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的特別費一案將於明日(八月十四日)宣判。
這一案的判決依據,將不是「證據」而是法官的「心證」。亦即,有罪無罪的判決,要看法官認定那半數馬英九所具名簽領的特別費是否「公款」?倘若是公款,馬英九就有罪,倘若不是公款,也就無罪。
我相信,明天的判決旨意,將是「公款」與否的認定。
依我的看法:特別費乃是「行政首長可依『首長名義』自由運用的公款」,由「行政首長」支用,「用多少、領多少」。這是「特別費」的整體規則與定義(無論「哪一半」都一樣),而馬英九將他具名領取的一半列入個人所得申報,完全不符合這個規則與定義。
以「捐贈」為例:倘若馬英九當初將具領的特別費全數以「台北市長馬英九」的名義捐贈出去,就沒問題;但是,馬英九直到被起訴之後才以「馬英九」個人的名義捐款,這就不對!
請大家認清這其中的差別。前者,是公款公用;後者,是公款私用。
要言之,「特別費」是給「台北市長」特別使用的,而不是給「馬英九」個人特別使用的。本案判決旨意應該在此,則,有罪無罪,一目了然,無須特別心證。
另一層簡單的道理:特別費被區分為二,一半須依單據核銷、一半不必;其需要單據核銷的一半,當然是「公款」;然而,同樣一個「特別費」,不管如何領法,亦絕無「一半公款、一半私款」的道理,是則,另一半無須單據具領的特別費,亦自然也是「公款」。法官要做心證、要做認定,其實非常簡單。
我在此做個大膽的猜測,本案將被判決有罪,但也將宣告「緩刑」。
至於另一個吳淑珍案,由於法官宣布「證據已瑧確鑿,無須傳喚陳水扁」因此,本案應會被判有罪;不同的是,吳淑珍將不會受到緩刑的待遇。陳水扁夫婦能否免除牢獄之災,端看以後能否「政治解決」--總統特赦。
我相信,任何有一絲絲廉恥之心的總統,都不會對貪瀆案施以特赦;陳水扁夫婦,麻煩的日子才要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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