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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從經濟觀點談司法正義]一文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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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y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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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從經濟觀點談司法正義]一文的建議
https://city.udn.com/v1/city/forum/article.jsp?no=3446&aid=1123827




=======================================
備註:

因為全球太多人想要知道我把前文乙篇 傳給了誰
>> Fw: Just ignore this if you and your friends or your rivals do not invest any.
https://city.udn.com/v1/city/forum/article.jsp?aid=1327310&tpno=0&no=3446&cate_no=0
所以聯合報將本網棧右上方的尋找功能取消
造成許多不便 也包括我本人在內
職是之故
我目前將各欄首文編入

>>cathy20048 所著各文總目錄
https://city.udn.com/v1/city/forum/article.jsp?aid=2349898&tpno=0&no=3446&cate_no=0
日後還會進行分類與子目錄的建立
以及關鍵字 乃至簡介說明
一時之間還作不完
不方便在所難免


==============================



聯合筆記的下錄這篇文章[附於文尾]
說的非常好 即 錢從哪裡來?
以經濟成本作考量
我倒是有如下之建議

我的建議是
將監獄工作外包出去
可以考慮大陸 泰國 緬甸 印尼 印度 斯里蘭卡
將重刑犯移監到上述國家坐監

考慮大陸是因為
同文同種且更重要的是
兩岸官方的正式接觸

考慮緬甸是因為
緬甸極為貧窮
監獄工作對他們來說
那是常業 翁山蘇姬不是還被關著嗎?
台灣龐大的監獄管理工程
可以為他們國家挹注資金

考慮泰國 印尼 印度 斯里蘭卡
主要是海嘯
而這些國家也是頗為貧窮
台灣龐大的監獄管理工程
可以為他們國家挹注資金

話又說回來
誰說止限以上這些國家

方式上不妨以公開招標的方式為之
取最低價者 以減輕國家預算

不知這是不是餿點子?

=================================================
聯合筆記》從經濟觀點談司法正義

王文玲

近來的司法改革,很少由經濟成本考量,
這是受到傳統「正義不能打折」觀念的影響,
認為以金錢衡度司法有辱正義。
但在國家資源分配的排擠下,
實現正義無法唾手可得,找尋正義也需要付出代價;
如果錯失這點盤算,正義可能會扭曲變形。

實施不久的刑事訴訟法要求一審查清案件的事實,
要求的證據也比以前嚴格。
然而法律通過後,有多少資源被分配到偵查案件的源頭?
不要刑求、不要監聽、不要自白的刑事政策是對的,
但沒有高明的鑑識專家、缺乏在犯罪現場找證據的員警,
那些無法通過嚴格證據檢視、過不了起訴門檻的案件,
又如何實現正義?

刑法五十年來的大修工程剛完成,以逐漸廢除死刑為綱本,
強調寬嚴並進,故有彰顯時代人權的意義,
但也面臨正義代價的考驗。
修法以後,重刑犯得在牢裡長長久久地蹲,
性侵害犯若未通過「無顯著再犯之虞」的鑑定,
即使出獄也得到特定處所接受強制治療,
期限甚至可能長達終身。
這些都是為了尊重生命兼顧社會治安的設計,
但問題卻隨之接踵而至。

人犯長期在監,要有足夠的監獄、管理人才,
不但要供人犯吃睡,要施以教誨,
也得提供他們醫療健保的福利,這每一項都要用錢。
光是健保,一年就要幾十億。
無法治癒的性侵害犯,出獄後的強制治療,
要有處所,要有治療的專人,
還要有足以負起鑑定責任的精神科醫師。
從硬體建設到人才培育,沒有錢,一切免談。
法雖修卻無法執行,反而可能製造事端。

司法院不久前才為了測謊、槍砲鑑識等問題
和警、憲、調高層溝通,因為資源不足,
大家都叫苦連天。
為了因應刑法修正,
法務部想編列增建「超高度管理監獄」的預算,
也因為國庫叫窮,被行政院暫時打了回票。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講究人權的正義,
不會憑空出現。滿紙典章制度,若欠缺實踐條件,
人權法治很容易成為空中樓閣,受苦的終究是癡癡等待、
以為改革就能帶來更多正義的人民。
如何精算成本達到制度改革的目的,
是現代正義學中不可或缺的一門課題。

【2005/01/11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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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於 修改第 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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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專欄之十五\ 以辦馬英九的標準辦陳水扁和四大天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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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y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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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辦馬英九的標準辦陳水扁和四大天王
【聯合報/社論】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3730411.shtml
2007.02.15 02:50 am


高檢署查黑中心檢察官陳瑞仁在侯寬仁起訴馬英九不到一周前,接受媒體專訪談論特別費案,宣稱「檢察官心中只有法律沒有政治」;侯寬仁起訴後與陳瑞仁一同會見媒體,亦稱「特別費案與國務機要費案標準一致」。既然高檢署查黑中心如此「一體」,現在即應共同接受辦案有無選擇性正義的檢驗。

