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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GO案偵結扁嫂脫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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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2006.10.0303:40am

捲入SOGO禮券案的第一夫人吳淑珍,在檢察官偵結後順利脫身。

本報資料照片/于志旭攝影

台北地檢署昨天偵結SOGO案,將遠東集團總裁徐旭東及國票金控前董事長林華德等四人起訴求刑;並認定第一夫人吳淑珍持用的禮券是新光醫院副院長黃芳彥轉贈,吳淑珍沒有介入經營權,逕行簽結。

檢方查出,吳淑珍與女兒陳幸妤、兒子陳致中共花了廿七萬七千元的SOGO禮券,這些禮券都是由黃芳彥向李恆隆取得,在吳淑珍「不知道禮券來源」的情況下,轉贈第一家庭。

SOGO案發衍生第一家庭收受禮券風波,社會高度質疑第一家庭的清廉,同時引爆陳水扁總統執政危機;陳總統在輿論壓力下提出澄清,但說法一變再變,他最後在上個月出訪帛琉時,承認吳淑珍「間接」收受李恆隆禮券。檢方昨天偵查結果,與陳總統「最後一次」的說法相符。

檢方認為吳淑珍在SOGO經營權轉移過程只牽涉三個事證,即她見了買家之一的寒舍集團總裁蔡辰洋、見了入主SOGO的徐旭東,及用了李恆隆的禮券。

據調查,黃芳彥是因為涉及SOGO經營權之爭,在認識李恆隆之後才陸續取得近三百萬元禮券;九十一年九月和九十二年二月,黃芳彥並先後被邀請參加寒舍公司和遠東集團的餐會,協調SOGO的經營權。

檢方指責黃芳彥明知李恆隆「別有所圖」,卻「泰然」收下SOGO禮券等厚禮,行為不無可議之處,但因黃芳彥不具有公務員的身分,難以認定他涉嫌貪汙,或追究他共犯背信等罪嫌。

檢方昨天起訴林華德、徐旭東和遠東集團法務長黃茂德、財務長李冠軍,求刑二年至三年六月不等;李恆隆及前SOGO董事長賴永吉,併案高院審理。

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陳哲男、經建會前副主委張景森,檢方認為都未涉不法,一併簽結。李恆隆提領禮券超過一千萬元流向不明,則另案偵辦。

【2006/10/03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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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端:權貴的司法 政治的婢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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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 郭乃日】 2006.10.09 03:25 am
 
 
 
台大社會系教授林端認為,SOGO案使司法成為政治的婢女。
記者高彬原/攝影
SOGO禮券案,外界質疑「送錢的有罪,收錢的沒事」,起訴內容與社會期待有明顯落差。台大社會系教授林端表示,該案再度斲傷人民的法感和法律意識,顯示目前的司法不是人民的司法,而是權貴的司法,司法再度成為政治的婢女。
目前亦身兼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監事的林端指出,現在整個社會寄望於陳瑞仁檢察官,國務機要費案的偵辦結果,教人「既期待,又怕受傷害」。但我們不要被動期待陳瑞仁,輿論應該支持他,讓他以長期衝撞體制的檢改精神,把國務機要費案說清楚、講明白。

以下是林端專訪,以第一人稱記述:

法律必須貼近社會觀感,沒有社會基礎的法律是空洞的。從台開案到SOGO禮券案,只要牽涉第一家庭,不是從輕發落,就是簽結不起訴。相對於其他貪瀆案,並沒有相等的對待,有違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原則。SOGO案中,還有一千多萬禮券流向不明,檢察官為何要將起訴罪名切割,草草簽結,令人很難理解。

另外,這些牽涉第一家庭的大案中,也看不到檢改會、法官協會和民間司改會等司改團體站出來,讓我很失望,而這也顯示法律人也分裂了。

SOGO案最大的殺傷力,在於瓦解了依法行政、依法立法與依法偵查與審判三權分立的司法架構。司法光有合乎法律程序的合法性是不夠的,還需要有大多數人民承認與接納的正當性,以及實際運作有效的實效性。民調只剩十八趴的阿扁已喪失依法執政的正當性與實效性;同樣,高達七成左右的民眾懷疑台開案與SOGO案的司法公正性,也使依法偵查與審判喪失了正當性與實效性。

最近一連串的貪瀆案,把台灣專業倫理徹底破壞了。公私不分、公器私用、「一人得道,雞犬升天」,破壞「政治家倫理」。律師出身的領導者公開影響涉案案情、檢察官屈服於政治壓力,以「惡法亦法」為護身符,破壞「法律人倫理」。黃芳彥和趙建銘遊走法律邊緣,棄醫師專業於不顧,破壞「醫師倫理」。既然專家不可信任,那人民只好站出來。

