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根據丁文玲記者的報導(丁文玲 2006),已發表過一篇文章批判龍龍應台女士先前在她新書發表會上關於「百萬人民倒扁運動」的談話(胡卜凱 2006a,下稱《批判》)。本文針對對龍女士的新作(龍應台 2006),逐段提出我的意見。本文每一節的標題,取自龍女士大作的標題。
1. 「亂,因為在尋找新標準」
1.1 亂的原因
台灣目前的「亂」,我不認為是因為台灣人民在「尋找新標準」,而是因為掌權者拒絕「遵守」任何「標準」。
「民主」和「法治」這些概念,當然沒有一套「放諸四海而皆準」的「規格」,但「民主」和「法治」和任何「指號」一樣,一定有它們的「所指」,而這個「所指」一定有它的某些基本特性。這是語言學和語用學中的基本概念(1)。不接受這個基本概念,我們就不必、也不可能溝通,自然就不會有龍女士念茲在茲的「文明」。
龍女士大作中「誰見過」和「誰聽過」這段話,就蘊含或描述了「民主」和「法治」兩個概念所具有的某些基本特性或「約定俗成」的「標準」。因此,除非龍女士認為全台灣只有她一個人有這些想法,我認為龍女士:
「人們知道過去的原則和觀念可能都不適用,但是對於新的難題又沒有現成可循的一套新的判斷標準。」
這個結論不合溝通理論和現實,也和「誰見過」和「誰聽過」這段話不相容。
1.2 新興民主
我同意「台灣是一個新興民主(社會)」的判斷。但我不同意:
「新興民主的意思就是,在實踐民主的過程中所發生的很多重大事情和冒出來的問題,都是有史以來第一次;」
這個認知。以下是我的理由。
我們且不說「民主」是古希臘和羅馬就有的概念和制度;「法治」則是從漢默拉比(西元前10 - 20 世紀)、所羅門(西元前10 世紀左右)、商鞅(西元前4世紀左右)時代就有的概念和制度。就是從大憲章和議會制度這些現代「民主」和「法治」的前身算起(西元13世紀),也有七、八百年歷史,人類有什麼民主制度上的「問題」沒有見過?
何況,所有的人際「問題」的根源,在人類和自然(資源取得)以及人類和人類的互動(生活資料的生產和分配)。如果 5,000年的「文明」不能做我們日常生活中行動的參考,我不知道龍女士為什麼成為「文明」的粉絲或代言人。或許龍女士又認為全台灣只有她一個人了解「文明」?
一位羅馬人說:「太陽底下沒有新的東西。」
英文有句俗話說:「Don’t reinvent the wheel.」
俾斯麥說過:聰明人從別人的經驗學習,普通人從自己的經驗學習,愚笨者不能從經驗學習。
我不知道沒有歷史,沒有經驗的傳承和共享,何來文明?台灣雖然是「一個新興民主(社會)」,但是我們不需要用「格物致知」或「閉門造車」的方式來重新了解或建立「民主」和「法治」。我認為上面所引述龍女士的那段話,和我所了解的「文明」並不相容。既然「文明」是她的口頭禪之一,或許龍女士可以解釋一下她對「文明」一詞的「用法」。
我要強調:
「民主」和「法治」不是印度哲學,不是「超弦理論」,更不是住在象牙塔的人才搞得清楚(或搞不清楚?)的時髦玩意兒。只要有點基本的歷史和政治常識,或有一點基本「文明素養」的人,都知道「民主」和「法治」大致是個什麼東東或西西,也就足夠做為她/他們生活中政治行為的基礎。
1.3 民主的路
由於我對「台灣目前『為什麼』亂?」這個問題,和龍女士的解讀不同,我也就不同意她:
「這種『亂』,不過是一個社會從威權到民主必經的歷史過程,我們在練走民主的路。」
這個判斷。
我認為早在蔣經國主政後期和李登輝主政初期,具體的說,在20年前民進黨創黨後,台灣在政治和社會上已走出「威權」體制和結構。只是許多人,包括當前掌權者、部分意見領袖、和部分老百姓,在思想上還沒有從「威權意識」斷奶,仍然保有隨之而來的各種「虛偽意識」。
「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或理論是「主權在民」。當掌握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的公職人員,其行為違反或違背了人民的利益,她/他們也就違反或違背了自己和人民所訂的「契約」。人民當然有權力和權利要這些人下台。
其次,法律和選舉是一種「制度」,「制度」有兩個特性,這裏先討論第一個:
「制度」不是天上掉下來或地下挖出來的。「制度」是人設計、制定、建立、和執行的。
這些人名義上是人民的「代議士」或公職人員,實際上她/他們往往是或大多數是統治者或財團(資本家)豢養的隨扈或打手。當前西歐和美國的多數政治學者和社會批評家也都接受以上我所描述的現象。所以,它是討論「民主」和「法治」的人,必須了解和面對的現實(2)。
在這個情況下,要求人民在「體制內」或「現行法律」下,溫、良、恭、儉、讓的和擁有國家機器、公共(或法定)暴力的掌權者協商或鬥爭,是緣木求魚或驅羊入虎的做法,自然也就是有意識或無意識的在替掌權者撐腰。
如果龍女士、李家同教授、或任何人不同意以上論述,我願意討論。
根據以上我對「民主」和「法治」在理論和現實層面的了解,我認為:
「這種『亂』,只是在民主社會中,面對一個不公不義的政府,人民使用『正當』方式來爭取自己權利、保障自己生存機會所產生的現象。」
2. 「請把國家還給我們」
也許我把「政治」界定為「爭奪資源分配權的活動」有點過於「現實」或「冷酷」。美國著名政治學家拉斯維爾有一本著作的書名是:
"Politics: Who Gets What, When, How?"
