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導言】
展開分析之前,我打算先摘錄另外一個條約的部分內容做引子,作為我們分析此次《日台漁業協定》的開場白。因為這涉及到一個基本的價值認識,即:所謂的不平等條約究竟是什麼?
大日本帝國政府及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希望兩國互相尊重其本來的特質,在以道義為基礎建設東亞新秩序的共同理想下,互為善鄰,緊密合作,以確立東亞的永久和平,並希望以此為核心,而貢獻于全世界的和平。
為此訂立規定兩國關係的基本原則,協定如下:
第一條 兩國政府為永久維持兩國間善鄰友好的關係,應互相尊重主權及領土,並於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講求互相敦睦的措施。 兩國政府相約,互相消除政治、外交、教育、宣傳、貿易等各方面足以破壞兩國間友誼的措施及原因,並在將來亦應加以杜絕。
……
第五條 中華民國政府承認日本國基於以往的慣例,或為確保兩國的共同利益,在必要期間內,依據兩國間另行協議決定,得駐泊其艦艇部隊于中華民國領域內的特定地區。
第六條 兩國政府基於取長補短、互通有無的原則,並根據平等互惠的原則,應實行兩國間緊密的經濟合作。 關於華北及蒙疆的特定資源,尤其是國防上必要的資源,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兩國緊密合作,加以開發;關於其他地區內國防上必要的特定資源的開發,中華民國政府對日本國及日本國臣民應提供必要的便利。
……
…………
——摘自《日華基本關係條約及附屬秘密協約》(1940年11月30日簽訂于南京)
上面的條約內容乃是出自中華民國的汪兆銘先生之傑作。通篇大東亞共榮、永久和平、兩國友誼、相互尊重主權等等字眼,那是不是這個條約就不是喪權辱國的不平等條約了呢?答案顯而易見:這是一個賣國的不平等條約。
條約中把中國主權的各項內容侵犯成了篩子,例如第五條,其體現了日軍駐軍於中國的合法性。第六條,純粹將中國淪為了資源供應的殖民地。其邏輯來源就是,是××權,不是主權,等等, 然後高唱“中日友好”“相互尊重主權”。
因此,其條約中協定的“相互尊重主權”的字眼,根本是一塊遮羞布,或者說更像一個反諷的字眼。
那麼,在觀摩、見識了國民黨先賢兆銘先生的傑作後,我們可以得出如下幾個觀點:
觀點1、賣國條約從來不說自己是賣國條約,字面上反倒更喜歡標榜“相互尊重主權”、“兩國平等、友好”之類的字眼。
觀點2、一個條約是否是不平等條約或賣國條約,不僅要看條約的字面約定,還應結合簽約時的實際情況,以及條約的具體執行效果來斷定。
觀點3、兆銘先生不愧是歷史上漢奸這一行當的翹楚式的標杆性人物,根據貧道(網路ID:兔子大仙)的分析,這一《日華基本關係條約》既屬於賣國條約,又屬於不平等條約。其區別在於,賣國條約出賣主權,而不平等條約是指條約只對協約的單方產生約束力或效力,而對另一方無約束或效力。
【△二。《日台漁業協定》之條約內容分析】
協定原文鏈結(鳳凰網): http://blog.ifeng.com/article/25631335.html
協定原文鏈結(需翻牆):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304100383-1.aspx
一、本協議旨在維持東海之和平穩定,推動友好及互惠合作,致力於專屬經濟海域之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及合理利用,並維持漁業作業秩序。 (第一條,場面話,略過不表)
