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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什麼叫百姓 靜候司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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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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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爺
山居的隱士

                憑什麼叫百姓「靜候司法調查」 

立委林進興醫師在台中市長選舉其間,同一干醫師等開記者會,公部候選人「胡自強」病歷,指其健康有問題,胡自強提出告訴,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份。其理由之慌謬滑稽,天下憾見。中時紀錄檢方提出六關鍵,吐嘈王看來看去,只有五關鍵:

第一關:記者會上出示之病歷為真或假?檢察官查節果為真,台中榮總承認是醫院的管理疏失而外洩,既然出示之病歷是「真貨」所以不是「膺品」,不是「膺品」,所以胡志強告林進興等偽造文書」不成立。

第二關台中榮總醫師是否有洩漏病歷的犯意聯絡?出席記者會之醫師非胡自強之主治醫師,當然不會知道胡自強的病史,所以「洩漏業務機密罪」不成立。     

依法論法,指控林進興等偽造文書」「洩漏業務機密罪」,是有欠攷慮,台中榮總都已承認,病歷外流是醫院的「管理」疏失而外洩,依「法院組織法第60條第1項,檢察官的職責」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白紙黑字寫的清清楚楚,檢察官對台中榮總的洩密、應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這樣,雖然指出指控林進興等偽造文書」是的不當,但也協助自訴(協助受害者胡志強),正確為護善意的自訴人,而且對台中榮總的蓄意或大意的洩密,也應給大眾有個交待,不是嗎?光說林進興拿的是(不管是偷來的、強來的、揀來的、人家送來的)真貨,所以偽造文書」不成立,一干人等,皆非胡自強的主治醫生,何來「洩漏業務機密」?此案到此為止?完了!至於台中榮總病歷外洩,以一行「難以追查是何人、何管道所流出」簽結?請把檢察官的職責及薪水交給吐嘈王,讓吐嘈王找出洩漏業務機密管道給大家看

第三關:敲定此場記者會不是在場的醫師聯盟的成員及醫生立委陳進興,而是後來出面承認的商人莊恆詳。因他知道台中市部分醫師在推動有關參選行政首長的健康評估報告法案,為推動「行政首長的健康報告應公開」所以居中協調敲定該次記者會。既然敲定此次記者會的人不是醫師聯盟的成員及醫生立委陳進興,而召集人莊姓商人,其目的是要推動「政府首長健康檢查紀錄公開」,所以現場醫生及陳進興無犯罪行為犯罪動機。

記者會當天,現場醫生及陳進興開記者會當時,該莊姓商人為何不出面?最合理的解釋是,根本沒這回事兒,事後串供配合演出,就算有這回事兒,「政府首長健康檢查紀錄公開」干莊姓商人「屁事」?檢察官焉能憑被告一面之詞,論斷「不構成悔謗罪的惡意原則」?什麼和什麼?,請問,陳水扁為何配合在該記者會之後,冒出這樣一斷:「胡志強可能不用多久就ㄘㄨㄚ起來」的演說?顯然,該記者會預期的、陰謀的效果出現,就算檢察官橫詞奪理言之成章,陳進興「無犯意」,但其「犯行」活生生上演、犯罪效果也由陳水扁表現,怎能因橫詞奪理的「無犯意」,而對已成現在大眾面前的「犯行」,不負一點責任?

         第四關:毫無關係的莊姓商人所擬的記者會注意要點第四點,其清楚標示「關於胡的病歷表,只可以抓在手上秀一下,不可以交給記者拍照」立委到場也僅是要強化醫師們的立法訴求。只是陳進興表演時現場失控,在場記者主動上前至林進興背後拍攝到胡自強病歷內容,故未構成誹謗罪所謂「惡意原則」。

        記者會召集人只要事先把可能違法的事實,全部列入「禁止」範圍,然後召開記者會時,召集人不出面,讓出席者亂搞,被人告了,就說:這事我有提醒他們注意了。我不在場,他們又沒有仔細看我的「注意要點」,請問檢察官,這就是你所謂的「大家都無惡意攻訐」?再問檢察官,如你「言之成理」,依據邏輯學上的「排中律」(一種思想肯定一種東西,而另一種思想則否定這種東西,則這兩種思想必有一個是對的,一個是錯的),陳進興反告胡自強「誣告」則成立囉?!陳進興為何不告?白疵?(吐嘈王打問號,不構成誨謗)。

