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的事情是非常可惡的!整個來說,絕大多數的情形,根本就是商業陰謀!檢警單位和法官無疑成為奸商的幫兇!
就我對商業生態的了解,許多公司為了商品能迅速進入消費市場,常常利用網路的快速傳播特性,讓網友幫它做免費廣告,等到達到一定量的經濟效益,他便要反過來阻止免費取得,主張其著作權益。這種利用完了還要過河拆橋,甚至可說是『誅殺功臣』的行為,難道不是一種殘暴蠻橫的行為?難道不應韃伐?可歎我們的檢警對於這些生態,不知道是懵懂的『涉世未深』?還是有意『圖利財團』?竟然作了這些組織團體的打手!竟然分不清楚什麼叫做『重製』,什麼叫做『推介』?
就算是『重製』上來說,以下載方式取得『複製本』,再放到私人或其名義下的儲存空間供人下載,才能說是提供重製或散播。以鏈結形式處理的網頁,嚴格的說只能算是『推介』閱讀者至相關提供處所而已,何來『重製』?散播網址嚴格的說,只能算是散播著作物的廣告而已,並非著作物本身的全部或部分內容,要真有『重製』行為,也是由『下載根源提供者』掌控的!這如果『下載根源提供者』是商家,大可設定付費機制把關,不設定付費機制而涉嫌侵權,也應由此『下載根源提供者』負全部責任,而非『義務推介者(善意第三者)』負擔責任,檢警、法官不察,豈不是做了這些得了便宜還賣乖的奸商的幫兇了嗎?
極少數網友因為不懂法律,將他人版權物上網,提供他人下載,行為或屬不該,但畢竟是極少數,更非如盜版者以營利為目的,固然要受罰,但事實上有許多狀況根本是業者自己故意上網外流,以圖短時間爆紅的另類打歌之目的,實在不應該用僵硬的思維,以公權力淪為奸商的打手才是!
擒賊擒王,自古以來都曉得!難道我們的法律變笨了?執法者變笨了?還是另有貪腐的原因?網路上的自由民主也要靠爭取,否則就會被這些不知是昏庸還是腐敗的官府糟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