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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台辦的「二二六談話」提出了「命運共同體」概念 十分罕見 大陸官方怎麼會用這個字眼 誰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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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y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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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台辦的「二二六談話」
提出了「命運共同體」概念 十分罕見
大陸官方怎麼會用這個字眼 誰定的?


「命運共同體」這個概念
原本始自彭明敏的[台灣自救宣言]
是台獨濫觴之基調
大陸怎麼會用?
我想很多人都會因而失笑

這其中有個原委
早在民國82年二月號的[青年中國]
青年中國黨的內部刊物
有個人寫了一篇文章名為
[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將「命運共同體」這個台獨概念
予以擴大解釋成為
「(兩岸中國面對列強圖我的唇齒相依的)命運共同體」
這個舊瓶裝新酒的「命運共同體」

當時青年中國黨秘書長謝學賢先生
為此文飛大陸 謁見鄧小平先生
當時鄧與鄧以降檯面上的各各首要官員
包括鄧的副手江澤民等等在內
全部都私下表示:[這真的也是我們這裡的想法]

須知當時鄧小平原本有意打下台灣
作為他個人的歷史定位
經此文
鄧非但不打了
反而依據該文的結論建議
全力拼經濟而有經濟上的[中國奇蹟]
[台灣奇蹟]花四十年完成歐美兩百年經濟建構
大陸只花了二十年就超越了!
鄧小平也因該文的結論建議
開創了另一個歷史地位
而且這個歷史地位更高!
成就為一個天大地大的大菩薩!


可以這麼說
這篇文章的歷史地位
足以上比蘇秦張儀的合縱連橫
挽救台灣於當時不刻的烽火戰禍當中

日後有空
我會把我這篇重要文章打出來
以饗讀者



謝學賢先生目前從政界退隱
專心教學與養病
目前為東吳大學物理系資深教授


=================================
2006.02.27  中國時報
中共單挑 打扁不打黨
俞雨霖/新聞分析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5+112006022700067,00.html


中共國台辦昨天採取了先發制人的措施,
在陳水扁總統決意「廢統」前,發表了「二二六談話」。
「談話」最值得外界注意的是,
「談話」完全針對陳水扁總統個人而不涉及民進黨,
並將陳水扁總統個人定位為人格破產者、麻煩製造者與台獨極端者,
完全放棄了與陳水扁總統個人的任何妥協空間。
更準確地說,中共國台辦的「二二六談話」
是一場中共與陳水扁個人的全面較量,
也是對陳水扁總統個人的全面宣戰。

可以發現,在不到一千字的「談話」中,
中共國台辦負責人不下十次點名陳水扁總統,
幾乎將過往所有中共曾經拋給台灣當局領導人的「帽子」,
全部都扣給了陳水扁總統。

提命運共同體 十分罕見

不過,若更進一步深入解讀「談話」的全文,
其實「談話」透露了不少「新意」。
至少,「談話」不是只有情緒性地對陳水扁總統個人指責與辱罵,
「談話」十分罕見的提出了「命運共同體」概念,
「談話」認為在十幾年的兩岸關係發展後,
兩岸同胞已經結成實實在在的「命運共同體」,
而這個中共體認的兩岸「命運共同體」觀念,
在「談話」中呈現出來的意涵則是,
中共雖然與陳水扁的個人決裂,
但顯然並不會立即反映在兩岸的互動關係上,
自然也就為陳水扁執意「廢統」後的兩岸關係穩定,
留下比較彈性的處理空間。

當然,中共接納了台灣社會熟悉的「命運共同體」觀念,
並將之用在兩岸關係上,也說明了中共領導人對兩岸關係的認識,
已邁入了一個新的境界。

願與綠營對話 透露新意

此外,「談話」也流露出的另一個易於讓外界忽視的訊息或「新意」,
中共對台系統在完全放棄與陳水扁總統對話之餘,
背後表達的出來訊息是,
否定陳水扁並不涉及對「民進黨」的全盤否定,
也就是中共對台系統已明確地將「陳水扁」與「民進黨」區別對待。
日前中共國台辦主任陳雲林在會見國民黨政策會主任曾永權一行時,
就曾特別針對兩岸「包機」與「旅遊」問題,
表達願與民進黨人士交換意見的立場,應該傳達了這樣的「新意」。

