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經考慮,我還是寫下了這段建議。
vs. 是西方的法律與運動用語,意指「對抗」。
法律上,訴狀開頭一定列明「原告 vs. 被告」;運動上,一對一的比賽是某某vs.某某;其餘的,只有類似一對一的對抗、打對台的場合(如辯論會)才用得到 vs.。
詳細請查英語字典 versus 或 vs. 或 v.
台灣的媒體,一直誤用這個 vs.。有一次,我參與一個音樂會,主辦單位印的海報是 xxx vs. xxx(意思是說「同台演出」),我提出意見,經辦人說「大家都這樣」,經過我詳細解說,提出證據,但已無法更改,鬧得相當不愉快。
「同台演出、對話」最好用 and (簡寫 &),少數場合也可以用 with。
以上,完全是題外話,希望不要干擾到大老鷹姊姊的熱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