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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T 做一次馬英九的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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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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齋貓

經過兩個鐘頭的閱讀資料與不到十分鐘的思考與分析,馬英九的「特別費」對我而言已經非常清楚。

 

YST在此宣布馬英九在法律上沒有任何可能涉嫌貪污。YST今天義務做一次馬英九的辯護律師,用非常清楚的三言兩語就把整件事情交代得明明白白,任何大律師和檢察官在法庭上也贏不了我。

 

根據聯合報記者賴昭穎2006/11/22的報導,「特別費」不是「特支費」, YST大律師挑出他文章中的幾個重點列舉如下。由於這是引記者賴昭穎的報告(不是法律原文),每一個重點YST大律師都把它當成一個依據:

 

(依據1)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的「免稅所得」,指的是「特支費」。「特支費」屬於薪資的一種,目前財政部已統一稱為「職務加給」,不需要領據,主管機關是人事行政局。

 

(依據2)「特別費」屬於公務支用性質,不屬於首長個人所得,所以必須要用於公務用途,而且有一半必須有領據,等到會計單位核銷後錢才會核撥,主管機關是主計處。

 

(依據3)馬英九團隊目前從頭到尾都把「特別費」當成「特支費」。因為搞不清楚狀況,所以越解釋越不清楚。

 

(依據4)財政部民國六十六年8月發布解釋令,特別費必須是因公支用,而且會計單位必須要拿單據核銷後,錢才會撥下來。

 

(依據5)特別費可不可以用於捐贈?目前主計處和審計部似乎也還沒有統一的解釋。

 

(依據6)國稅局現在要查的,是馬英九有沒有把特別費中屬於公務用途的捐贈單據,作為個人報稅使用。

 

大律師 YST 的申辯如下:

 

1.「特別費」需要單據的部分是由祕書余文處理的。不論余文所用的八十幾張大額發票有任何荒謬之處,是余文個人的瀆職行為,而且這些發票已經得到主計處的核准,主計處必須負起部份責任。除非馬英九市長原始呈報(而被余文替換)的三千七百五十四張小額發票能証明有「非公務支出」的私用發票,馬英九市長在這部分應負的責任頂多是用人不當與督導不周(註)。

 

2.「特別費」匯入馬英九市長個人帳戶,這個程序相當於領取現款的簽字領據。「特別費」進入馬英九市長的個人帳戶,這個過程就如同領現金的官員簽字後用手摸到了「特別費」的鈔票,只不過代表官員們真正擁有了使用這筆錢的能力,並不表示這些錢已經成為他們的個人財產,所以這個狀態根本不應該、也不可能構成貪瀆。不論官員是用那一種方法領取「特別費」,道理都是一樣的。

 

3.「特別費」進入馬英九市長個人帳戶之後,馬英九市長這時候才擁有使用這筆款項的可能。至於馬英九市長有沒有貪污,要看這筆「特別費」有沒有用在公務上。更確切地說,有沒有貪污應該是看這筆「特別費」有沒有用於個人消費或是成為個人財產增加的一部分,這才是貪污的真正定義。

 

4.救命的關鍵是,根據聯合報記者馮復華的報導,馬英九市長8年來的捐款超過六千九百五十萬元,這一我也相信。所以馬英九每年捐款的數目遠大於進入個人帳戶的兩百零四萬「特別費」,捐款都是有紀錄的,因此有足夠的憑據証明並沒有任何「特別費」用於個人消費,「特別費」已經變成「負的資產」了當然更不可能構成馬英九個人財產增加的一部份。貪污的說法完全不能成立。(註二)  

 

5.「捐款」是不是可以被認為是「公務支出」?每個人的看法不同。(依據5)說,到目前為止,主計處和審計部似乎對此也還沒有統一的解釋。其實,在沒有更明確的細文規定下,這個問題的答案早就有了。「特別費」需要收據的那部分,因為必須由主計處審核,所以是主計處說了算;「特別費」不需要收據的那部分,這是國家對市長賦予的信任,「可不可以捐」當然是市長說了算,主計處和檢察官都無權挑戰市長的解釋。檢察官再大,大不過國家明文對官員的信任。馬英九市長不需要在法律上負任何責任,但是要負政治責任,因為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譬如馬英九市長把一部分「特別費」捐給「XX舞蹈社」是否對台北市的市政有貢獻,台北市民的心中自有一把尺。

