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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22 11:15:59瀏覽1669|回應6|推薦8 | |
審判千奇百怪,法官態度大逆轉,前後判若兩人! 台灣台北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許姓法官等:八十三年度重上更(ㄧ)字第一八五號開庭過程如下: 台灣高等法院第十三庭受命推事(對方第二次起訴請求產權移轉案)於83年間發回更審時,開了兩次準備庭,都問兩三句有的沒的就散庭。 84年3月1日言詞辯論開庭:審判長許姓法官對李經理說:「生意人以賺錢為目的,但錢不是這樣賺法?土地出售人只須繳土地增值稅,且由稅捐人員按土地增值公價核計,納稅義務人依納稅通知單繳納,一文錢也沒得逃。你要好好和人家談,我是不會判給你的。」只見李經理兩手緊握顫抖無言。 我將李經理提供專供報稅用(即逃稅用)之協議書有紅色印章之原件呈閱,審判長看了之後說:「這是基礎證據,要好好保管」。我連說謝謝!旋即宣告散庭。 五日之後,來個裁定第185號:「右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82年2月17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84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84年6月23日重開準備庭,只見李經理等神氣活現,走路有風。一開庭,受命推事就問我:「周呂彪是退役軍人、你是基層公務員,哪裡有錢買這塊地?當年買的是多少錢?現在人家有八千多萬給你可以啦!」只見法官手裡拿張白紙夾枝原子筆,往下通譯台桌上丟說:「在這上面簽字答應賣給他。」我說:「當年幣值和現在不能比,我不偷不搶可以調查。買賣契約上總地價多少就是多少?裁定書說爰有調查必要,請問調查什麼?」庭上答:「二審有三位法官合議,目前尚無結論。」李經理說他損失很大....,我正要答辯,庭上即宣告散庭,未予當事人有陳述機會。 7月17日再次開準備庭,兩造當庭交換準備書狀繕本。一般常情先帶回去留待下次開庭再理論,當天法官對我說「打開看!」李經理準備狀第一段大意謂:兩造簽訂契約之真意,原在於上訴人提供土地與被上訴人合建,由雙方平分興建完成之房屋。然因上訴人無法自行銷售分得之房屋,又不願承擔銷售風險,始約定所興建完成之房屋全部歸被上訴人所有,(房屋仲介到處都有,何勞費心?)。惟上訴人應分攤合建成本、稅金等一切費用,故另須額外負擔下列費用之支付: 1、土地增值稅1033萬元。 2、營業稅900萬元、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1655萬元。 3、公司股東個人綜合所得稅1986萬元。 4、廣告900萬元。企劃費900萬元。 5、土地仲介費280萬元。 6、交際應酬、規費.... 280萬元。註:系爭契約上無是項記載,補充協議書後段記有:甲方(建設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要求乙方負擔任何有關本件土地之稅捐及業務企劃費用等,甲方若有漏繳任何乙方名義因本件不動產買賣應繳之稅費均由甲方負全部補繳及損害之賠償。兩相對照,荒謬至極! 每次開庭只有十分鐘,所以看完第一段就合起來,準備開庭。 法官又說「打開再往下看!」於是看到第二段:「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於84年6月23日上午 鈞院行本件準備程序之執行審判中,竟當庭以手猛擊法抬前通譯桌面,公然咆哮指責歷審法院為其不利判決,將自殺於鈞院內,意圖以此脅迫鈞院徇私為其勝訴之判決,上訴人代理人所為,似已該當刑法第刑法第135條之二項、第140之一項後段妨害公務之購成要件....。」 我無奈問庭上說有這回事嗎?法官說沒把你當庭扣押已經很客氣了。我說很簡單,請把上次開庭錄音重播一次,又是猛擊桌面又是咆哮當可聽到聲音。法官不悅說:「沒有就沒有了,現在要開庭不許再說。」又是由李經理說他損失....。吳碧玲問「裁定書云尚有調查必要、每次開庭不令兩造辯論,不知要調查什麼?」庭上說:「今天不是辯論庭,等你收到判決書不就知道了?」就宣告散庭。 八月中重開辯論庭,審判長許姓法官先命李經理唸訴之聲明,唸完就坐回座位。我說「今天辯論庭要辯論。」審判長說「狀子上有寫的就不必說,今天是借人家的庭只有五分鐘。」我說:「判決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所以一定要辯論:系爭契約逃稅違法,對方低價高報土地買賣價金七千八百萬元,增加成本預謀逃稅 ....。」抬頭一看庭上法官從後門走光光。 本案從無言詞辯論,而有荒謬的判決書。唉!官字真有兩個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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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