而中共對台系統所以全盤否定陳水扁總統,
就「談話」的內容來解讀,似乎中共對台系統已經判定,
陳水扁的政治生命已屬「強弩之末」,
因此「談話」才會指出,
陳水扁的「廢統」是為了個人權位與一己之私,
是一場「色厲內荏的鬧劇,終將以失敗告終」。

因此,如果比較此次中共國台辦的「二二六談話」
與前年的「五一七聲明」,
中共雖然與陳水扁總統劃清了敵我界線,
但卻認定與台灣人民的關係更「密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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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上所謂「第二共和憲法」草案 內容就是抄本欄的[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不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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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y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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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上所謂「第二共和憲法」草案
內容就是抄本欄的[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不騙你

自己看看他欄特別製作的 html 版 
++++++++++++++++++++++++++++++++
中國時報 2007.03.17 
「第二共和憲法」草案 首部問世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2+112007031700047,00.html
王銘義、蔡慧貞/台北報導

第一部以標榜建立「第二共和」為修憲宗旨,並為呼應陳水扁總統與獨派大老辜寬敏建議制定「第二共和憲法」的新憲版本《中華民國第二共和憲法草案》,正式出爐。

據透露,陳水扁總統與有意角逐二○○八年總統大選的藍綠多位天王,日前都已獲知相關內容;大陸涉台部門對這部憲改版本的研議動向,也透過管道表達高度關切。

陳水扁總統接見來自美國、日本、德國等來台參加「憲法變遷與憲政改造」研討會的國際學者時則指出,「四要一沒有」政策宣示,台灣要推動憲政改造,目前至少有十五個版本相繼出爐,由下而上,由外而內,如何產生合時、合身、合用的台灣新憲法,這條路有很嚴峻的考驗與挑戰。

由前陸委會首席特任副主委、台大國發所教授陳明通等人草擬的新憲草案,主張原有憲法總綱予以保留,國號、國旗、固有疆域都不予變動,然後根據台灣現實的需要,制定《中華民國第二共和憲法》(簡稱「台灣憲法」),以第二共和憲法作為台灣與中華民國的「憲法連結」,並在新憲「前言」,為協商兩岸終局政治安排提供「憲法授權」。

《第二共和憲法》的最核心內容,在於以「前言」的方式,作為與原憲法的連結,並處理兩岸關係的現狀與未來。

負責草擬「前言」論述的陳明通,以下列三段論述文字處理這項修憲的關鍵內容:

「中華民國創立於一九一一年;但是,一九二一年七月蒙古人民共和國獨立,一九四九年十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其後並為國際社會所普遍承認。中央政府因此播遷來台,國家管轄領域僅及於台澎金馬與其附屬島嶼,以及符合國際法規定之領空、領海與鄰接水域。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任何形式政治關係,須經對等、和平協商後,交付公民投票。

台灣海峽兩岸終局政治安排未協商完成前,特制定中華民國第二共和憲法(簡稱臺灣憲法),適用於國家現行管轄領域範圍,原憲法相關章節條文及增修條文,停止適用。」

陳明通強調,制定第二共和憲法的考量,在於現行憲法面臨種種困境,並無法有效處理台灣的民主化所涉及國家與國家機關兩個層次的解構與重建問題。他特別指稱,「制定第二共和憲法是其中的一個選項,而且是比較務實可行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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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欄首文所指陳的文章(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Part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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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y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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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欄首文所指陳的文章(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Part 3

(兩個中國)政策

首先筆者重申引言中所宣稱
(昭示並實行兩個中國政策 旨在處理統一前的台灣國際地位)
而且中國統一的結果應是
一個國家 一種制度
這裡所指的一個國家
是個穩定的 有凝聚力的結構
兩岸不應草率 急促統一
以致造成更嚴重的分裂
例如
邦聯制這樣鬆散的結構
各邦各有軍事外交大權
如採此制
西藏 新疆 內蒙 廣東
勢必因享有過多的自主權而紛紛求去
使得中國的統一行動反成分裂結果
違反統一的宗旨
即令聯邦制也會因為省籍情結
各邦(省)要求提高自治程度
越發不受他邦(省)個別或聯合干涉
而漸漸變質成為
自治程度不一的邦聯
最後將造成與邦聯相同的結果