 

6.因為「特別費」必須花在「公務支出」上,所以「特別費」當然是免稅的。「慈善捐款」也是免稅的。馬英九市長把「慈善捐款」的單據呈報為免稅額,不論國稅局或主計處或檢查官是否把這些「慈善捐款」看成是「特別費」的「公務支出」,它們都是免稅的,從納稅的角度來看根本沒有任何的不同。

 

7.馬英九市長既然把「特別費」匯入個人帳戶,「特別費」已經和個人收入與個人開銷混在一起,馬英九就沒有選擇,只能把「特別費」當成收入與其他個人收入一起呈報國稅局,並且為此不得不做一些特別小心的處理和承擔某些代價。YST 大律師把馬英九市長的小心處理和承擔代價分3點敘述如下:

 

7.1 馬英九市長選擇用他的「特別費」作慈善捐款。只要「捐款」的數額大於「特別費」和它孳生的利息,就沒有貪污的問題,也沒有不恰當的公務支出的問題。這是因為本律師在第五點已經說明,這些本來就不要收據的「特別費」是否可以捐贈,是由馬英九市長說了算。這些比「特別費」加孳生的利息還超出的捐款就是馬英九市長為「匯入私人帳戶」所需要承擔的代價。

馬英九市長每年的捐款數額的確遠大於匯入的「特別費」和它孳生的利息,所以雖然把「特別費」匯入私人帳戶是不聰明的做法,但是馬英九市長用特別慷慨的捐款証明了他非但沒有貪瀆,並且承擔了「匯入私人帳戶」的額外代價。

 

7.2 如果「特別費」已經當成個人收入與其他收入一起呈報國稅局了(以馬英九的個性,YST 相信這是實際情形),則「特別費」中屬於公務用途的捐贈單據,當然要作為個人報稅使用。(依據6)裏面的顧慮根本不存在。

 

7.3 如果「特別費」沒有當成個人收入呈報國稅局,但是馬英九市長又用核銷「特別費」的捐款單據來減免所得稅,則構成漏稅的事實。(這個可能性很低。以馬英九如此龜毛的個性,YST 不相信他有任何可能會貪這種小便宜。)YST要說的是,即使真的如此,這是「欠稅」的問題,根本扯不上「貪污」。馬英九欠國稅局多少,補稅就是了。誰沒有欠過稅?誰報稅是毫無瑕疵的?值得民進黨激言厲色的口誅筆伐嗎?值得全國輿論沸騰嗎?

 

我實在搞不懂,這麼簡單的事,為什麼馬英九會一片慌亂?馬英九的幕僚也一片慌亂?電視上的名嘴和一大票法學專家都胡扯一通,一個禮拜都說不出要點。那個以前寫「台灣之子」吹捧陳水扁、現在又痛罵陳水扁的胡忠信幾乎每天大放厥詞,還當面向馬英九提出鄭重警告,嚇得馬英九捐出一千五百萬,真他媽的冤枉,太不值了!要捐錢也不能這麼窩囊地捐。

 

YST 既不是法學的律師,也不是商學的稅務專家,只不過是一個腦筋清楚、具有常識的普通人而已,但是閱讀記者敘述「特別費」的稅法後,十分鐘就把這件事分析得清清楚楚。馬英九的問題頂多是用人不當、督導不周、和可能補稅的問題(可能性很小)。我不相信在法庭上,有任何律師和檢察官可以辯得過我。

 

這是什麼世道?一大堆糊塗鳥人為官當道,一大堆下賤鳥人胡攪蠻纏,一大堆糊塗鳥人號稱專家胡亂評論,他們把一件非常簡單的事情搞成如此複雜,弄得天下大亂。看看這批鳥人,說的是鳥話,做的是鳥事,卻每個人都有嚇人的學歷和頭銜。他們的書是怎麼唸的?

