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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評論中國時報2006-7-26新聞〈王:修法息爭 馬:暫時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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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kola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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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平說得太誇張了。在三分之二門檻下兩大黨都不會使自己揹上嚴重延誤重大國事的罪名。如果是政黨各自提名,到時候應該是個各憑實力討價還價的局面,而如果沒有某種制約國會大黨扶持國會小黨的規定,最後NCC委員的“成份比例”就大致可以預期。

下次選立委時民進黨會大垮,這是必然。國民黨如果從今天開始確有進步,到時候國民黨就會贏得更多,三分之二門檻可能就根本不是門檻了。國民黨應該這樣盤算事情。要有出息一點!

馬英九在研擬國政策略上不夠老練。修改NCC組織法與修法提高司法考試監察三院的人事同意權門檻這兩件事一樣重要,前者是要立下獨立機關“依法獨立”的範例,後者是要壓制早已“依憲超大”的行政權,兩者都是在不修憲的情況下用立法手段來大幅度改良憲法的重大不足或重大缺陷。

原則與手段要分清楚,原則必須堅持,手段可以靈活。到得了羅馬,走哪一條路都可以 -- 衹要不是歪路。“天災”來了,傷害長遠,那麼就要去想法子減輕傷害。天災很硬,那麼就不要去硬碰硬,要放軟身段跟它週旋,在變局中求長遠之勝。國民黨為什麼老學不會這些?!

王馬不和對國民黨實在是個致命傷。王金平一直很能掌握國民黨立委,今天黨團看法卻是暫時不必去修NCC組織法,這裡面有鬼,有矛盾,黨團內部意見之爭與王馬意見之爭有複雜的交鎖鉤連。王馬如果能夠開誠相待,齊心為黨,一致對外,都不爭先,那麼宋楚瑜的問題就容易解決了,國民黨內部乃至泛藍內部調和之後藍營內部的局面至少可以回復到接近2004大選前那樣。解鈴繫鈴,馬英九必須主動,但是誰也看不出這有什麼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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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1+112006072600018,00.html>
王:修法息爭 馬:暫時不必
2006.07.26  中國時報  何博文、蕭旭岑/台北報導


    大法官釋憲宣告NCC委員依政黨比例產生違憲。立法院長王金平昨天表示,既然還有兩年落日期限,朝野就應朝修法改善NCC組成方式,這才是解決問題的上策,其他都不可行,包括國民黨要求提高立院同意權門檻到三分之二,都是「喊爽的」。

    不過,國民黨主席馬英九昨天召集「中山會報」黨內高層會議,仍指示國民黨團在下會期力推修改《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參考美國和德國制度,將考試、司法、監察三院人事同意權門檻由立委總數二分之一提高至三分之二。

    馬英九這個決定等於也回絕了陳水扁總統「不提高門檻就重提監委」的條件。

    馬英九並認為,未來兩年半內NCC仍能繼續合憲運作,修法並非重點。他強調,立法院要強化對行政院的監督,防止行政院對NCC不當的杯葛、干擾,「NCC對台灣新聞傳播很重要,背負責任重大,不要讓它中斷!」馬英九也同意黨團看法,暫不修正NCC組織法。

    王金平則強調,國民黨團醞釀修改立院職權行使法,提高同意權門檻從二分之一拉高到三分之二,未來包括監委、大法官、檢察總長、NCC委員都必須適用,但根本不切實際。他說,「以NCC委員為例,同意權最高票也不過才一三三票,提高到三分之二,結果就是大家都通不過,不可行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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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誌文章創作:大法官老師們,您當年是怎麼教我們的?
買辦  時事評論∕政治  磧西日落  2006/07/22 01: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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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2006-8-2社論〈獨立行政機關委員任免機制的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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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卻不無擴大行政權,損及獨立行政機關的獨立性之虞;』

句中的“行政權”顯然指的是與立法權司法權並立的近代民主憲政三權中的那個行政權。既云“擴大”這個行政權以至於“損及”某某機關的“獨立性”,那麼這某某機關在“國家上層部門體系”裡的制度地位到底是怎麼樣的情況?難道就由那些墮落的大法官說了算嗎?!

