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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鷹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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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5)

狂老
Rebec
蓮心
bell
慕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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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非常慎重的建議
推薦6


Xu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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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6)

慕亞
蓮心
☆Princess蕾蕾☆
badminton
狂老
久遠

幾經考慮,我還是寫下了這段建議。

vs. 是西方的法律與運動用語,意指「對抗」。

法律上,訴狀開頭一定列明「原告 vs. 被告」;運動上,一對一的比賽是某某vs.某某;其餘的,只有類似一對一的對抗、打對台的場合(如辯論會)才用得到 vs.。

詳細請查英語字典 versus 或 vs. 或 v.

台灣的媒體,一直誤用這個 vs.。有一次,我參與一個音樂會,主辦單位印的海報是 xxx vs. xxx(意思是說「同台演出」),我提出意見,經辦人說「大家都這樣」,經過我詳細解說,提出證據,但已無法更改,鬧得相當不愉快。

「同台演出、對話」最好用 and (簡寫 &),少數場合也可以用 with。

以上,完全是題外話,希望不要干擾到大老鷹姊姊的熱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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