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前言
0.1 dialectic
dialectic (dialectics)一詞在西方哲學傳統中不只一個「所指」(Merriam-Webster 2009)。網路上可以搜尋到各種程度和各種角度的說明和/或詮釋(wikipedia 2009, Coffey 1908)。就我所知,只有在黑格爾思想體系的背景下,至少在他採取的「前提」和/或「假設」下,黑格爾dialectic這個觀點或理論才說得通和說得清楚。因而,也只有在了解黑格爾的思想體系後,才可能充分掌握黑格爾dialectic的概念(Baillie 1967)。
我並不研究黑格爾哲學;也沒有完全掌握黑格爾的dialectic。但在網路對談時,偶而會涉及黑格爾和他的dialectic (Boris 2006, 胡卜凱 2006a, 2006b)。根據自己粗淺的了解,我認為︰
a 柏拉圖/蘇格拉底的dialectic和黑格爾的dialectic有所不同(胡卜凱 2009:第3.1節)。我相信只要讀過《柏拉圖對話錄》和黑格爾《心靈現象學》,同時比較過兩書中對dialectic一詞「用法」的人,都會覺察到或了解到這個分別(wikipedia 2009, Coffey 1908)。
b. 用「辯證法」來翻譯黑格爾的dialectic是個誤譯或誤解。
0.2 方式和方法
在研究活動上,我用「方式」來指示研究者的態度和處理相關事務的一般性或原則性行為。由於不同領域所研究的對象和主題不同,各學科或學門學者所使用的「方法」自然不會相同。但是,只要是探究「知識」的活動,研究「方式」應該相近或相容。我所說的「研究方式」包括:
理性、客觀、不以個人好惡來取捨有關資訊、在證據確鑿時修改自己觀點、引用理論或事實來支持自己論述時言而有據、從前提和所引用理論及事實推出結論時言之成理等等。
我認為(研究)「方法」通常有以下四個特性:
a. 此「方法」有一定的步驟。
b. 此「方法」有一定的應用範圍。
c. 使用此「方法」前有一定的研究對象和預設目的(或結果)。
d. 就同一個主題來說,在考慮和比對不同學者的基本假設後,各學者使用此「方法」所得的結論應該相容。
以下根據我的「方法論」,簡單說明我在0.1節中所做兩個判斷的理由,請大家指教。
1. 柏拉圖/蘇格拉底的dialectic
在希臘文中,dialectic指討論、辯論、論述等等。柏拉圖用 dialectic指示以詰問、討論、或辯論等來尋求「真理」的方法。例如在《柏拉圖對話錄》以蘇格拉底為主角的各篇對話中,柏拉圖/蘇格拉底使用「打破沙鍋問到底」的方式或「方法」,從各個角度、各個層次、各個面向等等,來分析、推敲、和/或論辯所討論的概念和/或事物(wikipedia 2009)。
使用這種方式未必能夠幫我們找到「真理」。但是它幫助讀者更清晰的掌握到被討論的概念和/或事物。由於這個方式有「辯」、有「證」(或「反『證』」),也符合上述(研究)「方法」的特性。因此,先賢以「辯證法」來翻譯柏拉圖/蘇格拉底的dialectic,可說符合「信、達、雅」的原則。關於我對翻譯的看法,請參考(胡卜凱 2002: 第1節)。
2. 黑格爾的dialectic
2.1 黑格爾dialectic的詮釋
一般來說,黑格爾的dialectic可以從三種不同的層次來詮釋。
1) 概念(或事物)有內在矛盾
根據這種詮釋,黑格爾dialectic說的是︰
概念(或事物)有內在矛盾。而此內在矛盾是驅動(人的)思想和/或事物變化的動力(Findlay 2006)。
2) 思想發展有三個階段
根據這種詮釋,黑格爾的dialectic認為︰
人思想發展的過程可用「『正』--『反』--『合』」三個步驟或階段來描述(Let Us Reason Ministries 2009, wikipedia 2009)。
a. 「正」 -- 它是我們最初觀察和/或了解世界時所採用的(第一種)思考方式;
b. 「反」 -- 當我們所面對的現實擴大後,我們使用「正」的(思考)方式已無法了解世界。於是,我們採用第二種(思考)方式;
c. 「合」 -- 當我們所面對的現實繼續擴大後,我們使用「反」的(思考)方式也無法了解世界。於是,我們改用第三種(思考)方式。
