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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保障”法草案
2006/10/21 17:33:35瀏覽1459|回應4|推薦11
引用文章集會遊行保障法草案


【集會遊行“保障”法草案】
馬英九主席,你不懂如何做一個黨主席,我教你

人微言輕,自發表了 像個黨主席樣 好不好 寫給馬英九 之後,想必也沒有人去告訴馬主席,有人這麼罵他,當然我也就沒那殊榮,享受他那句經典──謝謝指教。

這麼多智庫,想必,他們在等馬主席指示,也沒有機會看到我給他們的“指教”,於是,我自己動手寫了一個集會遊行保障法修正草案。

我知道對很多網友而言,這種法律案文字很難讀懂。沒關係,只要記得一個要點:集會遊行是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你他媽的警察是來保障我們的權利,而不是來抬人的!

在此對台北市民說聲抱歉,若集遊法照我的版本通過後,台北將會成為抗議之都。你們既然享受了首都的好處,當然也應當承擔這種義務。

新法修正通過後,不僅紅衫軍可以隨時逛忠孝東路,還可以隨時睡到總統府前。不是景福門喔,是重慶南路前!你喜歡玉山官邸也行。

台北人看到這會嚇壞了嗎?萬一將來綠色群眾也隨時來這麼一下,豈不糟糕?

我只想說,經過藍綠版塊這麼多年的政治動員,現在誰還有本事號召十幾萬人上街長期靜坐?隨便一個集會,一台遊覽車要補助一萬元,還要加發走路工,說要包圍就能包圍嗎?

反而是超過百萬的紅衫軍上街頭,卻被趕來趕去,被貪腐集團消耗力量,這才是罔顧民權的國家。如果將來真的有綠色群眾也能如此自動自發上街頭,那表示這社會有一股強大的力量,不應該用任何法律來壓抑它!

接下來我會怎麼做?我會把這個草案發給聯網Blog上每個立法委員和政治人物。我會寄給我選區的立委,沒事去找他們泡泡茶。當然,也會傳給倒扁總部參考。歡迎大家提供意見,並且歡迎轉寄、轉貼、轉載。

唉!黨主席,搖頭中

台灣乞丐聯盟 方正平


原條文
新修訂
修訂原因
名稱
集會遊行法集會遊行保障
加上保障,突本顯本法意旨在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權利。
本法修訂後,主管機關無核准集會、遊行之權力,但有
義務保障依法申請之集會、遊行。此次環台倒扁車隊在台南縣遭受之阻攔,或南市合法申請之倒扁集會未受警方保護,則依本法修訂後之規定,主管機關將可能犯 瀆職罪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及參加集會、遊行者之人身安全,特制定本法。憲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權利,然而多元社會必然有不同意見,難免發生衝突,甚至危害到參加集會遊行者的人身安全,所以才需要公權力介入保障。

第二條
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
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
任何集會、遊行依本法提出申請,均受本法保障。
原條文為定義集會遊行,以便管制。現將本法修改為保障集會遊行之舉行,故而改為不限形式,只要提出申請即符合本法保障。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
無需變更
第三之一條

本法所稱裁定機關,係指集會、遊行主管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集會、遊行主辦單位對主管機關裁定事項有異議,由主辦單位向裁定機關提出裁決。
裁決進行方式準用民事訴訟規定。
新增裁定機關,以避免主管機關以不當行政手段干擾集會、遊行
第四條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廢止
意見表達自由不應設限
第五條
對於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予以妨害。
對於依法申請之集會、遊行,主管機關應協助道路交通安全管制,並得設置管制線,以確保集會、遊行不受干擾。

不同意見均有表達之自由,當不同意見表達造成衝突,本法優先保障提出申請之一方。
道路交通安全管制僅為協助集會遊行之安全
第六條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 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 國際機場、港口。

