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s! 真的不屬於.
但說這話的時候, 僅在表述”中國這個國家”的”政治現狀”. 即由於兩岸分治, 存在著各自獨立行使職權的兩個”政府”. 兩府各自為政, 互不相涉, 互不隸屬. 台灣目前是歸在中華民國政府管治之下, 並不歸對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管. 所以說台灣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沒錯啊, 台灣不歸它管啊.
問題是在主權層面, 兩岸兩個政府之上, 還有個一中屋頂啊. 兩岸無論是甚麼東西甚麼內容, 不都包含在這個主權一中之下了嗎?台灣固然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但它(政權上)屬於中華民國, 同時也(主權上)屬於中國.
說台灣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並不會得出台灣不屬於中國的結論. 有人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是公認中國合法代表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是中國. 所以, 台灣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就等於台灣不屬於中國. 天啊, 有多少人把政權和主權混為一談了?又更有多少人把代表權同主權混為一談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合法代表, 它可以依法行使代表權, 代表中國這個國家維護主權. 問題它本身卻也只是政權位階, 並不等同於國家本體. 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是中國, 意思僅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既非國家本體, 台灣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就無法得出它不屬於中國的結論了.
中華民國對台灣而言, 也僅擁有管治權, 非擁有它的”物權”. 台灣的物權, 早於1945年日本戰敗, 物歸原主中國了. 1945年8月, 中華民國作為中國合法代表的身分, 出面去跟日本要回台灣這塊土地. 要回來之後, 當然順理成章地”歸建”到中國國家名下, 成為中國國家的公產了. 難不成中華民國政府私自把台灣藏在褲底, 把它當成個人財產來使用?若是如此, 則首先中華民國政府對全體中國人已犯下背信罪了, 一如公司董事長擅自動用公司財產, 對股東們犯下背信罪一樣. 當然, 中華民國政府作為中國這個國家的合法代表, 它依法對台灣行使管治權, 也是理所當然. 問題是經營權不等於擁有物權啊, 這麼簡單的法律常識不懂嗎? 台灣這土地的物權, 歸全體中國人所有, 它的管治經營, 則仍由中華民國政府掌管. 對岸的整片大陸, 它的物權, 也歸全體中國人所有. 而管治經營, 則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掌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也不屬於中華民國啊. 兩岸兩府的互不相屬, 並不能說明兩岸是國與國關係.
說到這裡, 一定又有主權論的人不服氣, 說: NO, 沒有一中屋頂. 兩岸就是主權各自獨立兩國.
OK, 請問, 中華民國同世界諸國建立的外交關係, 無論是全盛時期, 抑目前的快斷氣時期, 有任何一個國家承認中華民國係主權獨立國家嗎?沒有, 一個也沒有. 同中華民國維持外交關係的國家, 皆僅維持對中華民國的”政府承認”, 即承認中華民國係中國合法代表, 非承認中華民國是主權立國家. 某國同中華民國”斷交”, 意亦指”終止對中華民國之政府承認”, 即不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了, 改承認對岸的北京政府代表中國. 它們從頭到尾都沒有同”中國”斷交, 只是改變了對中國”政府承認”的對象而己. 它同對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 也僅屬政府承認的轉移, 並非同一個新獨立的國家叫中華人民共和國的, 建立邦交. 由此可見, 中華民國政權位階的身分, 已十分明瞭. 對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呢?一樣, 也是政權位階. 兩者差異, 僅在”中國代表權”由誰來行使而己. 聯合國2758決議文, 是決定一個新獨立的國家, 叫中華人民共和國的, 它的入會案嗎? NO, NO. 2758號決議文, 要解決的, 僅僅是”中國代表權”由誰來行使的問題, 並非某一新建國家, 它的入會問題. 中國這個國家, 早已是會員, 且係五常之一. 2758號決議文, 決定了中國代表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行使. 北京政府政權位階的身分, 不也很明白了嗎? 1949年10月毛澤東在天安門城樓上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了. 這成立了三字, 正正說明了它自我定義為政權位階的立場. 它為何不說獨立了?中國這國家不早獨立了?今天成立的, 不是全新國家, 而是一個新的政府. 每年10月1日, 中共都大事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多少年, 它為何不說獨立多少年?這不就說明了, 連中共自身的認定, 也是個政權位階嗎?中共同任何一個國家建交, 建交公報從來就只有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合法代表, 幾時有承認過它是主權獨立國家?壓根沒有好嗎? 由此可見, 中華民國也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好, 皆屬”政權位階”, 並不等同於國家本體. 可惜台灣就是有些主權論者, 硬把中華民國, 從政權位階, 升格至等同於國家本體, 也硬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定義成主權獨立國家. 基於錯誤的認知, 才會有兩岸兩國主權不屬的結論.
兩岸兩國的主張固然對台灣比較有利, 但前提必需先成立啊. 前提若不成立, 又如何能有說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