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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講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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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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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1)

胡卜凱

0.     前言

 

在讀過許多政論文章後,我有一個印象:

 

「凡論述必有前提;凡判斷必有立場。」

 

這個「印象」應用到「講理」的活動,便得到俗話說的: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這個現象。

 

以下從比較「理論」性的層面來分析以上兩個命題。

 

1.     我的前提和立場

 

由於上面第一個命題,我先說明一下我立論的基礎。

 

在社會或文化相關的議題上,我接受「局部相對觀」和「社會建構論」(1)。簡單的說:

 

「局部相對觀」認為:

 

A.  世界上沒有絕對的真理或道德規範;但如果一個社會的多數成員期望自己能穩定生存和發展,則她/他們需要以約定俗成的方式建立一個判斷是、非、對、錯的標準。(請參考該文2.1節。)

B.  在一定的條件和範圍下,Y是否成立由X是否被接受來決定。(請參考該文2.2節。)

 

「社會建構論」認為:

 

A.   某些人們所了解的「現實」由「社會化」過程塑造;從而,

B.   某些「知識」是在社會情境和活動制約下形成。

 

在觀察政治活動上我採取「現實主義」的角度;同時,或隨之而來的一個觀點是:

 

資源不敷分配;或一般人會在感覺上認為資源不敷分配(2)。我也可以引用牛哥的名言:「財不怕多。」來說明這個看法。

 

2.     「理」的不確定性

 

我接受「局部相對觀」的原因是,到目前為止,我沒有接觸到一個我相信是「放之四海而皆準;施諸百世而不殆。」的「道理」、「原則」、或「真理」。

 

其實,所謂「道理」或「原則」,基本上只是或都是幫助我們生存或過一個舒適生活的「經驗法則」。雖然說「太陽底下沒有新東西。」,但環境或情境隨時變動;「人」又是一個情緒不怎麼穩定的動物,其「反應」難以預測。從而,「放之四海而皆準;施諸百世而不殆。」的想法或判斷,不免天真或固執之譏。君子不取焉。

 

3.     「理」的個人性

 

就我所知,到目前為止,人類還沒有歸納出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施諸百世而不殆。」的「道理」、「原則」、或「真理」;就我所知,到目前為止,也沒有人能「證明」或論證任何被多數人接受,所謂「先天」的「道理」、「原則」、或「真理」;從而,一個人所接受的「道理」、「原則」、或(所謂的)「真理」,以及「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之類,大概都是通過「社會建構」這個過程而來。每個人的身世背景與生活經驗不同,其所接受或建立的「道理」、「原則」、...等等,雖然可能大同,但也必然有小異。這是何以「公」、「婆」各有各自的「理」的第一個原因。

 

4.     「理」的立場性

 

「立場」是一個中性或冠冕堂皇的用詞;(通常)它實際上指的是個人的「利益」或「利害關係」。

 

如果上述的「資源不敷分配;或一般人會在感覺上認為資源不敷分配。」反映相當程度的現實,則一般而言,人際活動往往是個「你多則我少;我多則你少。」(有時甚至是「你有則我無;我有則你無。」)的局面。從而,如何才是「合『理』」的分配方式,就因各人所屬的階級、階層、或小圈圈而異。例如,勞工的「立場」往往與資方的「立場」相左。何以故?

 

營收 = 利潤 + 成本。

成本 = 工資 + 設備 + 原物料 + 固定支出。

 

如果其他因素不變,資方追求的「利潤」(即其「立場」)與勞工追求的「工資」(即其「立場」)是個「你多則我少;我多則你少。」的不相容局面。

 

所謂「理」,多數情況下,大概都可以化約成:何以「我」該多分到一些;何以「我」該分到比較大的一塊;何以「我」的看法是「對」的(或「真理」);何以「你」應該聽從「我」的意見等等。

 

5.     「講理」的功能

 

「講理」通常有以下兩個功能:

 

1)    替自己的行為增加「正當性」;

2)    尋求一個各方面都願意接受的分配方案。

 

第一個功能一般人缺乏力量(包含財力),只能在「正當性」上玩花樣來增加自己的「談判」優勢;或wiggle one’s way out of a bad situation. 在弗洛伊德術語中,謂之「合理化」。這是何以「公」、「婆」各有各自的「理」的第二個原因。

 

至於第二個功能,需要另一篇文章來討論。

 

 

附註:

 

1.     淺談相對觀和建構論》,https://city.udn.com/2976/4056176?cate_no=52524&pno=0&tpno=11&f_ORDER_BY=#reply

2.     交換價值和資源分配》,https://city.udn.com/2976/1506367

 

(或請用google搜尋相關標題)



本文於 修改第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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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理的功能與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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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卜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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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1)

胡卜凱

0.     前言

 

開欄文從一些困難、盲點、和日常生活中的用法對「理」和「講理」做了一些負面分析。這並不表示我否認「理」的存在或我否認它的社會功能;當然該文更不表示我主張「不講理」,或我這個人「不講理」。

 

以下談談「理」和「講理」在維持社會穩定運作上的功能,以及從事「講理」活動時需要注意的一些基本事項。

 

1.     需要「溝通」的情境

 

當有人提議或主張「溝通」的時候,大概是因為兩個人或一群人有爭執、糾紛、齟齬、歧見、誤會、或至少在某個議題上無法達成共識。而這個或那個「議題」的背後,往往蘊含開欄文提到的「資源分配」。這些爭執、糾紛、...等等有的來自個人因素,如意見的不同,情緒的亢奮或執著;有些則來自利益的衝突,如財產的分配,價格的多少。