很可以拿來做為「政治」或政治學的定義(胡卜凱 2005)。相形之下,我的定義未必那麼不合「現實」或「冷酷」。在這個對現實政治的了解下,「政治」不是Tango、不是野餐、更不是「揖讓而升,下而飲。」的活動。「政治」是權力鬥爭,或「擁有者」和「無所有者」兩個群體間爭奪生活資料的鬥爭。
我不知道龍女士對「政治」的了解是什麼,如果龍女士期望一個「請」字,就可以讓陳水扁「向人民鞠躬道歉,自動請辭」,我想這種思考模式只能用「天真」或「與虎謀皮」來形容。
3. 「有些是非,不容模糊」
3.1 「是非」的判準?「不容」的上限?
我不知道這段話的「標題」和它的「主旨」有什麼關係?「是非」的判準是什麼?「不容」的上限是什麼?
如果一百萬人認為許永欽檢察官模糊了「是非」,陳水扁的「兩顆子彈」和國務機要費帳目也模糊了「是非」,她/他們是否可以走上街頭來表達她/他們的「不容」?
還是只有龍女士能「冷靜」的告訴我們「是非」的判準?「不容」的上限?
「文明」之用大矣哉。
3.2 群眾運動
龍女士區分兩種「群眾運動」,的確相當「冷靜」。但任何人都知道,也許我有點誇張,對社會心理學有點概念的人都知道,沒有人能預測「群眾運動」會如何發展。所以,我不知道做這種「冷靜」區分有多大意義。但是,對社會學或社會心理學有點概念的人,大概都能根據過去的事件,預期某個社會中成員的行為模式。
如果龍女士以為台灣會或可能產生「人民革命」,或許是她想像力超豐富;或許是她對台灣的社會結構和台灣人民的思考模式超不熟悉。
我不知道龍女士在杞人憂天,還是認為自己高瞻遠睹,或甚至認為自己是台灣社會在民進黨執政團隊外,唯一有能力高瞻遠睹的人。
4. 「有選票,為何談坦克車?」
這一段的意旨,我已經在《批判》一文中評論過,不再多說。也許我可以再加一句:
「政治」不是打電腦。
但是我必須嚴正的要求龍女士說清楚:
為什麼「有選票」和「為何談坦克車」這兩句話省略了主詞。
依常理和龍女士的文字來說:「有選票」的是人民。但人民有「談坦克車」嗎?
就我所知和龍女士的文字表示:「談坦克車」的是媒體和呂秀蓮。
但是:把「有選票」和「為何談坦克車」連在一起,而又省略主詞,龍女士這個標題會讓人誤以為「有選票」和「談坦克車」的是同一個或同一群人。
也許這是文學的手法,但我讀起來有點像紹興師爺的「筆法」。
5. 「不能不回答的問題」
5.1 契約論
龍女士本節中的第二個問題有以下這句話:
「為自己的錯誤付出代價,是不是正是我們和民主制度定下的契約?」
我認為這可能是她思路不清楚的原因之一。
「契約論」是一個政治哲學理論中的比喻,但引用這個比喻時,我們要把相關的關係搞清楚。在這個比喻中,訂「契約」的雙方是「人民」和「掌權者(統治者)」,不是「人民」和「民主制度」。「民主制度」是試圖保障簽約雙方維持協議的機制。
因此,當一方違約,例如沒有將「標的物」(如《批判》一文中所說的「安居樂業」)交給對方時,(就比喻來說)另一方當然可以解約。用我的語言來說,就是:
「人民當然有權力和權利要這些人下台。」
此外,什麼是「民主」?什麼是「法治」?不是掌權者或掌權者的跟班如游錫堃者可以片面定義、詮釋、或論述。當然也不是妳龍應台或我胡卜凱可以將個人的定義、詮釋、或論述來當做一般性的「民主」和「法治」概念。這是為什麼洛克說:
「一群人有抵抗一個不公不義政府的權力。」
而不說:
「一個人有抵抗一個不公不義政府的權力。」
我想在任何社會,用任何標準,一百萬人都算得上「一群」。
5.2 邏輯!邏輯!