特別費案,侯寬仁起訴馬英九的部分是不要單據的一半;至於要單據的一半,以侯寬仁的標準,若有問題必遭起訴無疑。因此可以斷言,馬英九並未以假發票報銷A錢。而國務機要費案,陳瑞仁對陳水扁自行宣稱「一半不要單據」的部分放過並未追查;但在要單據的部分因查出以假發票報銷,甚且以虛構的秘密外交說來掩飾,遂加以起訴。大致上,馬英九面臨法律上認定有無犯意的爭議,而陳水扁必須證明他沒有說謊。

但是,直至馬英九被起訴,審計部都說,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不同,依法並沒有一半不要單據的規定,而是全部都要單據,對檢察官的說法感到不解,更憂心這種錯誤見解會積非成是。換言之,依審計部的說法,陳瑞仁對陳水扁自行宣稱一半不要單據的國務機要費部分等於是放水不查;反之,侯寬仁對馬英九依法不要單據的部分,卻是嚴加追查並予以起訴。兩相對照,陳瑞仁和侯寬仁顯然採取了不同標準,而且陳瑞仁對陳水扁等於是「法外施仁」,恐怕有選擇性正義的問題。

再就特別費案而言,遭檢舉者除馬英九還有民進黨「四大天王」、司法院長翁岳生,以及台南地檢署已在偵查中的許陽明等人。民進黨「四大天王」和司法院長翁岳生案件目前尚在高檢署查黑中心手中,未與馬英九同步偵結,據高檢署查黑中心稱係因「收案晚一個月、人手不足」云云。然而,以司法實務而言,若檢察官決心一併偵辦,收案晚一個月根本不是問題;所謂人手不足云云,更是匪夷所思。辦案絕大部分的細部查證工作本來就不會由檢察官親自出馬,指派調查局或檢察事務官查馬英九的帳目,和查「四大天王」、翁岳生的帳目,完全可以同步進行。甚至退萬步而言,檢察官亦不妨在查完馬英九之後,接著查其他人,然後一併宣布結案。陳瑞仁和侯寬仁說,辦馬英九已找到這種案件的「模式」,這意味就算查了馬再查他人也耽誤不了多少時間。因此,為何不能同步結案,檢察官的說詞難以服人。

如今檢察總長正積極籌組「特偵組」,且特偵組一旦成立,查黑中心即解散,屆時陳瑞仁和侯寬仁的組合也不在了,則「四大天王」等人的案件誰來查?何時才查?不由陳瑞仁和侯寬仁辦,會不會標準又改了?有這種種顧慮,再看檢察官對諸多特別費案件未能同步偵結的作為,則如此選擇性正義的背後,能不令人懷疑另有原因嗎?

當初陳瑞仁偵結國務機要費弊案,我們即曾指出,其實陳瑞仁已經對陳水扁太過放水,包括對陳水扁自行宣稱不要單據的一半逕自接受、不予調查,對陳水扁和吳淑珍以外的家人未深究是否共犯,對陳水扁的幕僚亦輕輕放過;但陳瑞仁如此放水,陳水扁尚不領情。然而,基於陳瑞仁畢竟未放過陳水扁和吳淑珍無可寬恕的貪汙犯行核心部分,社會大眾並未深究這種從寬處理。但在特別費案出現了選擇性正義的現象之後,我們認為,陳瑞仁檢察官必須對過去的放水作出交代,侯寬仁檢察官必須對「四大天王」等人未同步偵結作出交代;否則難免有實質不正義之嫌,而兩位檢察官的社會風評也會大為改觀。總之,辦馬英九當然可以,但必須以同一套標準辦陳水扁,辦四大天王!

【2007/02/1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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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3446&aid=2090527
司法專欄之十四\ 中時社論: 檢方如何處理綠天王在內的其他首長特別費案,包括馬英九的同案被告司法院長翁岳生,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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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y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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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2.14 
檢方怎麼查辦綠天王 我們拭目以待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14+112007021400310,00.html
中時社論

一如預期,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因為特別費案,遭檢方依貪汙罪嫌起訴。國民黨在第一時間,召開臨時中常會,馬英九毫不含糊地請辭黨主席,兌現他的承諾。不必懷疑,此案掀起的政治風暴,不會亞於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

如果這是檢方偵辦首長特別費案的標準,未來,舉國也將睜大眼睛,看著檢方如何處理包括司法院長翁岳生、綠營呂游蘇謝在內眾多天王的特別費案。

馬英九案是在國務機要費案爆發後,遭綠營檢舉後即行偵辦的案件,無庸置疑,此案從一開始,就具有高度政治性。但檢調辦案講究證據,不問藍綠,檢方會在偵辦後以貪汙重罪起訴馬英九,最重要的依據即是認定首長特別費屬「公款」,必須支出、使用,不得納入私帳,講白了,花完了反而沒事。此一認知顯然與法務部去年十一月指首長特別費與「實質補貼」,迥然有異,起訴書更直指法務部此說係「獨創新解」、「並非通說」。