         第五關檢方認定,在該次記者會中也有所表達,難以認定該記者會目的純粹是為詆毀胡志強的名譽或揭其隱私,未構成所謂無中生有的惡意攻訐。

         檢察官啊檢察官!「無恥」此也要「打草稿」,上述為護「貪贓枉法」也太離譜,既然前言說:「難以認定詆毀胡志強的名譽或揭其隱私」(難定有無揭人之私),後語又承認:「未構成所謂無中生有的惡意攻訐。」(換言之,人之隱私經揭發,確有其事),又大大違背了邏輯學的「矛盾律」。(同一對象在同一時間內同一關係下,不能有兩種矛盾的性質)。

         陳水扁及深綠極端教義派,對總統府弊案說來說去只有一個像樣的理由:「靜候司法調查」,不是民眾不耐等候「司法調查」,就算有耐心望穿秋水的「結果」出爐,次次都令人「涕笑皆非」。

以林進興案為例「明顯有犯意、有犯行的人」,而且證人、證物全部完整真實,結果完整真實的證人證物,反而被檢查官解釋成對「犯罪行為」有利,獲得不起訴!憑什麼還叫百姓「靜候這司法」調查?

一個用常識判斷,都知道「不道德」的行為,被執法者解釋成「無罪」,怪不得檢察官的不起訴處份書,敘述的叫人「看不懂」,因為「有罪拗成無罪」的政治判決,當然要費一番口舌,東扯西扯,搞得大家「看不懂」,以為可以瞞混過關,可是百姓已被調教的變聰敏了,憑什麼還叫百姓「靜候這司法」調查?  

         06th Sept. 2006


吐嘈王的個人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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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對隱私權欠保護法規--續憑什麼要百姓靜候司法調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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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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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對「隱私權」欠保護法規  續「憑什麼要百姓靜候司法調查」(完)

容吐嘈王作「事後諸葛亮」,林進興案,從頭至尾是經過詳細策劃的,配合演出的包括莊姓商人、陳水扁、檢查官,都照表操演,而且每一步驟都可「依法論法」。他們早安排好胡自強「律師群」會跳的陷阱,胡自強的律師果然中計。事實上這是資本主義社會一個普遍的事實:「有無犯罪不是問題,請的起請不起『好律師』才是大問題」。那麼對付像林進興這麼明顯的、有計劃的、不道德,就無法可管?當然有,對付「知法犯法」的人,和對付陳進興(白小燕案主嫌,只要用槍)不一樣要用一點腦筋。 

        記的李熬大師,教人打官司逢人就說:「告官要到地檢署告刑事,因檢署官有責任搜索證據。如到法院告民事,原告要自己要舉證,太累。」這話理論上沒有錯,但要有個大前題:「檢署官有要正義感、要有責任感」。否則他來個「反搜證」,比如此次林進興案,所有原告以為有利證據、罪行全被檢署官駁倒,但                 

 有不利被告的證物、證人、檢署官應主動偵查而不偵查,你拿他沒輒!「檢署官獨立辦案」是騙人的兩刃,一刃「別想用權勢干涉我」,另一刃「老子要攀龍附鳳奈我何?」

         吐嘈王免費教胡自強:提訴狀,舉出被告、證人、證物、及違法法條告上法院。被告:「台中榮總」。證物:記者會上進興手持晃來又晃去的「病歷」。證人:記者會的記者、林進興。違法法條:刑法316(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同時要求民事賠償1000萬(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究竟值多少這要胡自強自己估)。