至於一制
是何種制度?
筆者要求這個制度能徹底保障基本人權
如自由 生命 財產等權
不能受任何理由 任何型式的剝奪
階級 種族 政治意識形態等的歧視應當消除
這是統一的先決條件

在統一之前
唯有以兩個中國作為統一的過程
才能不使台灣變成國際社會的孤兒(14)
也唯有兩個中國的認知
才不會令中共將一個欲與之統一的國家
和其國內的分裂主義份子混為一談

中華民國盡已符合國際法上
國家承認的二大理論:
宣示性理論(15) 及 構成性理論(16)
但並未符合
1933 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Article (b)項
乃因領土是實際管轄而不是幻想擁有
應宣告放棄目前實際管轄區域以外的他國領土(17)
此外
各種法規也有待明示兩個中國政策
使其具有一致性(18)
方不致擾民

但僅作如上之宣示
並不表示中華民國便可順利並安然立足於國際社會
以上總總只不過使政策符合國際法法理及規範
尚賴政府的外交工作
在明示中華民國採行兩個中國政策下開拓空間
其作法必須是漸進的
必須凝聚全國的政治智慧
及使用高度的國際法學養
以堅決具體且積極的態度
爭取國際的認同及中共瞭解


註(14)
一九五0年以前
世界各國多漠視中國大陸上的七億中國人民
因其政府尚未被國際承認為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
如今台灣的二千萬中國人民
易被世界各國所漠視

(15)
宣示性理論 Declaratory Theory
政治實體具有國家要件後
既存國籍應予承認
接受其為國際社會的一員

(16)
構成性理論 Constutive Theory
國家在符合國際法規定的要件
而為事實(de facto)的存在後
仍須經其他既存國家的承認
才能成為國際法的主體
因而才有資格享受國際法上的權利
並負擔國際法的義務
就實際而言
中華民國是被全世界二十餘國承認的

(17)
目前中華民國仍宣稱其主權達中國大陸
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蒙古共和國的領土
是不切實際且違反國際法的表現
依據一九三三國家權力及責任公約第三條
對國家之承認是
無條件 unconditional 且 不可撤銷 irrevocable (+1)
所以中華民國
以蘇聯未履行中蘇友好同盟條約
故而單方廢止此條文以及其附屬條約之效力
但是其中
對外蒙的國家承認予以撤銷
是不成立的


(+1)原本正文所無
這也是註(1)當中
為何英國並不是撤銷對中華民國的承認
而是以現實政治 (Realpolitik) 角度
視中國共產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為[中國]的存續政府
但是這是很有問題的做法

因為中華民國政府並未消失
一如二戰時期
日本扶植的[滿洲國]雖然存在
中國又被日本打得要死
可是中華民國政府並未消失
所以[滿洲國]的存在必須以國家狀態為[分裂]視之
同樣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存在
也是中華民國政府並未消失
故而必須以國家狀態為[分裂]視之
若無此
則何來[統一]之談?
當然這個存續原則就要好好考慮一下
如果中南海要堅持實力原則
堅持中華民國如同蜀漢 不為正統
按此事理
就自然得要允許台獨運動者惡鬧
一直惡鬧到中華民國法統正式覆亡
台灣終有一天建國成功

當然這也是鄧小平生前一度提出
國號國歌都可以改回使用[中華民國]的理由
不過大陸死硬派期期以為不可
所以鄧小平就收回了這個宣示
但是中共一反當年想要全力滅除中華民國
變成了全力維護中華民國的存在
包括一再又一再 不厭其煩地指出
只要確定一個中國原則
也就是確定未來成為一個中國的走向
什麼都可以談
就是大陸身陷在一個
極為弔詭且無奈的法律邏輯處境當中:

台獨運動者在此的領悟就是
你[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自己是以[國家繼承]的方式
取得中華民國在整個大陸的政權行使
那麼為何我[台灣共和國]不能堅持以[國家繼承]的方式
取得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政權行使?
且台灣是中華民國的現有國土
並不是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有國土
所以台獨當然振振有詞!

