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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8年戒嚴 監院:程序有瑕疵
【聯合報╱記者李順德、李明賢/台北報導】 2010.08.12 03:45 am
台灣戒嚴長達三十八年,監察院昨天破天荒公布全國戒嚴令調查報告,發現民國三十八年底台灣第三次宣布戒嚴時,因為代總統李宗仁當天已逃往美國,並無總統宣告令文,形式要件有瑕疵,使戒嚴時期因案遭軍事審判宣告沒收財產,「有重新斟酌餘地」。 總統府發言人羅智強表示,總統府七月二十日已將行政院意見函復監察院,行政院意見認為當時台灣宣告戒嚴,並未違反法律程序,細節應由行政院對外說明。 這項調查是因前立委謝聰敏等十多位政治犯陳情,監委黃煌雄、劉興善、葉耀鵬受理調查,並獲得府院支持,提供文件資料,監察院調查後提出七大意見。 這也是台灣戒嚴宣告文獻首度完整公開。由於戒嚴時局勢緊張,府院認為總統公布的令稿,可能遺失在大陸,未來還有討論空間。 謝聰敏獲悉此一調查結果後興奮表示,監察院調查意見,將是台灣踏上真正民主的里程碑,有如人類登上月球的一大步,將迫使司法大步改革;他將展開一連串的法律行動、演說及非暴力的群眾運動。 劉興善認為,依「實證法」政治犯所判徒刑,法律仍為有效,但未來若因形式要件有瑕疵,經釋憲等方式,軍事審判依據將出現「動搖」,很可能引發一波波司法救濟問題。 黃煌雄說,馬總統將兩公約納入國內法,強調人權立國,戒嚴法定形式要件既然產生重大瑕疵,未來政府體系如何面對,是現在當政者嚴肅的課題,將有可能展開前所未有的探討。 劉興善、黃煌雄指出,三十七、三十八年間,共有三次全國戒嚴令宣告,第一次瑕疵是立法院未追認,第三次則沒有總統宣告。 依監察院調查,第三次戒嚴令宣告前,代總統李宗仁並不在中華民國境內,李宗仁先飛往香港,再轉往美國,不可能簽名,按憲法規定,這項戒嚴令未經李宗仁宣告,法律效力有爭議、有瑕疵。 劉興善說,調查報告是要呈現歷史真相,是否聲請釋憲,必須由當事人主動,監察院不宜、也不可能就此問題提釋憲。 葉耀鵬說,若當事人或後代覺得遭到冤屈,要拿監察院報告聲請釋憲,不是監委可以干涉的。 【2010/08/12 聯合報】@ http://udn.com/
本文於 2010/08/13 05:36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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