由於黑格爾重視實踐,上述b小段中的︰
「當我們所面對的現實繼續擴大後,我們使用『正』的(思考)方式已無法了解世界。」
這句話也包含︰
「當我們所面對的問題不斷增加後,我們使用『正』的(思考)方式已無法解決問題。」這類意思。(c小段亦同。)
在黑格爾的術語中,上述第二種(思考)方式是第一種(思考)方式的「否定」;而第三種(思考)方式則是第一和第二兩種(思考)方式的綜合,也稱為「否定的否定」。它同時(在思想上)提升了一個層次。
「合」不是思想發展的最後階段。當我們面對的現實繼續擴大後,它成為下一個思想發展過程的「正」。於是,上述「『正』--『反』--『合』」的三步驟在另一個層次再度展開,綿延無盡。思想成為一個螺旋狀的上升過程。由於「反」和「合」的視野比「正」(的視野)有所增長,除了層次上升外,「『正』--『反』--『合』」三步驟在空間上也不斷漫延(2)。
「合」是費希特的術語,「正」、「反」、「合」則是另一位學者用來闡述黑格爾體系的術語。黑格爾本人很少用它們來呈現自己的思想發展三階段論(Let Us Reason Ministries 2009, wikipedia 2009)。
3) 歷史發展有三個階段
由於人的思想(或「意識」)指導人的行動,上一節關於思想發展三階段論的說明,可以對應到或反映在人類歷史的演變過程。這就形成對黑格爾dialectic的第三個詮釋(Stern 2004, Rockmore 1992, 81 - 103頁)。
黑格爾的《心靈現象學》(或譯為《精神現象學》)就在用這三個階段,來描述和說明人類文化演變的整個過程(Hegel 1967)。如果你一開始看不太懂這本書,不妨加上「文化發展簡史」或「人類意識發展簡史」這個子標題,它可以幫助你掌握黑格爾此書的架構和思路。
2.2 黑格爾dialectic的分析和批判
以上的說明非常簡單,有興趣進一步了解黑格爾思想的網友,請參考所附資料。我也歡迎網友對拙作提出指正和補充。根據我上述對黑格爾dialectic的了解,我有以下的評論。
1) 「概念(或事物)具有『內在矛盾』。」只是一種「假設」、「觀點」、或「論述前提」。也就是說,(我認為)黑格爾這個命題並不具備可以被普遍印證的現實基礎。
1-a) 就我所知,雖然近來學界又吹起一陣黑格爾風,但目前接受上述假設或觀點的人並不多。如果一個人不接受黑格爾「概念(或事物)具有『內在矛盾』。」這個「命題」或他的哲學體系,則此人很可能不會接受黑格爾的dialectic。
1-b) (我認為)促使人思考的主要因素有兩個︰一是此人(當時)面對的現實情境;二是此人(當時)需要解決的問題。這兩者都由「外在世界」造成,和(概念或事物的)「內在矛盾」毫無關係。因而,我不認為思想的過程需要預設概念或事物具有「內在矛盾」。
2) 「思想發展有『三個階段』。」也只是一種「假設」、「觀點」、或「論述前提」。
2-a) 根據現代經驗論的觀點,我們的思想隨著各人經驗的增加,而變得有更寬廣的視野和更深層的考量。例如,用「(大腦神經網路)連接論」的術語來說,隨著我們的成長,我們大腦神經網路連接的複雜度增加,在思考時也就有更多的選擇。Freeman在他的一本書中,轉載了一張顯示不同階段嬰兒大腦神經網路連接情況的示意圖(Freeman 1999, 40 - 41頁),請參考。
2-b) 在現實生活中,「窮則變,變則通。」或「一計不成,二計又生。」是一個自然發生的過程。當我們不能用既有的「思考模式」來了解或應付世界時,我們很可能只需要對它做些「修正」、「改變」、「延伸」、甚至於「微調」,就能掌握現實或解決問題。要做到上述的「變」或產生「二計」,我們不需要「假設」概念或事物具有「內在矛盾」,也不需要否定、昇華、揚棄、或棄-保現有和過去的制度和/或思考模式,就可以合理或自然的解釋人類思想的發展和演變。我們的思想當然也就不一定需要經過「『正』--『反』--『合』」這三個階段。
2-c) 三階段論的功能之一是調和(或克服、超越、... 等等)「二分對立」的思考模式。但目前很少人還使用這個思路。多數人接受的是哲學「一元論」或「多元論」。而當我們了解「二分對立」思考模式是條不通的思路時,三階段論也就沒有什麼實用功能。「不通」一詞在這裏兼具「說不通」和「此路不通」兩個意思。
