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女紅線停車抗罰成功 法官:應先勸導警稱已有8萬件「微罪不舉」
【張琦珍╱台北報導】警政署根據《行政罰法》微罪不舉精神,今年7月訂定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規定情節輕微、最高罰鍰低於3000元的違規,應用勸導取代開罰。但一名女子找不到殘障車位將機車停在紅線區,還是被開單罰600元,所幸法院還她公道判她免罰。
據理力爭
針對此案,警政署交通組組長何國榮表示:「尊重法官裁定。」他指出,警政署於今年7月,已訂定「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明確指出哪些輕微的違規行為,警方應開出勸導單勸導民眾,而不是直接開出罰單,至今已有8萬多件違規案件,都以勸導取代開罰。
警員開單有裁量權
依照規定,民眾的違規情形如果未危害交通安全、也未肇事,警員應該勸導而非開單,但何國榮強調,如果民眾不聽勸導,警員還是可以開單舉發。
士林地方法院裁定指出,行動不便的女子周采霈,去年5月27日晚上7時許,前往位在台北市內湖區成功路的表姊家探訪,由於附近沒有身障停車格,一般的機車停車格也都被停滿了,穿著鐵鞋的周女因為沒有辦法走太遠,把殘障機車停在紅線上,結果遭警方認定違規停車罰款600元。
周采霈事後找上開單警員,希望警方考慮她的違規行為影響交通不大,實在是因為行動不便,才違規停車,希望不要開罰,但警方堅持無法取消罰單。周女不堪權益受損,向士林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法官認為,政府未提供身心障礙者足夠車位,其違規也對交通影響不大,警方應依新修正的《行政罰法》給予勸導,裁定免罰。
申請身障車位遭佔
法官還在裁定書中表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也規定,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做為身障者專用停車位,但目前不論路邊停車格或公共停車場都未達此比率,根據《行政罰法》微罪不舉原則,最高額新台幣3000元以下罰鍰的處罰,若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因此裁定周女免罰。
得知裁定免罰,周采霈很高興的說:「這不是錢多少的問題,而是在爭一個理。我們(指身心障礙者)是弱勢,我不是故意犯錯,是情有可原,警方應顧及情、理、法,在不影響社會秩序下,考慮開罰是否合理。」
周女後來搬到表姊家住,擔心無處停車或又被開單,向台北市停管處申請增設一個身障停車格,供殘障人士使用,結果,停車格還是常遭一般機車違規停放,或是被賣衣服的攤販佔用,周女只好在日前再度搬家。
不服交通罰單處理步驟
◎尚未繳款
1.以陳述書向舉發單位、裁決所申訴。
2.受理單位回覆裁定結果後,若仍不服,次日起20天內,以狀紙向裁決所聲明異議,移由地方法院審理。
◎已繳款:繳款次日起20日內,以狀紙向裁決所聲明異議,移由地方法院審理。
◎申訴電話
˙北市裁決所:(02)23658270
˙中市監理站:(04)22341103
˙高市裁決所:(07)3613161轉800~817
資料來源: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