可憐的小公民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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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20514+122006080200511,00.html>
獨立行政機關委員任免機制的商榷
2006.08.02  工商時報  工商社論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雖然針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委員的組成方式以六一三號解釋文做出違憲的裁示,但連日來餘波仍然盪漾不已。除了執政黨中執會以正式決議希望NCC委員中由泛綠陣營提名推薦的石世豪、謝進男兩人應主動請辭以利NCC改組外,行政院研考會也將於近日提出「獨立機關設置準則」,針對包括NCC、金管會等獨立行政機關之委員任用方式齊一改為行政院長提名,總統任命,並增加免職機制。

    行政院研考會此一構想無疑是具有高度針對性的。對象之一是被裁定組成方式違憲的NCC,對象之二則是因案遭撤職但卻因無法免職而呈現「不和不戰不降不走」僵局的金管會主委龔照勝。惟為免於被質疑有太強的針對性,索性連同央行、公平會、與中選會等獨立機關,未來在組織修法時也將一併加入任免機制的設計。

    就行政當局的此一政策動向來看,可視為是一種亡羊補牢的措施,但卻不無擴大行政權,損及獨立行政機關的獨立性之虞;同時此舉也無可避免將牽涉到行政權和立法權之間新一回合的角力。從而治本之道應是將獨立行政機關做明確的定位,以免再度出現或是失控或是損及獨立性的政策偏差。

    窮本溯源,行政體系在既有的部會之外所以要另有獨立行政機關組織的設置,自然是因為這些獨立行政機關的職掌具相當的專業性,且因為可能牽涉到廣泛的利益,因此只好採取獨立行政機關的組織型態,透過任期保障,使主事者可免於來自政治或利益團體的干擾壓力,同時自然也免於如同一般部會必須與閣揆同進退而致損及施政的延續性。就現行行政體系下,被認定應採獨立行政機關形式運作的即包括NCC、央行、金管會、中選會、和公平會等五大獨立行政機關。

    然而進一步檢視這五大獨立行政機關,委員或理事雖然均採任期制,但實務上組成方式並不完全相同,甚至任期也有三年到五年的不同,而除了NCC之外,其他四個單位均採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總統任命的方式,不過其中除央行理事沒有黨籍的考量規範之外,公平會是規定同一黨籍委員不得超過二分之一,金管會是三分之一,中選會則是不得超過五分之二,以及必須有無黨籍人士。

    綜觀這五大獨立行政機關的組織型態和產生方式,再參照大法官會議的解釋,則有關行政體系下獨立行政機關的設置與定位的確有必要做比較明確的釐清,而為保證獨立行政機關確能獨立行使職權,又能保持行政一體的形式,而又不致於出現類似金管會主委戀棧不走所形成的組織困境,我們覺得未來改進的方向應該是在以下三方面做配套的改革。

    首先,就是在委員或理事的任命程序上,到底是要統一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總統任命,抑或改為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再由總統任命。就這一點而言,大法官會議儘管裁定NCC組成方式違憲,但並沒有排除不可以在提名後經立院同意才正式任命的程序。因此,如果要平衡行政與立法之間對獨立行政機關的人事任免權之爭,加入立院同意權也許是一個可以考慮的做法。

    其次,即使NCC委員的組成由立法院先設定政黨比例再分由各政黨及行政院推薦的方式被裁定違憲,但除了央行理事之外,事實上其他二個獨立行政機關也都有政黨比例的規定。這其中比例的高低是否要統一自然可以討論,但是否應在所有獨立行政機關中普遍設置政黨比例條款顯然也是一個值得正視的課題。

