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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梅峰健保免費公投  副市長: 早早安(顏俊家)子鳴Abr尉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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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於2006-8-28請【家國】市長梅峰取消麥芽糖(myata)的市民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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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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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峰健保免費公投
SCFt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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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2006年五月至今麥芽糖(myata)在【家國】造史栽抹SCFtw2的種種表現。事證鑿鑿,諒無須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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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9 ~] 董狐豬在【本土公共政策資料庫】公演《我就是要造史,不然你要怎麼樣?!》【開演詞】
2006/08/10 12:08

2005九月在【兩岸香港 時事論壇】盛大公演。

2006一月在【To Love Taiwan】盛大公演。

2006三月在【時事與熱門話題】盛大公演。

2006五月上旬在【家國主義 家主政治 中華家國】盛大公演。

2006五月中旬在【To Love Taiwan】盛大公演。

2006八月上旬在【本土公共政策資料庫】盛大公演。

其他零場隨機演出不計其數,也不計其處。

同一個劇目 --《我就是要造史,不然你要怎麼樣?!》

在我造的史裡面SCF是個造謠生事敗壞聯網的大惡棍,所以我每天斥罵奚落SCF都是正正當當替天行道為萬世開太平的義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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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6開欄]《麥芽糖(myata)在【天網終結者--終結所有生命敗類】的卑賤表演》(始於20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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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的倉庫:【反共反獨】【獨腳強盜聯網史料庫】【*每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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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賭二千元,做不到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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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峰健保免費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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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1)

曾太公

學長!

痞瘋說話,不說則已,要說的話,常能說話算話,您既然不信,咱倆這樣爭辯下去,也不會有結果,不如適度的打賭二千元,如果痞瘋沒有在年底前,將家城之懲處規則、訴訟程序與執行方式,處理好,就受此罰,反之,得您獎金二千元,如何?

痞瘋 謹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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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貼!不要裝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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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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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峰健保免費公投
SCFt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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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網市長不值一文錢。店可以不開,要做個實實在在的人,要做個有肩膀的人。
修改刪除 2006/08/30 22:46 推薦4


SCFt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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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4)

watercolor
痞瘋《梅峰》
Gail
SCFtw2


人氣至上,和平第一,不願意面對早已清楚至極的真實,不願意承擔最起碼的道義,坐視長期受大害的市民在自己的店裡繼續受大害,被逼急了還拿得出偉大光榮正確的“道理”來。 ^_^

書映拿出來的“大道理”是【依然信仰"言論自由"的真理】。這是徹徹底底的屁話。

梅峰你拿出來的“大道理”是【如何做出適合城邦規模之公正處理的確不易,訴訟的法規、程序、罰則與執行都是問題!】,是【請您單純化告訴,具體舉出受侵害之處及其證據】,是【痞瘋以為這是做人的藝術】,是【痞瘋不會因為他城的作風,而改變自己的原則】,是【便宜行事打人一巴掌,就必會有冤屈,痞瘋不為也!】 -- 這些是不是徹徹底底的屁話?你憑良心想想!

察言觀行,陳水扁天天講屁話,你們看得一清二楚,你們為什麼看不出自己講的這些話是屁話?!

調子高唱入雲,動聽極了,實際作為是連最基本的道義都承擔不了。看著你們煞有介事的樣子,我覺得可笑極了。

我對書映話說到那麼重,那是她自找的,因為她“至今”連“壹個”“像樣的理”也拿不出來,而且毫無反省,衹是在那裡虛仁假義地“心情告白”,甚至還養“星火”蒼蠅。她在2006-8-24開了豬妖的黑名單,三天之後(2006-8-27)卻到【不平則鳴】去發帖,坐實了她是個貨真價實的小丑。

直接駁我,不要再繞圈子扯東扯西,不要再講大話,不要再搬弄那些虛矯的“偽權力語言”,不要再講新的屁話了!

