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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海盜灣網站被判刑 助海盜黨贏得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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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雅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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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燁煌

歐洲議會選舉結果揭曉,瑞典主張網路檔案分享合法化的海盜黨(pirate party),竟殺破重圍贏得席次,跌破一堆有百年資歷、選舉經驗豐富的黨派眼鏡。不過,我想和瑞典的頭號BT分享網站pirate bay (海盜灣)網站前不久被法官重罰有關。下面這篇文章寫在5月31日,本來想說只有學智財法律的人會看,就沒貼在udn裡。不過,既然海盜黨已成國際新聞主角,就把它貼出來吧。以後我還會注意海盜黨的動向,也歡迎對網路著作權、檔案分享此類問題有興趣的朋友來此交流、指教。

啊,附帶一提,如果在我的blog或udn city回應支持海盜者破一萬人,我就向瑞典海盜黨總部申請成立台灣分部好了,哈哈

Pirate Bay是瑞典的一個知名網站,從它的名字就不難猜到,該站公開地「鼓勵」網友用BitTorrent技術分享、下載檔案。正因如此,Pirate Bay一直是瑞典音樂著作權團體的頭號敵人,瑞典官方也將其視為眼中釘。只是,自從第一代的napster網站被控「幫助侵害著作權」之後,其後類似的網站都學聰明了,沒有像napster一樣透過中心伺服器,將所有使用者分享的資料存在裡面,結果坐實了「幫助犯」的罪名。Pirate Bay本身僅僅是一個BitTorrent技術的追蹤系統(tracker),讓使用者透過Pirate Bay 的界面可自行分享、下載檔案。

 

因此,當檢察官在20081月對Pirate Bay 的四個負責人以「促進他人侵害著作權(promoting other people’s infringements of copyright laws)」罪名起訴時,被告律師即以歐盟2000年的電子商務指令(E-commerce Directive)中的「安全港(safe harbor)」條款,主張Pirate Bay 只是個「資訊流通的管道(merely conduit)」。而按照指令第15條的規定,這些做為「管道」的資訊服務提供者,並沒有義務要「監控流通的資訊、或追蹤可能的不法行為」。舉例來說,eBay 就曾以第15條的「安全港」條款,躲掉了使用者在其網站販賣仿冒品的幫助侵權責任。另外,律師也以同指令的第12條規定,主張被告並沒有「主動發起檔案的傳輸」,言外之意,都是網友自動自發下載檔案,Pirate Bay 只是提供一個網路空間,網友可以在這個空間下載盜版檔案,也可以利用這個空間分享正版的檔案,換句話說,這個網站與技術本身是中性的,並不構成「幫助侵權」。以英國為例,在1988年的錄音帶判例中認為,錄音帶雖被用做盜版工具,但其亦可做合法的用途,則該科技即為中性,並不成立「幫助侵權」。而美國1984年的錄影機案判決,也採取一樣的看法。

 

不過,「安全港」條款除了給予資訊服務業者一個避風港外,也在但書規定,同意各會員國可各自於該國法令中要求這些資訊服務的提供者,必須建立起向有關單位通知其網站內有侵權狀況的機制。瑞典法院即據此為由,認定此項機制之建立,為「安全港」免責條款的前提要件。但因Pirate Bay 的負責人在收到侵害著作權的通知時,並沒有向有關單位報告或處理,因而判決其失去適用「安全港」條款的權利。

 

本案受到全歐矚目,而瑞典法院一審的判決更引起廣大的迴響。因為當網友僅是在Pirate Bay自行分享下載檔案、卻沒有辦法適用「安全港」條款時,第一個迎面而來的法律問題即是:Google 這類的網站,是不是也要為使用它的網友,自行傳送或下載非法檔案而負責?其次,瑞典法院對歐盟指令中「安全港」條款但書的詮釋,僅是個案,其他會員國未必會採行一樣的標準。最後,對本案的一審判決,瑞典文化部長出面公然表示「欣慰」,種種跡象顯示和Pirate Bay高調「反著作權」的態度脫不了關係。畢竟美國一天到晚威脅瑞典要處理pirate bay這個「麻煩」,因此,一審判決讓官方鬆了口氣。只是,判決一出來,瑞典人就開始遊行抗議,現在盜版黨又闖進歐洲議會,本案到了二審是否會維持原判,十分值得觀察。



本文於 修改第 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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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著作權擴張的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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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雅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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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燁煌

看來您是認真的思考過這個問題,很高興能在此與您討論。因為有您在此,所以讓我又寫了一篇文章

我在另篇文章中有提到,盜版黨早先成立的時候,被視為邊緣團體,媒體則將其當做笑話。就和您所言有關。因為它的主張給人感覺「為反對而反對」。簡化的說,它本身對智財的政策,就是以現有的智財法制為基礎、再縮減著作權人的財產權利、並擴大保障使用者的權益。(它比較被重視的是著作權主張,因為還有點道理。至於廢除專利那個太極端,暫且不談)

如文中所提,我覺得這個政黨的存在目的,是對著作權不斷擴張的一種反動。而它現在能得到議會2席,代表有不少人持一樣想法:就是著作權的擴張需要一點反對的聲音存在。

有了它,我們會更重視現在的著作權制是否合理、是否到了該改變的時候。

另外,瑞典官方因為支持海盜灣網站負責人定罪,所以美國應該還蠻高興的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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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海盜灣網站被判刑 助海盜黨贏得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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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a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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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垃圾政党,对国家政策的思考水平低,思考层面窄小