至於英國的政治操作
其實只有一點
只要英國膽敢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
英國自然就要如數放棄其在中國的所有權益
(統統被中共沒收)
這是英國人的現實主義政治學

(18)
國統綱領規範範圍
至現今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全部國民
而兩岸人民管理條例
則將[外蒙國民]竟也算作[大陸人民]
政策的制定須明確執一(+2)
不應讓國民莫衷一是
或是令其困惑

(+2):原本正文所無
包括把琉球人視為獨立主權國家
也就是 非為日本國民一事
這也是國民黨搞外交的官員所搞出來的
這種事情如同上述外蒙種種
一樣是[法律規定]與[政治所欲]相混淆之處
從前文說到此處
網友可以數數看外交部歷來功勳如何啦!
過去這20年
更是成為李登輝與陳水扁洗錢的合法管道
包括向友邦索取巨額捐款回扣

(19)
這可以分為兩部分:
一˙中華民國亟待以兩德以條約合併完成統一的方式(+3)
來談中國統一
二˙以兵戎相見是兩蒙其害的行為
以核武降服台灣
只會得到焦土
以傳統戰術會使邊境空虛
內亂外患隨至 國之崩析!(+4)


========================

後記

台獨主義者看到上述所言

>台獨運動者在此的領悟就是
>你[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自己是以[國家繼承]的方式
>取得中華民國在整個大陸的政權行使
>那麼為何我[台灣共和國]不能堅持以[國家繼承]的方式
>取得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政權行使?
>且台灣是中華民國的現有國土
>並不是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有國土
>所以台獨當然振振有詞!



台獨主義者必然欣喜若狂
而泛藍群眾可能以
你曾大川怎麼哪壺不開提哪壺!
這不是好端端地又要出事情了嗎?
我的說法是
這是論理性質的文章
當然要說!
豈可避諱?

但是同時我也留下兩則(+3)(+4)沒寫
自然是也有所深意
我要是沒本領
當然就是自打嘴吧
枉費我一直以來為文反對台獨的立場
不過
我曾大川豈是等閒之輩?
我要是這個問難翻不過來
我豈敢如此這般地 rock the boat?
我在此要大家瞧瞧我的本領
今天不寫結論
就是拿這個題目
考考泛藍的智囊有多英明?
換言之
我也要就此質問台灣社會
憑什麼把我踩在社會的底層
就這樣地讓我一直當個社會邊緣人?
台灣社會太對不起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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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前文)
[一個中國]定義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中華民國
成為代表中國之唯一合法政府
就國際法意義而言
中華民國已從中央政府的地位淪至叛亂團體

而在台灣
[一個中國]政策意義有三個時期的變化:

一˙蔣介石[漢賊不兩立]的觀念
一個中國就是中華民國
絕不是[朱毛匪幫]竊據大陸
擅改國號所組成的政權

二˙威權體制崩潰後
國民黨高層領導階級體認到
中共以服膺國際法法理及規範的[一個中國]政策
使中華民國外交困境日窘
又由於國民黨不願放棄[一個中國]政策
而變通喊出[一國兩府] [一國兩區(4)]
[兩個領域高權(5)]等毫無國際法嘗試的論調
再如[聯邦制(6)] [邦聯制(7)]
亦皆被對岸以[一國兩制(8)]的回應
予以拒絕

三˙現在為因應中共緊咬[一個中國]的政策
國民黨又喊出[一個中國就是中華民國(9)]
這種毫無國際法 國際政治觀念
而只為賭氣的口號
只會惹得國際社會騰笑

台獨理論家認為
開羅宣言(10) 舊金山和約(11)的法律效力
不足以使中國擁有對台灣之管轄權
而提出[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
以為這是最有力的理論
可是事實上並非如此(12)

當年彭明敏
洞燭機先看出蔣介石昧於國際法及國際政治
知道如此長久下去
台灣會因為數十年的軍事準備而破敗凋敝
且有再受戰火蹂躪之虞
因而主張台灣與大陸不為同一命運體(**)