三 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 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為保障集會、遊行之安全,主管機關得修改集會遊行之路線及地點,並設置禁制區。
集會遊行負責人可提出異議,若協調不成,交由集會遊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裁決。
若集會遊行抗議或請願對象為各級法院,則法院不得為禁制之裁決。主管機關亦不得就該次集會遊行設定法院為禁制區。
集會遊行不得有常設禁制區之規定。
臨時性設置之禁制區,若集會遊行單位認為不妥,可訴請法院裁決。
唯法院亦為治權一環,也可能是抗議及請願標的,故而法院不能為本身禁制區之裁定機關。
第七條
集會、遊行應有負責人。

依法設立之團體舉行之集會、遊行,其負責人為該團體之代表人或其指定之人。
向主管機關提出集會遊行申請人為集會遊行之負責人。
簡化負責人之指定
第八條
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 依法令規定舉行者。

二 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

三 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者,以室外集會論。
廢止集會遊行為憲法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利,無需任何人核准。僅在需要主管機關協助時,才需要提出申請
第九條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一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 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 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 預定參加人數。

五 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前項第一款代理人,應檢具代理同意書;第三款集會處所,應檢具處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集會、遊行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一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 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 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 預定參加人數。

五 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前項第一款負責人、代理人,應親自於申請書上簽名;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集會遊行無需申請,需要主管機關協助才需申請,六天為合理作業時間。若有突發事件需緊急集會遊行,主管機關仍應本於職責,提供適當協助。
公眾場所及道路為全體國民可共同使用,不需再取得該處所主管機關之同意。
機關內部不屬於公眾場所,故而學校、機關辦公處所等,集會遊行未經准許無法進入。
第十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

一 未滿二十歲者。

二 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 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五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廢止逾越憲法限制人民權利之必要程度
第十一條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 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 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 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四 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 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

六 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主關機關得邀申請人協調集會、遊行之區域及路線。
若戶外集會、遊行在同一時間、處所、路線有多人申請,主關機關得邀集各方申請人共同協調集會遊行之區域及路線。
已裁定之集會遊行活動,除非原集會遊行申請單位同意,否則不再召集各造重新裁定。
最後由主管機關裁定區域及路線,為執行保障集會、遊行勤務之依據。

廢止集會遊行之許可制。
廢止集會遊行需取得公眾場所及道路使用權。該等場所為全體國民均有使用權。
若有不同之集會遊行有衝突之虞,由主管機關協調合併舉行或分隔不同場所、路線舉行。
第十二條
室外集會、遊行申請之許可或不許可,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依第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主管機關未在前二項規定期限內通知負責人者,視為許可。
廢止廢止集會遊行之許可制
第十三條
室外集會、遊行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 目的及起訖時間。

三 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 參加人數。

五 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六 糾察員人數及其姓名。

七 限制事項。

八 許可機關及年月日。

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
主管機關應就集會遊行申請書內之路線、場所及時間等事項為裁定。
裁定內容需包括保障集會、遊行之交通管制範圍。
裁定內容若與原申請書事項不同,應載明裁定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
簡化文書作業,主管機關直接就申請書做出裁定。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

一 關於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之事項。

二 關於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

三 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

四 關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

五 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

六 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
廢止各項限制均已由各項法令中規定,無需由主管機關註明
第十五條
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後,因天然災變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集會、遊行安全之緊急必要,得廢止許可或變更原許可之時間、處所、路線或限制事項。其有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廢止許可。

前項之撤銷、廢止或變更,應於集會、遊行前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負責人;集會、遊行時,亦同。
主管機關於集會、遊行期間,得視現場狀態,由現場指揮官動態調整管制線、交通管制措施。
取消許可制,自無撤銷許可之規定。
實務上,集會、遊行為一動態過程,主管機關得動態調整管制線以防範發生衝突。
另外,也可以避免有人藉申請集會、遊行而干擾他人之集會、遊行權利!例如台北市議員申請場地不辦活動,以干擾倒扁群眾之集會,中正一分局可動態撤銷管制線給倒扁群眾。
第十六條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

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二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檢送。

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二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廢止取消許可制,自無撤銷許可之規定
第十七條
依前條規定提出之申復,不影響原通知之效力
廢止取消許可制,自無撤銷許可之規定
第十八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應於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其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並應負責清理。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應於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其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並應負責清理。不修訂
第十九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因故不能親自在場主持或維持秩序時,得由代理人代理之。