第一:我要看到对原创者有什么政策。这个政党连一个提到原创者的政策都没有,只有提到要翻版合法化。

第二:看翻版有一个原因,就是年轻人没有钱。既然没有钱,就自己打工赚钱买正版,不然就是跟父母借钱买正版。不过这个政党没有从这一点下手。例如建立政策让让年轻人有更好的工作机会,或者建立政策让父母必须借钱让孩子买正版。
这个政党从对原创者最恶的一点下手,就是翻版合法化。没有考虑年轻人打工,一开始就从原创者下手,可见这个政党思考能力弱。

第三:如果正版贵,有一个方法就是找中间人开刀。立政策减少中间人赚钱,甚至取消中间人,让卖作品的钱全部归于原创者。这个政策也是没有从这个角度想。

根本一个垃圾政党。有很多角度可以思考翻版问题,不过这个垃圾政党不去思考各个角度,一开始就把最恶的方法当党的政策,在政策里对原创者连提都没有提到。

这样的垃圾政党受年轻人欢迎,我觉得很讨厌。现在年轻人没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不懂对别人(优秀原创者)造成伤害,不懂付出自己的努力来换取别人的努力。

我现在真的很想看美国狠狠惩罚瑞典。瑞典人从来没有对世界作任何科技和文化的贡献,现在还敢无比嚣张要免费享受别人的优秀作品(99%是美国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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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不是我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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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雅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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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ll,這名詞不是我創的啦。這是許多前人就提過的概念,我也只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

你可以想像,如果寫出這名詞的人,也要我去和他談授權金後才能使用,那我可能就沒有意願來這裡討論問題了,因為要付費啊。

所以說我的意思並不是要廢除著作權,只是說在私益與公利之間,要有一個拿捏。不要完全偏向個人的財產保護。您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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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a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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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整体创作发展???????????????????????????????

这是什么?你怎么定义?

你想玩狡辩。为了能站在道德点上攻击支持正版的人,创造一个豪华的名词暗示支持正版阻碍社会整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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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著作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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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雅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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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quelme

您說得很對。其實我也很同意。著作權或專利等智慧財產權的精神就在這裏。

給創作者一些實質的回饋與鼓勵,就是我們這些享受作品的人表示謝意與敬意最好的方式。

不過,創作總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作者在享受著作權保障的同時,也應該對前人的智慧結晶表示感恩。過分強調著作的財產權利,可能阻止了其他人來享受作品的機會。但是,畢竟作者也是享受了別人的心血結晶,才能創造出新的作品。

我也支持著作權,不過,保障作者和促進社會整體創作發展最好要平衡。過度擴張著作權會影響後者。您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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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海盜灣網站被判刑 助海盜黨贏得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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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a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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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样是以多欺少, 翻版人数几亿个, 优秀创造人才只有几百个, 看翻版的人享受了优秀作品, 却不愿意给优秀创作者优厚的回报, 还到处侮辱优秀创作者贪心爱钱, 组织政党让翻版合法化, 制定法律减少优秀创作者的报酬

几百个人怎么样跟几亿个人斗? 根本就是持自己人多来欺负创造者人少

享受了别人的付出,过后却这么恶劣的态度,完全没有考虑到创作者的付出, 还制定翻版合法化的法律要创作者白白付出,忘恩负义的瑞典人

瑞典对世界从来没有做出任何科技文化的贡献,现在还来打压有贡献的人

没有贡献, 以多欺少, 忘恩负义, 对瑞典非常反感,老实说我想看到美国对瑞典狠狠的打击

注: 我只认为创作者应该得到报酬,中间人没有钱赚生意破产我也不会为他们说话(例如amazon),因为他们没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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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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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雅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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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 usa47:

你是usa的支持者嗎? ^^。

我先把海盜黨的主張簡單講一下:1 網路檔案分享合法化。2 廢除專利。3 保護公民在網路活動的隱私權(這部分是因應著作權法制為了監控網友做非法下載而生的)。您覺得呢?

之後我會再丟一篇較詳細的文章,介紹它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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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海盜灣網站被判刑 助海盜黨贏得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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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a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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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强烈支持创作优秀作品的一流创作者得到丰厚的回报

由于我懒惰看这个政党的政策细节,所以无法对他们做出评论,到底他们对一流创作者有害还是有帮助? (如果有害我就强烈反对这个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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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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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雅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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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和盜版黨的主張一樣,著作權制度也不是一開始就有的,也是慢慢的因應這社會的需要才建立出來的。

我覺得盜版黨是對著作權不斷擴張的一個反動,最後也是要看社會的多數意見如何。著作權制度應該還是會存在,但或許不會再像近幾年這樣,不斷擴張再擴張。像現在,小吃店看個節目可能先談授權、公車上聽個廣播音樂要先談授權、作者自己放自己的歌在blog上會被要求移除、關版,這樣聽任發展下去,以後我們引用古人的話,可能要先跟他們的後代談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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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yk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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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盗版是对是错

有人爱用就有人支持

支持的人多了自然就能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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