後現代的專家觀點是,專家知識是有限的和有風險的。法律須兼顧社會生活與人民情感,SOGO案顯示法律人的判斷有問題;如果法律就像機器,只是單純的邏輯結構,那就離社會太遠了。倒扁行動就是因為法律人做得太差了,人民站出來要求結構性的再造,重提「禮義廉恥」的倫理道德價值,反抗「法律系統」和「政治系統」對生活世界的殖民化,以重建台灣社會的新價值。

除了人民的自覺外,偵辦國務機要費案的陳瑞仁檢察官則是社會的另一個期待。其實,社會的期待已叫陳瑞仁太沈重;雖然陳瑞仁的人格是可以期待的,但在保守的司法文化下,如期別倫理、長官與屬下的官場倫理,仍有很多限制。

我們應積極鼓勵他,發動輿論支持他。雖然台灣採成文法,但仍有很多法律漏洞,法官、檢察官仍有積極補漏的空間,可以運作。陳瑞仁長期投入檢改,衝撞體制,我相信國務機要費案他會說清楚講明白。

如果很不幸社會期待再度落空,顯示法律人已不可信任。更必須推動獨立檢察官制度與人民參審制,成立獨立的肅貪委員會或偵查委員會,讓社會公正人士參與。

【2006/10/09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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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GO案》收千萬禮券黃芳彥:應非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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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許峻彬/台北報導】2006.10.0803:44am


外傳新光醫院副院長黃芳彥收受太流董事長李恆隆致贈的SOGO禮券高達千萬元,黃芳彥昨天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他在法院已經講得很清楚,報紙寫他收受千萬禮券,應該不是事實。
對於在SOGO案未被起訴,黃芳彥表示,心情還好,他否認收受李恆隆致贈的千萬禮券,但也不會對報導他收受千萬禮券的媒體提起告訴。

有媒體日前報導林華德曾拜託他去問陳總統是否高層屬意把SOGO百貨給蔡家,記者昨天傍晚打電話向黃芳彥求證是否屬實?黃芳彥不願回應,僅說「謝謝!謝謝!」隨即掛上電話。

【2006/10/08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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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難道非要趴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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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07    【民生報社評】


SOGO案被檢察官曾益盛簽結了,從吳淑珍到陳哲男、黃芳彥,所有陳水扁的親信、家人,統統都不起訴,都脫身了。這樣的結果,恐怕沒有人可以理解。

SOGO案從發生到現在,已經五年。中間歷經了SOGO原始東家章家父子四處求助、喊冤,以及2004年總統大選的喧騰。而檢視這個案子,讓人震驚的是:檢察官在前幾年,幾乎沒有任何偵辦的動作。如果不是一而再、再而三的有人出面爆料,幾乎可以斷定,這個案子不會有後面的偵辦動作。

即使案子辦了,但是,這樣一份欲蓋彌彰的起訴書,卻無法不讓人對司法嗤之以鼻。結案報告書明明指出:李恆隆確實從SOGO請領了一千多萬元的公關用禮券,而黃芳彥、陳哲男的太太和吳淑珍,也都確實拿了李恆隆的禮券,且確實用了禮券;可是,檢察官居然可以對收錢者統統不起訴。

檢察官的理由是說吳淑珍、黃芳彥和陳哲男之妻都不是公務員,所以不會有涉案之嫌。這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吳淑珍是總統之妻,陳哲男是總統府副秘書長,黃芳彥這個民間人士,卻是總統醫療小組召集人,舉國皆知他和總統的關係之深之親。

如果不是有求於陳哲男和陳水扁,李恆隆為什麼要把公關禮券送給這幾個人花用?如果可以用配偶不是公務員來開脫,那麼,過去所有由配偶收賄取賄最後被判入監服刑的人,統統都是白坐牢的了。而以後所有的公務員,都可以用不是公務員的配偶和親信擔任「白手套」來收受賄款了!

更甚的是,李恆隆的公關禮券,還有一千多萬元不見蹤影;可是檢察官從頭到尾,卻沒有交代這些禮券的下落,也似乎並不關心這批公關禮券到底流到哪裡去了?對於事關案情最關鍵的禮券流向,檢察官這樣漫不經心,卻竟敢於在案情沒有交代的情形下悍然簽結。

台灣的司法,難道真是為了迎合掌權者的意旨而存在的?

【2006/10/07 民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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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立即偵辦曾益盛有否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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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07    【聯合報社論】


驚傳黃芳彥收了李恆隆至少一千萬元禮券,卻未在檢方的書類中呈現真實。承辦檢察官曾益盛辯稱,在偵訊過程中,黃芳彥與李恆隆對禮券的數字一直兜不攏,所以最後兩人的話都不採信,改以「使用」過的禮券金額為依據。

倘若此說屬實,則司法當局應立即對曾益盛有否吃案進行徹查,並對整個太百案重啟偵查。

檢察官對本案金錢、禮券及對價關係的認定,頗多匪夷所思之處。先論陳哲男的部分。檢察官說,陳哲男因李恆隆引介,為章家協調財政部長顏慶章及行庫負責人召開所謂「紓困會議」,陳哲男還參與了吳淑珍指派馬永成召集的關於太百經營權的兩造協調會。問題是:章家過去並不認識陳哲男,陳哲男為何會介入此事?