前項代理人之權責與負責人同。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因故不能親自在場主持或維持秩序時,得由代理人代理之。

前項代理人之權責與負責人同。
不修訂
第二十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得指定糾察員協助維持秩序。

前項糾察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得指定糾察員協助維持秩序。

前項糾察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不修訂
第二十一條
集會、遊行之參加人,應服從負責人或糾察員關於維持秩序之指揮。

對於妨害集會遊行之人,負責人或糾察員得予以排除。受排除之人,應立即離開現場。
集會、遊行之參加人,應服從負責人或糾察員關於維持秩序之指揮。

對於妨害集會遊行之人,負責人或糾察員得予以排除。受排除之人,應立即離開現場,退至管制線外。主管機關亦應協助排除。
集會、遊行實務中難免有不同意見者產生衝突。若主辦單位決定予以排除,即視同干擾集會、遊行。
第二十二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宣布中止或結束集會﹑遊行時,參加人應即解散。

宣告中止或結束後之行為,應由行為人負責。但參加人未解散者,負責人應負疏導勸離之責。
集會遊行申請時間到期或負責人宣布結束集會,主管機關即可結束保障勤務。
若現場仍有逗留群眾或自發性集會,主管機關仍應本於職權,執行維護現場秩序及交通安全之工作。
既然已取消許可制,所申請事項亦為保障集會遊行安全,故而集會結束後也無所謂解散、疏散群眾之問題。
第二十三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及參加人均不得攜帶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之物品。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及參加人均不得攜帶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之物品。
廢話,但還是保留
第二十四條
集會、遊行時,警察人員得到場維持秩序。

主管機關依負責人之請求,應到場疏導交通及維持秩序。
集會、遊行時,主管機關應派足夠人員到現場保障安全。集會遊行保障法旨在保障,主管機關有義務保障集會遊行之安全。
第二十五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 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二 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 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四 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廢止
取消許可制,即使不申請,群眾亦可自行集會遊行,故而取消命令解散之規定。
對於集會遊行中發生之違法事項,僅需依一般法令處理即可。
第二十六條
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廢止
取消許可制,本條作廢
第二十七條
經許可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或代理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或代理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刪除 經許可 字樣
第二十八條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集會遊行負責人未盡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但書之責,致集會遊行繼續進行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廢止
取消許可制
第二十九條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廢止
取消許可制
第三十條
集會﹑遊行時,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侮辱﹑誹謗公署﹑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廢止
依一般法令規範即可,無需訂定特別法。
第三十一條
違反第五條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主管機關依本法設置之管制線,若逾越致干擾依法申請進行之集會、遊行,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逾越行為,包括人員跨越管制線、投擲物品。
違反本法二十一條規定,經糾察人員排除之人員拒絕離開,視同逾越行為。
未申請之集會遊行,若警察設置封鎖線,則依一般法律處理。
第三十二條
集會、遊行時,糾察員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負責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為人基於自己意思之行為而引起損害者,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廢止
依一般法令處理即可
第三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物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扣留並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物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扣留並依法處理。廢話,但仍保留
第三十四條
依本法所處罰鍰,經通知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依本法所處罰鍰,經通知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廢話,但仍保留
第三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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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fang0606&aid=498266
 引用者清單(5)  
2009/05/28 16:59 【cfang0606 的網誌】 激情過後 評議集遊法修訂的必要性(完)──我們需要一部集會遊行保障法
2009/05/22 16:53 【cfang0606 的網誌】 激情過後 評議集遊法修訂的必要性(二)──517遊行切片觀察
2009/05/20 17:24 【cfang0606 的網誌】 激情過後 評議集遊法修訂的必要性(一)
2007/01/01 18:39 【方總統的競選官方網站】 我的政見 注意 我不做什麼比我做什麼來得重要
2006/10/21 22:19 【人民力量組織】 集會遊行保障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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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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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上街 反高學費的聲音如何讓當權者聽到?
2006/11/29 02:04
【反高學費的聲音如何讓當權者聽到?】

這些學生及家長的意見,你未必會同意,但你必需承認,反對高學費是一個意見。

想要表達意見,若你說去申請集會遊行嘛,那你就錯了!憲法保障請願的權利,被集遊法剝奪了。咱們憲法16條規定了請願,中央法規也有請願法,都明白規定國人可以向主管機關請願,根本不需要申請集會遊行!