3) 延續以上2-b)的分析,「修正」、「改變」、「延伸」、或「微調」的結果只能說是「不同」或「另類」。它們並不相當於原有(思考)模式或內容的「否定」、「矛盾」、或「對立」。換句話說,相對於某一種「正」的思考方式,在我們採取第二種(思考)方式時,我們並不會只有一個所謂「反」的思考模式或內容,而是有很多種不同的選擇(「反」-1、「反」-2、「反」-3、... )。從而,綜合「正」和「反」-i (i = 1, 2, 3, ... )的「合」,也就並沒有一個確定的模式或內容。
2.3 本節結論
1) 在黑格爾思想體系中,我認為依2.1節中所介紹的三種詮釋,dialectic可分別譯為︰
「內在矛盾論」、「思想開衍論」、和「歷史發展論」。
以上這個建議中的「論」字可以用「觀」字來代替;「思想」一詞可以用「意識」來代替;「歷史」一詞可以用「人事」或「社會」來代替。
2) 雖然有一些學者習慣上把黑格爾的dialectic稱為一種「方法」(Horgan/Potrĉ 2005),根據0.2節的觀點和和2.2節的分析,我認為它只能說是黑格爾的「觀點」或「立場」,一種他觀察或思考「對象」(或問題)的方式或態度(3)。類似的意見請參考(Gadamer 1976: 第3頁, Kojève 1969: 259頁, Marcuse 1968: Preface: A note on Dialectic)。
在我看來,黑格爾的dialectic是一個本體論或形上學領域中的理論。牟宗三先生稱它為「形上學中的方法」或「玄學的方法」(牟宗三1995),大概也是這個意思。
我尊重對「玄學」或「形上學」的研究。但我不了解什麼是牟先生在他大作中所說的「真實世界」或「超知性層」。直率的說,在我看來,它們是兩個「無所指」的概念。因此,除非有人能清楚明確的描述或解釋「真實世界」和/或「超知性層」,我無法想像一個人要用或能夠用什麼樣的「方法」,來研究一個(我認為)「無所指」的境界(4)。我自然也就無法了解牟先生所說「玄學的方法」或「形上學中的方法」指什麼而言。
3) 如果我以上的分析說得通,則黑格爾的dialectic沒有「辯」或「證」的動作,它也不符合(我所了解)研究「方法」的特性。因此,把黑格爾思想體系中的dialectic譯為「辯證『法』」,(我認為)是一個容易造成混淆的「誤譯」;或使用者並沒有充分掌握到黑格爾dialectic的意旨。
有些人把黑格爾的dialectic或馬克思/恩格斯的dialectic materialism當做自己在知識領域進行「自由聯想」的羊頭和護身符;或以它們的名號來支撐和裝飾自己(在知識領域)「自由聯想」的「正當性」。這也許是某些人執意要用「辯證『法』」和/或「唯物辯證『法』」這個詞彙的原因。在我看來,此處的「法」不是「方『法』」的「法」,而是「大吹『法』螺」的「法」。
3. 結論
3.1 我在第1節和第2節中的說明,支持我在《前言》中所陳述我對dialectic的兩個觀點。歡迎指正和賜教(請參考《後記》)。
3.2 根據「約定俗成」的原則,沿用「辯證『法』」來稱呼黑格爾思想體系中的dialectic並無不可。但是為了避免混淆,沿用者可以指出它和蘇格拉底所用的「辯證『法』」不同;其次,他/她可能需要指出它是一種「觀點」,而不是一個研究「方法」。
4. 後記 -- 論述規範的應用
4.1 我在《前言》中提出我的「方法論」觀點。區分(研究)「方式」和「方法」,以及我對它們的定位,是這個觀點的關鍵概念和論述。它們需要被檢驗。
4.2 我在《前言》中提出兩個我對dialectic的判斷。第1節和第2.1節的內容支持我第一個判斷。
a. 如果我的詮釋不合柏拉圖和黑格爾兩人著作中dialectic一詞的意旨,歡迎指正。
b. 我引用了和我觀點類似或相容的論述做為佐證,可見我的詮釋並非獨門見解。如果我解讀所引用資料有誤,歡迎指正。
c. 如果我的詮釋和我引用的資料屬於少數意見,也歡迎大家提出相關資訊來評鑑。
否則,我相信我的第一個判斷說得通,而且有依據。這並不表示有不同意見的人需要接受我的觀點;但它的確要求無法批駁我論述的人,(在和我討論相關議題時)暫時「懸置」自己的看法,直到有能力批駁我的論點,或提出其他支持自己看法的論述。
4.3 我在第2.2節中提出我對黑格爾dialectic的分析和批評來支持我第二個判斷。