 

理論上,通過「溝通」過程,有爭端的雙方或各方可以釐清一些誤會,進一步掌握相關的現實(包括對方的「底線」),從而取得某種共識或妥協。所謂「妥協」指各方雖不滿意,但可以接受,某個(解決)方案,或至少願意暫時接受這個方案並(暫時)擱置爭議。

 

在個人事務上,我們把這個「溝通」過程稱為「講理」;在公共事務或商業行為上,則稱為「協商」。「協商」是一門專業的學問或學「術」,我並非此道中人。以下只就日常生活中的情境談談「講理」。

 

2.     為什麼要「講理」

 

2.1  講理」的後果

 

一個人「『不』講理」的後果,通常是他/她被其他人列為拒絕往來戶。如果對方的情緒很亢奮或相關利益過大,則「『不』講理」的後果可能從語言叫囂上升到肢體衝突或法律訴訟。此外,「『不』講理」也可能造成其他人未來使用「暗箭」方式來「扯平」。如霍布士所說,任何人都有機會或能力除掉另一個人;因此,即使是一方之霸,如果經常「『不』講理」,總有一天會遇到隻老虎或一位沒鞋子穿的拼命三郎。

 

總而言之,一個人「講理」的缺失是可能引起對自己某種程度的傷害。即使他/她能取得短期或局部利益;但長期和整體來說,「講理」的人可能得到負面、得不償失、或悔不當初的後果。

 

2.2  「講理」的長處

 

如果我們接受「資源不敷分配(或「一般人會在感覺上認為資源不敷分配)這個判斷我們很容易了解「通吃」不是一個有效的(資源分配)方案「有效」在此指被相關的其他人接受而不引起反彈

 

推廣來說,在尋求解決一項爭執、糾紛、... 等等時,當事人需要試圖達成一個被相關人等能夠或願意接受的方案。講理是達成這類方案的過程如果人們能夠通過「講理」過程而解決彼此之間的紛爭,它就能減低衝突發生或升高的機率幫助社會的穩定運作。

 

3.     「講」什麼「理」

 

基本上,「理」可以分成三類

 

a.     約定俗成或被大多數人同意或接受的一些原則例如「公平」、「公正」、「對等」、「誠實」等等

b.     「相容性」、「一致性」、「合現實性」這類我稱為理性」的原則(邏輯規則);以及

c.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與Live and let live. 這類可以指導我們行為的「原則」

 

4.     怎麼「理」

 

所謂「講理」或協商的過程,大概可分成五個步驟:

 

a.     相關人士各自提出自己的需求、實力、如果得不到(自己)需求會有什麼反應等等這些都需要同時提出一個支持自己主張「說服性」或「正當性」的「理」;

b.     在了解這些相關議題及衡量其現實度與「正當性」以後,相關人等可以衡量自己的需求、實力、和可能做出的「相對反應」;

c.     (其他)相關人士提出自己的主張以及支持自己主張「說服性」或「正當性」的「理」;

d.     相關人士提出(自己)和這些現實相當的底線,做為(最終)解決方案的基礎;

e.     以上四個步驟可以(在經過修改後)重複進行。

既然有個「講」字理」是「溝通行為」下的子集合;因此,理」需要符合「溝通行為」的一般原則其次理」是「論辯行為」的一種;從而,理」需要符合「論辯學」所歸納出的一些規則

 

我們可以參考哈伯瑪斯等對「溝通行為」的研究(26);我們也可以同時參考van Eemeren等在「論辯學」的研究結果(13457)。哈伯瑪斯van Eemeren等只是我接觸到的幾位學者,此處的列舉只是野人獻曝。有興趣的網友可以在網路上搜尋其他學者在這兩個領域的研究成果。我有一篇短文綜合上述研究結果(8)

 

5.     怎麼「講理」

 

我曾在《中時電子報》的【新聞對談】上與藍、綠陣營的網友做過大量的「討論」(該欄現已收攤)在累積了相當的挫折感後我寫了一篇語言和論述 -- 你本來就不需要講「理」》;該文雖是反諷性質,我相信不無參考價值。附錄於此(9)

 

6.     結論

 

6.1    理」是一個複雜的過程

6.2    「理」是大多數人都能同意或接受的一般性原則

6.3    理」能維持社會穩的定運作。

 

附註

 

1.     Finocchiaro, M. A. 2005, Arguments About Arguments: Systematic, Critical, Historical Essays in Logical Theor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     Habermas, J. 2003, Cooke, M. Ed., On the Pragmatics of Communication, Polity, Malden, Massachusetts

3.     Tindale, C. W. 2007, Fallacies and Argument Appraisal,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4.     van Eemeren, F. H./Grootendorst, R. 2004, A Systematic Theory of Argumentation: The pragma-dialectical approach,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UK

5.     van Eemeren, F. H./Grootendorst, R.,翻譯者 施旭 1992論辯 交際(溝通) 謬誤Argumentation, Communication and Fallacy),北京大學出版社

6.     胡卜凱 2005a,《介紹Habermas的溝通/論述行動理論》,https://city.udn.com/2976/1437683?tpno=27&cate_no=52524

7.     胡卜凱 2005b介紹 論辯理論https://city.udn.com/2976/1408997?tpno=27&cate_no=52524

8.     胡卜凱 2005c,《語言和論述 -- 對論述行為的建議》,https://city.udn.com/2976/1440872

9.     胡卜凱 2005d,《語言和論述 -- 你本來就不需要講「理」》,https://city.udn.com/2976/1440872?cate_no=0&pno=1&tpno=#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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