但是,只要你有3個人(含3人)以上走到官署前,警察就有權認定你是集會遊行,可以舉牌驅趕你。若你不走,等著吃官司吧!



抗議高學費違集遊法 政大研究生改判有罪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政大研究生林柏儀不滿高學費政策,去年號召學生到教育部陳情,被控違反集會遊行法案,雖然林一審獲判無罪,不過,案經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以警方3次舉牌制止,林柏儀仍拒不解散,改判他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確定。

林柏儀是去年7月5日上午,率眾到教育部抗議高學費政策,警方3次舉牌制止,林柏儀不從,因此依違反集會遊行法罪嫌移送法辦,但一審獲判無罪。

台北地院一審判決時強調,集遊法規定主管機關須對現場群眾舉牌3次,若群眾仍繼續集會遊行才構成違法,同時認為警方第1次和第2次舉牌,是為了維護高教司長的安全,在高教司長早就安全回到教育部內的前提下,警方的舉牌目的顯不適當,不符合違反集遊法的規定。

不過,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上午的判決認定,林柏儀率領的抗議群眾,在警方依程序3次舉牌制止下,仍然拒不解散群眾,已觸犯集遊法,但考審酌林的動機及產生的危害並不嚴重,從輕判他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林柏儀上午在一群聲援同學的陪同下,到庭聆聽判決,林柏儀在得知有罪判決後,在法庭外高聲抗議司法不公,但並未釀衝突後解散。

【2006/11/28 聯合晚報】



方正平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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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在替自己抱不平時,可有想到那些被集遊法坑害的民眾
2006/11/19 15:32
【馬英九在替自己抱不平時...】

陳長文在為馬英九及其他6500潛在被告條陳分析法律的謬誤,那些被集遊法坑害的民眾卻享受不到這種好處。

法律吃人,是立法者的錯。只想說:馬英九,你也有今天!。當你下次皮笑肉不笑地說「看他們的表現」時,你要記得今天。

只可惜,偵察階段法律的解釋權已然由檢察官掌握,你能順利過關嗎?

台灣乞丐聯盟 方正平

當法律整到政治模範生…
【聯合報/陳長文/法學教授(台北市)】
2006.11.19 05:19 am

馬英九在特別費一案中,到底有沒有涉及貪汙不法。可以分成幾個法律層次來分析。

第一,特別費不用檢據核銷的半數,匯入私人帳戶有無違法,這是行政院的規定(原則上匯入首長帳戶,除非首長另有要求以支票或現金提領),當然沒有不法。

第二,特別費存入首長私人帳戶之後,以首長帳戶內的存款做為財產申報,是否不法?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一定金額以上之存款…即必須為財產申報。換言之,.... : : : : (全文請自行連結參考)

筆者認為,對這位首長來說,他根本沒有違法意識,主觀要件不具備,則貪汙的犯罪構成要件欠缺。否則,法律豈不等於在創設誠實陷阱,坑害政府首長?

馬英九的法律困境,很可能是第二與第四種情形。這是為什麼一個政治模範生,竟可能要面對「貪汙」罪的訴究,還有比這件事更荒謬的事情嗎?

至於在須檢據核銷的部分,市長室秘書以大額假發票替代小額的真實發票報帳核銷,對此馬英九的責任主要在於監督不周,由於並無事證顯示馬英九授意蒐集假發票,自不能論定馬英九違法。

最後,部分民代窮追馬英九的財產增幅問題,馬英九願意在十二月公布並說明清楚,這是馬英九的坦然。但必須指出的是,什麼時候,我國立法制定了「財產來源不明罪」,要求政治人物要自證財產來源?基本上筆者贊成制定「財產來源不明罪」以嚇阻政客牟私貪瀆的急迫性。但!請先等完成立法後,再提出這樣的要求。

論法釋法,不能脫離社會現實,特別是當法律有矛盾、有陷阱時,執法者、釋法者更必須謹慎地回到法律體系與法律精神去分析解剖。當法律整到了政治首長,難道大家沒有警覺到,這背後的嚴重問題嗎?