    最後,既有的五大獨立行政機關組織法都沒有委員或理事的免職機制,也是研考會想要加入引進的機制。但是所謂獨立行政機關獨立性的最明確保障本來就是任期制,如果加上免職規定勢必會有傷害機關獨立性的疑慮。當然也不是不可以考量在明確的指標如遭起訴或判刑而戀棧不走下始得啟動免職機制,不過提名權未來既然統歸行政院長,提名人自然也應負起相應責任,而不可完全歸責於當事人。如有這樣的機制配套,也許行政權擴大損及獨立機關獨立性的疑慮可以獲得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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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民進黨就是賈府,裡頭的大小老爺還有誰是乾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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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建銘在他自己的選區裡是很受好評的,但是烈火熔金,他的成色非常不堪。

現在的民進黨就是賈府,裡頭的大小老爺還有誰是乾淨的?!

在當下的臺灣社會裡,所謂的“中道清流”永遠看不透這一點,因為這些高等人身上的狐皮袍子早就長滿了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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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14+112006073000227,00.html>
執政黨難道只有政黨之私的考量嗎?
2006.07.30  中國時報  中時社論


    自從大法官會議解釋宣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委員組成方式違憲後,先是有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公開喊話,要求由行政院推薦的NCC副主委石世豪應知所進退,繼而在日前的民進黨中執會又煞有介事的針對此事做成決議,要求石世豪和由台聯提名的委員謝進男應該儘快辭職,勿阻止NCC解散,以利重組。

    如果這只是柯建銘個人的意見,那只不過顯示他對六一三號解釋文沒有讀懂,以及暴露他充滿黨派甚至是幫會思想,錯以為NCC委員既是由泛綠陣營推薦就要配合、服從黨的決策知所進退,否則即形同背叛。但點名要求石、謝兩人辭職的竟然是由執政黨的中執會議做成正式決議,包括行政院長蘇貞昌也在會中發言,認為應儘速限縮、解散NCC,則我們只能說民進黨這個所謂的執政黨其實滿腦子只有黨派利益的考量,既談不上尊重憲政和大法官會議的解釋,同時也沒有對獨立機關應有的尊重,而只是想要權力一把抓。正是執政黨這種褊狹的心態,才會使得立法院當初在討論NCC組織法時,要刻意加上依政黨比例推薦的審查的違憲條款。

    沒有錯,大法官六一三號解釋文確實宣告NCC委員組成方式違憲,但解釋文並未否定NCC存在的合憲性,甚至還刻意做出長達兩年半的落日條款。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也表明依解釋文,在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卅一日以前,不只NCC的所有決議作為仍然有效,甚至NCC委員也還是可以合法行使職權。而既然NCC在失效之前仍屬合憲合法,除非委員個人要主動辭職,否則根本沒有所謂必須知所進退的問題。

    尤有進者,大法官會議為什麼要給予NCC委員長達兩年半的緩衝期,主要根由即在於考量立法院修法恐怕還需要一段時日,如果裁定NCC委員必須馬上離職,則勢必使NCC的職權行使陷於停頓,而未必有利於憲法保障人民通訊傳播自由的行使。

    誠然,要解決NCC委員組成方式違憲的不二法門乃是經由修法的程序,這一點行政院也已表示將在九月立院復會後馬上提出NCC組織法的修正草案,屆時立院如果順利完成三讀,則不待九十七年十二月底,甚或是NCC委員自訂的九十七年一月底的期限,九位NCC委員自然就沒有任何戀棧的理由。

    但問題在於,立法院的議事效率誰都說不準,佔國會多數的泛藍陣營也還沒有表態要馬上配合修法。如果真的拖到九十七年底,而NCC委員果如執政黨所說,知所進退立即辭職,則這兩年多NCC將形同停擺,這正是大法官解釋所不願看到的局面。

