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記流言板(269)僑委會也學會不沾鍋﹗妙不妙﹖﹗
本人多次為文﹐指出國民黨馬英九團隊不沾鍋與討好綠營的嚴重失策。許多藍營支持者都是同感。
就在最近﹐本人所寫《害「馬」之「群」》﹑《錢復裡外不是人》二文﹐也再次指出兩點﹕
一﹑過份不沾鍋以示中立去討好綠營﹐為了爭取中間選民(這行為與目的的邏輯何在﹐大概只有馬英九與金溥聰明白) ﹐即便真爭取到中間選民﹐卻要喪失泛藍支持者﹐所獲為何﹖
二﹑不時曲意討好綠營﹐有時真到了熱臉貼冷屁股的境地亦不悔也﹗
我個人也厭惡國民黨的大老文化(見參考文章)﹐但錢復說的「馬英九昧於台灣藍綠對立的現實﹐ 太想做全民總統﹐結果藍的氣他,綠的不感謝他,他在中間,兩邊一起打他,因此選情堪憂。」這段話﹐絕對是事實。我可不是大老﹐但錢復說的我完全同意。
國民黨內的大老文化心態與討好綠營的文化心態﹐是同時存在的﹗不是說由錢復大老指出討好綠營之文化心態的存在﹐這個心態就子虛烏有﹐錢復說的話就是不正確﹐只因為他也算大老﹗
有網友回應說﹕我真不明白,馬英九到底在哪些方面討好綠營?
現在看看僑委會這次辦四海同心聯歡晚會的行事(見以下所附新聞報導)﹐正是透露討好綠營的心態之最佳明證﹗弄得導演劉家昌都氣得畫下限期﹐宣稱有關馬英九競選總統(或民國一百年慶典)的文宣﹐國民黨在限期之前再不光明正大地標示出「中華民國」﹐他劉家昌就要出來選總統﹐雖也許是一時氣話﹐我想許多藍營支持者﹐若有劉家昌的名氣﹐可能也會做此氣話﹐都要出來選總統﹗因為實在太氣了﹗
怎會不氣得冒煙﹗劉家昌接到僑委會邀他參加建國百年晚會的邀請函,竟然看到寫有「台灣建國一百年」字樣,因此他斷然拒絕出席。
僑委會的解釋說明﹐更令人氣得要噴糞﹗
副委員長任弘表示,四海同心聯歡晚會承辦廠商向導演劉家昌提出的企劃案有嚴重失誤,影響劉家昌觀感與僑委會聲譽,應該道歉。
瞧僑委會的脫功﹗承辦廠商應該道歉﹐所以沒僑委會的事﹗僑委會這樣的脫罪邏輯﹐真是他X的白痴﹗
任弘還意猶未盡表示,映畫公司於企劃期間向藝人提出邀請,用什麼方式邀請,或邀請哪些藝人,僑委會不介入,也未看過企劃案,對企劃案內容毫無所悉。
任弘提供的「僑委會清清白白」之證詞﹐請問讀者﹐你覺得代表了僑委會的「天真無辜」﹐所以可以不負責任﹖抑或更加證明「僑委會二百五式的無知無能」足以讓你氣得要噴糞﹖
台灣藍綠嚴重對立﹐尤其民進黨臺獨分子﹐無孔不入﹐什麼事幹不出來﹐僑委會總辦民進黨臺獨分子所痛恨之中華民國百年慶典﹐竟是這樣不沾鍋﹗毫無戒懼之心﹗
劉家昌指責僑委會辦個中華民國百年建國慶祝活動,連個中華民國的國號、國旗都不敢放。有網友進一步指出﹐這種心態普遍存在台灣各個與工務部門相關的單位,他們以「怕掀起民進黨的無理抗爭」為由,要廠商儘量避免出現國旗、國號。衡諸任弘提供的「僑委會清清白白」的說詞﹐令人不得不信該網友所言屬實。
企劃案邀請哪些藝人,僑委會事先不介入,當中也從不看企劃案,末了也不做檢覈﹐對企劃案內容毫無所悉。大概如果有邀請函寫了「恭請歷任台灣國總統李登輝﹑陳水扁蒞臨參觀指導」或如果節目內容有「恭請僑委會副委員長任弘出場簽署第二次馬關條約割讓台灣給大日本帝國」這樣一個橋段﹐任弘也會表示「承辦廠商設計的橋段有嚴重失誤,影響大日本帝國觀感與本人聲譽,應該道歉。」
別說銘記亂搞笑﹐任弘的邏輯是這樣推陳的﹗
如果沒有劉家昌這次出來「攪局」﹐四海同心聯歡晚會到時真來那麼一個橋段﹐你敢保證﹐任弘不說「映畫公司於企劃期間向藝人提出邀請,用什麼方式邀請,或邀請哪些藝人,表演什麼節目﹐僑委會恪遵馬英九總統的三不政策 - 不介入,不看企劃案,對企劃案內容完全不知所係。」嗎﹖﹖﹖
參考文章﹕
無奈的馬英九 VS 無賴的陳水扁
「深馬者」的烏龍
<<僑委會:聯歡晚會承商應道歉>>
2011/08/22 14:59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鄭景雯台北22日電)
行政院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任弘今天表示,四海同心聯歡晚會承辦廠商向導演劉家昌提出的企劃案有嚴重失誤,影響劉家昌觀感與僑委會聲譽,應該道歉。
劉家昌日前出席新黨黨慶時說,他接到僑委會邀他參加建國百年晚會的邀請函,卻看到寫有「台灣建國一百年」字樣,因此他斷然拒絕出席。僑委會昨天表示,晚會透過公開招標委由廠商企劃,由承辦廠商邀請藝人,僑委會沒發邀請函給劉家昌。
劉家昌今天進一步出示所收到的晚會承辦廠商「映畫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企劃資料,企劃案標題寫有「2011台灣建國百齡薪傳」,並註明邀請單位為僑務委員會。
任弘表示,映畫公司於企劃期間向藝人提出邀請,用什麼方式邀請,或邀請哪些藝人,僑委會不介入,也未看過企劃案,對企劃案內容毫無所悉,但廠商在企劃案中註明「2011台灣建國百齡薪傳」、邀請單位寫僑委會,是嚴重失誤,讓劉家昌以為是僑委會正式邀請,造成誤解。
任弘表示,映畫公司作法錯誤,影響劉家昌觀感與僑委會聲譽,應該道歉。截至目前,僑委會未聯繫上劉家昌,不過,映畫公司向僑委會表示會負責。
本文於 修改第 2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