       前篇文章說過,「台中榮總」是醫治胡自強的「法人」,也是胡自強的「主治醫院」,他是因業務上知悉胡自強病歷,「他也承認業務疏失外洩病歷、而且道歉」(胡自強接受道歉是一回事,告又是另一回事!),所以「台中榮總」洩漏業務上秘密,罪證確著鑿,如何抵賴?「台中榮總」為了脫罪,勢必希望和胡自強「庭外和解」,那時追求真相的機會就有了:「交出洩密的罪犯,否則告到底。」如果台中榮總找出「不法偷竊文書者,或真的是胡自強的主治醫師(自然人)外洩」,則可對此類執政者鷹犬另案究辦,否則「台中榮總」敗訴是「拙無庸議」,要一筆錢不無小補,主要的是讓大家知道,「台中榮總」要配合執政者演出,也要付出代價。

當然「法院法官」也很可能會像檢查官一樣,甘心做當權者的鷹犬!其判決結果也是:「有錢(權)判生,無錢(權)判死!」。那就只有革命,別無他法了! 

吐嘈王翻了民法、刑法、本國法律根本沒有「隱私權」的明確規範。刑法的139條,妨礙密秘罪,及民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一節第五款184198條的有關侵權行為規範,都沒有明確定義「隱私權」的範圍,所以一般「八卦」媒體,只要報導「係金A」,據吐嘈王所知,還沒有因「妨礙隱私」官司敗訴的案例!

吐嘈王翻遍「民法」及「刑法」兩法,就是沒有看到「隱私權」這三個字,更恍論「隱私權」的定義及規範,只有民法第195條,有提到「隱私」兩字,這兩字是何定義?是否等同「隱私權」?吐嘈王看也是「見仁見智」,漫無標準,吐嘈王對是外行,說的是否正確,希望有法律專長的人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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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還是放水 .續 憑什麼叫百姓 靜候司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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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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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bec
山居的隱士
吐嘈王

 

              

----以下是中時電子報9508.25對胡自強告林進興,台中地院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所做的報導----

台中市長胡志強控告立委林進興及十一名醫師公布其病歷資料的涉嫌妨害秘密案,台中地檢署偵結。檢方認定林進興並無刻意出示病歷供媒體拍攝,且事前已在推動政治首長健康報告法案的立法,並非惡意攻訐,因而做出不起訴處分。

去年十一月廿九日,正值縣市長選舉前的敏感時刻,林進興與醫師高嘉君等十二人以醫界聯盟的名義,在台中市議會召開名為「馬英九逼胡志強參選真相」記者會,會中由林進興出示胡志強病歷,另製作胡志強「健康問題爭議表」、病歷解析表、病情分析等海報,並口頭補充,「胡志強可能像陳水扁所說的,不用多久就ㄘㄨㄚ起來,如何對得起台中市民」等。

事後,胡志強雖順利連任台中市長,仍堅持提出告訴,控告林進興等人涉嫌違反選罷法、偽造文書、洩漏業務上秘密、誹謗等罪嫌。檢方多次召開偵查庭,並傳喚胡志強、林進興等人到庭。

起訴與否 檢方提出六關鍵

檢方認為,此案的癥結點在於,記者會出示胡志強的病歷真或假?該記者會是由何團體所召開?是否故意出示病歷供媒體拍攝?台中榮總醫師是否有洩漏病歷的犯意聯絡?醫師們根據胡志強病歷所作的言論是善意專業評論或無中生有的惡意攻訐?

經調查後發現,該病歷確實是因台中榮總醫院的管理疏失而外洩,台中榮總醫院也曾主動拜會胡志強致歉,但是難以追查是何人、何管道所流出。

而被指穿針引線、居間為立委、醫界聯盟牽線的「藏鏡人」即是台中市商人莊恆祥,他也作證指因知道台中市部分醫師在推動有關參選行政首長的健康評估報告法案,所以居中協調敲定該次記者會。

未主動公布 不構成惡意原則

莊恆祥坦承,被質疑該記者會有劇本,擬定的「注意要點」也是他寫的,目的是為了讓記者會順利進行,給他們一點提醒及注意事項,記者會的主題是延續醫師推動立法,立委到場也僅是要強化醫師們的立法訴求。

