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論有些「怪譚」的味道:
1)香港和很多國家都有引渡法,這次的只增加了大陸、台灣和澳門,為什麼不可以?那個香港人在台灣殺了人,跑回香港就沒事了。這是民主制度下的司法公正嗎?你們香港人真的很了不起嗎?為什麼在英國殺了人,很「容易被捉到英國審判」。
2)英國殖民時代的「特首」叫做港督是英國女王任命的,你們香港人的「一人一票」在哪裡?
3)英國殖民時代的「一國兩制」,香港人是「次等人」叫做 British Subject,只是個 “Subject” 而已,會講英語的則高人一等。持歐美護照的人,更高於香港人一等(親身經歷)。
4)前天,領頭示威的人已表態要「回歸英國」或「由美國接管」!「慢慢蠶食」已變成急不可待 ~~ 司馬昭之心已不需路人去猜了。
5)英國殖民時代是禁止示威遊行的。你不知道嗎?你是不是豬頭菜的網軍冒充香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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