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中時電子報9508.25對胡自強告林進興,台中地院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所做的報導----
台中市長胡志強控告立委林進興及十一名醫師公布其病歷資料的涉嫌妨害秘密案,台中地檢署偵結。檢方認定林進興並無刻意出示病歷供媒體拍攝,且事前已在推動政治首長健康報告法案的立法,並非惡意攻訐,因而做出不起訴處分。
去年十一月廿九日,正值縣市長選舉前的敏感時刻,林進興與醫師高嘉君等十二人以醫界聯盟的名義,在台中市議會召開名為「馬英九逼胡志強參選真相」記者會,會中由林進興出示胡志強病歷,另製作胡志強「健康問題爭議表」、病歷解析表、病情分析等海報,並口頭補充,「胡志強可能像陳水扁所說的,不用多久就ㄘㄨㄚ起來,如何對得起台中市民」等。
事後,胡志強雖順利連任台中市長,仍堅持提出告訴,控告林進興等人涉嫌違反選罷法、偽造文書、洩漏業務上秘密、誹謗等罪嫌。檢方多次召開偵查庭,並傳喚胡志強、林進興等人到庭。
起訴與否 檢方提出六關鍵
檢方認為,此案的癥結點在於,記者會出示胡志強的病歷真或假?該記者會是由何團體所召開?是否故意出示病歷供媒體拍攝?台中榮總醫師是否有洩漏病歷的犯意聯絡?醫師們根據胡志強病歷所作的言論是善意專業評論或無中生有的惡意攻訐?
經調查後發現,該病歷確實是因台中榮總醫院的管理疏失而外洩,台中榮總醫院也曾主動拜會胡志強致歉,但是難以追查是何人、何管道所流出。
而被指穿針引線、居間為立委、醫界聯盟牽線的「藏鏡人」即是台中市商人莊恆祥,他也作證指因知道台中市部分醫師在推動有關參選行政首長的健康評估報告法案,所以居中協調敲定該次記者會。
未主動公布 不構成惡意原則
莊恆祥坦承,被質疑該記者會有劇本,擬定的「注意要點」也是他寫的,目的是為了讓記者會順利進行,給他們一點提醒及注意事項,記者會的主題是延續醫師推動立法,立委到場也僅是要強化醫師們的立法訴求。
莊恆祥所擬的注意要點第四點是關鍵點,其清楚標示「關於胡的病歷表,只可以抓在手上秀一下,不可以交給記者拍照」,甚至還加註「這部分最敏感,務必妥善處理」,可惜的是當日與會者沒有詳看該要點內容,林進興有脫稿演出的情形,但也推翻醫師們所謂事前不知要公布病歷的說詞。
不過,因林進興在該病歷上劃圈時,在場記者主動上前至林進興背後拍攝,而非林進興以言詞或舉動,主動或暗示邀集記者拍攝,所以未構成誹謗罪所謂「惡意原則」。
推動健康報告法案 應無犯意
檢方檢視整個記者會的經過,認為除林進興手持該病歷及早在該記者會前四天也曾在台北市開過類似記者會,略有討論過胡志強的病情外,其餘十一名醫師僅是依林進興所說的病況,依其專業空泛討論該病情可能引致的後果分析,並無瀏覽該病情的動作,且部分醫師並未深入觸及胡志強的真正病症程度。
檢方認定,林進興等人先前已有推動政治首長健康報告法案之立法,在該屆縣市長選舉中並積極投入推動,在該次記者會中也有所表達,難以認定該記者會目的純粹是為詆毀胡志強的名譽或揭其隱私,未構成所謂無中生有的惡意攻訐,因此做出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還是在放水---續憑什麼叫百姓「靜候司法」調查
平心靜氣而論,胡自強的「律師群」真的太不夠用心,從上述中時電子報報導,胡自強控林進興的四個罪名:觸選罷法、誨謗罪、洩漏業務秘密罪、偽造文書罪。如吐嘈王是檢察官,也找不倒起訴林進興的適當法條。
經翻選罷法,上述案例,不構成違反「選罷法」任何一條,選罷法第92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只要是事實,就不違法。這是詭異的法律,大家不得不查。所以只要不造假,任何非暴力的選舉宣傳花招,大概都不會觸選罷法。這也是檢查官不起訴的理由之一。
上述案例,也不構成刑法上的「誨謗罪」,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這就是林進興拿的是「真病歷」,反而對保護了他,如他持「假貨」開記者會才犯誹謗罪。這也是檢查官不起訴的理由之二。
上述案例,林進興等人也不構成「洩漏業務秘密罪」,刑法316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林進興及開記者會的諸醫師,均非胡自強的主治醫師,雖知悉或持有胡自強之秘密,也不是「因業務」而是騙來的?偷來的?搶來的?撿來的?天上掉下來的?誰知道?誰管它?就因不是從林進興醫院(或在場醫師的抽屜)拿出來的,反而保護了林進興等人的合法性。 這也是檢查官不起訴的理由之三。
上述案例,林進興等人當然沒有犯「偽造文書」罪,因為吐嘈王說過,手上拿的是「真貨」,這點已從台中榮總得到證實(承認管理疏失外流)。當然無所謂「偽造」的任何事情。這也是檢查官不起訴的理由之四。
照以上說法,檢察官的不起訴,完全對?不!只對一半,檢察官還是有一半「失職」,因為「經調查後發現,該病歷確實是因台中榮總醫院的管理疏失而外洩,台中榮總醫院也曾主動拜會胡志強致歉,但是難以追查是何人、何管道所流出」。台中榮總是「公屬醫院」、也是胡自強的「主治醫院」,對胡自強的病歷有保管之責,對胡病歷外洩,依「法院組織法第60條第1項,檢察官的職責」: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白紙黑字寫的清清楚楚,檢察官對台中榮總的洩密、應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怎能「難以追查是何人、何管道所流出」簽結?
「台中榮總」是「洩漏私人秘密」的「法人」,也是執行醫治胡志強業務的「法人」,明顯「洩漏業務上的秘密」。不論蓄意、無意都應負責;檢察官應主動從此線索,「順藤摸瓜」,應該可以找出協助「林進興不道德案」,一開始就違法「洩漏業務秘密」的「人」,繩之以法,以為維護社會善良風俗盡職。即使林進興的「不道德」,無法可管,但協助「不道德」的人,有法為何不管?顯然檢察官放水!如果此案主角換成是胡自強,檢察官就如此結案?(待續)
07th Sept. 2006
本文於 修改第 2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