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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柴啟宸2006-3-30〈無民意的法務部長管有民意的檢察總長?〉plus [SCF插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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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總統提名,咨請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如此產生之檢察總長“萬萬不可”置為法務部長之下屬 -- 不管這個法務部長的產生是不是經由同樣的程序。此理至簡至明。

第二、目前的情況乃是民主法制常規的錯亂,必須立刻修法以謀解決。

第三、解決方案如果按著柴啟宸先生的建議,則必須修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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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OPINION/X1/3237889.shtml
無民意的法務部長 管有民意的檢察總長?
【2006/03/30 聯合報】民意論壇  柴啟宸/律師、前台灣高等法院長(台北市)


    陳水扁總統提名現任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謝文定出任檢察總長,咨請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如順利過關,謝文定將出任中華民國司法史上第一位有民意基礎的檢察總長。惟最高法院檢察署仍隸屬於法務部,尚有值得商榷的空間。

    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與司法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地位相同。法務部長無民意基礎,指揮監督有民意基礎的檢察總長,有違民主法治常規,邏輯上也有問題。筆者建議立法院主動提案再修法院組織法,將現在的一、二、三審法院檢察署,改組為最高檢察院、台灣高等檢察院、縣市地方檢察院;檢察總長改為最高檢察院長;台灣高等及地方檢察總長均改為檢察院長。最高檢察院所屬各級檢察院,檢察一體掌理檢察業務,獨立偵查,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掌理審判業務,獨立審判,兩院對等,審檢並立,為人民服務,對國家負責。

    檢察體系遠離內閣成員之一的法務部,改組升格效果有三,第一符合民意,昭信全民,第二鼓舞檢察官士氣,減輕法務部負擔,第三社會上所謂干預檢察官之說,自然雲消霧散,不攻自破。最高檢察院長地位超然,人事權在握,指揮、監督、考核所屬檢察院檢察官,有任免、獎懲、升遷、調補大權,一本威武不屈,大公無私精神,依據法律,本諸良心,指揮監督檢察官、天大案件都能放手辦,取信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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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王立達2006-7-22〈大法官剝奪了獨立機關存在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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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OPINION/X1/3416972.shtml>
大法官剝奪了獨立機關存在空間
【2006/07/22 聯合報】民意論壇  王立達/印第安那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美國印第安那)


    大法官昨天宣告NCC委員產生方式違憲,最遲應於九十七年底喪失效力。其所持直接理由乃是NCC委員產生方式「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行政院之人事決定權,逾越立法機關對行政院人事決定權制衡之界線,違反責任政治暨權力分立原則。」

    然而為達成此一推論,大法官卻進一步認定基於行政一體原則,即使是獨立機關,行政院也必須就其施政表現負責,因此至少必須握有「一定程度」的人事任命權。至於立法院的參與,只是對於行政院人事任命權的監督與制衡,也不得對該權力的行使造成實質妨礙。

    此一見解將本號解釋的打擊範圍擴及於所有行政院所屬的獨立機關,並將獨立機關可得獨立決定的範圍縮小到具體個案之上。這不僅對於我國獨立機關的建置與運作產生明顯影響,同時也不無誤解獨立機關實際功能與定位之嫌。

    獨立機關乃因應當代特定行政領域高度專業性與公正性的需求,在美國經過一再嘗試後所產生的解決方式。其特點在於透過立法機關的高度授權,賦予相當程度的規範制定與較強的裁罰權力,期以發揮其專業特長,客觀地對於該行政領域提出妥善的政策方案與管制作為。

    因此獨立機關的執掌範圍絕非僅止於個別個案如何處理的具體決定,該領域整體政策方向與執法規劃毋寧才是獨立機關最重要的任務。在當代憲政國家中,除了法院依法監督之外,政治部門的民主參與及監督亦屬不可或缺。然而獨立機關由於上述實際需求,並不適用一般權力分立之下的制衡監督方式。在行政與立法兩權之間,只要獨立機關並未特別倒向於任何一權,導致其中一權特別肥大,應即符合權力分立原本的制衡意旨。

    回到NCC而言,由於其職掌傳播行政,不僅必須公正客觀,同時必須嚴格跨越黨派立場。依照我國以往由行政院提名、立法院同意的獨立機關產生經驗來看,其最後結果雖然表面上通常同黨人數不過半;但在另外一半裡,「黨友」卻占了一大半!這對於執掌媒體市場的NCC而言就非常不適合。在西方內閣制國家,傳播主管機關往往是以政黨比例方式組成,目的就是為了避免一黨主導的情形出現。在目前黨同伐異十分嚴重的台灣而言,跨黨派的需求豈不更為強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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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呂啟元2006-7-22〈NCC釋憲,讓人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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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14+112006072200295,00.html>
NCC釋憲,讓人困惑
2006.07.22  中國時報  呂啟元(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助理研究員)


    大法官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解釋已經出爐,果不其然,宣告第四條違憲。對於此號解釋的理由,令人十分疑惑。

    整個釋憲中最關鍵的疑問在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四條侵犯行政院長的「提名權」違反哪一條憲法?是的,行政院長有「憲法上的提名權」,但是有個前提,這個提名權必須有憲法明文規定。簡單的說,即使行政院長是全國最高行政首長,只要憲法沒有明文規定,他就沒有「憲法上的提名權」;再進一步說,如果法律沒有規定,他連「法律上的提名權」也不會享有。

    最明顯例子:檢察總長隸屬行政院之下,如依大法官解釋意旨,行政院長必須享有一定提名權,但依法院組織法,檢察總長不由行政院長提名。因此,大法官僅基於學理認為行政院長絕對享有人事提名權,恐怕未必正確。

