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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而論,馬英九難逃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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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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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喜聞聯合報記者馮復華報導「馬英九8年任內捐款超過6950萬美元」後,YST 立即根據這個假設寫了「YST 做一次馬英九的辯護律師」。馬英九是一個非常有自尊的人,YST 實在不願意看到他被起訴。

 

但是第二天一早看到他的捐款流向,YST 心都涼了,馬英九的捐款不足以脫罪,YST 不得不寫這篇文章。

 

(一)馬英九辦公室公布八年來馬英九市長的捐款流向

 

(1)1998年與2002年市長選舉補助款4775萬元成立「新台灣人基金會」、「敦安基金會」。

(2)1998年與2002年市長選舉結餘款242萬元捐給「聯合勸募」、「政大指南法學會」。

(3)中央信託馬英九指定用途專戶款287萬元,捐給超過172個團體或個人,包含「家扶基金會」、「世界展望會貧童」、「大學恩師桂裕」、「南亞海嘯災民」等。

(4)等同任內無須單據特別費的私款1500萬元(額外再加150萬元):任內已捐近五百萬元特別費;11/17捐600萬元給蔡瑞月基金會、台灣導盲犬協會等11個團體,今將再捐 550萬元給公益團體。

 

YST 看到上面這份馬英九辦公室公布的捐款單不但非常失望,而且心都涼了。馬英九是一個好人,但是他逃不過這一劫,法律上他肯定犯下了貪瀆罪。除非檢察官以莫名其妙的原因法外開恩,馬英九一定被起訴。

 

(二)馬英九市長的捐款分析

 

我們必須肯定馬英九的誠實。馬英九辦公室公布的這份捐款單等於直接承認了馬英九的貪瀆行為。YST 很快分析如下:

 

1.全部四項捐款總數是6951萬元,正好吻合聯合報記者馮復華在11月22日透露的「馬英九8年任內捐款超過6950萬美元」。

2.前三項的捐款完全與「特別費」無關,YST 根本不予考慮。

3.最後一項1650萬元的捐款發生在「特別費案」檢察官開始調查之後,所以在法律上對已經涉嫌貪瀆的行為毫無助益。

4.第4項的內文說:「任內已捐近五百萬元特別費」。這句話等於承認馬英九在任內一千六百三十二萬元不需要收據報銷的「特別費」只捐出了不到五百萬元。所以馬英九已經承認至少有一千萬元的「特別費」沒有用在「公務支付」上。根據法律,三千元以上公款私用就是貪瀆,馬英九的貪瀆罪名已經成立。

 

依法論法,惡法亦法,一切依法辦理,今天所有事實俱在,馬英九已經百口莫辯,難逃被起訴。

 

(三)法外開恩 

 

當然,法外是可以開恩的,尤其是對一向奉公守法、潔身自愛、只是一時糊塗才犯下錯誤的馬英九。前面說過,馬英九不被起訴的唯一可能,就是檢察官以莫名其妙的原因為馬英九法外開恩。

 

怎麼法外開恩呢?目前能夠想到有兩個開脫的方法:

 

第一個開脫方法是檢察官同意1998年與2002年市長選舉補助款捐出的4775萬元可以算作未來任上預先捐出的「特別費」。其實,這個說法在法律上根本是說不通的。

首先,把今年的捐款算做明年、後年、大後年的捐款實在於理不通。沒有人能預知未來,一個人不可以捐 現在並不存在的錢。

其次,最初捐款時說金錢來源是「選舉補助款」,等到8年和4年後,法律出了問題,再改口捐款的來源是「特別費」,即使是受贈單位也不能同意。尤其很多慈善機構本身非常強調道德精神,不收取不義之財,也不願為了錢而幫人脫罪,當然也不能容許事後改變捐款者與金錢的來源。