檢察官調查指出,李恆隆的禮券中,有十萬三千五百元是陳哲男的太太陳辜美貴「使用」的,但檢察官不認為這是陳哲男辦事的對價。檢察官的推理是這樣的:陳辜美貴說禮券是女兒陳書芸拿去花用的;但李恆隆和陳哲男都否認授受這筆禮券;李恆隆稱,他曾送給林明中(陳哲男的表弟)二十萬元禮券;林明中則說,他將其中十萬元送給其父,其父又將「十萬元中的數萬元」轉送陳哲男的女兒陳書芸;檢察官於是認定「證人所述相符」。

但陳辜美貴使用的是十萬三千五百元,而陳書芸僅受贈「十萬元」中的「數萬元」,金額顯有不符,該如何解釋?檢察官也發現了這點,卻說了一堆莫名其妙的話,茲錄原文如下:「……前開陳辜美貴使用禮券金額雖與林明中之父所轉贈與陳書芸之金額或有出入,然縱其餘部分係李恆隆贈與陳哲男而轉交陳辜美貴或陳書芸使用,惟以其金額不高,衡情難認係協助紓困經營權轉移所得……。」

金額不符,就表示「證人」的說詞有問題,檢察官就應深入追查才是。但是,檢察官竟然放著明顯的矛盾不管,突然跳入另一個邏輯而謂:「就算是李恆隆送陳哲男禮券,但金額不高,故非陳哲男辦事的對價!」不問「金額不符」,卻說「金額不高」,這是多麼莫名其妙的辦案邏輯?

請問檢察官,金額不高就不算貪汙了嗎?什麼時候法律規定貪汙須達一定金額才構成犯罪?更何況,偵辦期間,媒體曾報導檢調查出李恆隆曾贈送三百萬元禮券給陳哲男,並有陳妻陳辜美貴簽收的單據;此說若真,則陳哲男必定難逃對價關係,亦難脫貪瀆罪嫌;但在起訴書中卻完全不見此段情節,而只有陳家「使用」十萬三千五百元禮券的記載,到底是當時報導有誤,或是竟又遭吃案?

檢察官用「金額比例」的奇異邏輯來為本案被告脫罪,不僅在陳哲男而已,吳淑珍也是用這種理由,而稱「二十七萬七千元禮券,與太百經營權的利益不成比例」,因此推論吳淑珍使用的禮券「顯非介入經營權之爭的報酬」。但是:一、尚有一千兩百餘萬元禮券的流程仍未查明,檢察官根本不能證明吳淑珍只收到二十七萬七千元禮券而已;既不能證明這一點,如何據此為推論的根據?(同理,檢察官亦不能證明陳哲男只收到十萬三千五百元禮券)二、吳淑珍原稱只收到十萬元禮券「金孫滿月禮」,如今竟已查出使用了二十七萬元禮券,可見吳在說謊,供詞不可採信。三、如果吳淑珍的二十七萬,也是「金額不高」,「顯非報酬」;則查出黃芳彥使用了約兩百二十萬元禮券,金額高不高,是否「報酬」?倘金額太小即可證明不是貪瀆,則過去多少因「貪汙」幾千元或數萬元而被定罪的案例,如今是否皆應平反翻案?

此外,章家指控,曾付給李恆隆兩千萬元「代墊工作費」或「報酬」,由李行賄打點;李恆隆亦不否認收到這兩千萬元,但辯稱是章家欠他的錢。此一部分,檢察官是如何調查的呢?檢察官說,章家先稱是李恆隆要求的「代墊工作費」,繼之又說是「李恆隆運用個人關係協助紓困的報酬」,說法前後不一,因此不可採信;且章家開的四張票據共兩千萬元,其中有一張五百萬元支票影本有章啟明簽書表示「收到現金五百萬元」等語,因此認定李恆隆的說詞可信。然而,即使其中五百萬是「歸還借款」,檢察官亦須對其餘一千五百萬元作一交代;但檢察官卻只稱,查不出那一千五百萬元流向公務員的證據,所以不能認定李恆隆曾行賄,亦不能認定陳哲男等公務員有貪瀆嫌疑。

請問檢察官,豈能因章家曾用「代墊工作費」或「報酬」的不同名詞來指稱交給李恆隆的錢,就能輕率否定那是賄款嗎?又豈能因查不出那筆「活動費」的流向,就作出沒有賄賂的結論?