    回過頭來講,執政黨不只是誤解或曲解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文,更值得批判的尤在於竟然想要施壓逼迫石、謝兩位委員提出辭職。兩位被點名的委員,石世豪還算客氣,只是低調的表示「不予回應」,謝進男則明言希望社會「多點專業,少點政治」。NCC主委蘇永欽更指出,NCC是獨立機關,NCC委員只是被政黨推薦,並非政黨中人,更何況民進黨既然要求NCC不能有政黨介入,而今竟然要以中執會決議的形式點名委員的去留,如此行徑,豈非坐實了民進黨對獨立行政機關赤裸裸的粗暴干預。

    獨立機關的設置,本意就是要讓該機關可以在沒有外力干預的情況下依據專業行使職權,而最常見的方式就是給予任期保障。也就是說不論產生的方式是由總統或行政院長提名,也不論是否要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但這些人在就任後即須依照法律授權獨立行使職權,即使是提名人也不得予以干預。例如大法官、監察委員、或考試委員,不能說是由總統提名的在行使職權時就必須聽命於總統,那還算什麼獨立行使職權。又譬如審計長也是由總統提名給立法院同意才任命的,但審計部還是得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也才能查總統府的國務機要費的問題而移請檢調單位追查。如果照柯建銘或執政黨的邏輯,審計長蘇振平竟然敢太歲爺上動土,豈不是也應該決議要求蘇振平知所進退。

    綜觀執政黨和柯建銘在這個事件上的言行,凸顯他們的腦袋思維的確是充滿政治考量、而完全缺乏對專業的起碼尊重。這種以黨派之私為考量的政客竟然就是決定國家大政方針的執政團隊,也就難怪繳不出什麼像樣的政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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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N is a funny pl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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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評論中國時報2006-7-26新聞〈王:修法息爭 馬:暫時不必〉SCFtw22006/07/30 21: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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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評論民生報2006-7-26社評〈大法官與N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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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軍早該修法斬掉新聞局。如果新聞局今天已經被摘招牌了,大法官再怎麼釋黑憲NCC委員還是在某個實質層面上站得住腳 -- 因為新聞局的主力人員和主要業務現在都已經歸入NCC了。 -- 六年了!六年了!目光如豆愚不可及的藍軍哪!

大法官釋黑憲這事再清楚不過了 -- 獨立機關不是最高行政權的下屬這個常識還有辯論的餘地嗎?!

國家行政職能方面的獨立機關就是獨立於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之外的“小行政權”,這些“全自治”的獨立機關的最高層人事怎麼能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來決定呢?!

看看蘇貞昌宣告NCC委員有罪的那副醜態! -- 2004年年初的游錫堃不就這樣?!

還是那個許志雄。政務委員許志雄。最長命的政務委員。2004年年初負責抓中選會是他,現在負責抓NCC還是他。這根棍子平常不知道在幹什麼。我在他身上嗅出一點康生的氣味。

國民黨四十分。民進黨個位數。

國民黨是蠢。民進黨是壞。

大法官呢?大法官是豬。


*****************************************************
<http://mag.udn.com/mag/column/storypage.jsp?f_ART_ID=42213>
大法官與NCC
【2006/07/26 民生報】【民生報社評】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才運作半年,大法官解釋卻說NCC委員的產生採取政黨比例違憲。

    照制度設計,NCC運作之後,新聞局理應立刻把業務移交NCC,然後廢止運作。到今天,該裁撤的新聞局都沒撤,NCC卻反而被大法官認定違憲。

    大法官顯然違反邏輯,甚至是先寫好結論再找理由。大法官一方面認為NCC作為一個依法完全獨立於行政權的機關是完全合憲的;另方面卻又說因為行政院的任命權是至高無上不可違逆的,所以NCC委員依照政黨比例組成是違憲的。大法官難道不知道所謂的「獨立機關」意思就是要獨立於行政權之外?如果還要處處聽行政權意旨辦事的話,那這個機關當初就應該設立在行政院體系裡面,如同一般部會一樣就好了,幹嘛還要設為「獨立機關」呢?而如果名義上是獨立機關,但所有委員卻得由行政部門提名、任命、指派,那這個機關還會有獨立的可能嗎?