最後,也是最強有力的理由,「選舉補助款」的所有人是馬英九,但是「特別費」的所有人是台北市政府,馬英九不過是執行「特別費」開支的全權代理人罷了。法律上,「選舉補助款」的捐贈者是馬英九;「特別費」的捐贈者是台北市政府;這是絕對不可以混淆的。4775萬元的捐贈者,在8年前和4年前,一定寫得很清楚,因為「捐贈者是誰」會直接影響基金會的董事會成員與基金會的運作。法律上,捐贈者能隨便改動嗎?大家都知道,「新台灣人基進會」是屬於馬英九操作的基金會,所以屬於馬英九的「選舉補助款」進入「新台灣基進會」沒有話說,如果屬於台北市政府的「特別費」進入「新台灣人基進會」就有很大的道德瑕疵了,一定引人爭議。

 

第二個開脫方法就是大官們聲稱目前的法制不合理,很容易陷人入罪,導致幾乎所有領取「特別費」的官員(超過九成)都犯下貪瀆罪。所以大赦官員,模範生馬英九固然得到不起訴的判決,所有其他犯罪的官員也跟著沾光得到赦免,當然陳水扁更希望混水摸魚,也在「國務機要費」得到赦免。

 

YST 非常反對這第二個為馬英九開脫的方法。反對的理由很簡單,中華民國「特別費」的制度非常合理,相關法律也非常健全。是官員本身因循苟且,忽視法律,不去遵守法律,而不是規範的法律不合時宜,更不是規範的法律不存在。所以我們首先要做的就是懲處官員,而不是修法。我的看法如下:

 

1.我們必須對所有領取「特別費」的官員一視同仁,用檢驗馬英九同樣的標準檢驗所有的官員,而且一定要從最高官員開始作起,勿枉勿縱。

 

2.毫無疑問,這個「特別費事件」起因是為了打擊馬英九2008年的總統選舉。所以我們絕對不能放過這些民選的官員,特別不能放過所有可能參選2008年總統選舉的政治人物,民進黨的「四大天王」、國民黨的連戰與王金平、親民黨的宋楚瑜等都必須接受檢驗。

 

3.陳水扁的貪瀆行為是最嚴重的,絕不能因「特別費事件」而被輕輕放過,或得到任何緩解。這是人民不能答應因「特別費」而大赦官員最重要的原因。中華民國的法律和制度都很健全,人民不允許官員為了脫罪在這上面作文章。想想看,官員犯法不受懲處,卻怪罪制度不好要求修法,這像話嗎?

 

4.馬英九引發了「特別費事件」是一件好事。它讓我們有機會整頓官員。檢察官應該徹底的查案,真正做到勿枉勿縱。我們就查6500名官員又怎樣?絕不可能會“動搖國本”。為了廉能政治,人民非常願意付出金錢與時間的代價,太值得了。

 

(四)結論

 

1.根據馬英九辦公室公布的捐款單,在馬英九市長任內匯入馬英九個人帳戶的「特別費」是一千六百三十二萬元,到檢察官侯寬仁進行調查並約談馬英九的時候,馬英九帳戶內的「特別費」用在「公務支出」上不足五百萬元。

 

2.所以馬英九市長有超過一千萬元的「特別費」並沒有用在任何「公務支出」上。一千萬元遠遠超過法律上規定貪瀆所設的三千元最低標準。所以從法律的觀點,馬英九的貪瀆事實已經構成,並不冤枉。

 

3.「特別費」每年匯入馬英九個人帳戶兩百零四萬,從8年來總共不足五百萬的「特別費」捐款來看,馬英九至少在四年前就已經構成法律上的貪瀆罪。「特別費」的調查在8月就開始進行,馬英九的市府團隊一直對此掉以輕心,直到10月底市府才發現祕書余文鑄下大錯。

 

4.檢察官侯寬仁在11月14日約談馬英九的時候,馬英九的貪瀆罪早已成立,侯寬仁心裏有數,並當面告知馬英九有可能被起訴。約談後,馬英九在11月17日晚上宣佈要捐出一千六百五十萬元以明志,但是在法律上,這個捐款對改變貪瀆的刑事責任來說已經完全無效、也完全無關。

 

馬英九會被起訴嗎?我認為會,否則何以服眾?

馬英九會被法外開恩嗎?我希望不會,後遺症太大了。

 


清晨獨自慢跑的 Y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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