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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HTML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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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y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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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HTML版

本文因應新聞而特別製作本欄
中國時報 2007.03.17 
「第二共和憲法」草案 首部問
 


本文內容來自下列網頁
在此僅為便於閱讀而再予以版面處理之
本欄他文皆為其注釋



***************************************
正文


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曾大川


前言

有鑒於台灣的居民不願接受共產體制
又對台灣獨立懷有深慮
認為即有可能造成與急統相同的結果
可是在一個中國的定義之下
又無法開拓台灣的對外關係
本文以國際法的觀點
重新審度目前對台灣國際地位的各種說法
認為昭示並實行兩個中國政策
對於處理統一之前的台灣地位問題
有符合國際政治邏輯
服膺國際法規範之功能

國共之間

二次大戰後
中國共產黨在中國掀起全面叛亂
一九四九年軍事上的勝利
將(國民)政府軍全面擊潰

除了台灣 海南及若干小島之外
佔有中國絕大多數領土
並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
旋即獲蘇聯 英國畀予政府承認
承認其為太表中國之唯一合法政府
但被驅離至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
仍為當時的美國 法國等國家承認
為代表中國之唯一合法政府
至此
除了一些區域性的軍事衝突外
台海兩岸分治已為事實

因為國際法定義一國只能有一個中央政府
此點為世界各國所奉行
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管轄中國之大部分
於是世界各國陸續撤銷對中華民國之政府承認
喘而承認中活人民共和國政府迄今不斷
使得中華民國的外交困境
在一個中國的定義下
難以突破


[一個中國]定義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中華民國
成為代表中國之唯一合法政府
就國際法意義而言
中華民國已從中央政府的地位淪至叛亂團體

而在台灣
[一個中國]政策意義有三個時期的變化:

一˙蔣介石[漢賊不兩立]的觀念
一個中國就是中華民國
絕不是[朱毛匪幫]竊據大陸
擅改國號所組成的政權

二˙威權體制崩潰後
國民黨高層領導階級體認到
中共以服膺國際法法理及規範的[一個中國]政策
使中華民國外交困境日窘
又由於國民黨不願放棄[一個中國]政策
而變通喊出[一國兩府] [一國兩區]
[兩個領域高權]等毫無國際法嘗試的論調
再如[聯邦制] [邦聯制]
亦皆被對岸以[一國兩制]的回應
予以拒絕

三˙現在為因應中共緊咬[一個中國]的政策
國民黨又喊出[一個中國就是中華民國]
這種毫無國際法 國際政治觀念
而只為賭氣的口號
只會惹得國際社會騰笑

台獨理論家認為
開羅宣言
舊金山和約的法律效力
不足以使中國擁有對台灣之管轄權
而提出[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
以為這是最有力的理論
可是事實上並非如此
當年彭明敏
洞燭機先看出蔣介石昧於國際法及國際政治
知道如此長久下去
台灣會因為數十年的軍事準備而破敗凋敝
且有再受戰火蹂躪之虞
因而主張台灣與大陸不為同一命運體


台獨

台獨份子對於[一中一台]的[一中]
往往是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在這樣的認知之下
台灣獨立
應是指台灣從 中華人民共和國 的管轄下
脫離控制而獨立建國
既然如此
台獨之時機應在解放軍來台
宣告台灣省人民政府成立
且到處掛五星旗之後
因為台灣並非 無主地
亦非 無政府 無法律秩序的狀態
但若是此[一中]指的是 中華民國
很顯然[一中]並不成立
因為對岸還有[一中]
同時
此[一中一台]所表達的法律從屬關係
顯然不合於[台灣地位未定論]的邏輯
可見台獨主張
無論時機或對象均不正確
不過
須知部分台獨理論家著眼在使台灣成為國際法上主體
其不希望台灣居民因兩岸政權敵對
而失去政治人權的訴求
應受到嚴肅正視

