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处让我们回顾一下一些著名的历史案件:包括17世纪早期的Saint Christopher案;1841年U.S. v. Holmes案;1874年James Archer案;以及1884年Dudley and Stephens案。这些案例都是在极端的沉船事故之后,发生了牺牲部分人以保全其余人的性命的事件。尽管杀人是显而易见的罪行,但是案件发生时的资源窘迫都成为了辩护的理由。即使是最后一起Dudley and Stephens案,杀人者仍然在判定有罪之后被法院向国王声请减刑。可见,资源窘迫甚至在杀人案中,(且不论被采纳与否)可以成为抗辩的理由。
大家也许注意到,这些案子都是19世纪之前的案例。为什么后来很少出现类似的案例呢?无非是社会资源和技术发展了,一方面越来越少地将人们置于如此的境地之下,而另一方面因为资源的丰富性使得a defence of necessity不再能够被社会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