莊恆祥所擬的注意要點第四點是關鍵點,其清楚標示「關於胡的病歷表,只可以抓在手上秀一下,不可以交給記者拍照」,甚至還加註「這部分最敏感,務必妥善處理」,可惜的是當日與會者沒有詳看該要點內容,林進興有脫稿演出的情形,但也推翻醫師們所謂事前不知要公布病歷的說詞。

不過,因林進興在該病歷上劃圈時,在場記者主動上前至林進興背後拍攝,而非林進興以言詞或舉動,主動或暗示邀集記者拍攝,所以未構成誹謗罪所謂「惡意原則」。

推動健康報告法案 應無犯意

檢方檢視整個記者會的經過,認為除林進興手持該病歷及早在該記者會前四天也曾在台北市開過類似記者會,略有討論過胡志強的病情外,其餘十一名醫師僅是依林進興所說的病況,依其專業空泛討論該病情可能引致的後果分析,並無瀏覽該病情的動作,且部分醫師並未深入觸及胡志強的真正病症程度。

檢方認定,林進興等人先前已有推動政治首長健康報告法案之立法,在該屆縣市長選舉中並積極投入推動,在該次記者會中也有所表達,難以認定該記者會目的純粹是為詆毀胡志強的名譽或揭其隱私,未構成所謂無中生有的惡意攻訐,因此做出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還是在放水---續憑什麼叫百姓「靜候司法」調查

                      平心靜氣而論,胡自強的「律師群」真的太不夠用心,從上述中時電子報報導,胡自強控林進興的四個罪名:觸選罷法、誨謗罪、洩漏業務秘密罪、偽造文書罪。如吐嘈王是檢察官,也找不倒起訴林進興的適當法條。

經翻選罷法,上述案例,不構成違反選罷法任何一條,選罷法第92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只要是事實,就不違法。這是詭異的法律,大家不得不查。所以只要不造假,任何非暴力的選舉宣傳花招,大概都不會觸選罷法。這也是檢查官不起訴的理由之一。 

上述案例,也不構成刑法上的「誨謗罪」,刑法第310(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這就是林進興拿的是「真病歷」,反而對保護了他,如他持「假貨」開記者會才犯誹謗罪。這也是檢查官不起訴的理由之二。  

上述案例,林進興等人也不構成「洩漏業務秘密罪」,刑法316(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林進興及開記者會的諸醫師,均非胡自強的主治醫師,雖知悉或持有胡自強之秘密,也不是「因業務」而是騙來的?偷來的?搶來的?撿來的?天上掉下來的?誰知道?誰管它?就因不是從林進興醫院(或在場醫師的抽屜)拿出來的,反而保護了林進興等人的合法性。 這也是檢查官不起訴的理由之三。

   上述案例
,林進興等人當然沒有犯「偽造文書」罪,因為吐嘈王說過,手上拿的是「真貨」,這點已從台中榮總得到證實(承認管理疏失外流)。當然無所謂「偽造」的任何事情。這也是檢查官不起訴的理由之四。

照以上說法,檢察官的不起訴,完全對?不!只對一半,檢察官還是有一半「失職」,因為「經調查後發現,該病歷確實是因台中榮總醫院的管理疏失而外洩,台中榮總醫院也曾主動拜會胡志強致歉,但是難以追查是何人、何管道所流出」。台中榮總是「公屬醫院」、也是胡自強的「主治醫院」,對胡自強的病歷有保管之責,對胡病歷外洩,「法院組織法第60條第1項,檢察官的職責」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白紙黑字寫的清清楚楚,檢察官對台中榮總的洩密、應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怎能難以追查是何人、何管道所流出」簽結?

台中榮總」是「洩漏私人秘密」的「法人」,也是執行醫治胡志強業務的「法人,明顯「洩漏業務上的秘密」。不論蓄意、無意都應負責;檢察官應主動從此線索,「順藤摸瓜」,應該可以找出協助「林進興不道德案」,一開始就違法「洩漏業務秘密」的「人」,繩之以法,以為維護社會善良風俗盡職。即使林進興的「不道德」,無法可管,但協助「不道德」的人,有法為何不管?顯然檢察官放水!如果此案主角換成是胡自強,檢察官就如此結案?(待續)

                    07th   Sept.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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