檢察官的見解是否合乎一般認知呢?坦白講,首長特別費的起源,就是在補貼首長開支,不論是犒勞、饋贈或人情往來,早在四十年前,監察院即糾正過行政院,認為首長特別費淪為變相津貼,應予改善。但是,四十年後,何以情況未加改善?甚至,從主計審計的核銷程序中,讓首長更容易視特別費為「實質補貼」。原因很簡單,特別費入私帳,非出於首長的要求,相反的,這是主計單位的規定,而且所餘還不必繳回。

持平而論,就社會觀感而言,特別費即使是貼補首長用度之不足,但也應用於公務支出,首長的人情往來,某種程度也被視為公務;但是,特別費直接匯入私人帳戶的制度卻讓首長一夜醒來,竟成為貪汙嫌犯,不禁要問,設計這個制度的人,是否也得負點責任?不要忘了,全國六千五百各級首長,有大部分的特別費入帳,都是用這個方法。

查黑中心傾盡所能,查遍馬英九與家人的所有帳戶金錢進出,大至捐款小至每個月的瓦斯費,逐筆核對,確認有一千一百多萬的落差,屬於馬英九沒捐出或沒用完,而納入私帳者;這就更弔詭了,因為,這筆款項結結實實、一文不漏地,列入馬英九的財產申報。換言之,這份起訴書的犯罪事實,竟原原本本地被貪汙嫌疑犯,絲毫不掩藏地公諸於世,那個主觀有犯意的貪汙者,會愚蠢地把貪汙所得公告大眾?檢方指摘馬英九係以「詐術」詐領財物,這種笨方法都稱得上是「詐術」,馬英九特別費案真可列入「詐術奇譚」,引為負面教材了。

檢方清查馬英九和家人帳戶,包括台北(富邦)銀行、中國國際商銀、兆豐銀、國泰世華、郵局,馬家日常開銷支出與進帳可謂鉅細靡遺地在起訴書中呈現。檢方未採信「大水庫」的說法,即凡非出自特別費帳戶之支出,包括捐款,都難謂用自特別費,即使馬英九按月匯款給夫人周美青,周美青個人捐款亦不被檢方認定為特別費支出。如果這是檢方心證認定的標準,同樣的,政府在首長特別費未來支出上,亦應明確規定專款專戶專用,才不會釀成制度陷人於罪,入罪者卻一無所知。

無可諱言,根據政府對首長特別費的規範,很清楚界定為「係因公支用,應依規定檢具憑證或首長領據列報,核非個人所得,應免納所得稅」;同時,「以檢具原始憑證為原則,倘有一部分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得依首長、副首長領據列報,但最高以半數為限」。在這個規範下,絕大多數首長均列報到最高限額半數,但還是有少數首長,或者未支用餘款即不請領,或者根本不支用無須原始憑證申報的特別費。

馬英九自持清廉,卻非「少數中的少數」,他依循大多數首長的行事方式,不但請領完畢,甚至常在支用未發生時,即先行請領,成為檢方認定他「使詐」的主因。面對現行首長特別費的支用辦法,首長們不踩到法律紅線的辦法只有二種:一是狠狠地把錢花完,不論這筆錢入帳與否;二是摳門到一毛不花,最好領都別領。馬英九既領了,只能認了,檢察官最後請求法院對馬英九從輕量刑,因為馬英九最後還是全數捐出,「已無犯罪利得」。馬英九大概想都想不到,一生字典沒有「貪」字的他,會因為不夠「廉」或不夠「奢」而入罪。

就像國務機要費掀起政壇風暴一般,馬英九特別費必然又要掀起另一波政壇風暴,對即將面對二○○八大位競逐起跑的藍綠天王而言,這都是無法忽視的變數。但是,我們寧可相信,檢察官心中無藍綠,政治因素也不該是檢察官辦案的考量,即使全國可能有過半數民眾無法置信、甚至接受這個起訴結果,但司法程序走到這一步,除了尊重別無他法;接下來,檢方如何處理綠天王在內的其他首長特別費案,包括馬英九的同案被告司法院長翁岳生,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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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3446&aid=2088803
南方朔觀點: 用程序性的「合法」來合理化本質性的「非法」,台灣的法律原來是可以這樣子顛倒過來講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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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y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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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12  中國時報
南方朔觀點 唯知法,始能犯法亦合法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14+112006051200309,00.html
南方朔

承蒙司改會看得起,我已好幾次參加它每年替新進司法官和律師所辦的營隊,擔任主題講者。我每次都抨擊壞律師和壞法官,以及台灣的壞司法教育。講後的學員民調也都很好,證明了我所講的「律師誤國論」確有共鳴。

台灣的司法出了問題,歸根究柢乃是法律系出了問題,一堆資質尚可的高中畢業生進去了,他們不講哲學及倫理學,不讀另一種嚴格的專業,只懂得猛背條文和學習辯論技巧,把法律背得愈熟,也愈懂得法條縫隙並善於運用這種縫隙的,愈是高材生。於是一大群壞律師、壞法官以及律師轉業的壞政客,即不絕如縷。他們精打細算,知法玩法,搞出了弊案後,都能臉不紅氣不喘的說「一切合法」。因此,看著前身為「糖協」的利多機構被少數人霸占,易名為「武智紀念基金會」,並在那裡鬼扯「一切合法」。跟這些人談法律,就想到文豪狄更斯(Charles Dickens.1812-1870)在《塊肉餘生記》裡的那句名言:「法律不過是個屁,你以為是真的啊,真是白痴。」(The law is an ass-a idiot!)