台獨

台獨份子對於[一中一台]的[一中]
往往是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在這樣的認知之下
台灣獨立
應是指台灣從 中華人民共和國 的管轄下
脫離控制而獨立建國
既然如此
台獨之時機應在解放軍來台
宣告台灣省人民政府成立
且到處掛五星旗之後
因為台灣並非 無主地
亦非 無政府 無法律秩序的狀態
但若是此[一中]指的是 中華民國
很顯然[一中]並不成立
因為對岸還有[一中]
同時
此[一中一台]所表達的法律從屬關係
顯然不合於[台灣地位未定論]的邏輯
可見台獨主張
無論時機或對象均不正確
不過
須知部分台獨理論家著眼在使台灣成為國際法上主體
其不希望台灣居民因兩岸政權敵對
而失去政治人權的訴求
應受到嚴肅正視

既然是[一中]加[一中]
顯然是[二中]
於是便進入本文的主題




(4) 一國兩區的[兩區]
必然指 二個領域管轄(Territorial Jurisdictions)
而管轄為國家主權行為表現
也就是兩個國家
譬如在一九三七年
常設國際法庭對[蓮花號]案之判決:
[除非確立的國際法源則有相反規定
管轄權的行使是國家主權行為表現
所以不得任意加以限制]

(5)[兩個領域高權] [德國只有一個]
請見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民生報社評(二)
應斥為無稽
冷戰時期
東西德因所屬的集團對抗
相互不承認
在西德的[東進政策](Ostpolitik)下
兩德建立邦交 互設大使館
雖然待東德較待他國優渥
但仍須注意是[兩個德國]

而[兩個領域高權]
其意如註(4)
同時該社論也提出[禁反言](estoppel)
須知
禁反言是國際法名詞 但不屬國家論部分
而屬於條約論部分
其意在禁止國家任意背棄其所簽訂的對外條約
不適當的引用 足以混淆視聽
恰與該社論[一個中國不容混淆]的名稱
形成耐人尋味的局面:
說[不可混淆]的在混淆

(6)聯邦國家
如德國 美國 加拿大 舊蘇聯皆是
對內
聯邦國在中央集權及地方分權上
要比單一國來的傾向分權
對外
聯邦代表國家 為國際法主體
邦政府只算地方政府 不算國家
邦所有的教育 內政(地方事務)的事務性權力
遠不如聯邦所有的外交 軍事權力
且邦極難自聯邦脫離
再則
中共願從單一國改為國家結構更鬆散的聯邦制
不無問題

(7)邦聯制 confederation
是比聯邦更要鬆散的組織
在國際上甚至不成為主體

無權行使國家主權行為
他只能算是一種區域性國際組織
其組成分子才是國家
一切事務
自行或合議決定
可以隨時脫離或加入邦聯
陶百川先生所述的邦聯制
即乃指此

(8)[一國兩制]若站在中共立場
是十分委曲求全的作法
但實行起來絕非如此
香港即是鮮明例子

(9)看看這一兩年(民國八十年代初)
台灣與外國之關係變化可為佐證:

南韓予中共為代表中國之唯一合法政府的承認
的確信守了一個中國原則
卻遭台灣當局這個號稱推行一個中國的政策之政府
鼓動其人民仇視

一九八九年台灣與格瑞那達建交
按理說
中華民國應要求撤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政府承認
或澄清對此二中國的建交公報中矛盾內容
因為此舉已違反一個中國原則
我外交部出重言責備中共
[黔驢技窮 惱羞成怒] [以各種伎倆孤立我國]
何以致斯?
因實際上台灣欲透過雙重承認
從事[兩個中國]政策

我與拉脫維亞建立關係
便考慮了格國模式的前鑑
與萬那度則連領事關係都不建立
但求相互承認而已
同樣地
也不要求拉 萬二國澄清該國中國政策
為劉必榮所謂的[創造性模糊]之表現

(10)一九三四年三月一日
中美英三國首長的開羅宣言內容
要求日本歸還台灣予中國
可是依國際法條約論部分
日本不是開羅宣言的當事國
三國無權要求日本履行宣言內容

(11)一九五一年九月十八日的
對日多邊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第一項:
[日本放棄對於台灣 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 權利根據與要求]
條文中
並無歸還中國之云云

(12)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注意此日期早於舊金山和約所簽定之日期)
中美英發佈 波茨坦公告
提日本在降前應接受之條件__[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
同年九月二日
日本簽署降服文書 接受波茨坦公告

(後記)
>波茨坦公告都已經生效了
>日本還在舊金山和約當中說:
>[日本放棄對於台灣 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 權利根據與要求]
>這樣的屁話是不是太過分了些?