    憲法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及政府組織的設計圖,基於社會契約,人民將自己的天賦權利部分授權給政府。因此,人民未授權的,政府不能擁有,人民天生的,政府不能剝奪。故,就人民基本權利而言,憲法未規定者,仍應保障;就政府權限而言,憲法未規定者,不能享有。這是社會契約說的最根本精神,也是憲法學的「終極核心」。

    行政院長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有「憲法上的提名權」嗎?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顯然不在其中。因此,行政院長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委員沒有「憲法上的提名權」,大法官再有權力,也無權創設一個給行政院長。

    但是,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獨立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其合議制之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及任命程序;相當二級機關者,由一級機關首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其他機關由一級機關首長任命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獨立行使職權、相當於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行政院長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有「法律上的提名權」。

    簡單的說,在本案中,行政院長既然沒有憲法上的提名權,只有法律提名權,那麼,當立法院再以「立特別法」的方式加以限制行政院長的提名權時,最多也僅是「法律競合」的問題,沒有違憲問題。即使出現法律適用疑義,也應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本法公布後,其他各機關之組織法律或其他相關法律,與本法規定不符者,由行政院限期修正,並於行政院組織法修正公布後一年內函送立法院審議」處理,不是宣告二年後失效。

    換句話說,本案沒有違憲問題,有法律競合問題,大法官根本就不應處理才是。而今,不但處理了,還創設了行政院長擁有憲法未賦予的人事提名權,豈不令人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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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黃文雄2006-7-18〈集會遊行法 三大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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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藍立委這六年來在幹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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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14+112006071800339,00.html>
集會遊行法 三大弊病
2006.07.18  中國時報  黃文雄/北市(人權工作者)


    行政院「強化治安方案實施要點」中「整飭治安,街頭做起」的指示,加上抗議學費太高的學生被拖進法庭,或連台權會會長也吃上官司等等案例,又使集遊法成為關注的焦點。筆者要指出現有集遊法的幾個弊病。

    首先,該法所採取是許可制而不是文明國家的報備制。雖然申請的核准率聽說接近百分之百,但人權保障不能以平均數來檢驗,那些被駁回的另類或弱勢團體往往才是政府社會最應該傾聽的聲音。

    其次,不曉得您去過AIT沒有?依據該法,抗議群眾必須在五十公尺以外。抗議者究竟是要站在信義路的車流人流裏?還是師大附中的圍牆之後?外國使領館只是其一;政府機關還有更嚴苛的三百公尺規定。如此粗糙的規定執行起來,其後果可想而知。

    第三,該法沒有及時有效的上訴機制。申請集遊不准可以向「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再不准之後便只能打曠日廢時的行政法院官司了。集遊的時機非常重要,因此該法規定無異賦予警察機關「有效」決定人民是否可以行使集遊的權力。換句話說,就集遊而言,台灣豈非一個警察國家?香港的公安法至少還設有一個主要由退休法官組成的上訴委員會。

    由於該法這些和其他問題,各種「執法」弊病便因此叢生。例如前幾年抗議美國「侵伊」的群眾便只好集中在AIT前的人行道上;人多時警察容忍些,人少時便「依法」驅散了。但更嚴重的恐怕還是選擇性的「無政府」和「有政府」狀態。包括政治人物在內的有力者以及人民之人多勢眾者,即使沒有事先申請,警方還是會「以禮相待」;勢單力孤或弱勢團體在同樣狀況下則備受差別待遇。久而久之,越來越多過去會申請的人都有以身試法的義憤和誘惑。既然如此,集遊法由許可制改為報備制,並做必要的其他修正,顯然才是一條明智進步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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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高源流2006-7-13〈SOGO案不能簽結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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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OPINION/X1/3402927.shtml>
SOGO案 不能簽結了事
【2006/07/13 聯合報】民意論壇  高源流/退休人士(澎縣馬公)


    檢察官在台大醫院訊問第一夫人吳淑珍女士之後,究竟怎麼偵結這件鬧了許久的SOGO案,目前最盛的說法是檢方將以查無犯罪實證的理由逕自簽結了事。

    在一般人的眼裡,檢察官偵查刑案,查有犯罪證據,就寫起訴書將被告起訴,查無犯罪實據,就予簽結或不起訴處分,沒什麼好說三道四的。

    可是,稍微知道點偵查實務的人都知道,檢察官偵查終結刑案後所撰寫的書類,不管是起訴書、不起訴書、或者簽結報告,都必須詳述案情、證據、及檢察官認為有犯罪或無犯罪的理由,並且還要把偵查過程中所有的事證、相關人證的筆錄附卷。

    而檢察官偵結案件的手法中,最微妙、也最被社會大眾疏忽的地方就在不起訴與簽結的差異。直截了當的說,不起訴書是必須公告、也必須將相關書類送交相關的當事人,讓當事人、甚至外界有檢視檢察官偵查內容的機會。簽結的話,就只是檢察官內部的一個結案、歸檔的動作,外界無從窺知偵查內容。

    以最近檢方公布的駙馬爺趙建銘所涉各案為例。趙駙馬等人涉及的案件中,有起訴的,有不起訴的,也有簽結的。一般人如果稍注意一下,就會發現,起訴及不起訴的書類把案情、相關人證的證言、檢察官的認事用法等等都有比較清楚的交代。但檢察官簽結趙建銘所涉回扣、買官等案,則只有台北地檢署簡單的一兩段新聞稿,讓人看不清楚檢察官究竟有沒有認真查這些案子,更搞不懂檢察官憑什麼認定這些行為不違法。