其實,對民進黨高層動向有所知悉的都知道,他們在第一個任期快結束前,內部充滿了失去政權的危機感,於是遂大規模的展開人錢權的操作,許多人設法去當不隨政權移轉而受影響的好康職位;許多設法去霸占或弄到一些機構,縱使失去政權也仍可吃香喝辣。為了霸占有理,當然就要透過御用律師來鑽漏洞,把非法搞成合法。「糖協」被「完全合法」的霸占,就是高層和一堆壞法律人的精心之作,而幾十億的基金就這麼落袋為安。唯知法,始能玩法犯法,透過玩法而玩到金錢。「糖協」這種玩法的合法弊案還多著啦!

莎士比亞乃是全世界最早即警覺到惡律師之害的先驅人物。他在悲劇《哈姆雷特》裡有一幕:哈姆雷特到墳場掘墓,挖到一個骷髏,於是他遂如此說道:

啊!又一個,誰知道它不是個律師的骷髏呢?

而今他的詭辯、他的鬼扯、得意的案件,所有權和詭計安在?

哼啊這老兄,當時很可能是個搞地皮的大行家。

以他擅長的法條、切結、罰鍰、雙重擔保、訴訟奪產為手段。

因此,在台灣搞法律還真是有用啊!幾個人在御用大律師操盤下,再加上高層的配合與協助,要行政和法院幫忙來完成「合法」程序,那有甚麼問題!幾件公文一走,非法就可變成合法。經濟部對「糖協」案的說辭才詭異呢;你們可以說他們吃相難看,但不能說他們違法!用程序性的「合法」來合理化本質性的「非法」,台灣的法律原來是可以這樣子顛倒過來講的啊!不過想一想我們當律師出身的政治人,連憲法都可以變成工具,玩法律程序的手段、竊占一些公產,而後公開說「一切合法」,這又算得了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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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國界記者組織也聲援受到的公權力侵害聯合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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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y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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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壽嵩 你已經是人人喊打的

整個司法體系都等著被誅殺吧!

翁岳生希望你長命百歲
等著有一天我親自來槍斃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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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29  中國時報
無國界記者組織 譴責台灣法院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2+112006042900030,00.html
劉屏/華盛頓廿八日電

無國界記者組織廿七日發布聲明,指責台灣的法院因為記者拒絕透露消息來源而處罰記者。該組織指出,台灣應該明定法令,讓記者像醫生、律師得以保護訊息來源。

此一以捍衛新聞自由為職志的組織在聲明中說,台北地方法院連續傳訊聯合報記者高年億作證,要求他透露消息來源;由於高年億拒絕透露,因此法院連續三天裁決罰鍰,每天新台幣三萬元。聲明中指出,該組織「譴責台灣法院此一裁決」,「司法體系必須確保記者有權保護其新聞來源,使他們能夠自由工作」。聲明也說,台灣方面「必須把記者列入專業名單中,使他們有權依法保守專業上的機密」。
無國界記者此一聲明已發送各方,並刊登於網站上,網址是
http://www.rsf.org。

約一年來,這是「無國界記者組織」第三度批評台灣。第一次是去年四月,政府下令禁止「新華社」及《人民日報》兩家大陸媒體在台駐點採訪一事,遭此一組織批評為「藉檢查手段對付中國媒體」。第二次是去年八月,七家電視台未能獲准換照一事,遭此一組織批評為「明顯嚴重違反新聞自由,也使各電視台勢必在威脅之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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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援聯合報記者所受到的公權力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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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y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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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援聯合報記者所受到的公權力侵害
任何對新聞政治學有點認識的人
都知道這根本是高院庭長劉壽嵩意圖媚上的政治判決
法律已經老早不再保護善良弱小
法律是劉壽嵩之流的司法混帳
撈錢升官的獨門利器
因為他們具有終極的詮釋權力
所以只要有一套說得通的歪理
迎合一下各種主子
不論是政治主子
不論是各路財主
名利自然滾滾而來

今天之所以整肅聯合報記者是混帳之舉
乃因官場習性使然
諸不論秘密證人所提出整件案子有多可疑
只要證人是秘密不宣的
那就成了[黑函]
更尤其整件案子事關乎頂頭上司
更是給了他們[好好表現的機會]
可恥的程度
如同我之前所說
[把檢察官書記官法官槍斃半數 還不知道有多少漏網之魚]

為何這樣指證歷歷的大案子竟然不辦?
反而是抓拿有生命之憂的檢舉人?
真是令人匪夷所思!
換成歐美國家的司法檢調體系
這是成員大家搶著要辦的大案
結果呢
草草了事
誰都不敢觸楣頭
[士大夫無恥 是謂國恥]此之謂也

