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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是「台北市長」的特別費、不是「馬英九」的特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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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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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ser
洛杉基
亞理莎
Rebec
風雨政論評
egjc888
YesYouGotIt
YST
齋貓
T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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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的特別費一案將於明日(八月十四日)宣判。

這一案的判決依據,將不是「證據」而是法官的「心證」。亦即,有罪無罪的判決,要看法官認定那半數馬英九所具名簽領的特別費是否「公款」?倘若是公款,馬英九就有罪,倘若不是公款,也就無罪。

我相信,明天的判決旨意,將是「公款」與否的認定。

依我的看法:特別費乃是「行政首長可依『首長名義』自由運用的公款」,由「行政首長」支用,「用多少、領多少」。這是「特別費」的整體規則與定義(無論「哪一半」都一樣),而馬英九將他具名領取的一半列入個人所得申報,完全不符合這個規則與定義。

以「捐贈」為例:倘若馬英九當初將具領的特別費全數以「台北市長馬英九」的名義捐贈出去,就沒問題;但是,馬英九直到被起訴之後才以「馬英九」個人的名義捐款,這就不對!

請大家認清這其中的差別。前者,是公款公用;後者,是公款私用。

要言之,「特別費」是給「台北市長」特別使用的,而不是給「馬英九」個人特別使用的。本案判決旨意應該在此,則,有罪無罪,一目了然,無須特別心證。

另一層簡單的道理:特別費被區分為二,一半須依單據核銷、一半不必;其需要單據核銷的一半,當然是「公款」;然而,同樣一個「特別費」,不管如何領法,亦絕無「一半公款、一半私款」的道理,是則,另一半無須單據具領的特別費,亦自然也是「公款」。法官要做心證、要做認定,其實非常簡單。

我在此做個大膽的猜測,本案將被判決有罪,但也將宣告「緩刑」。

至於另一個吳淑珍案,由於法官宣布「證據已瑧確鑿,無須傳喚陳水扁」因此,本案應會被判有罪;不同的是,吳淑珍將不會受到緩刑的待遇。陳水扁夫婦能否免除牢獄之災,端看以後能否「政治解決」--總統特赦。

我相信,任何有一絲絲廉恥之心的總統,都不會對貪瀆案施以特赦;陳水扁夫婦,麻煩的日子才要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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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特別費的一審宣判,誰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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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理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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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0
Tienwen
Rebec
喬飛
小鯊
YST
Tjustice
rookielin
齋貓
egjc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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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馬英九的特別費被合議庭法官宣判無罪,得知這項消息時我一點也不意外,前幾天和朋友聊天時,我就向朋友表示馬英九的特別費應該會宣判「無罪」。

前台北市市長馬英九當時是個公務人員這是確定的,是否貪污的認定主要在於特別費到底是「公款」或是「私款」呢?

從新聞資訊中得知,這次合議庭的判決書表示:「特別費中以領據具領,須領取人當時居首長職位,首長執行公務具有領取特別費之資格而以領據領取時,會計審計部門即授權首長彈性運用而核發」。合議庭在判決書中還用宋史、宋會輯要稿和資治通鑑等古籍,認為從宋代就有的「公使錢」和「公用錢」的不同,其中,公使錢可以私入而無罪,因此,特別費基本上是屬補貼性質。

綜觀以上,法官是否已經間接認定首長特別費為「公款」呢?

我比較好奇的是,在不需以單據核銷的特別費部份,如果說特別費屬於「公款」,馬英九把8年市長任內1632萬不需單據的特別費全部匯進個人戶頭,還申報個人財產,是否意味著這不算是「公款私用」而是「公款公用」呢?特別費既然為公款,所以公務人員支領走了,愛怎麼用就怎麼用,就不需過問使用用途?

這次的合議庭也是審理總統府國務機要費案的庭長蔡守訓,若以相同標準來檢驗,從陳水扁到其他四大天王或是全國所有行政首長在公款使用上,貪污成立嗎?

陳水扁買的桌子和馬英九買的桌子,兩人都是公務人員,就算拿公款買私人使用的物品都沒問題?我看到馬英九笑了,我怎麼也看到陳水扁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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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什麼?~~應該是藍綠陣營的私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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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seast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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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0
喬飛
小鯊
egjc888
亞理莎
YST
Rebec
齋貓
Tjustice
Xuser

台灣對於政治的司法判決~~是由藍綠雙方自由心證的認定

當法院判決無罪~~代表司法正義

當法院判決有罪~~代表司法是被執政當局給操控

司法是什麼?~~應該是藍綠陣營的私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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