吳淑珍與陳哲男使用的禮券,太少了,不成對價關係;那麼,黃芳彥「使用」了兩百二十萬元禮券,甚或收受了一千萬元禮券,難道也算「金額不高」,難道也無存有對價關係的嫌疑?一本起訴書,竟出現自相矛盾的雙重標準;這樣的辦案品質,真是司法的恥辱,更是國家的罪人。(系列完)

【2006/10/0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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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恆隆:SOGO案大家各有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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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彭慧明/台北報導】 2006.10.07 03:37 am
 
 
前國票金董事長林華德自曝扁嫂吳淑珍曾為SOGO案糾紛曾試圖要見他。太流董事長李恆隆昨天聽聞後表示相當驚訝,他說,林華德從未告訴他曾經見過扁嫂,而且還見過兩次;這顯示大家各有門道,「很多事不是我經手的」。
李恆隆還說,他昨天也是第一次知道林華德曾找過黃芳彥,而且他以為他比林華德更早找過黃;這些事林華德以前都沒有告訴過他。

至於他指檢方在SOGO案「有枉有縱」,他昨晚解釋意思是各人觀點不同,就像遠東董事長徐旭東一定認為自己被冤枉,而藍綠陣營又會覺得檢方縱放某些人。

【2006/10/0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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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恆隆:SOGO案 檢方有枉有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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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聖藜、蕭白雪/台北報導】 2006.10.07 03:37 am
 
 
太流董事長李恆隆昨天下午打電話到電視台叩應節目,語帶玄機地說:「檢方辦SOGO案『有枉有縱』。」並指檢察官指他領了一千四百八十二萬元禮券,「這個數字是我告訴檢察官的」。
李恆隆還說,他送多少禮券給他人,都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沒有理由向別人報告。參與節目的來賓問他禮券流向時,李恆隆直言:「如果我送錢給你,我也不會說。」

李恆隆因被偵辦SOGO案的檢方查出涉嫌犯罪,併案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他日前以健康欠佳等為由向檢察官聲請解除限制出境。SOGO案雖偵查終結,但全案謎團仍多,李恆隆究竟送出多少禮券?究竟送禮的對象是誰?迄今還未清楚交代。

李恆隆究竟送多少禮券給黃芳彥?根據李恆隆的律師江東原說法,李恆隆送給黃芳彥的禮券約有三百萬元。但媒體昨天報導,李恆隆分三次各給黃芳彥一百萬元、四百萬元和五百萬元禮券,兩人對質時都無異議。

北檢則從消費端來認定,指黃芳彥使用了李恆隆禮券兩百一十九萬五百元,加上黃轉送第一家庭已使用的部分,推估黃芳彥向李恆隆拿的禮券應該在兩百五十萬元到三百萬元之間。

對於黃芳彥獲贈千萬元禮券,台北地檢署檢察長顏大和昨天表示「沒有這回事」。顏說,因為李恆隆的說法和黃芳彥不一致,檢方才去清查黃芳彥的消費金額;李恆隆送禮券的對象不止黃芳彥,至於送給誰檢方已另案偵查。

李恆隆昨天叩應東森新聞台的「攔截新聞」節目,主持人劉寶傑問他是否送了千萬元禮券給黃芳彥,李恆隆回答「我沒有說過這樣的話」。劉寶傑問「你到底給了多少禮券給黃芳彥」?李恆隆說「一切到了法院再說」。

李恆隆說,檢察官應是毋枉毋縱,但他覺得SOGO案「有枉有縱」;比如前國票金董事長林華德就覺得被起訴不公平。不過,劉寶傑問他枉誰縱誰?李恆隆回答「這要等案子到法院時再說。」

【2006/10/0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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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GO經營權之爭檢方偵結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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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04  【資料來源/台北地檢署】

壹、偵辦始末


一、本案偵辦緣由:(一)檢舉人周慶峻、朱吉龍、呂寶堯、沈興仁、劉啟東等人於民國93年3月1日以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陳哲男、張景森涉有瀆職罪嫌而提出檢舉;(二)本署於93年2月26日針對報載章民強因太平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百公司)經營權之爭,曾交付李恆隆新台幣(下同)2,000萬元及面額880萬元之太百公司禮券作為工作費,李恆隆隨即帶章民強赴總統府宴飲水餃午餐,章民強即與時任財政部長顏慶章碰面商討貸款相關事宜,而疑有總統夫人吳淑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及經建會副主委張景森涉嫌瀆職收賄一節,剪報分案;(三)章民強又以李恆隆、林華德、賴永吉、徐旭東、黃茂德、李冠軍等人涉有背信罪嫌而提出告訴,因之均併同偵查。

二、經指分由專組曾益盛檢察官承辦,承辦檢察官隨即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下稱市調處)與本署檢察事務官偵辦。由於章家與李恆隆間自87年起,資金往來頻繁,金額龐大,而其使用帳戶眾多,且簽發支票或有兌現,抑或不兌現後再另行簽發支票給付;又告訴人出庭時,針就政府官員是否涉案復採取較為消極方式應對,且當事人間復不斷提出告訴,因而分析比對釐清相關案情至為費時,檢察官為釐清章民強父子與李恆隆之金錢往來及李恆隆與林華德參與太百案過程及有無高層介入,乃多次傳訊章民強父子、李恆隆、林華德、及證人張元玲等人交叉查證,另外亦發函太百公司提供李恆隆領取禮券編號、函中華民國銀行公會、票券公會、華南銀行、世華銀行查詢紓困事宜,前後發函計49次,並執行搜索、扣押,調扣約80箱證物,詢問相關當事人約294人次,另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亦提供本案資金清查結果。


