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XX決定論
「XX決定論」的種類很多,例如:
a. 經濟決定論 – 「唯物史觀」是其中的一個子論述;
b. 歷史決定論 – 某種型態的「歷史主義」是其中一個子論述;
c. 文化決定論 –「西方(文化)才能產生民主政治。」或「民主政治是西方(文化)產品。」之類,大概是其中的一些子論述。
以上是三個大家比較熟悉的「XX」面貌。
至於「決定」的「強度」也有很多種面貌,例如:
A. 「『XX』決定『YY』的發展。」;
B. 「『XX』是『YY』的充分條件。」;
C. 「『XX』是『YY』的必要條件。」;
D. 「『XX』是『YY』的充分條件和必要條件。」
等等。
《列子 -- 說符》中有個「齊人攫金」的寓言。大意是:
齊國有一個人到了金鋪,看到一大堆金飾。眼花撩亂之餘,他抓了一把金子就往外跑。結果被扭送官府,挨了20大板。
旁人問他:
你難道不在乎店東和別的顧客嗎?
他說:
我眼中只看到黃金。那會注意到其他東西。
這種人的表現當然是「偏執」或「金迷心竅」的極致。或許可稱為(行為的)「黃金決定論」。
人的大腦只能同時處理兩或三個現象、過程、或概念等等;這就解釋了這位「齊人」只看到黃金和只想到黃金的「生理」(或「物質」)因素。因此,上述以偏概全的「XX決定論」觀點中的XX項目,想來多到不可勝數。
在多重因素相互作用,彼此影響的現實生活情況下,採取任何「XX決定論」的人,多半不了解「因緣和合」的觀念或缺乏類似的經驗。
2. 文化的概念
上一節說明產生一般「XX決定論」的「生理」因素和經驗上的盲點。持「文化決定論」的人則可能對「文化」的概念不是很清楚。
「文化」的定義隨學派而不同(胡卜凱 2004)。但是一般來說,目前多數人可能會接受下面這個闡釋:
「以『文化』指示人類為了解決和應付生存及現實的問題,而設計出來的生活方式、典章制度,以及根據這兩者而來的文學、藝術、知識、和行為規範及模式等等。」
根據這個觀點,有兩個獨立面向影響著「文化」的發展趨勢
a. 客觀環境;
b. 人的意識和創造力。
一個社會過去的文化資產或傳統,以及同時代其他社會的文化,當然也都屬於當下該社會成員的「客觀環境」之內。因此,「文化」不完全是天生的、被給予的、或一成不變的 – 任何一個社會的文化都在與時俱進,同時在環境制約下,由社會成員有意識的加以發展、演變、改變、或創新。這些過程和學習(其他文化)息息相關。
這並不是說我們能夠很容易的改變文化或傳統。文化有強大的制約能力,毋庸置疑。這是因為:
文化經過社會建構的過程,形成人們的大腦神經連接網路;後者成為我們的意識。另一方面,人的行為受「刺激 – 反應」模式的控制。因此,在同樣的環境和「刺激」下,人總是沿襲已有的「反應」方式。上述「刺激 – 反應」模式是一般人所說「意識」的子集合。
但是,當外在環境(及其產生的「刺激」)改變時,「反應」方式自然也就不同;或者,當外在環境改變後,現存的「刺激 – 反應」模式不足以應付新環境帶來的新問題;人們也就需要創造新的(不同的)「反應」方式。換句話說,文化的確具有強大的制約能力,但在生存壓力下,人也會,和不得不,發揮改變文化和創造文化的能力。用演化論的術語來說,這是「適應」能力。如果文化的制約能力過於強大,超過了某個社會中成員們的「適應」能力,則此文化就會從人類的歷史舞台上消失。新的「反應」方式從何而來?人的記憶力是我們有「意識」的基礎。當碰上新「刺激」時,我們會從現有記憶(自己的經驗和學到的他人經驗)中搜尋相似的「反應」方式,並加以修正直到我們能應付新環境和解決新問題。這個過程就是創新。
3. 民主政治
我不認為「民主政治」是一個「永恆而普遍」的「價值」。我傾向把它當做:
一種讓我活得快樂的生活方式,一個幫助社會發展的工具,和一個使多數人能參與爭取資源分配權活動的制度。
我不是為了追求「民主政治」的理念而鼓吹或追求「民主政治」;如果有其他方式、工具、和制度比「民主政治」更能有效的達到以上這三個目的,我不一定需要鼓吹或追求「民主政治」。
反之,如果「民主政治」是達到這些目的最有效或比較有效的方式、工具、和制度,人們自然會學習或採用它。例如:中國歷史上或文化中也沒有當代「西方」的自然科學或工業技術,但如果台灣社會要享受3C商品,中國大陸想登陸月球,中國人就必須學習自然科學和工業技術;一方面迎頭趕上,一方面把兩者建構成當代中國文化的一部分。
在人類歷史上,所有社會或文化在進入帝制、君王制、或寡頭政制之前,其部落首領都是經由推舉產生。然後因為地理環境(地形、地勢、河川、氣候等等)的不同,發展出不同的「生產方式」,不同的「生產方式」導致不同的社會組織,不同的社會組織衍生出不同的政治制度。
歐洲的君主和國內貴族們的實力相當,沒有一方能絕對壓制另一方。國君又不時需要依賴貴族的支持,他/她也就必須交出一部分的資源分配權。這是西方社會之所以發展出「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因。希臘、羅馬的先例和霍布士以及洛克等的政治學論述,則是輔助原因。
在資源分配的過程中,由於各方勢均力敵,遵守遊戲規則是一個對大家都有利的方式。這是西方社會之所以發展出「法治精神」的基本原因;羅馬法的先例和教會的運作,則是輔助原因。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認為「文化」或「傳統」是「民主政治」的充分和/或必要條件的人,其實他/她們對「文化」和「民主政治」兩個概念都不甚了了。
西方文化的源頭是古希臘和羅馬。它們都有某種形式的「民主政治」制度。時間上都在基督教之前幾百年,在新教之前近兩千年。英國民主政治的濫觴是「大憲章」(1215) ,早於宗教改革近300年。所以,把新教和「民主政治」扯在一起,顯然對古代或中古西方歷史有點外行。
4. 結論
1. 與其論述中國文化中有或沒有支撐「民主政治」的因素,不如從中國的社會組織和經濟活動兩個層面來分析:
何以中國歷史上沒有發展出和皇權對抗的集團、群體、或階層。
2. 中國文化中是否有支撐「民主政治」的因素,和中國要不要實行「民主政治」,以及中國能不能實行「民主政治」,完全沒有相關性。
參考文章:
胡卜凱 2004,《我對「文化」這個概念的了解》,https://city.udn.com/2976/1057728#rep1057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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