    SOGO案牽涉到總統府、第一家庭,將來即使檢察官查出的事證僅涉及道德層面,不涉違法,也都是件大事,各方關注。

    如果檢察官認為不違法,以不起訴來結案,外界或許還有機會了解這件案子的一些尚不為外人知道的狀況。如果檢察官逕自簽結全案的話,那麼外界將無從窺知檢察官到底有沒有善盡職責查究全案,更無從了解相關人證如何描述禮券往來、第一家庭及總統府官員如何介入SOGO股權爭奪案的檢察官版本。

    當然,司法界如何界定什麼樣的案子可以簽結什麼樣的案子必須得不起訴處分有一定的規矩,分為「他」字案的案件,只要查無實據就簽結,但已列「偵」字案的就必須不起訴。

    不過,什麼樣的案子要列「偵」字案什麼樣的案子要列「他」字案就不十分明確,有很多灰色地帶,讓檢察官有很大的空間可以抉擇。重點就在這裡。

    基於這件案子牽涉的層面相當高且大,對國家社會的影響也不小,再加上相關涉案人的身分、涉案事實也已明確,我建議社會大眾給檢察官一些建議,希望檢察官將第一夫人吳淑珍等人被指涉及的案子列為「偵」字案,只有起訴或不起訴的抉擇,排除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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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毛鈞民2006-7-12〈檢察官何不民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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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OPINION/X1/3401196.shtml>
檢察官 何不民選?
【2006/07/12 聯合報】民意論壇  毛鈞民/法務人員(台北巿)


    趙建銘被起訴了,但細讀新聞就會發現起訴內容有許多遺漏(賣官案、背信案直接簽結),有許多部份過於相信被告證辭(耐斯的三千萬真的是借貸?),許多案外案並未深究(我才不相信誠品老闆的一千萬真的是無對價捐獻),不論真實案情為何,台灣司法的誠信再次受到傷害。

    在美國,一個地區都只經選舉選任一個檢察官,其他人都是他手下的助理檢察官,檢察官是該區刑事追訴成敗的唯一也是最終負責人。美國檢察官與黑手黨間的戰爭持續了近一世紀,尤其紐約檢方對黑手黨犯罪體系的追查不遺餘力。你會發現與黑手黨同流合汙的市長、警察局長、及參眾議員,但你不太容易找到與黑手黨掛勾的檢察官,因為檢察官是選舉產生的,而檢察官心裡想的是更高職位:市長、州長、與參議員。你認為會有檢察官冒著被批評為「縱放黑手黨回到紐約街頭」的風險嗎?

    台灣檢察官的身分或許受到保障,但檢察官的前途仍掌握在統治集團的手中,而不論司法系統如何否認,大多數人總是認定有一隻看不見的黑手在操縱司法,尤其是檢察體系;泛綠的認定檢調人員大多是藍營的間諜,一天到晚把資料交給邱毅爆料;泛藍則一口咬定陳水扁在幕後操縱。試想,如果台北市檢察官是民選的,檢察官就必須說服選民他如此起訴趙建銘是合理的。

    我們有可能選出一個不理想的檢察官,就像我們選出的總統一樣,但比起現在檢察體系信譽接近破產的情況,這是改變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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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陳長文2006-6-20〈嗆聲檢察官… 對正義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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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OPINION/X1/3366026.shtml>
嗆聲檢察官…對正義的期待
【2006/06/20 聯合報】民意論壇  陳長文/法學教授(台北市)


    由於弊案不斷,筆者多次撰文對檢察官有所責難,部分檢察官不以為然,認為是不了解檢察官所做的誤斷。若拙文讓檢察官不舒服,筆者願意致歉。但也誠盼檢察官們體會,透過責難,我更希望的是有朝一日社會大眾都能夠真心讚許所有的檢察官。

    檢察官或許會覺得不服氣,與昔時相比,今時的檢察官至少還「羈押」了部分的高官權貴,這總是過去所無之事。然而,也正因檢察官的確值得肯定,社會才會以更嚴苛的標準要求檢察官。

    在「世界是平的」書中,作者寫道:「革命總在社會已改善,但對許多人而言卻不夠快的時候發生。」這句話精確地捉住了社會人心的微妙之處。在威權時代,反而不會醞釀出對檢察官的不滿,因為對檢察官根本沒有期待的可能性。今時今刻,從羈押陳哲男、趙建銘等等作為以觀,檢察官的表現雖大有改善,但放在民主社會來看,卻顯得「不夠快」。這是社會壓力不減反增的原因。

    或有檢察官質疑,為何十多年前不見筆者質疑檢察官呢?除了無期待的可能性,必須承認,是因為當時筆者較關心其他的事務,而未將心思放在檢察改革的問題上。這些年來,由於心境的轉變,加上時代的變化,我漸漸體會,人必須對「生命之心」負責,即說即做,不容等待。而如果「質疑太晚」是「學長」不對的地方,不正也是對各位法界學弟妹的一個教訓嗎?生命瞬息即過,言所當言,為所當為,不要給自己等待的藉口。

    檢察官們辦案的辛勞,人民都可以感受到,也很肯定。但辛勞並不能、也不應影響對於弊案的偵辦態度。若遇到不當壓力,或者由於沒兵沒資源,又得不到調查單位的配合的話,檢察官也不能因此屈服,一方面要另尋一切可用的資源;二方面,則要勇敢站出來指陳不當壓力與消極不配合的情事,訴諸公意,讓人民成為後盾,不能鄉愿相護。若仍不可為,甚至應罷官去職,刺激檢察制度的改革進步。只有這樣,檢察機關才可能贏得獨立辦案的空間。