另外
我在本網站其他文章曾經指出
一個人秉性是否良善
可以從鼻子兩側向下延伸擴張的法令紋來看出
若是法令紋彎入嘴角則是典型的[腹中矛戟森然]
相書稱具有這種相貌之人
如[蝮蛇入口][腹中有甲][心如蛇蠍]
是標準的歹毒之輩
就算其他方面顯示良善
例如雙眸明澈
都算不得數 那只是先天所賜
真正決定者是法令紋有無彎入口中
所以相貌堂堂的前新聞處長某君
便是這等豺狼梟獍之輩
也包括替竊國者侯的陳哲男講話的其二姐
看得出來年輕時美艷如仙
也是先天上祖宗積德給了姣好堂皇之貌
但是都是因為自身不積陰德
才有是等面相

至於劉壽嵩
報上登有他的尊容
看官您就自個兒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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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抗權的法哲學始自德國 留徳的顏厥安 楊儒門案 你怎麼不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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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y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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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厥安 你他媽的和你那王八蛋老師李鴻X
就是胡晴舫文章中 [大家都在放狗屁]所罵的對象 無恥!


>...許多社會菁英因此手忙腳亂,身分角色調整快速:
>今天是民進黨新秀,明天是國民黨前鋒;
>昨天高調自稱邊緣文化分子,今天進政府當官坐擁高薪;
>前天還以永遠的在野黨自封,這兩天呼籲大家不要苛責新政府;
>昔日是腐敗政府的黨羽,今日竟成了激進改革的代表。
>許多社會理論、珍貴學理、人文思想及純真理想,
>就在這個過程中都成了
>機會主義的擦腳布、悔悟信徒的護身符、半路革命家的威而鋼;
>即,都成了狗屁。

>狗屁與謊言不同。謊言意在欺瞞,掩蓋真相,
>所以說謊者其實知道真相,但他決定說反話去遮蓋事實。
>放狗屁的人基本上根本不關心何為真相,
>遮掩或揭露真相都不是他的關注。
>他沒有特定焦點。對他來說只有順手不順手的說辭而已。
>放狗屁不算造假,他只是造作。
>正因為放狗屁的人其實在道德上不完全構成說謊,
>比起對說謊的嚴厲譴責,社會對放狗屁異常寬容。
>但說謊者至少認知真理的存在,放狗屁的人根本懶得管,
>所以,放狗屁的人比說謊者對事實危害更深。

>放狗屁的人既然無意欺騙,他以為自己其實真心誠意。
>如王爾德所說:「所有爛詩都發自真心。」
>舉例美國總統布希,他每次演說都發自肺腑,
>他真的相信自己是一個誠懇的人。
>我們活在一個懷疑主義至上、相信凡事都有相對真理的時代,
>我們都不再相信任何事情有絕對真相。
>正因為我們不再考究客觀真理這檔子事,
>放狗屁的人便利用了這個情勢,認為只要他問心無愧,萬事OK。
>對此,美國著名學者Harry Frankfurt評道,
>「我們的人性當然是難以捉摸地空幻,
>比起其他事物都更惡名昭彰地缺乏穩定,難以持續……
>所以,真誠本身就是最大的狗屎。」

>有智之士期待民進黨自救、政黨輪替來掙脫現在的困境。
>我覺得他們還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
>現在已經不是誰當總統的問題了。
>政客來來去去,整個知識界的信譽破產才是真正令人擔憂。
>台灣的文化認同早已錯亂,如今連可供參考的社會精神資產都沒有。
>現在知識界幾乎沒有誰──我強調,沒有誰──
>在民眾眼裡還具社會良心的價值,
>管你中研院院士、文化領袖
>還是影壇新秀,運動領導、政黨菁英、媒體名人都沒差別,
>民眾看著這些人挑時發言、擇機緘默,被政治收編之際,
>仍做出一派天真賣乖。狗屁,是他們最沾沾自喜的貢獻──
>而民眾想,對,真是狗屁。

>薩依德說,「知識分子的責任只能是反對」。
>反對當權者可能還不夠,還要反對自己生產出來的狗屁。

https://city.udn.com/v1/city/forum/article.jsp?aid=1137673&tpno=0&raid=1426241&no=3446&cate_no=0#rep1426241


2005.10.25  中國時報
楊儒門就是要抵抗權
吳豪人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14+112005102500357,00.html

「白米炸彈客」案宣判之後,社會上出現許多同情楊儒門的聲音。筆者也是其中之一。不過,大多數聲援者的看法集中在「判刑太重」或「有罪,但值得同情」,結果把不滿對準認為楊儒門「值得同情,但有罪」的司法體系。其實本案不論就客觀事實或楊儒門個人的主觀認定觀之,都是一個典型的抵抗權的行使。而抵抗權基本上已經是自然法的層次,顯然不是崇信法律實證主義的司法體系所能「從寬發落」。

