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私立慈幼工商學生改過銷過辦法
100.2.1修訂
壹、依據: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及學校特性辦理。
貳、目的:為鼓勵一時疏忽而觸犯校規之學生,能及時改過自新、激
發其積極向上的意志,培養其力行實踐的精神,特訂定本
辦法。
參、具體措施;
ㄧ、辦理對象:凡本校學生因故觸犯校規受警告乙次以上處份
者,事後確能痛改前非、改過遷善,且在輔導觀察期間未
再犯任何校規者,均得以申請之。
二、申請程序:學生自犯過事實發生後,經輔導觀察期間期滿
日止未再犯過,得逕向生輔組提出申請:
1.警告處份:二週輔導觀察期
2.小過處份:四週輔導觀察期
3.大過以上處分:八週輔導觀察期
肆、辦理方式:
一.大過之銷過採輔導與勞動服務併用方式:
(一)學生本人至生輔組領取【改過銷過申請表】,經家長認証並由導師審查簽證後,循班級輔導老師、輔導教官簽證,逕送生輔組審核。
(二)合於銷過條件為:輔導時間十週以上併勞動服務五十小
時或連續參加假日『精進品德教育』輔導五次以上。
(三)輔導老師應將學生於輔導期間表現情形,紀錄於銷過申請書背面欄位,並於輔導完成時併勞動服務紀錄送生輔組彙辦。
二.大過以下之銷過採勞動服方式:
(一)學生本人至生輔組領取【改過銷過申請表】,經家長簽
章並由導師審查簽證後,循班級輔導老師、輔導教官簽
證,逕送生輔組審核。
(二)勞動服務時數:
警告:十小時。
小過:二十小時。
(三)勞動服務時間應由認證老師每次註記於勞動服務紀錄
表。
(四)參加學校辦理之校內、外服務經帶隊老師簽證者可作為
勞動服務紀錄。
(五)輔導老師應將學生於輔導期間表現情形,紀錄於銷過申請書背面欄位,並於輔導完成時併勞動服務紀錄送生輔組彙辦。
三.其他銷過方式:其他由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決議之方式。
肆、一般規定
一、學生於完成銷過時,應將銷過審查表併勞動服務紀錄送交生
輔組彙整後呈校長核定。
二、在輔導考核期間內,如再受記過以上之處分或表現不佳者,
則酌予延長輔導時間,情節嚴重者撤銷其銷過申請。
三、輔導銷過後,如再犯同樣錯誤,除加重其處分,且不得再申
請銷過。
四、屬重大違規之行為,經懲戒委員會認定嚴重損害學校團體或
個人者,不得申請銷過。前述之認定由懲戒委員會於懲戒會
議時附帶做成決議。
五、學生無法於畢業前完成銷過者,不適用本辦法。
六、功過相抵註銷,嘉獎與警告相抵,小功或三嘉獎與小過相抵,
大功或三小功與大過相抵,但前功不得抵後過。
七、教室犯規、遲到、缺點等違失紀錄不適用本辦法。
伍、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呈校長公佈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
另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