三、經過承辦檢察官與市調處調查員、本署檢察事務官之查證,復經市調處於95年7月31日以肆字第09500119240號移送書移送李恆隆、林華德、賴永吉、徐旭東、黃茂德、李冠軍涉嫌背信罪嫌後,業已偵查終結,檢察官認:(一)李恆隆、林華德、賴永吉、徐旭東、黃茂德、李冠軍等人涉有背信、偽造文書罪嫌,於95年10月2日將林華德、徐旭東、黃茂德、李冠軍提起公訴;(二)李恆隆、賴永吉前另案涉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故移併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三)章民強告訴李恆隆涉嫌詐欺、侵占部分,檢察官則認為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四)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前經建會副主委張景森檢舉瀆職部分,則與犯罪無涉,亦一併簽結。


貳、起訴、併案審理部分


一、事實摘要:


(一)林華德、李恆隆二人受代表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設公司)集團之章民強父子委託,協助處理有關太設公司集團之財務問題,原僅限於財務紓困範疇,詎林華德、李恆隆二人見太百公司與太設公司等關係企業已斷絕交叉持股關係,未來營運不受太設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所拖累,且太百公司本身獲利能力、現金流量甚佳,未來前景看好,復憑藉章民強父子二人信任而掌握對太百公司、太流公司之控制權,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萌生基於謀取未來處分太百公司資產之犯意,未思積極解決太設集團財務困頓問題,僅著力於處理太百公司債務問題。


(二)迄91年8月初,章啟明與寒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寒舍公司)蔡辰洋及美商仙妮蕾德集團負責人陳德福,達成買賣太百公司股權協議,使太設集團原本可藉此得到資金之挹注。然如章家與寒舍公司達成交易,李恆隆、林華德自無法按原計畫獲得不法利益,因而其一再佯稱受總統府高層指示,無權轉賣,使章民強父子與寒舍公司無法完成交易。


(三)嗣經蔡辰洋透過管道破除高層之說後,林華德、李恆隆為掩飾太百公司業已由渠控制之事實,旋即假藉債權銀行團人員入主太百公司經營團隊為由,於91年8月26日召開太百公司臨時股東會,安排實際上非債權銀行團代表擔任太百公司董事,由賴永吉接任太百公司董事長,並迫使章民強辭去太百公司董事職務,藉此以利對外推稱太百公司實由債權銀行團所主導經營,俾林華德、李恆隆私下另洽買主牟利。


(四)嗣後林華德、李恆隆覓得原有投資意願之遠東集團投資太百公司。李恆隆、林華德、賴永吉、徐旭東、黃茂德、李冠軍為使遠東集團順利取得太百公司經營權,藉此謀取鉅額利益,竟於91年9月21日共同偽造太流公司之臨時股東會議、董事會記錄,以遂行增資太流公司方式,使遠東集團取得太百公司經營權,雙方並於同月23日簽定「重要會議紀錄」,除瓜分太流公司股權,協議由遠東集團取得67%股權、李恆隆取得33%股權外,並力圖解決章民強家族在太百之殘留利益。隨即遠東集團於同月26日以增資太流公司1億股(總價10億元)方式,取得太流公司99%以上之股權,間接取得太百公司經營權。


(五)嗣李恆隆復委請廖永豐會計師於91年10月11日,代表太流公司持前揭不實之會議紀錄,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辦理公司變更登記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及太設集團。至此李恆隆、林華德、賴永吉、徐旭東、黃茂德、李冠軍已使太流公司取得大部分太百公司股權,太設集團與寒舍間之股權買賣亦告無法履行,遂致太設集團無法獲得寒舍之前開資金挹注,且無端喪失原所有之太百股權,遠東集團得以接手經營,而受有損害。


二、具體求刑:


被告林華德以其金融長才,受人委託辦理紓困,不思忠人之事,竟恃其所具專業智能從中謀取鉅額不法利益,其惡性不可謂不重大;被告徐旭東為企業集團負責人,被告黃茂德、李冠軍則為該集團高階經理人,渠等為思擴張企業版圖,竟與被告林華德、李恆隆等人共同謀取不法利益,以此商業不法手段豪奪不法利益等犯罪動機、目的及犯罪所得、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林華德請予以量處有期徒刑3年6月、被告徐旭東有期徒刑2年6月、被告黃茂德、李冠軍有期徒刑2年之宣告。


三、併案審理:


被告李恆隆、賴永吉另案涉有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92年度偵字第4021號、12562號、12564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而本件與該案之各事實有修正前刑法規定之牽連犯與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故併案移送臺灣高等法院審理。