任何體制下,抵抗權的發動,都被視為擾亂秩序,因此總是受到為政者的警戒、制裁,甚至取締。積極的、攻擊性的抵抗尤其如此。就算憲法保障抵抗權,但在實際的裁判上,往往被否決為「違法性阻卻」事由。為了要在法庭上得到「違法性阻卻」的判決,至少在道德正當性上,必須獲得社會廣泛的認可。而且抵抗權的發動,也須遵守特定的條件。因為抵抗權在本質上,是一個只有在異常例外的情形下,才會受到承認,也因為容易受到野心政客的利用,所以必須賦予它嚴格的發動條件。
抵抗權的要件有兩個重要原則,第一是慎重原則,第二是比例原則。首先,一定要有理性的慎重與自制,也就是說,在試過所有合理手段後,基於慎重的考慮,進行抵抗。第二,抵抗手段的強硬,也必須要和統治者的壓迫、鎮壓,或者是不法,有一個比例性的考量。除非,深信抵抗權是源自「自然法」,而不受現實的國家制定法(實定法)所限制;否則,真正發動抵抗權的人,必須要非常了解法律與道德義務之衝突與其結果的悲劇性。因此,發動抵抗權的人,要自覺將被課予非常嚴格的刑責。其實,這種不是法律的、但是屬於道德性的權利,也不是毫無規律,完全無政府主義。基本上還是有相當的倫理根本原則,或者是更具有普世性的道德律。

那麼,作為一種道德性的權利所被發動的抵抗權,若符合前述慎重和比例的兩個要件,則至少有三個好處。第一,抵抗者可以非常有效地去反駁所謂它的反抗是違法、或是紊亂治安的責難。同時,既然能夠滿足慎重與比例的要件,那麼它的抵抗行為,對於一般庸俗的說法,像是「抵抗權會造成無政府主義」等等攻擊,可以提供有利的抗辯。第三,為了要得到一般輿論支持其抵抗的正當性,或者是要導引某種社會運動的成功,本來就應該要預先在行動之前提示明確的要件,然後再滿足這些要件。

有關抵抗權保護,雖已列出上述一定特定的要件,使得當抵抗權的發動而違反實定法規時,能夠被承認為阻卻違法的事由,而不成為處罰的對象。但現實上,這樣判例,可說是極為罕見。比方說美國的獨立宣言,或者是說法國的人權宣言第三十三條,都認為抵抗權是一種普遍的人權的歸趨,那麼理論上實定法上應該要承認抵抗權。但是實際上連比較溫和的市民不服從論,都會在法律支配的大纛下,而不能免於被處罰。換句話說,無論市民不服從論的動機如何,只要是侵犯法律的就無法免責,這個原則在美國始終都是如此。憲法上未承認抵抗權的台灣就更不必說了。

理論上,如果能夠承認抵抗權發動的合憲法性,那麼,使得被統治的人以及統治者都能夠廣泛地自覺到抵抗權的意識,自然對暴政或惡法會有一種無形的拘束力,而這種拘束力基本上就是支撐立憲民主秩序的心理基礎。而且在現實上即使無法免於被處罰,但是至少抵抗者不會被批評只有道德上的考量,而能夠援用憲法或者是正義等等的法律的理念,來正當化自己的行動。而統治者也無法單純地去責難抵抗者他們的違法性,並且利用法與秩序之名來處罰他們,因為這時候他們將不再有說服力。

讓統治者知道,人民隨時有可能發動戰鬥性的抵抗以保護他們的權利,這是一件好事情。因此,對於暴虐壓迫的反抗,對於人民而言,是所有的義務之中最神聖的事情。但是,即便是具有倫理性的抵抗權,也不該幻想必然能以此為理由,免除其刑責。換句話說,當你在行使抵抗權時,就現實而言根本就不該期待實定法上的保護。楊儒門已經做出選擇,接下來,就要看政府和國民如何選擇了!

(作者為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本文於 修改第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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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死一個玻璃娃娃之後>談司法正義的技術性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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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y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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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死一個玻璃娃娃之後>談司法正義的技術性思維

玻璃娃娃摔死案
社會輿論已經多方表達出公憤態度
經過此事 個人以為時機已經成熟
談論[司法正義的技術性思維]時機已經成熟
故而有本文

本文將分成兩部分來談
一是
大陸法系在制度上所造成的司法獨裁
遇上了審判者理解與省思能力普遍不足之後
其所造成的弊端
以及其他弊端
二是
制度上應如何改造來形成[亡羊補牢]

我們的法官普遍都只有大學學歷
法學碩士都不是很多
更不用談的是講究高深且基本法理學法哲學的博士學位
這些司吏舞文弄墨
擅長的是法律語言的套套邏輯
在[實事求是]的實證法學的大帽子之下
誤將[法律現象]當成[法律事實]
也就是今日玻璃娃娃摔死案的荒謬判決

至於其所形成的[法律形上學] legal metaphisics
即使是早年極力主張[實證法學]的
台大法律系教授顏厥安
也是甚為病之
而顏教授也曾經為文反省這點
並且表示學術界應該重新回歸正統法學的鑽研
顏教授表示這樣的 [道德呼籲]
老實說
如同康德的[絕對誡命]同樣地軟弱 (黑格爾語)
至於司法實務界
顏教授並未提出相當的論述以對
因為顏教授也提不出對策來改變此一結構性問題
而這部份將是本文第二部分的重點