盟軍進駐日本便發布
訓令第一號: [在台日軍向中國軍隊投降]

同年十月二十五日
中國實際接受日軍投降
旋而宣布台灣為中國之一省

並在次年(1946)一月十二日
宣布恢復台澎居民之中國國籍
並由台灣省民選出 國大代表 參加制憲
在制憲結束之後 參與行使中央政權
之後又選出 立委 監委 行使 立法權 監察權

(後記)
>在制憲結束之後 參與行使中央政權
>姚嘉文還在他的屁書當中說
>台獨的法理來自日本在舊金山和約當中所說的
>[日本放棄對於台灣 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 權利根據與要求]
>條文中並無歸還中國之云云
>這樣的屁話是不是太過分了些?


(**)[原文所無 現今所附加]
請對照本欄首文所言:

>國台辦的「二二六談話」
>提出了「命運共同體」概念 十分罕見
>大陸官方怎麼會用這個字眼 誰定的?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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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欄首文所指陳的文章[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Par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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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等同名之續文兩篇
在此另有 HTML 版 以供閱讀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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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欄首文所指陳的文章[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Part 1

該文為個人第三個版本
乃因謝學賢先生 當時青年中國黨秘書長
不願給還是身為學生的個人太多的版面
最多只給六千字
所以從第一版的一萬七千字
想盡辦法刪到第三版七千字
結果還是給謝先生砍掉了一千字

原本在此想要呈現是第一版的內容
但是想到鄧小平先生與其他當時大陸首要政治領袖
都是以刊登在[青年中國]的內容為理解範圍
故而前思後想還是以刊出版本為準
[青年中國 八十二(1993)年二月 p9-p12]

其次
個人雖在文中談及台灣國際地位云云
其實這並不是個人著重之處
重點是引國際法觀念
來談當時即將面對的鄧小平對台戰爭
因為九二共識之云云
是配合當時台資入內地的一個政治煙霧彈
李登輝的蛇變個性早就為大陸所看出
且個人輾轉獲知有秘密說客向鄧小平提議:

[索性打下台灣
台灣之一切都可以方便取用
何必付出代價給台灣資產階級?]

這是為何時程上處於汪辜會議之後
有所謂的[九二共識]云云之後
但本文仍是具有[泰山石敢當]之地位的原因
倘非如此
李登輝一下臺 台獨真面目就曝露出來
陳水扁否定九二共識
以及溫家寶在以上李陳變調之後
為何會談到「命運共同體」
就是因為大陸當局視本文
出自台灣且
規約了當時大陸首要領導人物的共識
所以才有本欄首文所引用的新聞內容說法

本文之完成
先經近一年的閱讀與聽課
尤其是文化大學法研所王所長的課
最為公允 受益良多
特此以表謝忱

附帶一提的是
現在與該文的時空上已有所不同
以今非古未必合宜
批評者應該注意是項提醒


=============================================

就國際法意義談兩個中國
曾大川


前言

有鑒於台灣的居民不願接受共產體制
又對台灣獨立懷有深慮
認為即有可能造成與急統相同的結果
可是在一個中國的定義之下
又無法開拓台灣的對外關係
本文以國際法的觀點
重新審度目前對台灣國際地位的各種說法
認為昭示並實行兩個中國政策
對於處理統一之前的台灣地位問題
有符合國際政治邏輯
服膺國際法規範之功能

國共之間

二次大戰後
中國共產黨在中國掀起全面叛亂
一九四九年軍事上的勝利
將國民政府軍(*)全面擊潰
除了台灣 海南及若干小島之外
佔有中國絕大多數領土
並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
旋即獲蘇聯 英國(1)畀與政府承認
承認其為太表中國之唯一合法政府
但被驅離至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
仍為當時的美國 法國(2)等國家承認
為代表中國之唯一合法政府
至此
除了一些區域性的軍事衝突外
台海兩岸分治已為事實