a. 如果我的批判不夠嚴謹或它們在我的論述架構中說不通,歡迎指正。
b. 我引用了和我觀點類似或相容的論述做為佐證,可見我的觀點並非獨門見解;如果我解讀所引用資料有誤,歡迎指正。
c. 如果我的批判和我引用的資料屬於少數意見,也歡迎大家提出相關資訊來評鑑。
4.4 在2.2-1) 和2.2-2)兩小節中,我立論的前提和黑格爾思想體系的前提不同。由於我認為「凡論述必有假設。」,對於接受黑格爾思想體系的人來說,我可以了解他/她們會認為我的分析和批評不成立。這是我只要求它們在我的論述架構中說得通的原因。一個論述只要在某個論述架構中說得通,它就需要被考慮。或者說,沒有一個思想體系是唯一或絕對「真理」。這個道理相當於黑格爾「內部批判論」的原則(Rosen 1985: 26-30頁)。
在2.2-3)這一小節中,我對黑格爾dialectic的批評屬於「內部批判」。除非接受黑格爾dialectic的人能批駁︰
「在我們採取第二種(思考)方式時,我們並不會只有一個稱為『反』的思考模式,而是有很多種不同的選擇。」
這個判斷,則他/她們需要接受︰
「綜合『正』和『反』的『合』,也就並沒有一個確定的內容和形式。」
這個結論。如果接受這個結論,則黑格爾dialectic做為研究方法的可靠性或實用性就幾等於零。
4.5 我很努力的試圖使本文符合我自己「言而有據」和「言之成理」這兩個原則。但由於區區、在下、小弟、我在思路和知識兩方面的不足,我不保證自己能夠做到。如果本文不符合我自己這兩個原則,歡迎指正。我希望有不同看法而且願意賜教的人,也能提出各自「言而有據」和「言之成理」的「論點」來一一批駁我的「論點」。
4.6 如果一個人在知識領域批評別人的觀點「錯誤」或「好笑」,他/她需要提出一個(眾人接受的)「標準」和支持這個「標準」的「根據」。也就是說,此人要拿得出一個論述或「說法」。一句「你錯了。」或「很好笑。」並不能夠建立任何人的權威性。在李四看來,張三自以為的「正確」,其實有可能是個「偏見」,甚至「錯誤」。這是為什麼有「公論」、「公評」、「公共論述」等概念和行為,以及「論述理論」或「論辯理論」的原因(胡卜凱 2009b:《附註》)。
4.7 在知識論述中,我不回應純個人意見和情緒發洩。因為:
a. 我尊重每個人擁有純個人意見和抒發自己情緒的權利;
b. 我認為在知識領域中,純個人意見和情緒發洩毫無意義;或這兩者在知識領域中並沒有一席之地。
附註:
1. 康德用dialectic指示當「理性」超出其適用範圍時的思考狀況。在這種「用法」下,我們也可以將(康德的)dialectic譯為「辯證『法』」。但它是一個我們不應該使用的方法。
2. 這個詮釋是我在台大時,一位軍訓教官的觀點。當時我不懂他在說什麼,現在我同意他的看法。不敢掠美,附記於此。
3. 所謂「對象」,指我們可以思考和/或觀察到的人、物(包括所有生物和無機物質)、事(包括自然和社會/人際現象)等等。
4. 卡夫卡不是哲學家,但他是一位有敏銳觀察力的文學家,也是一位能把一個道理直接而露骨說清楚的散文作者。摘錄一段他的寓言來印證我此處的觀點:
「很多人抱怨,古聖先賢說的話通通都是寓言,在日常生活中沒有什麼用。但一般人過的卻是日常的生活。當古聖先賢說:『到那邊去』,他並不是真的有個地方要我們去。如果是個值得去的地方,他不說我們也會去。他指的是個世外桃源,一個我們不知道在那裏的地方,一個他也說不出個所以然的地方。所以他的話對我們沒有什麼用。
這些寓言真正想告訴我們的是:『不可理解的,是無法理解的。』。但我們早就知道這個道理了。」(胡卜凱 2002b:《論寓言》,Kafka 1971: 4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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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卜凱 2009a,《《哲學的創新、發展與變革》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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