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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我行毀謗侮辱罪證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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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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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文件,特在此給『任我行』,過年後還有存證信函。

(1)任我行說我偷竊他的文章就是這篇:

任我行的文章這麼寫──
修改刪除 2006/01/12 16:55 推薦0


凡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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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接下來是: 無賴對無賴 兵對兵 那可就真正是硬碰硬了!!!
2006/01/12 13:07 推薦0


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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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是 君子對無賴  但是誰敢保證下一場不是: 無賴對無賴 呢???   就算妮菩薩都有三分土性不是嗎???如果真的法制內走不通~~~那接下來的可就是真正的硬碰硬了~~~!!!

(2)開始污辱:

連名帶姓轉貼,沒有『copyright』的問題!少罵人了!
修改刪除     回應給: 任我行(james542) 2006/01/28 12:40 推薦0


凡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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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信良的街頭運動沒死過人嗎???
2006/01/28 00:59 推薦1


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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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1)

任我行

這樣,轉貼,不叫轉貼,是叫『具名引用,你,‧‧謝謝指教了!

凡夫 : 你太沒道德了~~~轉貼我的文章有沒有通知我一聲~~~~~~!!!麻煩不要再有下一次~~~!!! 你以為轉貼文章是無所謂嗎???  告訴你不要忘了我不是好惹的人物~~~!!! 在聯合網棧中有誰不知道~~~!!!尤其問問這裡的棧長~~~!!! 再說:我有轉貼過你的文章嗎???

我敢喊拼命 ~~~就是學你們民進黨前主席  許信良的中壢模式  打  砸  燒 ~~!!!

誰敢講民進黨街頭運動沒死過人??? 許信良在中壢事件中燒毀了整個中壢警察局,他敢否認嗎???那時還驚動了整個龍崗軍區~~~調出裝甲運兵車~~~你會記得這種事件嗎???看來那時你根本還沒出生吧~~~!!!

(3)招兵買馬公開侮辱:

你的話價值,用你自己打自己罷了!(以彼之矛)
修改刪除     回應給: 任我行(james542) 2006/01/28 20:03 推薦0


凡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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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法律之範圍。祝新年快樂!

可以!!!大家公審~~~!!!
2006/01/28 15:14 推薦0


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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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 "具名引用" 難道就不需要通知所有人嗎??? 難道就不觸犯"私人的智慧財產權"嗎???  你這種不尊重私人的做法叫尊重"網路城邦發言守則與禮節".

你不尊重別人 ,別人也無需對你禮貌~~~!!!這才叫平等~~~!!!!

自重而後人重~~~~!!!自尊而後人敬~~~!!!



本文於 2006/01/28 20:23 修改第 1 次

(4)公開說『偷竊』他的文章──不知是哪一篇。

你不過是個偷竊的文抄工!!! (我保留『污辱』法律追訴權)
修改刪除     回應給: 任我行(james542) 2006/01/29 00:30 推薦0


凡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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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好!(我怕你賴帳,留下你發言的證據而已,不要以為你的文章有值得我偷竊之處)。我幾年來長期之創作,聯網有目共睹。(我保留『污辱』法律追訴權)

不用展示你多有學問~~~你不過是個偷竊的文抄工!!!
2006/01/29 00:14 推薦0


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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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是只會一直轉貼,那就顯示你根本已經山窮水盡 ,江郎才盡~~~!!!  剩下的只有運用電腦轉貼技術還能有什麼作為???

凡夫 : 虧你還是主持  易經網棧的棧長  連一點基本禮貌都不懂,只會一值得轉貼 成了徹底的 文抄工~~~!!!來看看發言的守則與禮節吧~~~!!! 怕你看不懂特地從下面轉貼上來,讓你好好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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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項,Dearblue與凡夫,是我多年正式使用之筆名,我深受侮辱,我保留民刑事告訴權,特此聲明。Dearblue特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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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於 修改第 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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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自打嘴巴喔~~~說了要做到~~做不到就是一陣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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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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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一切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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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事,依法發言,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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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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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依法行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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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謹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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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芽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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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凡夫(dearblue)遵守《網路城邦發言守則與禮節》

不要像一些搞不清楚狀況的藍營老網友.

支持一下市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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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用訪客簿與店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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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ndo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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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芽糖

兩位的問題,請用訪客簿討論或是請聯網電小二協調。歡迎政治時事,其它請適可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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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行為正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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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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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1)

麥芽糖

凡夫 : 你有沒有遵守網路行為??? 你有沒有尊重他人智慧財產??? 你有沒有尊重他人的禮貌???

你要告盡量去告~~~!!!是你汙辱別人還是別人汙辱你??? 你轉貼文章有沒有事先告知??? 再說  :  這裡面的文章有哪一篇是針對你個人???

不要忘了 是你自己對號入座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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