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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本城市首頁 中國國民黨孫文思想革命委員會
市長:gancui  副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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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位女兒的心願,寫來一字一淚...(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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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y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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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啦!各位英雄豪傑女俠!幫忙推薦,轉告各路人馬!感恩吶!

 
 


本文於 修改第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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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不是Reed叫她這麼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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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y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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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ed

這些應該都是網友們個人的行為!

而Reed覺得是由他引起的,所以感到抱歉!

所以市長別氣啦!

正所謂『君 子 固 窮 , 小 人 窮 斯 濫 也 。 』

如此小人去到哪兒,都被唾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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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叫她這麼做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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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nc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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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你的話﹐我也沒有什麼好計較了﹐希望你們一切順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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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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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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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容我代她致歉,下次不再冒犯了,事情皆因我而起,讓我相當過意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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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鳥魚人的帖子你趕快看﹐看完我要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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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nc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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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ncui

實在目中無人欺人太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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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什麼人啊﹗來這裡加入城市只為了寫一篇文章然後就退出﹗
    回應給: 比目魚(halibut) 推薦1


ganc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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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ncui

本來我想把你這個游擊隊的鳥帖刪去﹐看在你幫助老人的份上就暫且留下﹐希望以後不要再看到你這個鳥人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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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世上還有比這更扯的審判嗎?諸位大大評評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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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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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ncui

在美國買賣房地產,要經過產權過戶公司(Title Company),不論是現金(All cash)或貸款(Mortgage),皆一手交錢一手簽字;銀貨兩訖後,過戶公司負責產權登記,並收取相當手續費。 

而房地產仲介,第一要考付費執照,第二必需在職進修,讓知識經驗與時俱進;而且在未過戶前仲介是拿不到分文傭金的,所以買賣雙方若有矛盾或任何節外生枝,仲介一定拼命從中斡旋,否則會前功盡棄。

本案件離譜的地方,是賣方只收下一成不到的訂金,然後因簽下借據被迫從新簽約,由合建變為賣斷,約定所興建完成之房屋全部歸建築商所有,但我方應分攤合建成本、稅金等一切費用:(見<衙門官字兩個口>一文)

1、土地增值稅1033萬元。
2
、營業稅900萬元、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1655萬元。
3
、公司股東個人綜合所得稅1986萬元。
4
、廣告900萬元。企劃費900萬元。
5
、土地仲介費280萬元。
6
、交際應酬、規費.... 280萬元。
賣方因不肯配合逃漏稅,引起官司訴訟,買方且寄出解約存證信函給我們。這期間,建設公司未有產權卻大方闖進圍牆內,將民宅及倉庫等拆卸一空,如入無人之地。法官還判我方要賠償建設公司動工整地、請建築師規劃、以及其他相關工程路陸續發包之費用….等開銷。這些開銷是在二審時才冒出來的,法官全盤接納照判如儀。請問世上還有比這更扯的審判嗎?諸位大大評評理吧!

而這位父親的老同學不但傭金照樣落袋,外加bonus280,以確保在庭上一問三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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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阿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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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這裡真是什麼都不上軌道什麼都在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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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nc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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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念誰
Reed
gancui

連個法院都辦不好﹐連執法的良心都沒有﹐一點職業道德和尊嚴都守不住﹐我回台灣這半年讓我觸目驚心的事實在是太多了﹐我在西方老是痛恨白人種族主義看不起我們中國人而我也是一直不服氣﹐但是回到了自己的家鄉﹐看見什麼都不上軌道以及人心逐漸的敗壞﹐回想起洋人的批評真有種無言以對的感覺﹐和西歐的法學理論﹐法學素養﹐守法意識比較起來﹐台灣也只比非洲好點罷了﹗真是讓我不得不長嘆三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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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四判,目的是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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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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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ncui

 法庭在未對待給付的情形下,強制過戶要了我們案內案外共12筆土地;為了制止老人申冤,又用誣告及誹謗罪雙重起訴
誣告罪下又分刑事及民事賠償,刑事部分判父親徒刑三個月(不得易科罰金)民事賠償部分判誣告不成立被駁回。
誹謗罪下也分刑事及民事賠償,刑事部分父母各被判刑三個月,易科罰金合16萬多。民事賠償部分,則判父母個別賠償對方80萬,共計160萬。
一案四判,目的是整人,讓老人家每天跑法庭,疲於奔命。在受害人傷口上灑鹽,手段之殘酷,莫此為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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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阿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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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件事請教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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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nc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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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ed

誣告罪是屬於刑事罪﹐所以基於誣告罪所形成的損害賠償應該在誣告罪成立的前提下進行﹐在這裡﹐為什麼又開了一次民事庭審判誣告呢﹖這合法嗎﹖

法庭是不是要了你們土地但又用民事判決安撫你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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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你所述﹐法官的確已經至少在心裡上不在你這邊了﹗
    回應給: 八旬老嫗(bilingwu) 推薦0


ganc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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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已經有了判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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