聯網市長不值一文錢。店可以不開,要做個實實在在的人,要做個有肩膀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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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屁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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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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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峰健保免費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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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國主義 家主政治 中華家國 [Re]痞瘋總統府前蒙難記 (痞瘋《梅峰》) 麥芽糖2006/09/01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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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會犯之刑法罪行集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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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稱: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 312 條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3 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4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稱: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3 條
(刪除)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4- 1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5 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6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6- 1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 1 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28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
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9 條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9- 1 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稱: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八 章 妨害秘密罪
第 315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

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 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
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5- 3 條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 316 條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

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
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7 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 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 1 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 2 條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
第 319 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

罪,須告訴乃論。
  稱: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一○ 章 偽證及誣告罪
第 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

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
據者,亦同。
第 170 條
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171 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
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第 172 條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

,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稱: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七 章 妨害秩序罪
第 149 條
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

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50 條
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百元以下罰金。
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51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 152 條
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53 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 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 煽惑他人違背命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第 154 條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155 條
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 156 條
未受允准,召集軍隊,發給軍需或率帶軍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57 條
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

以下罰金。
第 158 條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第 159 條
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160 條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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痞瘋正忙,改天再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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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長!

謝謝指教!

痞瘋正為自己未來的牢獄之災與清白奮鬥,後天開庭,訴狀未成,趕工中,改天再聊!

痞瘋 謹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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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氣至上,和平第一,不願意面對早已清楚至極的真實,不願意承擔最起碼的道義,坐視長期受大害的市民在自己的店裡繼續受大害,被逼急了還拿得出偉大光榮正確的“道理”來。 ^_^

書映拿出來的“大道理”是【依然信仰"言論自由"的真理】。這是徹徹底底的屁話。

梅峰你拿出來的“大道理”是【如何做出適合城邦規模之公正處理的確不易,訴訟的法規、程序、罰則與執行都是問題!】,是【請您單純化告訴,具體舉出受侵害之處及其證據】,是【痞瘋以為這是做人的藝術】,是【痞瘋不會因為他城的作風,而改變自己的原則】,是【便宜行事打人一巴掌,就必會有冤屈,痞瘋不為也!】 -- 這些是不是徹徹底底的屁話?你憑良心想想!

察言觀行,陳水扁天天講屁話,你們看得一清二楚,你們為什麼看不出自己講的這些話是屁話?!

調子高唱入雲,動聽極了,實際作為是連最基本的道義都承擔不了。看著你們煞有介事的樣子,我覺得可笑極了。

我對書映話說到那麼重,那是她自找的,因為她“至今”連“壹個”“像樣的理”也拿不出來,而且毫無反省,衹是在那裡虛仁假義地“心情告白”,甚至還養“星火”蒼蠅。她在2006-8-24開了豬妖的黑名單,三天之後(2006-8-27)卻到【不平則鳴】去發帖,坐實了她是個貨真價實的小丑。

直接駁我,不要再繞圈子扯東扯西,不要再講大話,不要再搬弄那些虛矯的“偽權力語言”,不要再講新的屁話了!

聯網市長不值一文錢。店可以不開,要做個實實在在的人,要做個有肩膀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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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快想想自己正事,別再耽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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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姐!

趕快想想自己的終身大事,不要再耽誤正事了!

別多說了,市長決定就定了,好吧!

體諒痞瘋一點吧!小女孩!

痞瘋 謹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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扳倒陳水扁當然不可能一下子提升整體國民素質,但這是重要的里程碑!去除麥大豬也當然不可能一下子提升聯網整體素質,但這是重要分水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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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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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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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幾次我在電視上看到陳水扁的嘴臉不由得聯想到麥大豬,那種氣味、那種感覺、那種無恥的模樣……,太像了!!太像了!!

「政治無非人性」,這句話的意思是說:搞政治的人必須堅守最基本的人性,凡事用常情常理常識做判斷。若非如此,則政治意識太容易凌駕人性之上,成為政治的蟲!!做出種種不可思議甚至殘忍的行為!!

藍民中有一大部分是這樣的政治的蟲!!這是我不熱衷這次倒扁行動的心理因素!!

這個國家國民素質很爛,道德更爛。

聯網會員素質也很爛,道德更爛!!

扳倒陳水扁當然不可能一下子提升整體國民素質,但至少這是重要的里程碑!!

去除麥大豬也當然不可能一下子提升聯網整體素質,但這是重要分水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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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進入司法程序,就不必多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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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長!

很抱歉!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就不必多言了!

痞瘋 謹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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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宜行事打人一巴掌,就必會有冤屈,痞瘋不為也!』— 又牽拖了!大話少說,梅峰你不能直面最基本的道義感嗎?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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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宜行事打人一巴掌,就必會有冤屈,痞瘋不為也!』又牽拖了!大話少說,梅峰你不能直面最基本的道義感嗎?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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