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前言
李家同教授和龍應台女士先後對 施明德先生的「百萬人民倒扁運動」發表意見。 李教授強調 「 法治 」、「 民主 」、和「 選舉 」 ; 龍女士則側重 「民主制度」、「民主素養」、和「核心目標」等概念。我和兩位都沒有一面之緣,對她 /他們過去的言論也並不很熟悉。不過我很敬重兩位平日對公共事務的關懷和努力。
我認為「 陳水扁應該下台 」 ( 胡卜凱 2006),我也支持施明德先生的 「百萬人民倒扁運動」 。
我把這篇文章定位在就「公共政策」進行意見交換,而不是不同立場的相互攻訐。我會使用一些也許會被認為「犀利」的言詞,但我批判的對象不是兩位個人,而是兩位 推論過程中 可能違反邏輯規則的地方 ,或 可能是兩位判斷基礎的「虛偽意識」 (1)。「虛偽」一詞在此指「不切實際」或「與現實不合」。不是指「他這個人很 『 虛偽 』 」這類用法中的「虛偽」。
這篇文章純粹在表達我和她 /他們兩位在觀點或判斷基礎上的不同。這個「不同」可能來自彼此立場、認知、或價值取向的差異(胡卜凱 2002)。我很希望兩位能回應本文所論及的議題和理論。當然我更希望兩位能修正自己的看法。
1. 龍應台女士的觀點 -- 民主政治的理論
據報導 :
「 龍應台指出,如果民主制度和民主素養是核心目標,我們的思考就不會是舉全國之力,想著如何將 陳水扁 拉下台,甚至街頭流血在所不惜。 」 ( 丁文玲 2006)
首先我要表明我不懂「核心目標」是什麼意思,和它跟當前政局的相關性。
就我對「政治」和「民主政治」的了解 ( 胡卜凱 2005b, 2005c, 2005d) ,或我讀過的 政治學和政治哲學 書籍來說,我沒有看過學者用 「核心目標」這類字眼來形容或描述「民主制度」和「民主素養」 。
孫中山先生把「 政治 」界定為「 管理眾人的事 」 ;我則把 「 政治 」界定為「 爭奪資源分配權的活動 」 。每個人都可以有或選擇自己對 「 政治 」的定義 。但是不論用什麼 定義 , 「 政治 」都只是一個「手段」或「階段性 目標 」 。
「 民主政治 」 是 一種政體或理想政體 ,它 是「 政治 」這個概念下的次級概念 。因此, 「 民主政治 」也只是一個「手段」或「階段性 目標 」 。
「民主制度」是實現或運作「 民主政治 」的機制 ; 「民主素養」則是幫助「民主制度」有效運作的一組「行為模式」 , 它包括思考、溝通方式、和其他相關動作或行動 。 所以 , 兩者都是手段下的次級手段 。也就是說 :
「 民主政治 」、「民主制度」、和「民主素養」都只是人類活動這整個系統或目標鏈中的一環或「階段性目標」 ,它們並不是 「終極目標」 。
至於它們是不是 「核心目標」 ,要看 龍女士 「核心目標」這個概念的用法而定 。我不反對 用「核心目標」當做「終極目標」的同義詞 。
人類活動的 「終極目標」 是什麼?對我來說,它應該是:
最大多數人的 「安居樂業」和「各自發展」 。
為了具體的詮釋這個想法,我會容許自己「訴諸權威」,引用羅斯福總統在 1941年所揭櫫的 「 四大自由 」 ,做為我會追求或鼓吹的 「終極目標」 或我所謂的 「核心目標」 :
a. 言論自由;
b. 信仰自由;
c. 免於匱乏的自由;
d. 免於恐懼的自由。
我可以將 以上說明簡短的 摘要如下 :
「 民主政治 」和「民主制度」是讓 最大多數人 達到「安居樂業」和「自我發展」這個「終極目標」的有效手段 。
"如果"我們接受 這個命題或判斷, ” 同時 ” 採取 「工具理性」的行動綱領 ,換句話說,當一個工具或手段不適用或無效時,人可以考慮使用其他的工具或手段,我們就能 接受經驗論和 (古典)自由主義開山老祖 ,英國大哲學家 洛克的名言:
「 一群人有抵抗一個不公不義政府的權力 。 」
我的評論是 :
1.1 當前台灣的政治情勢是否需要號召群眾運動或街頭運動來改造或改變 ,是一個 「 實務判斷 」 ,不是一個「價值 判斷 」 。
1.2 「民主制度」和「民主素養」並非「終極目標」,這三個概念和「 實務判斷 」沒有邏輯或實質上的關係 。
我建議龍女士引用實際數據或資料來論述目前沒有 號召群眾走上街頭的 「 必要性 」 或 「 正當性 」,例如:
「要陳水扁下台」不具「 必要性 」,因為台灣現在是 "國泰民安"的狀態 。或:
「要陳水扁下台」不具「 正當性 」,因為台灣的政治運作 "合乎"先進民主社會的常軌 。
但是根據 丁文玲記者的報導內容 ,我認為:
龍女士 的論述或者在推論過程中發生 「 不相關 」 這個 邏輯 謬誤 ; 或者她的判斷是基於對 「 民主 」及相關概念的「虛偽意識」 。
2. 李家同教授的觀點 -- 民主政治的現實
我在民視電視台看到記者對李家同教授的訪問 (08/21/2006)。他強調 「 法治 」、「 民主 」、和「 選舉 」 ; 在 丁文玲記者的報導中 , 龍女士也提到 「 選票 」 。如果我的解讀沒有錯, 她 /他們的推理形式是 :
大前提:在 "所有"民主社會中 ,人民 "應該"採取「 體制 」或「 現行法律 」所容許的行動 。
小前提:台灣是個民主社會;
結論:台灣 人民 "不應該"採取「 體制 」外,或「 現行法律 」所禁止的行動 。
我認為 大前提和小前提都不成立;結論自然在邏輯上也不成立 。不但如此 ,它 在 事實 上也不適用於「百萬人民倒扁運動」 。
a. 「 大前提 」
a-1 在當前政治學或政治哲學的理論上,大前提並不被多數學者接受,它絕對不被任何主張「民主政治」的學者接受。上面所引述洛克的話,是「民主政治」的價值或道德基礎 。因為:
在「文明社會」的政治學或政治哲學理論中, 「公義」的位階永遠在任何「制度」之上。
a-2 在現實生活中 ,美國的民權運動和反越戰運動兩者,都是人民實行「 抵抗權 」來強迫 政府改變政策的實例 。至於 ( 美國 ) 婦女和勞工取得參政權的奮鬥 ,因為時代久遠,我就略過不提 。
a-3 法國1968年的街頭暴動影響深遠。現在許多知名學者如社會學家布迪厄和哲學家德希達都公開支持;史學家傅柯道德支持。法國今年的學生和群眾示威則促使政府修改勞工政策。
a-4 韓國、印尼、菲律賓、和烏克蘭不也都號稱是「 民主社會 」,有「法治」和「選舉」制度嗎 ?這些國家的人民不都把一個貪腐或以作弊方式當選的「總統」趕下台?
b. 「 小前提 」
b-1 「 民主社會 」不是一個有具體規格的概念 。它也是一個演化、演進、或層級性的 概念 。比起中國或古巴 ,台灣在「 民主社會 」這個階梯上站得比較高,和美國或西歐國家相比,台灣還差得遠 。如果 李教授和龍女士認為 台灣「法治」在「獨立性」、「公平性」、或「正義性」、「嚴謹度」等層面,有美國「法治」的一半或 60%,我認為她/他們兩位並不了解台灣和美國的「法治」生態 。
b-2 如果 李教授和龍女士 同意陳水扁和民進黨團隊掌握台灣司法機制 80%左右的控股權,以陳水扁和民進黨團隊今天的表現,她/他們兩位還認為人民應該相信台灣的「法治」 ,我就不得不質疑 她 /他們兩位的判斷能力,或認為她/他們的立場建立在某種「虛偽意識」上。
c. 「 結論 」
「百萬人民倒扁運動」是在「集遊法」的規範下所規劃表達民意的活動,到目前為止, 並沒有違法,也沒有作亂或革命。我們需要用「可能性」來做決策的參考或風險評估,但用「可能性」來做判斷的根據則不是一個「理性」行為。
我的評論是 :
2.1 李教授有權利質疑 「百萬人民倒扁運動」在現實生活中的「 必要性 」 或 「 正當性 」。但他必須提出相關數據和說明他的「判斷標準」。
2.2 李教授 提出的「 法治 」、「 民主 」、和「 選舉 」這些理由和他的評論沒有任何理論或實質上的「 相關性 」 。
2.3 "如果" 我以上所擬 「 三段論式 」 是 李教授和龍女士 兩位的推理方法 ,則 兩位推論的前提沒有理論或事實基礎 。
2.3a 她 /他們兩位可以批駁我對這個「 三段論式 」的批駁 ; 她 /他們兩位也可以不承認 這個 「 三段論式 」 是 她 /他們兩位的推理方法 ,在這個情形下, 她 /他們需要說明自己推論的前提或過程 。 (第3節結論 請見以下第一則回應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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