些?
盟軍進駐日本便發布
訓令第一號: [在台日軍向中國軍隊投降]
同年十月二十五日
中國實際接受日軍投降
旋而宣布台灣為中國之一省
並在次年(1946)一月十二日
宣布恢復台澎居民之中國國籍
並由台灣省民選出 國大代表 參加制憲
在制憲結束之後 參與行使中央政權
之後又選出 立委 監委 行使 立法權 監察權
(後記)
>在制憲結束之後 參與行使中央政權
>姚嘉文還在他的屁書當中說
>台獨的法理來自日本在舊金山和約當中所說的
>[日本放棄對於台灣 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 權利根據與要求]
>條文中並無歸還中國之云云
>這樣的屁話是不是太過分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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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註(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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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y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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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註(11)
一九五一年九月十八日的
對日多邊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第一項:
[日本放棄對於台灣 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 權利根據與要求]
條文中
並無歸還中國之云云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3446&aid=2127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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