因為國際法定義一國只能有一個中央政府(3)
此點為世界各國所奉行
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管轄中國之大部分
於是世界各國陸續撤銷對中華民國之政府承認
喘而承認中活人民共和國政府迄今不斷
使得中華民國的外交困境
在一個中國的定義下
難以突破



(*)[本條目為今所附加 原文並無]
最早是以[政府軍]而不是[國民政府軍]
這也許是謝學賢先生不明語義所擅改的
但也許是謝先生回念一想
個人此文可以為台灣再圖一代人的和平
(廿卅年的和平)
可能因此改為較不刺激對方的說法

至於我的理由
是暗示前言[中國共產黨在中國掀起全面叛亂]
也就是第一版所指陳的內容:[法統問題]
不管是[國家承認]也好[政府承認]也罷
因為中華民國的憲法法統一直存在
至今不曾消失或中斷
共產黨首先要面對的是
自己就是破壞中國統一
分裂中國的[叛亂團體]
1949年毛澤東在天安門喊的是
"我現在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
毛不是喊出:
"我現在宣布[中華民國新政府]成立"
換言之
共產黨若要臭罵民進黨破壞統一
首先就要面對自己的是項指責

其次
若是以大陸自稱是代表中國的唯一政府
而進入聯合國
針對憲法法統
則共產黨應該繼續維持中華民國國號
而以中華民國新政府名義為之
一如又入[草寇]身分的孫中山
在南方搞了一個叛亂團體
對北方政權進行武力攻伐
乃至蔣介石降服北洋政府以及各路軍閥
儘管國旗國歌這樣的符號改變
依然以中華民國自居
可是當時流竄內地
號稱兩萬五千里長征的[中華蘇維埃政府]
並不是要在中華民國的憲法共和狀態下
而是要分裂中國以成為一個新國家
所以共產黨應該繼續維持中華民國國號
才能在學理上站得住腳

但是我們都知道國際公法 憲法
這種高度政治個性的法條
因為[monopoly of force]
這項政治學中所謂[國家學原則]的政治現實問題
而常常扭曲了學理
但是無論如何
[曲理就勢]的情形
在法律上有所謂[懲罰不(能進)行]
按照法理 在實效上可行時
是可以進行追訴其責

有關共產黨當年全面叛亂
乃至入席安理會常任理事國
事屬[曲理就勢]這部分
當時有沒有人解釋給鄧小平聽?
我敢說一定有
共產黨人對於此點
多少有點心虛
若非如此
本文則不會為當時共產黨最高層領導所認可

(1)英國並不是對於中國共產黨抱有好感
而領先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
而是遵行國際法慣例
認為中共政變 全面叛亂
到實際行使統治權於中國之絕大部分領土
純屬現實政治之考量

(2)法國遲至一九六四年才承認中共
此舉仍被當年蔣介石政府視為不義
其實
十幾二十年法國不顧國際現實
依然承認中華民國政府
為代表中國之唯一合法政府
使法國與中共控制下的廣大土地與人民
一直關係不平
連右派的戴高樂政府都飽受法國國內輿論批評
使戴高樂不得再背離國際法規則
而且當時戴高樂還遣特使來台表示
雖將承認中共
但希望不與中華民國斷絕外交關係
暗示蔣介石
法國願採[兩個中國]政策
可是蔣卻悍然與法斷交
相反地
法國並未與我斷交
去年(1992)與沙烏地斷交情形同此

(3)依據 1933 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Article I:
The state as a person of international law should possess the following qualifications:
(a) a permanent population;
(b) a defined territory;
(c) a Government; and
(d) a 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other state.

其中(c)項 a Government
係指單一國家 unitary state 的中央政府
或是聯邦國家 federal state 的聯邦政府
不是地方政府 邦政府或是叛亂團體所組成的政府
反過來說
倘使各國認為可以有一個以上的中央政府
必然陷國家於分裂之中
無以維持國家統一

再中國政治實踐上
在北伐之前各國承認北洋政府
而不是國民黨的國民政府
抗戰時雖有南京政府 武漢政府 滿洲國政府
延安的中華蘇維埃政府
但各國普遍承認重慶的國民政府


(待續)

本文於 修改第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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