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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HTML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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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y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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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HTML版

本文因應新聞而特別製作本欄
中國時報 2007.03.17 
「第二共和憲法」草案 首部問
 


本文內容來自下列網頁
在此僅為便於閱讀而再予以版面處理之
本欄他文皆為其注釋



***************************************
正文


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曾大川


前言

有鑒於台灣的居民不願接受共產體制
又對台灣獨立懷有深慮
認為即有可能造成與急統相同的結果
可是在一個中國的定義之下
又無法開拓台灣的對外關係
本文以國際法的觀點
重新審度目前對台灣國際地位的各種說法
認為昭示並實行兩個中國政策
對於處理統一之前的台灣地位問題
有符合國際政治邏輯
服膺國際法規範之功能

國共之間

二次大戰後
中國共產黨在中國掀起全面叛亂
一九四九年軍事上的勝利
將(國民)政府軍全面擊潰

除了台灣 海南及若干小島之外
佔有中國絕大多數領土
並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
旋即獲蘇聯 英國畀予政府承認
承認其為太表中國之唯一合法政府
但被驅離至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
仍為當時的美國 法國等國家承認
為代表中國之唯一合法政府
至此
除了一些區域性的軍事衝突外
台海兩岸分治已為事實

因為國際法定義一國只能有一個中央政府
此點為世界各國所奉行
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管轄中國之大部分
於是世界各國陸續撤銷對中華民國之政府承認
喘而承認中活人民共和國政府迄今不斷
使得中華民國的外交困境
在一個中國的定義下
難以突破


[一個中國]定義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中華民國
成為代表中國之唯一合法政府
就國際法意義而言
中華民國已從中央政府的地位淪至叛亂團體

而在台灣
[一個中國]政策意義有三個時期的變化:

一˙蔣介石[漢賊不兩立]的觀念
一個中國就是中華民國
絕不是[朱毛匪幫]竊據大陸
擅改國號所組成的政權

二˙威權體制崩潰後
國民黨高層領導階級體認到
中共以服膺國際法法理及規範的[一個中國]政策
使中華民國外交困境日窘
又由於國民黨不願放棄[一個中國]政策
而變通喊出[一國兩府] [一國兩區]
[兩個領域高權]等毫無國際法嘗試的論調
再如[聯邦制] [邦聯制]
亦皆被對岸以[一國兩制]的回應
予以拒絕

三˙現在為因應中共緊咬[一個中國]的政策
國民黨又喊出[一個中國就是中華民國]
這種毫無國際法 國際政治觀念
而只為賭氣的口號
只會惹得國際社會騰笑

台獨理論家認為
開羅宣言
舊金山和約的法律效力
不足以使中國擁有對台灣之管轄權
而提出[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
以為這是最有力的理論
可是事實上並非如此
當年彭明敏
洞燭機先看出蔣介石昧於國際法及國際政治
知道如此長久下去
台灣會因為數十年的軍事準備而破敗凋敝
且有再受戰火蹂躪之虞
因而主張台灣與大陸不為同一命運體


台獨

台獨份子對於[一中一台]的[一中]
往往是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在這樣的認知之下
台灣獨立
應是指台灣從 中華人民共和國 的管轄下
脫離控制而獨立建國
既然如此
台獨之時機應在解放軍來台
宣告台灣省人民政府成立
且到處掛五星旗之後
因為台灣並非 無主地
亦非 無政府 無法律秩序的狀態
但若是此[一中]指的是 中華民國
很顯然[一中]並不成立
因為對岸還有[一中]
同時
此[一中一台]所表達的法律從屬關係
顯然不合於[台灣地位未定論]的邏輯
可見台獨主張
無論時機或對象均不正確
不過
須知部分台獨理論家著眼在使台灣成為國際法上主體
其不希望台灣居民因兩岸政權敵對
而失去政治人權的訴求
應受到嚴肅正視

既然是[一中]加[一中]
顯然是[二中]
於是便進入本文的主題


首先筆者重申引言中所宣稱
(昭示並實行兩個中國政策 旨在處理統一前的台灣國際地位)
而且中國統一的結果應是
一個國家 一種制度
這裡所指的一個國家
是個穩定的 有凝聚力的結構
兩岸不應草率 急促統一
以致造成更嚴重的分裂
例如
邦聯制這樣鬆散的結構
各邦各有軍事外交大權
如採此制
西藏 新疆 內蒙 廣東
勢必因享有過多的自主權而紛紛求去
使得中國的統一行動反成分裂結果
違反統一的宗旨
即令聯邦制也會因為省籍情結
各邦(省)要求提高自治程度
越發不受他邦(省)個別或聯合干涉
而漸漸變質成為
自治程度不一的邦聯
最後將造成與邦聯相同的結果

至於一制
是何種制度?
筆者要求這個制度能徹底保障基本人權
如自由 生命 財產等權
不能受任何理由 任何型式的剝奪
階級 種族 政治意識形態等的歧視應當消除
這是統一的先決條件

在統一之前
唯有以兩個中國作為統一的過程
才能不使台灣變成國際社會的孤兒
也唯有兩個中國的認知
才不會令中共將一個欲與之統一的國家
和其國內的分裂主義份子混為一談

中華民國盡已符合國際法上
國家承認的二大理論:
宣示性理論構成性理論
但並未符合
1933 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Article (b)項
乃因領土是實際管轄而不是幻想擁有
應宣告放棄目前實際管轄區域以外的他國領土