當我說[法學]已經變成[法律形上學] legal metaphisics
就是特別指出
法學界以及司法實務界所用的語言
都是在既定的語言邏輯中打滾
大玩虛套的套套邏輯
枉顧真正的事實而以現象代之
是當代大思想家
如 J. Habermas, Wittgenstein 等人所嚴厲批評的
而Wittgenstein更是特意以語言學語意學來破解之
而這一部份將是本文的第一部分的重點

Wittgenstein的用意是
既然你們堅持以(法學)語言進行思維
那就用唯名論的角度視之
用 語言邏輯 語意指陳 來挑剔
讓我們來看看
你們的道理到底有多堅實
這樣的觀念
也同樣是後現代主義拿來當成武器
用以反擊大言炎炎的各種現代主義論述
並指責各種現代主義與前現代的形上學
都犯了同樣的毛病__
自說自話 自以為是 這樣的獨斷論毛病

形上學與獨斷論是兩個東西
在康德的年代
其所特別指責的是
一˙宗教教義中宇宙論(形上學)
二˙宗教冥想或是所得之訊息
或是依據玄學理論體系所得到的似是而非之預言
予以胡亂低俗地合理化(獨斷論)
而所謂[予以胡亂低俗地合理化]
淺白些是可以這麼說:
鄉愚村鄙依據陰謀論的角度
對任何事物予以妄斷 胡說八道
就是[予以胡亂低俗地合理化]

所以Wittgenstein以法律條文與司法判決為一種語言陳述
把各種學科的既定專有名詞視為[成語]
先是站在現象學的角度__劃入括弧 存而不論
以及詮釋學的角度__視為文本(le texte) 不疑真偽
而專心對付邏輯推論以及語意集合論的各種交集聯集等等
反向破解了各種學科論述中的種種眾多真偽問題
當然包括了法學與法律條文與司法判決
發覺了種種居心不良的誤用盜用
足以冤枉良善
足以伐害理性
而這正是法官律師所嫻熟的看家本領
簡單一點來說
這就如同獵人設陷阱捕捉野獸
陷阱為人所知
而不為野獸知也
而法律為法官律師所嫻熟
而不為尋常人等所熟知

李敖早年在獄中發憤自修刑法
其理在此
可惜的是
他老兄不求天底下的冤屈予以共同解決
求的是如何像那些當年整他的渾蛋
他老兄也學會竅門如何來構陷他人
可謂良心未發現
不是[君子乃風]


本文第一部分的第二個重點
事屬前言中所謂[予以胡亂低俗地合理化]
也就是關乎[理解與認知]

現象界千變萬化
經過理論理性的爬梳之後
(待續)


===================================================
2005.08.27  中國時報
公道與公憤
中時小社論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14+112005082700324,00.html

司法的功能,在維護正義公道,如今反而激起了公憤,
真的必須好好檢討了。

顏姓玻璃娃娃不幸摔死,當然是一件很遺憾的事,
如果當時有更好的設施與保護,這樣的悲劇應該可以避免。
可是,連當時好心幫忙的陳同學也要和學校一起賠三百多萬元,
就完全失去了起碼的公道。


我們今天不是在講殺人放火,
不是在講搶劫販毒,講的是一件
好心幫助殘障同學卻因天雨滑倒導致同學死亡的事件。
殺人放火搶劫販毒,社會要譴責,司法要懲罰,
否則社會秩序無法維持,大家生活都不安穩。
可是,熱心助人不是值得讚揚的行為嗎?
殘障同胞不是一直希望得到其他人的援手嗎?
固然過失致死是事實,
但司法為什麼要這麼嚴厲地懲罰好心?

請問承辦的法官,以及對陳同學提出控告的家屬與律師,
到底通不通人情?

在這樣的判決裡,我們看不出
高院要維護的是非正義標準到底在哪裡,
反而覺得判決結果根本牴觸了社會共享的是非價值。
我們看不到對善與惡的區分,
看不懂巨額懲罰的道理,
也無法理解其中有什麼苦心。

刑罰有比例原則,懲罰的強度須與過失程度相符。
一個善意加上意外,就要賠上一個少年剛起步的人生,
以及一個拮据單親家庭的未來,這樣的比例,說服得了人嗎?
從社會的強烈公憤及許多人要捐款幫助陳同學,
即已顯示公道自在人心。
法官自認心中有一把尺,可是,這把尺拿捏得對不對,
民眾心中也有一把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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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如此拚治安?>2005.03.06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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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y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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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dminton

看了中國時報下文
我相信很多人都會同意
個人本欄前文兩則

>>對[從經濟觀點談司法正義]一文的建議
cathy20048 2005/01/11 22:26
>>再談監獄外包的好處
cathy20048 2005/01/12 13:53