    台灣現正僵持在藍綠對立中動彈不得,很大的原因在於檢察系統並沒扮演好「有公信力的保險閥」的角色。如果檢察官的偵查可昭公信,人民就不必在街頭上對立叫罵。

    每個國家都會有弊案,就算美國也一樣,但美國不怕弊案,因為他們有成熟的司法檢察體系,有一群真心捍守正義的法律人把關。當美國出現了像尼克森一樣濫權的總統,就會有像理察森這樣的檢察總長對總統說不,就會有像考克斯這樣的特別檢察官鍥而不捨地追查弊案。當美國發生了震驚世界的恩龍案,也同時會有像紐約州檢察長史匹哲這樣的檢察官出來清掃敗類。誠如國民黨主席馬英九所言,政權是不斷輪替的。檢察官必須獨立於這些不斷輪替的政權之外,不能為任何特定的政權服務,而應勇於代替人民監督執政者。

    最後,近來的弊案,固然牽動了社會對檢察官的信心危機,但這也是檢察官樹立偵案典範、切斷不當行政干擾的最佳機會。台灣能否弊絕風清,不在於出多少個聖賢政治家,而在擁有多少個為正義守門的檢察官。希望生氣的檢察官們能體會社會對大家的期待有多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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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聯合報2006-6-16社論〈請問顏大和:何時約談吳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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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3360234.shtml>
請問顏大和:何時約談吳淑珍?
【2006/06/16 聯合報】 聯合報社論


    這樣的檢調辦案,令人失望,令人瞧不起,令人憤怒!

    太百禮券案的偵查迄無進展。照理說,總統府既正式宣稱,禮券是吳淑珍「與友人集資購買」,則檢調單位即可循線面訊吳淑珍:友人是誰?如何集資?何時購買?購買多少?折扣如何?如何分券?如何消費?還剩幾張?

    「與友人集資購買」見諸總統府的正式新聞稿。試問:還有比這更真確的說法嗎?或還有比這更具體的線索嗎?但自總統府在四月十三日公開宣布以來,已歷兩個月,檢調單位完全沒有動靜。

    如今,邱毅爆出「七貴婦集資向吳淑珍購買禮券」之說,隔兩天檢調機構就以迅雷不及掩耳的手法密集傳訊七貴婦;而且似乎已經火速作出邱毅所爆非實的結論,總統府亦放話稱,這只是又一件「舔耳案」。

    問題是:即使邱毅所爆非實,卻和吳淑珍「與友人集資購買」之說的真偽無關;縱令七貴婦之說有誤,難道就能證明吳淑珍的清白?正如陳哲男未赴仁川,但難道也沒去濟州島?

    檢調單位這種「邱毅爆到哪裡,就查到哪裡」的作法,寧可大張旗鼓傳訊七貴婦,卻迄未約談吳淑珍,豈不令人失望、令人瞧不起,令人憤怒!

    由於七貴婦大部分否認邱毅的說法,似乎使他的故事動搖;但究其情節,卻未必全是空穴來風。例如,在九十二年至九十三年間流通於部分貴婦之間的禮券,與李碧君所稱的九十四年九月購買的禮券,究是同一回事或兩回事,迄無定論。何況,據稱李碧君已供稱是以「總統夫人吳淑珍的名義」向太百購買禮券,倘若屬實,則儼然已經出現「與友人集資購買」的串供雛形。至於說李慧芬有憂鬱症,所以說法不實;但她畢竟具有李碧君親堂妹的身分,卻使人不得不仔細斟酌她所說的「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

    無論如何,邱毅的爆料可以「僅供參考」;但檢調單位既然擺出密集傳訊七貴婦的大陣仗,無非是在向社會宣示他們有徹底查辦禮券案的勇氣及決心,那麼,為何不約談吳淑珍?又豈可不約談吳淑珍?

    何況,吳淑珍方面也不是對禮券沒有說法,與友人集資購買」既已見諸總統府新聞稿,檢調甚至不必另擬題目,只要當面請吳淑珍把自己給的答案「與友人集資購買」在專案筆錄上再詳述一遍即可。

    禮券案在法律上及政治上皆可謂是動見觀瞻的大案,莫說檢調應當約談吳淑珍,即使比照趙建銘對她進行測謊亦屬應當(御醫黃芳彥有此建議);但檢調卻勞師動眾地對破解邱毅的「七貴婦版」興致昂揚,竟偏偏迄未約談吳淑珍,這究竟是烏賊戰術,還是避重就輕?

    何況,陳水扁既對禮券案發下重誓,必然亦亟欲洗刷澄清。既然府邸堅稱清白,而檢調單位若能火速約談吳淑珍,將「與友人集資購買」的細節公諸國人,即可撥雲見日,又豈忍坐視第一家庭沉冤未雪?

    現在的情況卻是,檢調機構故意縱放趙建銘及府邸人員在外串供至少七日之久,又不搜索民生東路駙馬寓,復不約談吳淑珍;但見民進黨主席游錫堃進入玉山官邸,儼然代表檢調偵訊第一家庭,自稱得到了三張A4的答案,然後對外宣稱,「放心吧,絕對燒不到總統夫婦」……。請問,司法可不可恥?檢調丟不丟臉!