參、不起訴處分部分


就被告李恆隆收受前開2,000萬元部分,因章啟明就該筆款項究為清償李恆隆代墊之工作費,抑或給予其個人之報酬及給付2,000萬元之過程,章啟明說法前後已有不一。且經查證其中發票日90年11月25日,票號ON7613899、面額500萬元之支票影本下方空白處,確經章啟明簽具「收到現金上列伍百萬元整90.10.8章啟明」等文字,核予證人李秀峰證述、被告李恆隆辯解係清償借款一節相符,又章啟明亦坦承被告李恆隆曾引薦伊會見陳哲男、顏慶章,而順利召開紓困會議等情,因而自難認被告李恆隆此部分涉有何詐欺犯行。本件既未發現被告李恆隆有施以詐術使告訴人或第三人交付財物,亦無被告李恆隆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之情形,與詐欺罪、侵占罪構成要件不符,故為不起訴處分。


肆、簽結部分


關於李恆隆提領之百公司禮券,所涉相關犯罪嫌疑,經市調處於95年7月10日以肆字第09500071260號函復調查結果,再經本署檢察官縝密偵查後,認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陳哲男及經建會副主委張景森涉嫌瀆職收賄,因查無實據,均依規定,予以簽結,理由簡述如下(詳細簽結理由詳如附件):


一、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涉介入太百公司經營權及收受太百禮券部分:


第一家庭成員使用之太百公司禮券固與李恆隆提領之禮券有關,且因蔡辰洋、徐旭東之探訪、陳哲男、馬永成、黃芳彥之參與,引發外界之臆測。然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第3條規定,其適用之對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或受公務機關之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或與上述人員共犯該條例之罪者。是如行為人並非公務人員身分,且亦非與公務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自難以貪污治罪條例相繩。至所謂共同正犯,則須共犯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始足當之。本件吳淑珍女士雖為總統夫人,惟其並無公務員身分,殆為眾所周知之事實;且衡以陳哲男、馬永成、黃芳彥參與之情節,復按前開蔡辰洋、徐旭東至官邸拜訪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之時間、過程,及關係人章氏父子、李恆隆、林華德陳稱與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素不相識等節;參以經命法務部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中心清查黃芳彥、吳清友之資金帳戶,並未發現與本案有關之人員資金往來情形,再佐以第一家庭成員所使用與李恆隆有關之禮券,係李恆隆於遠東集團已取得太百公司之經營權(91年9月26日)後之91年10月間、92年1月間所提領,且所取得之金額尚非甚鉅,以取得太百公司經營權所得利益相衡,顯非介入經營權之報酬等情節綜合研判,自無法僅以曾間接收受使用李恆隆於遠東集團取得太百公司經營權之後所提領之太百公司禮券,遽認其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或共犯背信等罪嫌。

二、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協助太百公司紓困等部分:


陳哲男雖確實協助太設集團紓困,然因紓困過程財政部僅提供企業與銀行溝通平台,債務之處理係由太設集團之最大債權銀行合作金庫主導召開會議,且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自律性債權債務協商及制約機制」,達成協議,復查無證據證明陳哲男收取不當利益,故紓困過程尚未查有不法之處。至陳辜美貴雖使用10萬3,500元李恆隆提領之禮券,然禮券來源業經陳辜美貴、陳書芸、林明中、李恆隆供述綦詳,且縱有李恆隆贈與陳哲男而轉交陳辜美貴或陳書芸使用,惟以其金額不高衡情應非介入紓困之報酬,且按前開陳辜美貴使用禮券編號,查得係李恆隆於91年5月3日、92年1月27日所提領,距太設集團之紓困期間(90年10月中旬)、遠東集團之取得太百經營權時間(91年9月底)相距已達4至7月等情,另陳哲男除協助安排太設集團紓困外,關於經營權移轉部分,僅於91年8月底,與馬永成參與協調李恆隆、蔡辰洋之股權買賣等節綜合研判,尚無法認定其涉有不法。


三、張景森部分:


檢舉意旨雖另稱,時任經建會副主委張景森亦涉不法,而提出檢舉云云。然經指揮市調查處調查,並未發現有關張景森涉案之不法情事,是自難以該不附理由之檢舉,認定其涉有不法。

伍、其他


一、黃芳彥涉案部分:


黃芳彥雖確因介入太百經營權之爭,於認識李恆隆後,始陸續取得禮券,然以黃芳彥係任職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醫療副院長兼麻醉科主任,並無公務員身份,且就太百公司經營權之爭,據關係人等所陳述,其僅於91年9月25日,在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之老爺酒店,參與陳玲玉、林華德、李恆隆餐敘,藉以調解雙方糾紛,及於92年2月間,參與徐旭東所邀約之聚會,惟兩次餐會,過程均係處於被動而非主導之立場等情,復未發現有協助遠東集團或寒舍公司取得經營權等情,再佐以經命法務部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中心清查黃芳彥使用帳戶,並未發現與本案有關之人員有資金往來之情形,是黃芳彥未衡量李恆隆對其別有所圖,卻仍泰然收下前開太百禮券之厚禮,行為雖不無可議之處,然尚難遽認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或共犯背信等罪嫌。