此外
各種法規也有待明示兩個中國政策
使其具有一致

方不致擾民

但僅作如上之宣示
並不表示中華民國便可順利並安然立足於國際社會
以上總總只不過使政策符合國際法法理及規範
尚賴政府的外交工作
在明示中華民國採行兩個中國政策下開拓空間
其作法必須是漸進的
必須凝聚全國的政治智慧
及使用高度的國際法學養
以堅決具體且積極的態度
爭取國際的認同及中共瞭解


本文於 修改第 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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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註(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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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y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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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註(10)

一九三四年三月一日
中美英三國首長的開羅宣言內容
要求日本歸還台灣予中國
可是依國際法條約論部分
日本不是開羅宣言的當事國
三國無權要求日本履行宣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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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註(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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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y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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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註(9)

看看這一兩年(民國八十年代初)
台灣與外國之關係變化可為佐證:

南韓予中共為代表中國之唯一合法政府的承認
的確信守了一個中國原則
卻遭台灣當局這個號稱推行一個中國的政策之政府
鼓動其人民仇視

一九八九年台灣與格瑞那達建交
按理說
中華民國應要求撤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政府承認
或澄清對此二中國的建交公報中矛盾內容
因為此舉已違反一個中國原則
我外交部出重言責備中共
[黔驢技窮 惱羞成怒] [以各種伎倆孤立我國]
何以致斯?
因實際上台灣欲透過雙重承認
從事[兩個中國]政策

我與拉脫維亞建立關係
便考慮了格國模式的前鑑
與萬那度則連領事關係都不建立
但求相互承認而已
同樣地
也不要求拉 萬二國澄清該國中國政策
為劉必榮所謂的[創造性模糊]之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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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註(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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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y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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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註(8)

[一國兩制]若站在中共立場
是十分委曲求全的作法
但實行起來絕非如此
香港即是鮮明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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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註(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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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y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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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註(7)

邦聯制 confederation
是比聯邦更要鬆散的組織
在國際上甚至不成為主體

無權行使國家主權行為
他只能算是一種區域性國際組織
其組成分子才是國家
一切事務
自行或合議決定
可以隨時脫離或加入邦聯
陶百川先生所述的邦聯制
即乃指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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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註(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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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y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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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註(6)

聯邦國家
如德國 美國 加拿大 舊蘇聯皆是
對內
聯邦國在中央集權及地方分權上
要比單一國來的傾向分權
對外
聯邦代表國家 為國際法主體
邦政府只算地方政府 不算國家
邦所有的教育 內政(地方事務)的事務性權力
遠不如聯邦所有的外交 軍事權力
且邦極難自聯邦脫離
再則
中共願從單一國改為國家結構更鬆散的聯邦制
不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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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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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y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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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註(5)

[兩個領域高權] [德國只有一個]
請見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民生報社評(二)
應斥為無稽
冷戰時期
東西德因所屬的集團對抗
相互不承認
在西德的[東進政策](Ostpolitik)下
兩德建立邦交 互設大使館
雖然待東德較待他國優渥
但仍須注意是[兩個德國]

而[兩個領域高權]
其意如註(4)
同時該社論也提出[禁反言](estoppel)
須知
禁反言是國際法名詞 但不屬國家論部分
而屬於條約論部分
其意在禁止國家任意背棄其所簽訂的對外條約
不適當的引用 足以混淆視聽
恰與該社論[一個中國不容混淆]的名稱
形成耐人尋味的局面:
說[不可混淆]的在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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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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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y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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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註(4)

一國兩區的[兩區]
必然指 二個領域管轄(Territorial Jurisdictions)
而管轄為國家主權行為表現
也就是兩個國家
譬如在一九三七年
常設國際法庭對[蓮花號]案之判決:
[除非確立的國際法源則有相反規定
管轄權的行使是國家主權行為表現
所以不得任意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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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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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y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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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註(3)

依據 1933 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Article I:
The state as a person of international law should possess the following qualifications:
(a) a permanent population;
(b) a defined territory;
(c) a Government; and
(d) a 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other state.

其中(c)項 a Government
係指單一國家 unitary state 的中央政府
或是聯邦國家 federal state 的聯邦政府
不是地方政府 邦政府或是叛亂團體所組成的政府
反過來說
倘使各國認為可以有一個以上的中央政府
必然陷國家於分裂之中
無以維持國家統一

在中國政治實踐上
在北伐之前各國承認北洋政府
而不是國民黨的國民政府
抗戰時雖有南京政府 武漢政府 滿洲國政府
延安的中華蘇維埃政府
但各國普遍承認重慶的國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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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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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y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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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駐(2)

法國遲至一九六四年才承認中共
此舉仍被當年蔣介石政府視為不義
其實
十幾二十年法國不顧國際現實
依然承認中華民國政府
為代表中國之唯一合法政府
使法國與中共控制下的廣大土地與人民
一直關係不平
連右派的戴高樂政府都飽受法國國內輿論批評
使戴高樂不得再背離國際法規則
而且當時戴高樂還遣特使來台表示
雖將承認中共
但希望不與中華民國斷絕外交關係
暗示蔣介石
法國願採[兩個中國]政策
可是蔣卻悍然與法斷交
相反地
法國並未與我斷交
去年(1992)與沙烏地斷交情形同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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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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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y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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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註(1)
英國並不是對於中國共產黨抱有好感
而領先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
而是遵行國際法慣例
認為中共政變 全面叛亂
到實際行使統治權於中國之絕大部分領土
純屬現實政治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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