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社論】 施明德說:「大家都知道我的個性,我一下去就沒完沒了。」
陳水扁府邸弊案證實了許多事:一、司法不可信,自高捷案以來,檢察官公然吃案,無案不吃;二、民進黨不可能自清,正全力「鞏固領導中心」;三、反對黨是窩囊廢,內部分裂,瞻前顧後;四、民意有氣無力,十個人有九個人不滿意陳水扁,十個人有七個人要他下台,但他不下台就是不下台。
但是,陳水扁這個貪官騙徒怎麼可以不下台?讓檢察官繼續吃案吧!讓民進黨繼續鞏固貪官騙徒陳水扁吧!讓在野黨繼續耍娘娘腔吧!但是,陳水扁不可以不下台!
施明德已將形勢拉升到「自然法」的高度。因為,憲政體制成了包庇貪官騙徒的金鐘罩、民進黨成了捍衛大貪官大騙子的禁衛軍、檢察官成了吃案護主的鷹犬、在野黨成了只能敲邊鼓的龍套角色……;當整個憲政法制儼然皆成了陳水扁的共犯結構,難道陳水扁的貪腐及謊騙就可以不追究?難道陳水扁就可以不下台?於是,施明德將情勢拉升到「自然法」的高度,遂有了相對的正當性。
「自然法」認為:人間有一種至高的公義與道德,是一切政法體制的根源與本體;任何的政法體制,倘若不能體現此種至高的公義與道德,違反了「自然法」,人民就有行使「抵抗權」的天賦權利。
陳水扁的貪腐尚在其次,如今最嚴重的問題是,整個政法體制已遭徹底破毀,成了陳水扁的共犯結構。施明德認為,整個政法體制既已崩潰,所以只能訴諸其上位概念「自然法」,用自然法來檢證當權者的是非善惡。
例如:民進黨說,司法並未證明陳水扁有罪,怎麼能叫他下台?但是,如今已經證實司法是吃案的鷹犬,成了陳水扁的共犯,民意不但不信任司法,反而應將被司法竊佔的正義審判權收回來;等不到司法將陳水扁定罪,人民已將司法定了罪!這就是「自然法」的高度。
在美麗島事件軍法大審中,施明德主張:「人民有合法顛覆政府的權利。」這既是民主憲政的觀點,亦是「自然法」中所謂「籲天權」的精義。只是,這一次施明德不是在軍事法庭中向國民黨政權提出主張;而是在二二八公園向陳水扁個人提出主張,他所主張的其實也只是「人民有合法顛覆政府的權利」而已。如果人民不同意一名大貪官大騙子做他們的總統,不同意這名大貪官大騙子代表他們的國家,且國家政法體制又儼然成為貪官騙徒的共犯結構,那麼,為什麼人民不能「顛覆」他,叫他下台?這就是「自然法」。
何況,在「施明德vs.陳水扁」這個場景中,施明德並未主張「顛覆政府」,他只是要「顛覆」貪腐無狀、失去誠信的陳水扁而已。因為,在施明德眼中,陳水扁不等於民進黨政府,陳水扁更不等於民進黨;施明德要陳水扁下台,目的之一其實是要救民進黨政府,救民進黨。
施明德將情勢提升到「自然法」的高度。所謂「官逼民反」,就是認為若整個政法體制已經不能伸張真理公義,並喪失了人民的信任,則人民必須回過頭來楬櫫「自然法」。
而當整個政法體制不能對一名大貪官、大騙子的總統施以應有的制裁,也就不能用「違反集會遊行法」之類的標準,來衡量施明德可能採取的抗議行動;當陳水扁總統破毀了自憲法至司法的一切政法體制,來為其貪腐謊騙脫罪之時,這個社會應當借給施明德一個街角,讓他和他的認同者,為「自然法」開設一個論壇及法庭。
接下來,台灣社會恐將共同面對的問題是:在這政法體制被主政者徹底破毀的當下,施明德主張的既是「自然法」與「籲天權」,則能不能以「集會遊行法」及水柱警棍來處理及對待施明德的行動?
【2006/08/11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