二、另行分案偵辦部分:

至李恆隆於91年4月至93年1月期間,前後向太百公司提領面額計1,482萬元之禮券,惟除已查明之第一家庭成員使用27萬7,000元禮券、黃芳彥使用之219萬500元禮券、陳辜美貴使用之10萬3,500元禮券外,其餘禮券之去向、使用者及用途不明,而該收受禮券者是否與李恆隆等人共犯背信等罪嫌,有進一步追查之必要,擬另分案辦理,附此敘明。

【2006/10/04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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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GO弊案偵結起訴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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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04  【聯合新聞網編輯群/綜合整理】

SOGO案偵結,起訴了徐旭東等人,間接或直接收受禮券者包括吳淑珍與黃芳彥等人無罪簽結,發送禮券的李恆隆則併案由高院審理。


SOGO經營權之爭以及收受禮券案

相關人‧第一夫人吳淑珍

‧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陳哲男

‧新光醫院副院長黃芳彥

‧太平洋流通董事長李恆隆

‧國票金控前董事長林華德

過程‧2001年為挽救SOGO財務危機,太設總裁章民強委託李恆隆引進林華德規劃財務,並透過陳哲男協調紓困,吳淑珍也因此曾接見徐旭東和蔡辰洋

‧李恆隆從SOGO支領高額禮券,被懷疑用來打點高層

‧邱毅指禮券透過陳哲男與黃芳彥送給吳淑珍,扁嫂將部分轉售給友人變現

‧SOGO案》世紀大騙局商場現形‧SOGO案黃.陳.馬三大勢力纏鬥

回應‧章民強認為李恆隆和徐旭東勾結,徐旭東表示,取得SOGO過程一切合法

‧總統府指SOGO是吳淑珍與友人集資購買,扁更發重誓,只要第一家庭成員友收受李恆隆、章民強、徐旭東、陳哲男的SOGO禮券,願意辭職下台

‧扁表示,第一家庭持用的SOGO禮券除自購外,還有小部分是黃芳彥送的,「後來才知道」黃芳彥的禮券來自李恆隆的姊姊,她是黃的病人

‧獲悉被起訴,徐旭東認為自己是無辜的受害者

‧SOGO案情偵結,章民強表示「謝謝司法機關主持正義」。章啟明說,將繼續循法律途徑要求遠東集團返還SOGO經營權

檢方偵結‧國票金前董事長林華德依被信罪名求刑三年半

‧遠東集團總裁徐旭東依被信罪名求刑兩年半

‧遠東集團法務長黃茂德依被信罪名求刑兩年

‧遠東集團財務長李冠軍依被信罪名求刑兩年

‧太流公司董事長李恆隆依被信與偽造文書,併案高院

‧SOGO前董事長賴永吉依被信與偽造文書,併案高院

‧相關說明詳見SOGO經營權之爭檢方偵結重點

SOGO案大事紀

95.10.02SOGO案偵結,扁嫂沒事,徐旭東遭起訴

95.08.14約談李慧芬,追查貴婦人購買SOGO禮券始末

95.07.13檢方安排徐旭東和章民強對質,徐承認曾到官邸面見扁嫂

95.07.09檢察官赴台大醫院密訊吳淑珍

95.06.30傳訊黃芳彥,黃坦承收李恆隆百萬元禮券

95.06.08約談李碧君等貴婦人,調查禮券來源

95.06.05約談SOGO專櫃小姐,追查吳淑珍持禮券消費情形

95.05.26林華德、李恆隆被依被信罪嫌各交保50萬元

95.05.05約談蔡辰洋,追查是否有高層介入SOGO經營權之爭

95.05.04約談徐旭東、鍾琴,調查SOGO股權轉移有無不法

95.04.27約談前財政部長顏慶章、李庸三,調查SOGO紓困案

95.04.19搜索SOGO財務部門,取得禮券流水號等資料

95.04.12檢方安排章民強、李恆隆對質,追查禮券提領流程

93.02.26台北地檢署根據簡報,重新分案偵辦SOGO

95.07.15章民強父子涉掏空SOGO被起訴求刑,林華德、李恆隆獲不起訴

91.10.14徐旭東帶電腦到官邸,向吳淑珍簡報SOGO營運計畫

91.09.17徐旭東、李恆隆簽密約處理SOGO股權


【2006/10/04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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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隱匿禮券流向邱毅告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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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隱匿禮券流向邱毅告檢  有待查證