二、(1)關於東海之北緯27度以南海域,為致力於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及合理利用,並維持漁業作業秩序,基於該海域有必要儘速建立具體措施之共識下,本協議適用於下列所揭各點依序以直線連結支線段所圍成之專屬經濟海域(以下稱為協議適用海域)。 (協定範圍區域的經緯度座標點,略過不表) (2)協議適用海域中下列所揭各點依序以直線連結之線段所圍成之海域,鑒於其漁業現狀複雜,為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及合理利用且為維持漁業作業秩序之特殊需求,劃定為特別合作海域。 (協定範圍區域的經緯度座標點,略過不表) (3)兩會向各自有關主管機關請求,基於以下原則,就特別合作海域之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及合理利用與維持漁業作業秩序,盡力予以支援。 (好,範圍確定了,場面話講過了,準備要來乾貨了) (a)台灣與日本(以下稱雙方)之漁業從業人員基於友好及互惠合作之作業應獲最大限度之尊重。 (b)為營造雙方漁業從業人員間避免發生糾紛之漁業環境,盡最大限度之努力。 (c)關於在特別合作海域作業之相關具體事項,將於依據本協議第三條所設置之台日漁業委員會協商。 (4)兩會為避免因過度開發而危害海洋生物資源之維護而進行合作為前提,在本協議適用海域中,於下列所揭各點依序以直線連結之線段所圍成之海域,對於台日雙方漁業從業人員,為使己方之漁業相關法令不適用於對方,應各自請求相關主管機關,在本協議簽署後30日內完成雙方相關法律措施。 (前戲要做足,再來幾句場面話) (協定範圍區域的經緯度座標點,略過不表) (5)兩會鑒於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及合理利用,並維持漁業作業秩序之宗旨,基於友好及互惠合作,就雙方關切之海域持續協商。
三、(1)兩會為達成本協議之目的,設置「台日漁業委員會」(以下稱委員會)。 (2)委員會由兩會各自之代表或其代理人各2名委員加特別委員組成。 (3)委員會討論以下事項,將其結果列為會議紀錄。兩會將委員會的會議紀錄通報各自之有關主管機關,分別請求有關主管機關採取必要措施,使其內容得以實施。 (a)為確保協議適用海域不受過度開發而危害海洋生物資源之維護而合作之相關事項; (b)為確保協議適用海域之漁船航行及作業安全而合作之相關事項; (c)關於在漁業領域合作之其他事項; (4)兩會各自之代表或代理人,可召集會議,邀請具專業知識之有關機關之代表擔任特別委員。 (5)委員會原則上每年開會1次,輪流在臺北及東京舉行。兩會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6)委員會視需要,得與漁業相關民間團體共同開會。 (7)委員會所作決定,需經全體出席委員一致同意。 (第三條重點講臺日協定的具體實施手法、看上去挺美,裝裝好人)
四、本協議之所有事項或為實施而採取之措施,均不得認為影響雙方具權限之主管機關有關海洋法諸問題之相關立場。 (←這一條乃此協約之最關鍵要點所在。尤其標紅加粗半句,為什麼不說相互尊重主權,或者擱置主權爭議等字眼,而要用不涉及立場呢?且待慢慢分析)
五、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倘兩會之任一方於6個月前將擬終止本協議效力之意思以書面通報他方而終止本協議,則不在此限。 (簽約完畢,收工)
【△三。《日台漁業協定》之條約背景及效果分析】