    尤其匪夷所思的是,台北地檢署檢察長顏大和居然宣稱,趙建銘不是小偷,所以不必到他家搜贓;但如何解釋搜趙玉柱宅?他又說,證據已經掌握,所以不必搜;難道顏大和是在向社會保證趙建銘必定重刑起訴,搜不搜皆然?顏大和的答覆堪稱司法界的奇恥。

    請問顏檢察長:你們檢調俸祿皆來自民脂民膏,豈可辜負人民的付託?現在,顏大和與檢調必須回答另一個問題,無論在實質正義或程序正義上皆無可迴避:「為何迄未約談吳淑珍?又何時才要約談吳淑珍?」

    游錫堃可將三張A4主動提供檢調單位,而調查單位只須照著游錫堃的題庫再問第一家庭一次即可。總統不向立法院答辯,難道吳淑珍也可不應檢調約談?

    邱毅爆料,國人可以不信;但若檢調辦案也使國人不信,那就要令國人失望,令國人瞧不起,令國人憤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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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中國時報2006-6-16〈顏大和:偵查細密 抵擋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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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1+112006061600013,00.html>
顏大和:偵查細密 抵擋壓力
2006.06.16  中國時報  張孝義、劉鳳琴/台北報導


        「台開案放手辦,有證據我一定支持,但是絕不能急躁,約談趙建銘不可以意氣用事」,五月二十一日是司法史上值得紀念的一天,台北地檢署檢察長顏大和在這一天的專案會議中,裁示了約談、搜索第一親家的進程、步驟;沒想到的是,專案會議的共識卻被曲意抹黑,成了北檢最大的困擾。

約談趙建銘 爭論焦點
   
    五月十八日,台北地檢署指揮調查員約談國票證董事蔡清文,檢察官複訊後,以有勾串共犯之虞的理由羈押了蔡清文。隔天,寬頻房訊總經理游世一被約談,也難逃被羈押禁見的命運,第一女婿趙建銘什麼時候約談?會有什麼結果,外界都瞪大眼睛在看。
   
    台北地檢署檢察長顏大和深知一旦發動偵辦台開案,就難逃外界的質疑、謾罵,身為檢察首長,既然放手讓檢察官去衝,就必須挺得住這些壓力。不過,任何的偵查行動一定要縝密,這樣才能抵擋所有壓力。
   
北機組攤證據 火藥味濃
   
    五月二十一日是星期天,北檢不上班,顏大和認為應該整理一下台開案的偵辦步調,於是約了襄閱主任檢察官林邦樑,請襄閱通知主任檢察官林錦村和許永欽檢察官,下午兩點半在檢察長辦公室舉行專案會議。
   
    「永欽,如果現在約談趙建銘,證據到底夠不夠?」專案會議中,顏大和直接詢問承辦檢察官,「依現在的證據,還不到約談趙建銘的時機。」許永欽據實回答,沒有任何掩飾,他必須讓支持他的長官得到最正確的資訊。
   
    「報告檢察長,北機組通知我,已經準備好了,明天到台南搜索趙玉柱夫婦,同時展開約談。」對於北機組的計畫,許永欽顯然有點擔心。「請北機組秦主任來研究一下吧!」顏大和決定擴大專案會議的規模,與調查人員討論。
   
    一通聯繫的電話讓顏大和的心往下沉。北機組主任秦台生在電話裡興奮的向顏大和報告,北機組人員已經升火待發,準備到台南大展身手。「秦主任,你們還是先來開個會再說吧!」,秦台生還以準備搜索的理由,希望五點半再去開會,但是拗不過顏大和的「強烈希望」,四點半才帶著組長張冠華來到台北地檢署。
   
    調查員顯然有備而來,張冠華帶著自己製作的一張證據表,向在座的檢察長、檢察官力陳已經到了搜索趙玉柱的適當時機,而且周一就可以約談趙建銘。
   
    許永欽聞言嚇了一跳,北機組這樣作法等於打亂了整個偵查節奏,顧不得友軍和諧,許永欽直接挑出張冠華「證據清單」的毛病,情況有點僵。

   
顏打圓場 決定先搜趙家
   
    顏大和心想,大家的目的都在查明真相,別讓時程這個小問題讓北機組太難堪,於是半裁示、半打圓場的說「約談趙建銘是遲早的事,但是太躁進了恐怕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這樣好了,北機組同仁明天的搜索行動仍舊執行,但是不要約談,以免趙家提早知道我們的底牌,趙建銘會在這個禮拜約談,詳細時間由許檢通知。」
   
    檢察長裁示暫緩約談趙建銘,讓北機組有點悻悻然,不過,依法規定,調查人員是「受」檢察官指揮,調查員不便反對檢察官的意見,表示「奉命行事」後離去。
   
    林邦樑與許永欽坐在林錦村的辦公室,一面吃著「紅豆粉粿枝仔冰」,一面顧慮著調查局的態度這麼積極,可能會出亂子。「永欽,你明天提訊蔡清文來問一下,看看能不能補強證據,辛苦一下!」林錦村這樣交代許永欽。
   
大舉約談 長線策略奏效
   
    五月二十二日星期一,北檢大舉約談蘇德建、鍾智文,同時也提訊了蔡清文,案情急轉直下,本以為議定台開內線交易的七月二十四日「三井宴」原來是第二次,早在一周前就「吃過一次」了,趙建銘確有涉入內線交易的證據,且蔡清文主動供稱,趙建銘還要求他頂下台開購股案,串供手法明確。
   
   
五月二十四日第一親家舉家接受約談,檢察官的「長線策略」奏效,趙建銘難以解釋檢方提示的事證,又矢口否認涉及內線交易,被裁定羈押禁見。令人意外的是,台開案的偵辦「禍起蕭牆」,有人向媒體放話「搜索玉山官邸、激辯五小時」,嚴重影響辦案情感。
   