既然是[一中]加[一中]
顯然是[二中]
於是便進入本文的主題


首先筆者重申引言中所宣稱
(昭示並實行兩個中國政策 旨在處理統一前的台灣國際地位)
而且中國統一的結果應是
一個國家 一種制度
這裡所指的一個國家
是個穩定的 有凝聚力的結構
兩岸不應草率 急促統一
以致造成更嚴重的分裂
例如
邦聯制這樣鬆散的結構
各邦各有軍事外交大權
如採此制
西藏 新疆 內蒙 廣東
勢必因享有過多的自主權而紛紛求去
使得中國的統一行動反成分裂結果
違反統一的宗旨
即令聯邦制也會因為省籍情結
各邦(省)要求提高自治程度
越發不受他邦(省)個別或聯合干涉
而漸漸變質成為
自治程度不一的邦聯
最後將造成與邦聯相同的結果

至於一制
是何種制度?
筆者要求這個制度能徹底保障基本人權
如自由 生命 財產等權
不能受任何理由 任何型式的剝奪
階級 種族 政治意識形態等的歧視應當消除
這是統一的先決條件

在統一之前
唯有以兩個中國作為統一的過程
才能不使台灣變成國際社會的孤兒
也唯有兩個中國的認知
才不會令中共將一個欲與之統一的國家
和其國內的分裂主義份子混為一談

中華民國盡已符合國際法上
國家承認的二大理論:
宣示性理論構成性理論
但並未符合
1933 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Article (b)項
乃因領土是實際管轄而不是幻想擁有
應宣告放棄目前實際管轄區域以外的他國領土

此外
各種法規也有待明示兩個中國政策
使其具有一致

方不致擾民

但僅作如上之宣示
並不表示中華民國便可順利並安然立足於國際社會
以上總總只不過使政策符合國際法法理及規範
尚賴政府的外交工作
在明示中華民國採行兩個中國政策下開拓空間
其作法必須是漸進的
必須凝聚全國的政治智慧
及使用高度的國際法學養
以堅決具體且積極的態度
爭取國際的認同及中共瞭解


本文於 修改第 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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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y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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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註(0)
[本條目為今所附加 原文並無]
最早是以[政府軍]而不是[國民政府軍]
這也許是謝學賢先生不明語義所擅改的
但也許是謝先生回念一想
個人此文可以為台灣再圖一代人的和平
(廿卅年的和平)
可能因此改為較不刺激對方的說法

至於我的理由
是暗示前言[中國共產黨在中國掀起全面叛亂]
也就是第一版所指陳的內容:[法統問題]
不管是[國家承認]也好[政府承認]也罷
因為中華民國的憲法法統一直存在
至今不曾消失或中斷
共產黨首先要面對的是
自己就是破壞中國統一
分裂中國的[叛亂團體]
1949年毛澤東在天安門喊的是
"我現在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
毛不是喊出:
"我現在宣布[中華民國新政府]成立"
換言之
共產黨若要臭罵民進黨破壞統一
首先就要面對自己的是項指責

其次
若是以大陸自稱是代表中國的唯一政府
而進入聯合國
針對憲法法統
則共產黨應該繼續維持中華民國國號
而以中華民國新政府名義為之
一如又入[草寇]身分的孫中山
在南方搞了一個叛亂團體
對北方政權進行武力攻伐
乃至蔣介石降服北洋政府以及各路軍閥
儘管國旗國歌這樣的符號改變
依然以中華民國自居
可是當時流竄內地
號稱兩萬五千里長征的[中華蘇維埃政府]
並不是要在中華民國的憲法共和狀態下
而是要分裂中國以成為一個新國家
所以共產黨應該繼續維持中華民國國號
才能在學理上站得住腳

但是我們都知道國際公法 憲法
這種高度政治個性的法條
因為[monopoly of force]
這項政治學中所謂[國家學原則]的政治現實問題
而常常扭曲了學理
但是無論如何
[曲理就勢]的情形
在法律上有所謂[懲罰不(能進)行]
按照法理 在實效上可行時
是可以進行追訴其責

有關共產黨當年全面叛亂
乃至入席安理會常任理事國
事屬[曲理就勢]這部分
當時有沒有人解釋給鄧小平聽?
我敢說一定有
共產黨人對於此點
多少有點心虛
若非如此
本文則不會為當時共產黨最高層領導所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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