    要知一切行政權力,從總統府到行政院大小政務官,司法權到監察權,包括大法官人選、監察委員、檢察總長、調查局長……,通通都是依附在「總統」這個位子上而來的提名權。五院裡唯一不依賴總統提名的只有定期改選的立法院。也只有立法院可以稍稍「獨立」於總統的操控。

    如果尊重「主權在民」的憲法精神,那麼要建立一個像NCC這樣的「獨立機關」就不能不阻斷總統準備要伸進來的手。依照立法院的政黨比例,比起讓行政權來提名NCC委員,當然更合乎憲政精神。

    在野時的民進黨信誓旦旦要求裁撤的新聞局,卻在執政以後透過新聞局壓制新聞自由。而對行政權力六年來的違憲濫權充耳不聞的大法官居然把唯一可以終止新聞局濫權的NCC判為違憲;這實在是國家的悲哀,大法官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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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評論何博文2006-7-26〈健全NCC 應盡快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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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委員找中立的民間人士來擔任當然是最理想的,但是從目前直到今後至少三五年之內想找到足夠多的“民間中立人士”是緣木求魚,而且找人的權力誰屬仍然是個大問題。NCC的建置運作刻不容緩,而行政權在憲法上早已超大,NCC委員由立法院各政黨依某種制約國會大黨扶持國會小黨的規定各自推薦提名至少在目前乃是最可取的方式。

為藍軍代籌,產生NCC委員的具體程序再商量修改一下有利無弊。快快地修,修過的法再讓綠軍拿去請求釋憲(不管陳水扁到那時候是不是還撐在那兒),這樣藍軍就賺到了,事實上是從拿出願意修法的意向開始就一路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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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1+112006072600016,00.html>
健全NCC 應盡快修法
2006.07.26  中國時報  何博文/特稿


    NCC成立過程,歷經立法院近年來最激烈的肢體流血衝突、複雜的政治角力與朝野折衝,千辛萬苦勉強成立運作後,卻又突遭大法官釋憲攔腰一斬,可說是滄桑歷盡,體質更是先天不足、後天又失調。

    未來NCC要能健全運作,還是必須從根本面做起,擺脫各種政治勢力平衡的考量,從「純法律層面」思考進行修法,才有可能讓NCC真正脫胎換骨、業務漸上軌道。否則終究還是難脫成為政治角力下的犧牲品,將永無寧日。

    大法官六一三號釋憲結果即使藍營強烈質疑,但現實狀況已難以改變。可惜的是,泛藍陣營現階段卻似乎不從修法角度考量,任由NCC違憲情況擺爛的結果,兩年一晃眼過去。屆時NCC勢必再度成為政治角力的燙手山芋,各說各話,乃至於如監院一般空轉。

    而這一場可預期的政治力惡鬥,執政黨固然可能背上修法不力的罪名,身為國會多數席次的泛藍陣營只怕也難討到任何便宜。最可悲的是,原本體質就已積弱的NCC運作勢必更加艱困。

    事實上,有了中選會過去大選時堅持「公投綁大選」的強悍作為,在野黨當初堅持NCC委員必須採政黨席次比例產生,就是擔心一旦交由行政院長提名,提名人選在關鍵時刻難以擺脫政院政治壓力,無法做出獨立超然的決定。

    因此,在野黨堅持NCC委員採用政黨比例席次產生,不容諱言是基於政治考量,對行政權不信任並擔心政院濫權的一種恐怖平衡與制衡措施。

    且NCC職掌洋洋灑灑,包括電信、通訊、傳播等重要業務無不在其掌握之中,使得理應強調獨立運作的機關,無論朝野都無所不用其極的想透過政治力直接或間接影響其運作。

    但即使如此,對這次大法官釋憲的結果社會容或有見仁見智不同角度的評論,若單純從健全NCC體質與結構的角度來看,卻不啻是透過修法讓NCC脫胎換骨、浴火重生的最佳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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