    面對於友軍的不滿,顏大和的滿腹委曲也只能往肚裡吞,但只要能查出真相,他覺得就值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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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13] 衹有顏大和他自己不覺得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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蓮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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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原521會議》北機組調查員 多主張搜駙馬家
【2006/06/10 聯合報】聯合報記者蕭白雪、陳永富
『五二一專案會議由台北地檢署檢察長顏大和召集。』『檢方首先報告,從已浮現的資金流向,沒有趙建銘出資購股的證據,登記的買家是趙母簡水綿,草率搜索約談趙建銘恐怕操之過急,若沒有事證卡死趙建銘,法官又駁回聲押的話,後續偵查行動將難以執行。』
『會議延至晚上七時多終於結束,作成三項決定。第一、暫緩約談趙家,不搜索民生東路寓所;第二、請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全力追查趙家人全部帳戶,交叉勾稽可疑資金;第三、次日由北機組南下搜索趙玉柱住宅等處所,當面交給趙家廿四日至北機組接受約談的傳票。』
『事後,……。檢察長顏大和說,台開案所有偵辦動作都是由專案小組共同討論決定,檢調也是經過不眠不休辛苦追查才查出趙建銘等人涉案,並且聲押獲准,顯示辦案人員絕對沒有設限辦案。』『他說,不管結果如何,他都願意「承擔一切責任」。』

根據這些訊息,旁觀者首先看到檢方的態度非常明確 -- 區別對待趙玉柱與趙建銘。對趙玉柱,檢方比較自然 -- 也就是比較有平常心。對趙建銘,檢方的考慮太多 -- 事實上就是顧慮太多。檢方對趙建銘都考慮到聲押他有可能被法官駁回了,卻自縛手腳,決定不去搜可能藏有足以讓法官同意聲押的事證的趙建銘夫妻的民生東路長期住家 -- 當然,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追查帳戶金錢出入資料可以提供另一類事證,但是像另一批檢察官從陳義雄家裡搜到“寶”那樣的機會就被這一批檢察官這樣放過了。

調查員方面主張搜,檢察官方面不主張搜,在檢方主導辦案的“規矩”下這場會議決定不搜,這個決定等於是檢方的決定,但是這個決定違反辦案常態。辦案常態就是要快搜,失了時機之後再搜也沒有意義了。檢察官方面拿出來的決定不搜的理由可以理解成“穩紮穩打”,然而當手段變成目的的時候,所謂的“穩紮穩打”衹能是遮羞布 -- 一塊遮不住這批吃糧拿餉的社會公義捍衛者“明哲保身”的畏縮的破布。

事到如今,他們並沒有試著為趙建銘的犯罪和無恥遮蓋什麼,但是我們也看到了他們法袍上的破洞。

顏大和事後說不管結果如何他都願意『承擔一切責任』,但是誰能從法典裡搜出一條法律文字來追究他的什麼責任嗎?連行政疏失的責任都完全扯不上,戮力奉公的顏大和還該負什麼責任呢?! -- 但問題是:這根本不是一個檢察官面對社會時該說的話,而堂堂一個檢察長口出此言,無非反映了他的“當差心態”。這句話是一面盾牌,表面寫著『我負責』,內面寫著『我沒錯』。 -- 是的!錯的或許是我們,我們對他們的期望太高了,高到不合情理,我們忘了吃糧拿餉的社會公義捍衛者也是凡人。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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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調:不搜民生官邸 怕侵人權
【2006/06/12 聯合晚報】 【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民生東路上的那個地方是涉及內線交易舞弊已經被檢調掌握大量事證的一個趙某某的長期住所,不是另外一個什麼人的“官邸”。“侵害人權”云云是個笑話。秦台生帶去了調查局北機組參與此案人員的集體意見。“已無必要搜索”云云也是個笑話。

衹有高級事務官顏大和他自己不覺得好笑。他的臉色很嚴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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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2/3350478.shtml>
台開弊案 「到趙家為止」態勢已定
【2006/06/10 聯合報】記者陳永富/台北報導

    檢調高層昨天證實,依檢調目前掌握事證,沒有陳幸妤或吳淑珍等第一家庭成員共謀或捲入趙玉柱、趙建銘父子收賄圖利等不法的事證,所以除非有確鑿的新事證檢調不會去追查第一家庭成員是否涉案。

    針對外界質疑檢調不搜趙建銘夫婦民生東路寓所,及延後約談趙建銘,是自綁手腳,預行畫下不辦第一家庭紅線,這名檢調高層說,這是檢調專案會議共同的結論,依當時事證,他也認為沒有必要搜民生東路寓所。

    這名檢調高層的說法,與昨天本報來自不同消息來源的檢調首長所言:「趙家的事,和扁家無關」相符。兩人說法一致,顯示弊案「追到趙家為止」的態勢已定,台開案之外的其他弊案也不會主動追查。

    雖然這名檢調高層對被疑查弊自行在扁家與趙家之間預畫一條紅線,不去碰觸敏感的第一家庭成員是否涉弊案,自有一套解釋,但他斬釘截鐵的表示:依目前事證,及資金清查結果,趙家收的錢的確沒有轉至扁家人,所以檢調不敢輕舉妄動。

    他進一步透露,趙建銘被疑的收受藥商贈款或回扣、以及使用國安局隨扈、桌球教練洪光燦的戶頭,經查也是單純的借用人頭,雖然有無洗錢嫌疑待釐清,但目前的事證也構不成貪汙圖利罪,這些案情可說已查告一段落,應不會再有意外發展。