以下簡單的回答龍女士的另外三個問題:
問題一:台灣的審判程序中有「自由心證」的步驟。我相信這是「合理推論」一詞的誤譯。我六年前也支持陳水扁,但我認為兩年前他是以「假暗殺,真騙票」的方式取得政權。如果陳水扁和民進黨當局沒有任何事需要隱瞞,請他們說出一個抵制兩次「真調會」和以死人結案的理由。由於民進黨當局的說辭和這種行為不能被社會大眾(包括我)接受,我們可以「合理推論」所謂的「兩顆子彈」其實是個騙局。
問題三:如果下一次的總統和陳水扁一樣,或做了其他激怒人民的事,只要有「一群人」認為他/她領導的政權是「一個不公不義的政府」,這群人就有權力要求這個總統下台。但「有」一群人要求一個總統下台,並不表示她/他「須要」下台。一個總統是否需要下台,要看她/他是否被多數人民「接受」。這種簡單的常識和常理,「文明」如龍女士者,為什麼需要想到頭痛?「文明」好像對思想沒什麼用。
問題四:我在第1節中已回答了這個問題。孔子說:「學而不思則罔,思而不學則殆。」或許這句話可以和本文註2相互詮釋。我在這裏談談「制度」的第二個特性:
這個世界上沒有一個完美的制度。
任何制度都是trial and error和不斷修正的過程。
因為:「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腐化到爛。」
所以:「抵抗不公不義的政府」是「民主制度」在演變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修正程式。
6. 「一巴掌打死蒼蠅的痛快」
我同意龍女士認為台灣有很多「真正的」問題,例如:
「結構的、制度的、思維的、文化的,…」,和「制度的檢討、機制的改造、人民本身民主素養的深化,…」
這個判斷。(但是,那個社會沒有這些「真正的」問題?)
不過,我完全不能同意她所暗示的:
「陳水扁不是台灣目前的真正問題」這個想法。
我認為:「陳水扁應該下台」(胡卜凱 2006b),在那篇文章中我陳述了自己對這個議題的看法。英文有句口語說:"first thing first"。像陳水扁這樣的人不下台,我不認為台灣的任何問題有可能解決的機會。
不要說贊成陳水扁下台的人超過60%;他的支持率只有12 - 18%;弊案醜聞不斷。龍女士自己認為陳水扁應該下台的理由也是洋洋灑灑。我認為:
龍女士在暗示:「陳水扁不是台灣目前的真正問題。」的同時,需要提出:
在陳水扁執政下,如何解決或如何試圖解決「台灣目前真正問題」的方向。
什麼是「問題」?我想多數人會說:「讓我不能達到目標的阻礙就是我的『問題』。」
陳水扁也許不是「台灣目前的真正問題」,但他是阻礙台灣人民解決任何「台灣目前真正問題」的大石頭。妳說他不是「真正的問題」?
7. 「越憤怒,越冷靜」
我不知道「冷靜」和正確有效的判斷有什麼邏輯或實質的關係。「冷靜」通常不能拿來形容電腦,但容許我「擬人化」一下。即使「冷靜」如電腦,仍然逃不過garbage in, garbage out的宿命。
8. 結論
8.1 論述ABC
我必須再強調一次我在《批判》一文中提到的:
「一個人的判斷(觀點)由她/他的立場、認知、和價值取向三者決定。」
我認為一個正確而有效的判斷,判斷者需要先定下自己的「目的」,取得所需理論和實務兩方面的「知識」,然後在推論過程中遵守某種「邏輯」規則。
我們在討論公共事務或公共政策的議題時,個人的價值或立場其實不重要(3)。因為公共論述必須接受公評或公論,才能取得公信力或「成立」。我建議一般人以論述是否「說得通」來做公評或公論的判準。我認為一個論述需要符合「合『理性』」的原則才有可能「說得通」(胡卜凱 2005b)。
8.2 龍女士大作的爭議性
我把以上的分析,也就是我認為龍女士大作在認知層面有「爭議性」的部分摘要如下:
a. 概念清楚度:本文1.1、1.2、2、3.1、4、5.1、6、7各節。
b. 實務的認知:本文1.3、2、3.2、5.2、6、7各節。
c. 理論的了解:本文1.3、2、3.2、5.1、5.2各節及註2。
如果龍女士不能批駁我在本文的評論,我會根據它們認為龍女士的大作「說不通」。或者說,做為一個「公共論述」,它不具備「成立」的條件(4)。
8.3 眾怒難犯
根據以上的分析,我有兩點建議:
a. 第8.2節的摘要也許說明龍女士最近關於「百萬人民倒扁運動」的談話犯了「眾怒」的根本原因,它其實和「冷靜」、「熱情」、或「憤怒」無關。
b. 龍女士自反之後,也許不應以「甘犯」自封。今後少談點「文明」,多學點「文化」。
附註:
1. 語言哲學或本題體論哲學家未必同意我這個說法。
2. 我不是馬克思主義者(如馬克思、盧卡契),我也不完全同意法蘭克福學派的論述(如阿多羅、馬庫色),我和「後現代主義」思潮的距離更遠(如李歐塔、布希亞)。但是對他們和其他學者(如布迪厄)就資本主義社會所做分析不熟悉的人,恐怕沒有能力全面和深入的探討「民主社會」。
3. 個人的價值或立場是論述在「相容性」上被公評和公論的基礎(胡卜凱 2005b)。
4. 論述「成立」的條件:說得通,合事實,和/或符合預定規則。成立:valid
參考文章: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