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買賣房地產,要經過產權過戶公司(Title Company),不論是現金(All cash)或貸款(Mortgage),皆一手交錢一手簽字;銀貨兩訖後,過戶公司負責產權登記,並收取相當手續費。
而房地產仲介,第一要考付費執照,第二必需在職進修,讓知識經驗與時俱進;而且在未過戶前仲介是拿不到分文傭金的,所以買賣雙方若有矛盾或任何節外生枝,仲介一定拼命從中斡旋,否則會前功盡棄。
本案件離譜的地方,是賣方只收下一成不到的訂金,然後因簽下借據被迫從新簽約,由合建變為賣斷,約定所興建完成之房屋全部歸建築商所有,但我方應分攤合建成本、稅金等一切費用:(見<衙門官字兩個口>一文)
1、土地增值稅1033萬元。
2、營業稅900萬元、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1655萬元。
3、公司股東個人綜合所得稅1986萬元。
4、廣告900萬元。企劃費900萬元。
5、土地仲介費280萬元。
6、交際應酬、規費.... 280萬元。
賣方因不肯配合逃漏稅,引起官司訴訟,買方且寄出解約存證信函給我們。這期間,建設公司未有產權卻大方闖進圍牆內,將民宅及倉庫等拆卸一空,如入無人之地。法官還判我方要賠償建設公司動工整地、請建築師規劃、以及其他相關工程路陸續發包之費用….等開銷。這些開銷是在二審時才冒出來的,法官全盤接納照判如儀。請問世上還有比這更扯的審判嗎?諸位大大評評理吧!
而這位父親的老同學不但傭金照樣落袋,外加bonus共280萬,以確保在庭上一問三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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