    現在檢調積極就台開股票內線交易案鞏固案情,此部分除有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所清查整理出趙家人資金轉匯的詳細資料,被告國票證前董事蔡清文與寬頻房訊總經理游世一的供詞都對趙建銘不利,一旦趙建銘坦白承認使用母親人頭戶進行內線交易購股獲利數千萬元,案子即可偵結。

    這名檢調高層說,查辦總統女婿弊案,要說心頭沒有壓力是騙人的。不過他否認曾有上頭的人施壓或關切偵查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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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2/3350473.shtml>
還原521會議》北機組調查員 多主張搜駙馬家
【2006/06/10 聯合報】聯合報記者蕭白雪、陳永富

    檢調為什麼不搜索趙建銘和陳幸妤民生東路住所?五月廿一日,在一場五小時的馬拉松會議中,多數與會的調查員主張要搜,「不搜搜看,怎麼知道沒有東西?」甚至有人主張玉山官邸也該搜。但最後的結論是「不搜!」

檢方先開 調查員加入

    那天是禮拜天。大批記者守在調查局安和招待所和台北地檢署,以為檢調就要約談總統女婿趙建銘,渾然不知專案小組的檢調成員在北檢開會,已經決定暫緩約談趙家、也不搜民生東路住所。

    五二一專案會議由台北地檢署檢察長顏大和召集。參加的人包括承辦檢察官許永欽、主任檢察官林錦村、襄閱主任檢察官林邦樑,以及北機組主任秦台生、相關組長、調查員。

    會議從下午兩點多一直開到晚上七點多才結束。前半段由檢方內部先開會,下午四點以後調查局的人才加入,顏大和還臨時通知台灣高檢署查辦經濟犯罪的高手覃正祥檢察官趕至北檢,協助研究趙建銘是否構成內線交易的法律要件。

    檢方首先報告,從已浮現的資金流向,沒有趙建銘出資購股的證據,登記的買家是趙母簡水綿,草率搜索約談趙建銘恐怕操之過急,若沒有事證卡死趙建銘,法官又駁回聲押的話,後續偵查行動將難以執行。

聲押趙建銘 有人反對

    但調查員有不同看法。在五二一專案會議中,北機組大多數調查員都建議要搜索台北市民生東路寓所,作必要蒐證以保全證據。至於「該不該聲押趙建銘」,有人認為以當時專案小組掌握的事證,「應該不用押」。

    當天有調查員發言挑明必須搜索趙建銘、陳幸妤的寓所,案子才能順利查下去,而且由於陳幸妤在蔡清文、游世一陸續被收押後,曾拎著行李搬進玉山官邸,趙建銘也被媒體跟拍到溜進官邸,甚至有人建議玉山官邸也該搜一搜。

要不要搜 兩派大辯論

    但也有檢調成員說:「民生東路寓所能搜出什麼東西?到官邸更不知道能搜什麼?」因此持反對意見。

    主張一定要搜索寓所的辦案人員則反諷說:「不搜搜看,怎麼會知道沒東西!」認為持反對意見的人有預設立場。

三項決定 次日搜趙家

    會議延至晚上七時多終於結束,作成三項決定。第一、暫緩約談趙家,不搜索民生東路寓所;第二、請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全力追查趙家人全部帳戶,交叉勾稽可疑資金;第三、次日由北機組南下搜索趙玉柱住宅等處所,當面交給趙家廿四日至北機組接受約談的傳票。

    這次關鍵性的會議作了個重要的決定:不搜民生東路。

    這個決定,已預示了全案「辦趙家,不碰扁家」的發展。

    事後,北機組主任秦台生接受本報訪問時,不願說明他在會中贊不贊成搜索寓所和官邸,但直截了當說「搜不搜,是判斷的問題!」他也強調,辦案要跟著證據走,北機組辦台開案沒有預設立場。

    檢察長顏大和則說,台開案所有偵辦動作都是由專案小組共同討論決定,檢調也是經過不眠不休辛苦追查才查出趙建銘等人涉案,並且聲押獲准,顯示辦案人員絕對沒有設限辦案。

    他說,不管結果如何,他都願意「承擔一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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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2/3350495.shtml>
查台開案未搜民生寓所 法官:異於常理
【2006/06/10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王聖藜、蕭白雪/台北報導

    檢調偵辦台開案,未搜索趙建銘、陳幸妤民生東路寓所,多位法官認為檢調做法異於常理,也不符司法實務,「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為什麼檢調對趙建銘的待遇與其他被告不同?」

    法界人士不少人認為民生東路是趙建銘平常住處,應該在案發之初即發動同步搜索,以防相關證物被隱匿或湮滅。

    有人說,即使趙建銘真的懼怕陳幸妤,不敢將重要資料帶回民生東路寓所,但難保不會搜出SOGO禮券,或許還可釐清其他相關案情。

    一位資深庭長指出,刑事案件要不要搜索全憑證據考量。一般來說,只要認為證據有可能在其中,為避免被湮滅,檢調可以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前往搜索,法院通常都會核准,台開案其他涉案人的住處及辦公室都被搜索唯獨趙建銘夫婦民生東路寓所不搜是很奇怪的事。

    還有法官指出,檢調沒有在第一時間搜索趙建銘的民生東路住處,錯失搜證時機,後來案情升高,陳幸妤搬去玉山官邸,依照辦案經驗,如果有證據顯示陳幸妤受趙建銘之託將相關犯罪資料帶到官邸,這個時候就連玉山官邸都有必要搜索。

    檢調人員對外解釋,本案的證據查得差不多了,沒有必要再去搜趙建銘住處;但法官普遍認為,證據是愈多愈好,不去搜怎麼知道會搜不出更多的東西?