 

YST 如果有一千五百萬,怎麼樣也在哈佛唸一個法學博士。這種學位真不怎麼樣,但是還真能唬人。

 

YST在此八卦一下。YST非常懷疑余文是民進黨長期在市府臥底的奸細。祕書處的工作何其重要,馬英九呆頭呆腦用了這個爛人。這小賊在電視前講的話一句我也不信,他很可能後面還有花樣會整死馬英九。余文有可能是民進黨吸收的一條長線。YST 認為民進黨本來是準備等到2008年大選才用這骯髒招數打馬英九的,但是陳水扁撐不住了,提前把它掀出來保命。

YST 說這些並沒有証據,主要憑直覺,故我稱之為八卦。余文面相很差,沒有正氣,表面的和氣中透著虛假,屬於「扮豬吃老虎」型,不是正派人。

看好了,如果余文很早的時候就偷偷塞了幾張女人內衣褲之類的發票在那包三千七百五十四張的發票中,或是後來做偽証,馬英九可就吃不了兜著走。有道是「賊咬一口,入骨三分」,民進黨是個賊窩,看陳水扁的核心成員就知道了,大堂之上有賊性又潑辣的婦人不停的亂咬更是難纏。姓管的、姓謝的,她們和余文有可能都是相通的。我絕不相信捐錢數千萬、捐血數萬西西的馬英九會用女人內衣來報銷公款,但是馬英九自己引賊入室,祕書處長期有內賊通外賊,現在演變成和一群小賊打泥巴爛仗,YST 還能說什麼?這一點可不在本律師計算和辯護之內。

 

(註二):

YST 真心認為馬英九是個好人,沒有任何貪污的意圖,很想為他脫罪,所以一看到對馬英九有利的証點立刻就寫了這篇文章。但是次日(23日)清晨看到馬英九辦公室公佈的捐款流向表,YST 感到非常失望,於是緊急加此註解作為第二次修正(第一次是在四十五分鐘後改錯字)。

馬英九的8年來的捐款不能滿足本大律師在此文中的要求。為了對得起已經閱讀主文的讀者(尤其是推薦的讀者),YST 不能對本文做過度的修改,必須先承認被馬英九捐款誤導所產生的錯誤,並向讀者致歉。詳情請讀下面的回應文:「馬英九的捐款不足以脫罪」。

 

 


清晨獨自慢跑的 YST

本文於 修改第 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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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的捐款不足以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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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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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T 改變主意,因為是重要話題,所以另開新欄:「依法而論,馬英九難逃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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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發票可是比較麻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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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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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ser
YST

<B>馬英九捐款流向表</B>
            <BR>◎1998與2002年市長選舉補助款<BR>☆4775萬元<BR>成立新台灣人基金會、敦安基金會。<BR><BR>◎1998與2002年市長選舉結餘款<BR>☆242萬元<BR>捐給聯合勸募、政大指南法學會。<BR><BR>◎中央信託馬英九指定用途專戶<BR>☆287萬元<BR>捐給超過172個團體或個人,包含家扶基金會、世界展望會貧童、大學恩師桂裕、南亞海嘯災民等。<BR><BR>◎等同任內無需單據特別費的私款<BR>☆1500萬元(額外再加150萬元)<BR>任內已捐近500萬元特別費;11/17捐600萬元給蔡瑞月基金會、台灣導盲犬協會等11個團體,今將再捐550萬元給公益團體。<BR><BR>資料來源:馬英九辦公室</FONT>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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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給您參考

老馬捐了 5-6千萬可不全是持支費

其任內持支費可是被爆料之後才開始捐的。

不過如您所說特支費是零用錢要怎麼花是老馬的事,但假發票可是比較麻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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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精闢分析令我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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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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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T

YST 您的精闢分析令我佩服,從您文中我對此有更深一層的認識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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