【晏明強、王姵雯、顏振凱╱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曾益盛簽結SOGO禮券,第一夫人吳淑珍全身而退,國民黨立委邱毅昨前往北檢提出刑事告發狀控告曾益盛涉嫌瀆職包庇犯罪,他也爆料說,檢調內部有人檢舉,太平洋流通董事長李恆隆所提領的SOGO禮券,曾益盛刻意隱匿其中約八百五十萬禮券下落,還說要分案追查,他痛批曾益盛,以緩兵之計,意圖遮掩貴婦人團向扁嫂九折購買禮券的事實。

北檢:子虛烏有

昨民進黨中執會上,參選台北市長的謝長廷和行政院長蘇貞昌都為曾益盛抱不平,蘇揆說,曾益盛辦案辛苦認真,現在卻比不上「試署檢察官」(編按:指未經審核,未升任為「實任檢察官」)李子春,只因李子春靠政治成名。

邱毅說,檢調內部訊息指證,包括李碧君、林千鶴等貴婦人團成員及吳淑珍表姊王春香、同學蔡美麗等,都曾持李恆隆禮券前往SOGO百貨專櫃消費,但曾益盛卻刻意隱匿其流向,掩飾吳淑珍將禮券賣給她們的事實。對此,北檢表示,子虛烏有。

國民黨發言人黃玉振則發布新聞稿說,北檢既已查出吳淑珍確收受李恆隆的SOGO禮券,陳水扁總統應立即辭職下台負責。

但民進黨立委魏明谷等人點名邱毅、國民黨主席馬英九、親民黨主席宋楚瑜、節目主持人李濤和李豔秋夫婦,應為曾污衊吳淑珍,公開向台灣人民道歉,邱毅也應辭職下台負責。對此,邱毅還擊直批綠營立委無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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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GO荒唐結案…一堆法該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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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陸以正/退休外交官(台北市)】2006.10.0503:31am

哭笑不得之餘,我們只能借一句大陸常用詞來形容:台北地檢署曾益盛檢察官一夕成名,變成了台灣司法的「反面教員」。

此時,反對黨該把握機會,在民進黨急欲通過總預算之際,針對SOGO案荒唐透頂的偵查結案報告,立即提出一堆修法案,作為「包裹交易」。下星期如民進黨立委再阻撓二次罷免案,儘可讓施明德與百萬人倒扁運動去個別罷免這些自願為阿扁陪葬的兵馬俑,不勞國親費神。

隨手拈來,至少有下面幾種法律只要些微修正,就可大快民心:

第一,在「公務員服務法」裏,增加一條「公務員不得接受餽贈。有婚喪喜慶時,收取每一親友餽贈現金或禮品之總值,不得超過新台幣五千元;超過者應於事後一個月內列表申報,並將超過價值之禮品或等價,同時繳交國庫。」美國規定公職人員收受禮物,其價值不得超過五十美元,超過時應將禮品逕交政府。我們這樣做,已經比美國寬厚許多了。

SOGO案偵查結案書裏,對吳淑珍厚顏收受極端貴重的禮物,不置一詞,彷彿黃芳彥一送就是十萬八萬元禮券,是理所當然的事。所以前條增修文字裏,應該增加一款:「本條規定亦適用於公務員之配偶、直系親屬、及三親等內之姻親。」以杜絕趙建銘生子或馬永成結婚時,財團金主一出手就是幾百萬元厚禮的惡習。

第二,趕快通過「政治獻金法」,政治捐獻的數額每家公司行號不得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個人每人不得超過新台幣十萬元。美國的二○○二年選舉改革法,規定公司行號每家捐獻不得超過五千美元,個人則為二千美元,這樣的限額也比美國寬鬆許多。但為杜絕黑金集團遊走法律邊緣,應嚴加限制,凡在同一集團內的公司,包括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子公司在內,總捐獻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其餘持股額低於一半的關係企業,總捐獻額也以一百萬元為限。

接受政治捐獻的時間也應有所限制。美國規定在政黨全國代表大會提名總統候選人前的三十天內,個別競選人才能接受捐獻;真正選舉前六十天內,從總統到國會議員的候選人才可接受捐獻。如有這樣規定,沈富雄帶陳由豪到官邸送錢給吳淑珍,絕對是違法的。國親版的政治獻金法應規定總統選舉最多只能在選前六個月內募款,民意代表與縣市長三個月,鄉鎮長以下則以一個月為限。

第三,「貪汙治罪條例」必須修改,例如在第二條「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下,可加「與其關係人」五字。而所謂「關係人」,界定為指「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其共同生活之家屬,及三親等內之親屬」。如果有這麼一條,吳淑珍、陳幸妤、趙建銘乃至三個「金孫」滿月所收的禮物,甚至趙玉柱和趙建勳也難逃法網,這些人所收的贓款都屬於貪汙所得。阿扁雖有刑事豁免權,他的親屬一個也逃不掉。只要皇帝娘坐牢,他想不辭職也難。

國親兩黨與無黨籍聯盟有得是法律人才,應讓選民看看反對黨並非只知抗爭徒然消耗國力,在適當時刻也會提出解決根本問題的積極做法,以熄民怨。

【2006/10/05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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