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04 【資料來源/台北地檢署】
壹、偵辦始末
一、本案偵辦緣由:(一)檢舉人周慶峻、朱吉龍、呂寶堯、沈興仁、劉啟東等人於民國93年3月1日以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陳哲男、張景森涉有瀆職罪嫌而提出檢舉;(二)本署於93年2月26日針對報載章民強因太平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百公司)經營權之爭,曾交付李恆隆新台幣(下同)2,000萬元及面額880萬元之太百公司禮券作為工作費,李恆隆隨即帶章民強赴總統府宴飲水餃午餐,章民強即與時任財政部長顏慶章碰面商討貸款相關事宜,而疑有總統夫人吳淑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及經建會副主委張景森涉嫌瀆職收賄一節,剪報分案;(三)章民強又以李恆隆、林華德、賴永吉、徐旭東、黃茂德、李冠軍等人涉有背信罪嫌而提出告訴,因之均併同偵查。
二、經指分由專組曾益盛檢察官承辦,承辦檢察官隨即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下稱市調處)與本署檢察事務官偵辦。由於章家與李恆隆間自87年起,資金往來頻繁,金額龐大,而其使用帳戶眾多,且簽發支票或有兌現,抑或不兌現後再另行簽發支票給付;又告訴人出庭時,針就政府官員是否涉案復採取較為消極方式應對,且當事人間復不斷提出告訴,因而分析比對釐清相關案情至為費時,檢察官為釐清章民強父子與李恆隆之金錢往來及李恆隆與林華德參與太百案過程及有無高層介入,乃多次傳訊章民強父子、李恆隆、林華德、及證人張元玲等人交叉查證,另外亦發函太百公司提供李恆隆領取禮券編號、函中華民國銀行公會、票券公會、華南銀行、世華銀行查詢紓困事宜,前後發函計49次,並執行搜索、扣押,調扣約80箱證物,詢問相關當事人約294人次,另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亦提供本案資金清查結果。
三、經過承辦檢察官與市調處調查員、本署檢察事務官之查證,復經市調處於95年7月31日以肆字第09500119240號移送書移送李恆隆、林華德、賴永吉、徐旭東、黃茂德、李冠軍涉嫌背信罪嫌後,業已偵查終結,檢察官認:(一)李恆隆、林華德、賴永吉、徐旭東、黃茂德、李冠軍等人涉有背信、偽造文書罪嫌,於95年10月2日將林華德、徐旭東、黃茂德、李冠軍提起公訴;(二)李恆隆、賴永吉前另案涉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故移併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三)章民強告訴李恆隆涉嫌詐欺、侵占部分,檢察官則認為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四)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前經建會副主委張景森檢舉瀆職部分,則與犯罪無涉,亦一併簽結。
貳、起訴、併案審理部分
一、事實摘要:
(一)林華德、李恆隆二人受代表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設公司)集團之章民強父子委託,協助處理有關太設公司集團之財務問題,原僅限於財務紓困範疇,詎林華德、李恆隆二人見太百公司與太設公司等關係企業已斷絕交叉持股關係,未來營運不受太設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所拖累,且太百公司本身獲利能力、現金流量甚佳,未來前景看好,復憑藉章民強父子二人信任而掌握對太百公司、太流公司之控制權,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萌生基於謀取未來處分太百公司資產之犯意,未思積極解決太設集團財務困頓問題,僅著力於處理太百公司債務問題。
(二)迄91年8月初,章啟明與寒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寒舍公司)蔡辰洋及美商仙妮蕾德集團負責人陳德福,達成買賣太百公司股權協議,使太設集團原本可藉此得到資金之挹注。然如章家與寒舍公司達成交易,李恆隆、林華德自無法按原計畫獲得不法利益,因而其一再佯稱受總統府高層指示,無權轉賣,使章民強父子與寒舍公司無法完成交易。