【2006/11/19 聯合報】



方正平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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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穿紅衣服的不可以站在一起大聲聊天了
2006/11/08 01:53
【荒謬的集遊法】

居然可以這樣執法,集會遊行法只在鉗制人民的言論自由而己!
,還要忍多久?

台灣乞丐聯盟 方正平

【聯合報/記者包喬晉 林保光/高雄市報導】2006.11.05 04:29 am

第一夫人吳淑珍遭檢方起訴後,國民黨昨天在高雄市舉辦「反貪汙救台灣」大遊行,沿途不少民眾鼓掌呼應。

這場遊行,國民黨估計有一萬二千人參加,警方估計約六千人。

施明德發起倒扁運動以來,昨天是國民黨首度在高雄市舉辦大遊行,由黨主席馬英九陪著市長候選人黃俊英遊行造勢。

親民黨高雄市議員候選人由立委張顯耀帶隊,數度搶佔有利位置,使馬英九被親民黨的旗幟、文宣看板團團圍住,國民黨議員候選人反被擠到後方,頗感無奈。黃俊英競選總部總幹事許福明說「不分黨派、色彩、族群,歡迎大家一起來反貪汙」。

昨天下午二時四十分,馬英九與黃俊英拋出寫著「反貪腐」的紅色大氣球後,持「全民反貪腐,高雄向前走」大布條率領遊行隊伍緩緩前行,有民眾戴著貼有「貪」字的陳水扁、吳淑珍、謝長廷及陳哲男面具,諷刺意味十足。

昨天遊行時,不少民眾對著隊伍鼓掌,有大樓住戶揮舞紅衣以示倒扁;也有年輕男女看到馬英九,興奮地大叫。

隊伍行經高雄師範大學前,穿著原住民及客家服飾的隊伍加入遊行,象徵反貪腐不分族群。

半小時後遊行隊伍抵達市府大樓廣場,馬英九及黃俊英再轉乘吉普車,率車隊遊行到美術館區黃俊英競選總部;主動參與遊行的十餘名倒扁紅衫軍,因候車時不斷高喊倒扁口號,並發表倒扁言論,一度遭警方依違反集遊法舉牌警告。警方表示,昨天國民黨申請的遊行活動,警方事前聲明不得有演講行為,因此對紅衫軍舉牌警告。

【2006/11/05 聯合報】



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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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小勝利
2006/10/23 23:45
這只是人民力量的小勝利,馬主席算是懂得一點民心向背
馬市長到馬主席的改變,不可能是因為這小小一篇文章,而是百萬紅潮怒火的功勞,誰說上街無用?
然而,人民要保持恆常警醒,沒看到國民黨版的草案,絕不急著鼓掌!
馬英九:推動集遊法 許可改報備

國民黨主席馬英九今天宣布,外界對集遊法有很多意見,國民黨將在立法院主推動集遊法修法,以更符合憲法規定,將把「許可制」改為「報備制」,同時減少不必要的限制,也可減少警察勤務。

對於紅衫軍未來的集會遊行申請,馬英九以台北市長身分澄清,他從未說過「這是政治問題,不是法律問題」,他重申集會遊行一定要和平、非暴力並符合法律規定,台北市政府會給予集會遊行者最大的集會遊行自由,他表示,「這是憲法保障的,不是政府恩賜的」。

施明德宣布紅衫軍下一階段要推反貪腐法案,馬英九上午也有所呼應,他表示,政黨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政治獻金法和遊說法等「陽光四法」,是國民黨在本會期中推動的主軸,從改善肅貪防腐的大環境著手。

馬英九說,陽光法案將包括貪污調查,當發現有不明來源的財產,而且數量很大時,就可合理懷疑是跟貪污有關的收入。

此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也要朝「更透明化」方向修法,他表示,對於惡意隱匿財產者,要加以重罰;同時對於有價證券和不動產異動等動態申報,要求須在最短時間內申報,以避免移轉之後不界不知道真實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