    有檢察官表示,如果搜過了沒有發現犯罪證據,起碼已盡偵查之能事,犯罪證據本來就是查過以後才會知道,自我設限,難怪會被批評。

    法界人士認為,趙建銘、陳幸妤夫婦民生東路寓所與總統官邸不同;就法律層面而言,官邸可能牽涉國家安全,但趙建銘、陳幸妤的寓所與一般住家相同,並無限制搜索的例外性或特殊性。有法官便指出,趙建銘人都可以辦了,他的住處有什麼不可以搜索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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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2/3353353.shtml>
檢調:不搜民生官邸 怕侵人權
【2006/06/12 聯合晚報】 【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總統女婿趙建銘涉及台開內線交易案偵辦已近尾聲,傳出檢調不搜民生官邸事出有因,台北地檢署檢察長顏大和上午表示,不是所有案件都要搜索,在約談趙建銘前,檢調已經掌握趙涉及內線舞弊的事證,如果還去搜,有違憲法比例原則,也會發生侵害人權的爭議。

    媒體報導,在約談趙建銘前,檢調於5月21日星期日下午召開檢調首長會議,傳出與會多名調查員主張搜索民生官邸,對此,顏大和解釋,當天調查局北機組只有秦台生和一名組長與會,何來與會多名調查員主張搜索的聲音。此外,在會議前,檢方已經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會中並未觸及搜不搜官邸的問題。

    顏大和表示,檢調偵辦台開內線交易案,在約談趙玉柱一家人前,檢調已掌握趙建銘涉及內線交易案的相關事證、同案買家國票證董事蔡清文的自白、以及寬頻房訊總經理游世一的配合案情,已無必要搜索民生官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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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陳長文2006-6-10〈檢察官再讓弊案船過水無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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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再讓弊案船過水無痕?
【2006/06/10 聯合報】民意論壇  陳長文/法學教授(台北市)


    台開案正沸騰時,報載陳總統連續在官邸密集約見情治首長,法務部長施茂林更越分地表示,台開案應會在近日內偵結起訴。種種跡象,都不禁讓筆者擔心,好不容易有肩膀聲押總統女婿的檢察官肩膀還能否繼續硬下去。

    在電影《女人香》中,奧斯卡影帝艾爾帕西諾飾演一位目盲的退伍軍官,他在片中慷慨地說道:「人生會遇到無數的十字路口,每一次我們都知道哪條路是正確的,但我們從不選它,因為我們知道正確的路有多難走。」

    這段話正可貼切地形容幾十年來的檢察系統。長久以來,在面對政府弊案時,相信每一位檢察官都非常清楚哪條路是正確的,但許多檢察官就是不選它,因為他知道正確的路很難走,得面對強大的行政壓力。

    過去在威權時代,檢察官不敢開罪行政首長就罷了。但現在是民主時代,正確的路雖然難走,但比諸威權時代卻是平坦太多了。倘若檢察官還是違背良心向行政權力低頭,不僅不能苟同,甚至令人感到羞恥!

    在民主時代中,就算檢察官辦上總統,總統又能如何呢?別說性命無虞,檢察官的身分受到保障,工作也不至於不保。檢察官要揹負的最高風險不過升遷有礙、發配邊疆。但,為了貫徹正義理念,這一點點的個人風險都扛不起嗎?

    所以,總統密集地約詢情治首長也好,法務部長發表不當言論也罷,這些都不重要。重點在於檢察官如何看待自己的正義責任,只要堅定信念,總統、法務部長都無法施壓檢察官,因為,人民自會擔當檢察官們最堅強的後盾!

    同時,檢察官也應有警覺,在全民皆怒之時,如果仍對弊案消極縱放,要知道人民的怒火可以燒向總統,也可以燒向檢察官。事實上,除了聲押趙建銘外,檢察官很多作為頗有可議。以搜索趙建銘的民生住處為例,報載檢察官用的邏輯可說是匪夷所思。這麼體諒總統家人的邏輯那種篤定民生住處搜不出東西的斷然如果成立,那麼對一般刑案這樣的邏輯是否也可適用呢?那麼還需要設計搜索機制嗎?

    我不相信這些邏輯檢察官能夠說服自己。若不能說服自己,又如何說服社會?我很希望那些都是媒體亂報,若然,則請檢察官說明真正的理由,不要用「偵查不公開」作為荒謬偵查邏輯的保護傘。

    台開案中至少檢察官還羈押了總統女婿,這一點總是值得嘉許。其他的案子呢?高捷案無聲復無息。非常「節制辦案」的專案召集人卻被提名為檢察總長,叫社會作何感想?台肥案、陳由豪案、SOGO禮券案,檢察機關又交出了什麼樣的成績單呢?

    當然,並不是所有的檢察官都是如此,我經常看到法官或檢察官在報章上痛陳司法問題。但,我又不禁感慨,類似有想法的檢察官大概就只能被分配偵辦一般地區性的刑事案件,政府弊案永遠不敢輪給他們辦吧。

    今時今刻,檢察官們已然走到了歷史的十字路口,要因襲過往蜷折在行政威權的慣習,再度讓弊案船過水無痕?還是借用沸騰民氣,承擔歷史責任,勇敢地選擇正確的正義之路呢?全國人民都睜大眼睛看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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