縱觀日台漁業協定的背景,拋去大陸因素,單就台日兩方來說,處於日強、台弱之勢。具體表現為,日本海上保安廳常年驅趕臺灣漁民、海上執法船。因此,日方常年出入釣魚島經濟專屬區、釣魚島領海之範圍,而臺灣長期處於被騷擾、驅逐之狀態。從未踏進釣魚島領海半步,而且前幾天臺灣政府保釣船還被射了一身稀裏嘩啦,狼狽而歸。所以,結合協定背景及實際執行效果。可以斷定,日方絕不會停止其出入釣魚島12海裏領海範圍之內,更遑論該協議所約定之海域。而台方無論漁船還是政府執法船,倘若踏入釣魚島12海裏之內,必定會遭到驅逐。因此,此條約從背景及實際執行效果來看,是典型的“不平等條約”。
根據此條約第四點之內容,不涉及雙方立場的字眼。可以怎麼理解呢? 臺灣立場——馬英九,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即,釣魚島主權是臺灣的,存在爭議。 日本立場——安倍,釣魚島是日固有領土,不存在任何爭議。 因此,條約中所用字眼為:不涉及立場。因為一旦寫上擱置雙方主權爭議,則勢必與日方立場矛盾相衝突,而實際上,日本半步也不想退讓。
【△四。臺灣自稱擱置主權爭議,主權在台,主權未損論調的虛偽和自欺欺人】
馬英九宣稱主權未受損、擱置主權爭議的論調,是否真的如其所說? 我們不妨來仔細分析一下: 倘若此條約之法理精神真偽雙方擱置爭議,則雙方均應避免刺激敏感區域,雙方漁船及執法力量均不得侵入12海裏領海,否則就必須遭到另一方的驅離(對國軍有點勉為其難)或者嚴正抗議、警告。而現實是,日方縱橫侵入釣魚島任何海域如無人之境(除了遇到大陸海警),而台方則不僅連12海裏都沒進入,更糟糕的是面對日方每日在釣魚島12海裏領海內執法、捕魚作業等行為,竟視若無睹,連聲抗議都沒有——這就叫做典型的默認。
在當前國際上通行的是:任何一個國家實際控制了50年,沒有其他國家提出主權聲索,就可以確定歸屬了。2012年有一則新聞《日本宣稱十年後實際控制釣魚島50年 將堂皇佔有》,也就是說,假如沒有中國大陸參與的好,那麼臺灣若以此《日台漁業協定》為得計,繼續對日本侵害釣魚島主權的現象視若無睹、默認而不提出抗議及聲索,不到10年,臺灣“擱置爭議,主權在我”清秋大夢就將徹底破滅。
因此,《日台漁業協定》是典型的以主權換漁權的勾當了。而臺灣馬英九自稱的擱置主權爭議,主權在台,主權未損論調,是徹徹底底的虛偽和自欺欺人。
【△五。論如何才能執行出真正平等的《漁業協定》,及欲當漢奸而不可得的馬英九】
第一個問題,很簡單。擺在臺灣面前兩條個選擇,能避免該協定淪為不平等條約
1、執法船驅離侵入釣魚島領海的一切日方船隻。客觀上不太現實,是吧?那麼好,咱理解國軍當前裝備不如人的困境。還有下面第二個選擇可以走
2、對日方連續侵犯釣魚島領海做出嚴正抗議!日本幾乎每天都侵犯,每天抗議似乎對國軍要求比較高,那時常抗議一下,動動嘴,不困難吧?漁業協定歸漁業協定,主權歸主權嘛!馬英九不是號稱主權未損嗎? 但貧道截止目前為止,沒看到台方對日方行徑的任何口頭不滿的新聞報導,反倒對吃嘴裏的幾條魚甘之如飴。
第二個問題,欲當漢奸而不可得的馬英九。
老天有眼,釣魚島問題,這世界上除了日台雙方,還有一大陸直接參與其中。在國際法上,臺灣作為一個地區,是不能被作為中國國家的代表的,根本沒有資格出賣中國的國家主權。因此馬英九對釣魚島主權其實是賣無可賣,這才是真真正正的“欲當漢奸而不可得”。
所以該協議從國際角度來講,僅僅是一個不平等條約,並不是賣國條約,但並不是因為馬英九先生有良心,而只是因為他賣無可賣。
—— 所以我們看到大陸對這件事的處理相當冷淡。反正臺灣自己都不介意,大陸何必操那份閒心?
但反過來說,對台獨分子來說,如果心裏想承認臺灣是一個國家,那通過以上分析就能看出來,這個條約即是標標準准的不平等賣國條約了。
——結果竟令人愕然,無論綠營、藍營居然還一片叫好歡呼之聲。臺灣政壇之奇,果然令人歎為觀止,非貧道這等俗人的思維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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