(三)嗣經蔡辰洋透過管道破除高層之說後,林華德、李恆隆為掩飾太百公司業已由渠控制之事實,旋即假藉債權銀行團人員入主太百公司經營團隊為由,於91年8月26日召開太百公司臨時股東會,安排實際上非債權銀行團代表擔任太百公司董事,由賴永吉接任太百公司董事長,並迫使章民強辭去太百公司董事職務,藉此以利對外推稱太百公司實由債權銀行團所主導經營,俾林華德、李恆隆私下另洽買主牟利。
(四)嗣後林華德、李恆隆覓得原有投資意願之遠東集團投資太百公司。李恆隆、林華德、賴永吉、徐旭東、黃茂德、李冠軍為使遠東集團順利取得太百公司經營權,藉此謀取鉅額利益,竟於91年9月21日共同偽造太流公司之臨時股東會議、董事會記錄,以遂行增資太流公司方式,使遠東集團取得太百公司經營權,雙方並於同月23日簽定「重要會議紀錄」,除瓜分太流公司股權,協議由遠東集團取得67%股權、李恆隆取得33%股權外,並力圖解決章民強家族在太百之殘留利益。隨即遠東集團於同月26日以增資太流公司1億股(總價10億元)方式,取得太流公司99%以上之股權,間接取得太百公司經營權。
(五)嗣李恆隆復委請廖永豐會計師於91年10月11日,代表太流公司持前揭不實之會議紀錄,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辦理公司變更登記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及太設集團。至此李恆隆、林華德、賴永吉、徐旭東、黃茂德、李冠軍已使太流公司取得大部分太百公司股權,太設集團與寒舍間之股權買賣亦告無法履行,遂致太設集團無法獲得寒舍之前開資金挹注,且無端喪失原所有之太百股權,遠東集團得以接手經營,而受有損害。
二、具體求刑:
被告林華德以其金融長才,受人委託辦理紓困,不思忠人之事,竟恃其所具專業智能從中謀取鉅額不法利益,其惡性不可謂不重大;被告徐旭東為企業集團負責人,被告黃茂德、李冠軍則為該集團高階經理人,渠等為思擴張企業版圖,竟與被告林華德、李恆隆等人共同謀取不法利益,以此商業不法手段豪奪不法利益等犯罪動機、目的及犯罪所得、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林華德請予以量處有期徒刑3年6月、被告徐旭東有期徒刑2年6月、被告黃茂德、李冠軍有期徒刑2年之宣告。
三、併案審理:
被告李恆隆、賴永吉另案涉有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92年度偵字第4021號、12562號、12564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而本件與該案之各事實有修正前刑法規定之牽連犯與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故併案移送臺灣高等法院審理。
參、不起訴處分部分
就被告李恆隆收受前開2,000萬元部分,因章啟明就該筆款項究為清償李恆隆代墊之工作費,抑或給予其個人之報酬及給付2,000萬元之過程,章啟明說法前後已有不一。且經查證其中發票日90年11月25日,票號ON7613899、面額500萬元之支票影本下方空白處,確經章啟明簽具「收到現金上列伍百萬元整90.10.8章啟明」等文字,核予證人李秀峰證述、被告李恆隆辯解係清償借款一節相符,又章啟明亦坦承被告李恆隆曾引薦伊會見陳哲男、顏慶章,而順利召開紓困會議等情,因而自難認被告李恆隆此部分涉有何詐欺犯行。本件既未發現被告李恆隆有施以詐術使告訴人或第三人交付財物,亦無被告李恆隆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之情形,與詐欺罪、侵占罪構成要件不符,故為不起訴處分。
肆、簽結部分
關於李恆隆提領之百公司禮券,所涉相關犯罪嫌疑,經市調處於95年7月10日以肆字第09500071260號函復調查結果,再經本署檢察官縝密偵查後,認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陳哲男及經建會副主委張景森涉嫌瀆職收賄,因查無實據,均依規定,予以簽結,理由簡述如下(詳細簽結理由詳如附件):
一、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涉介入太百公司經營權及收受太百禮券部分:
第一家庭成員使用之太百公司禮券固與李恆隆提領之禮券有關,且因蔡辰洋、徐旭東之探訪、陳哲男、馬永成、黃芳彥之參與,引發外界之臆測。然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第3條規定,其適用之對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或受公務機關之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或與上述人員共犯該條例之罪者。是如行為人並非公務人員身分,且亦非與公務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自難以貪污治罪條例相繩。至所謂共同正犯,則須共犯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始足當之。本件吳淑珍女士雖為總統夫人,惟其並無公務員身分,殆為眾所周知之事實;且衡以陳哲男、馬永成、黃芳彥參與之情節,復按前開蔡辰洋、徐旭東至官邸拜訪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之時間、過程,及關係人章氏父子、李恆隆、林華德陳稱與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素不相識等節;參以經命法務部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中心清查黃芳彥、吳清友之資金帳戶,並未發現與本案有關之人員資金往來情形,再佐以第一家庭成員所使用與李恆隆有關之禮券,係李恆隆於遠東集團已取得太百公司之經營權(91年9月26日)後之91年10月間、92年1月間所提領,且所取得之金額尚非甚鉅,以取得太百公司經營權所得利益相衡,顯非介入經營權之報酬等情節綜合研判,自無法僅以曾間接收受使用李恆隆於遠東集團取得太百公司經營權之後所提領之太百公司禮券,遽認其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或共犯背信等罪嫌。
二、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協助太百公司紓困等部分:
陳哲男雖確實協助太設集團紓困,然因紓困過程財政部僅提供企業與銀行溝通平台,債務之處理係由太設集團之最大債權銀行合作金庫主導召開會議,且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自律性債權債務協商及制約機制」,達成協議,復查無證據證明陳哲男收取不當利益,故紓困過程尚未查有不法之處。至陳辜美貴雖使用10萬3,500元李恆隆提領之禮券,然禮券來源業經陳辜美貴、陳書芸、林明中、李恆隆供述綦詳,且縱有李恆隆贈與陳哲男而轉交陳辜美貴或陳書芸使用,惟以其金額不高衡情應非介入紓困之報酬,且按前開陳辜美貴使用禮券編號,查得係李恆隆於91年5月3日、92年1月27日所提領,距太設集團之紓困期間(90年10月中旬)、遠東集團之取得太百經營權時間(91年9月底)相距已達4至7月等情,另陳哲男除協助安排太設集團紓困外,關於經營權移轉部分,僅於91年8月底,與馬永成參與協調李恆隆、蔡辰洋之股權買賣等節綜合研判,尚無法認定其涉有不法。
三、張景森部分:
檢舉意旨雖另稱,時任經建會副主委張景森亦涉不法,而提出檢舉云云。然經指揮市調查處調查,並未發現有關張景森涉案之不法情事,是自難以該不附理由之檢舉,認定其涉有不法。
伍、其他
一、黃芳彥涉案部分:
黃芳彥雖確因介入太百經營權之爭,於認識李恆隆後,始陸續取得禮券,然以黃芳彥係任職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醫療副院長兼麻醉科主任,並無公務員身份,且就太百公司經營權之爭,據關係人等所陳述,其僅於91年9月25日,在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之老爺酒店,參與陳玲玉、林華德、李恆隆餐敘,藉以調解雙方糾紛,及於92年2月間,參與徐旭東所邀約之聚會,惟兩次餐會,過程均係處於被動而非主導之立場等情,復未發現有協助遠東集團或寒舍公司取得經營權等情,再佐以經命法務部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中心清查黃芳彥使用帳戶,並未發現與本案有關之人員有資金往來之情形,是黃芳彥未衡量李恆隆對其別有所圖,卻仍泰然收下前開太百禮券之厚禮,行為雖不無可議之處,然尚難遽認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或共犯背信等罪嫌。
二、另行分案偵辦部分:
至李恆隆於91年4月至93年1月期間,前後向太百公司提領面額計1,482萬元之禮券,惟除已查明之第一家庭成員使用27萬7,000元禮券、黃芳彥使用之219萬500元禮券、陳辜美貴使用之10萬3,500元禮券外,其餘禮券之去向、使用者及用途不明,而該收受禮券者是否與李恆隆等人共犯背信等罪嫌,有進一步追查之必要,擬另分案辦理,附此敘明。
【2006/10/04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