是一個好法子



2005.03.06  中國時報
如此拚治安?
中時小社論

三名兄弟在欣錩重大訊息說明會的視訊會議上,大剌剌地比出手指,對著台北現場證交所官員作勢放槍說:「如果對面有問什麼問題,就像台灣龍捲風一樣,給他砰砰!」如此囂張的姿態,堪稱台灣證券史上第一遭。對比政府「全民拚治安」的口號,格外顯得諷刺。
黑道在上市公司股東會上鬧場,不是新鮮事,過去曾經雷厲風行整頓,但成效有限。黑道討債逼人致死,也屢見不鮮,尤其這幾年,經濟情勢低迷,每隔一段時間,就要出事,警政單位不是沒處理,但從來抓不勝抓。

兄弟討債辦事,還是得照江湖規矩。過去,當黑道遇上白道,總還心虛躲躲逃逃,防著自己被逮。這一回,令人錯愕的是,兄弟從容不迫闖進公司,堂而皇之霸佔會議室,毫不擔心視訊鏡頭會拍下其身影言行,來去如風,大剌剌地騎到公權力頭上來。
欣錩公司因為陷入財務危機,已經二度報案,有「剽悍男子」到公司要債,員警處理方式是:因為來人聲稱受大陸廠商委託要債,他們沒攜械,所以放行;結果就上演這麼一場恐嚇戲碼。如果這是警方拚治安的辦法,那真要讓全民捏把冷汗。
警政署長為此事「震怒」,要求徹查嚴辦,這是對的,不但要辦這樁,對接續而來的上市公司股東會、說明會,都要嚴陣以待,否則,政府為拚治安搞的宣誓、閱警等大動作,就都成了笑話!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14+112005030600208,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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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 這是違法違憲ㄟ!>檢察官呢?怎麼沒有聽說司法權出動查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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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y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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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貞昌:將辭有給職資政


記者陳敏鳳/台北報導

總統府秘書長蘇貞昌昨天表示,
二月十五日接任民進黨主席後,
將向陳水扁總統請辭有給職資政,專心黨務。

蘇貞昌昨天下午到民進黨中央參加中執會表示,
媒體報導他可能失業十五天,
其實陳總統早已聘請他出任有給職資政,
他雖婉拒,說只要休息一下就好,但陳總統堅持。

【2005/02/01 聯合報】
===================================

假如我沒記錯
陳水扁說他在台大時
憲法學老師是李鴻禧
李鴻禧甚至給陳水扁90分以上的成績

所以當蘇貞昌說:
[其實陳總統早已聘請他出任有給職資政]
可以知道[陳水扁]真是[陳隨便]!
這種名義上大到可以稱之為[違憲]的罪名
陳水扁都可以如此惡搞
比起當年國民黨更不要臉
他的憲法課當年是會拿高分? 甚至怎麼混過的?
偽聖人李鴻禧怎麼不勸阻?
因為李鴻禧的兒子還是陳水扁在[罩]!
吃人的嘴軟
軟到不但沒有當年的骨氣
甚至還要因為自己兒子違法
請陳大統領打電話
給陳大統領在台大時
另一個法律系老師__翁乂乂
幫忙壓壓法官檢察官
無恥啊!無恥啊!
如此法律人 如此法律宿耆
無恥啊!真是無恥啊!

蘇貞昌也沒有因此而處於風暴之外
明知違法違憲就該據理力辭
不要讓主子擔關係
現在新聞爆出來了!
遮掩不了才想脫罪?

檢察官呢?
怎麼沒有聽說司法權出動查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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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這則新聞 也許你也會同意個人前文>對[從經濟觀點談司法正義]一文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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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y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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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這則新聞 也許你也會同意個人前文
>對[從經濟觀點談司法正義]一文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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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赤手執行公權力 環保稽查員遭圍毆
【TVBS新聞 】
您知道台灣最危險的行業是什麼嗎?
恐怕是台北市政府的環保稽查員,他們一天到晚被人家追著打,
前一陣子一名稽查員執行噪音檢舉稽查時,還被圍毆打的頭破血流,
台北地檢署對施暴的民眾提起公訴,公僕難為,安全亮起紅燈。

環保稽查員被5個人圍毆,打的頭破血流,
地檢署偵查終結,總算將動手的民眾以妨害公務罪提起公訴。
北市環保稽查大隊中隊副林潭煌:
「看到我們這些佩帶稽查証的人,就有挑釁的味道,
5、6個人圍毆我,畢竟我沒有司法檢察權嘛!
會有怒罵、有時甚至有挑釁的情況。」

雖然頭上得傷口癒合了,但是對於危機感仍然深深烙印在心理面。
北市環保稽查員林國榮:
「被打成這樣,認為說環保工作基本上來講,
做到這樣真的是有點灰心啦!」

因為不是司法警察,身上沒有防身武器,
連警棍都沒有,只有3人一組,同事間互相照顧安全,
每天至少處理20多項檢舉案,前往稽查,很難會看到好臉色。

檢舉專線24小時待命,多外縣市好幾倍的檢舉量,
管的範圍包山包海,不管是空氣污染,噪音污染,空氣、廢棄物,
統統都要管,一份不討好的工作,如何維護公僕安全,是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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