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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憲法之平等原則論台灣外省人之特權(眷村是不是特權?)
2006/05/21 01:39:32瀏覽2367|回應0|推薦8

懂憲法的學者喜歡談「眷村」是否違反憲法上的平等原則,在此,先談何謂「眷村」。

 

「眷村」是1949年隨國民黨來台的大陸人由於無地無屋,政府基於生存照顧的理由替中央民代、軍、公、教、義(大陳義胞、韓戰義士)等五大類外省人安排眷屬居住於無產權的宿舍,然而,並非所有外省人「有權」居住於「眷村」,這是重要的前提。

 

我在「台灣本省人的特權與轉型正義(由三七五減租與耕者有其田政策論台獨的起源)」論證了國民黨的「耕者有其田」政策的重大違憲爭議,事實上,台灣的憲法學者對此一政策的手段、過程是否違憲幾乎是避重就輕甚至於連談都不談,原因是國民黨「劫富濟貧」具有正當性,因為國民黨的「耕者有其田」政策獲得土地的台灣人近半數,因為「三七五減租,見http://www.landreform.org.tw/html/02-05.htm#chap05」獲利的台灣農民有農戶296,043戶,佔農戶44.5% 訂約面積256,557公頃,佔耕地總面積31.4%,民國32年底,當時台灣有約110萬戶,扣除日本人與韓國人,本省人有103萬戶,在民國21年底,當時台灣本省人有有約78萬戶,(1034861-784938)除11等於22720,每年約年增22720戶,到民國38年,台灣本省人有約118萬戶,如果「耕者有其田」與「三七五減租」獲利的台灣農民並未重疊,一共有近80萬戶的台灣人受益,總而言之,因為國民黨土改政策而受益的台灣人約佔台灣人口的68%。

 

換句話說,憲法學者替國民黨辯護土改政策一直是左右為難,大法官許玉秀在一部協同暨一部不同意見書中提到「就本號解釋的解釋客體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以下簡稱減租條例)而言,Jean Bodin  的話不僅耕地出租人會引用,耕地承租人也會引用。耕地出租人是在減租條例公布施行之後開始引用,耕地承租人則可能在減租條例施行前引用,因為,之所以淪落為貧無立錐之地、沒有自己的土地可供耕作的佃農,可能正是由於財產遭非法剝奪,或由於不公平的階級剝削,以致無論如何辛勤耕作,始終沒有可以安身立命的財產。本號解釋面對兩種互相對立的財產爭奪戰,所要審查的是,公權力是否曾經為了消除一方之恨,不符合憲法意旨地介入,而製造另一方之恨。」

 

但此理由的問題在是否所有地主得來的土地都是「不義」的,政府把所有地主的土地「分」給人民如果是基於「時代需求」,他們的補償合理嗎?如果地主應該「犧牲」,現在的台灣,可否比照50年前的台灣,將有錢人的錢分給窮人?當政府欠缺對窮人「生存照顧」的能力時,可否拿較有錢的人開刀?

 

憲法學者能談或敢談嗎?

 

更由於國民黨土改政策的極高度政治正確,受益者可能高達台灣人口的68%,想要批評他,馬上就有人拿大陸來對比,說大陸土改死多少人云云,但如果解釋憲法只是「比爛」,那設大法官何用?

 

我刻意拿「耕者有其田」與「三七五減租」與「眷村」對比,就是因為眷村在大法官解釋中是政府以國家資源對有關社會政策之立法,基於平等原則,政府對無生活基礎的外省人給「眷村」與給農民「農田」應該都是政府的政策取向,事實上,外省人被安排眷屬居住的是無產權的宿舍,本省人取得的土地卻有近50%是慷私人之慨(公有地放領138,957公頃,承領農戶286,287戶;私有地放領耕地139,249公頃,創設自耕農戶194,823戶。),對人民財產權的傷害,違憲的可能性,「耕者有其田」與「三七五減租」比「眷村」更可議,如果最新的大法官不非難「耕者有其田」與「三七五減租」政策,我想不出大法官差別待遇的理由。

 

大法官林子儀在釋字第 580部分協同及部分不同意見書談到「我們或許認為政治部門的政策決定並不明智,我們甚至可能基於不同的政治哲學或經濟理論提出各種可能更佳方案,惟從司法釋憲者本身的功能與角色而言,我們不僅缺乏決定政策所需之資訊,亦不具進行社會資源重分配所需具備的專業能力與民主代表性,更不對所作決定負政治責任,從而政治部門的決策倘非全然恣意,或明顯與國計民生均足的目標背道而馳,我們不宜冒然宣告政治部門有關社會資源分配之政策決定違憲,不宜以自己的判斷替代政治部門政策決定。」,基於立法裁量的理由,司法審查應該自制。      

 

然而,在釋字第485  (連結)解釋中提到「不得僅以受益人之特定職位或身分作為區別對待之唯一依據」,這就與平等原則有關了。

 

憲法之平等原則,亦可稱平等權,大法官許宗力、許玉秀在釋字第五九六號解釋不同意見書提到:                       

「一、平等審查之前提:可相提並論性

平等原則要求相同事務,應相同處理;不相同事務,應依其不同特性作不相同處理,亦即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如果不具「可相提並論性」,則國家所作「差別待遇」也就不構成憲法上有意義之差別待遇,而無需進入平等原則之審查。

二、體系正義

蓋法秩序理應是一個沒有內在矛盾的法價值體系,當立法者對某特定事務或生活事實作出某種原則性的基本價值決定後,在後續之立法,即有遵守該基本價值決定之義務,否則將破壞整個法價值秩序體系的一貫性與完整性,也就是體系正義之違反。當然,體系之違反與平等之違反尚不能直接劃上等號,若不稍作保留,將造成體系僵化,而使立法者不再有重新評價或針對特殊狀況作成例外規定之可能。因此體系之違反是否構成平等原則之違反,仍須進一步視其悖離體系有無正當理由為斷(本院釋字第四五五號解釋翁岳生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參照)。

三、從寬或從嚴審查?

體系悖離是否有正當理由,可有從寬與從嚴審查之分。從寬審查時,基本上只要立法者的差別待遇或體系悖離具備合理理由,沒有明顯恣意,即得通過平等原則審查;從嚴審查時,則需進一步具備重要之合理理由,且其悖離體系係追求一個與規範對象之特徵無涉,無關實質平等考量的某種外在政策目的時,差別待遇手段還需接受比例原則之檢驗。從寬或從嚴審查,須綜合考察各種可能因素決定之,包括諸如差別待遇是否為憲法所命令、授權或禁止;差別待遇所涉事務在功能最適觀點由司法或政治部門決定最適合;差別待遇所涉基本權種類、屬有利或不利之差別待遇;當事人對差別待遇標準是否可以影響等等。(下略)」

 

如同大法官許宗力、許玉秀在釋字第五九六號解釋不同意見書提到的「體系正義」與大法官林子儀在釋字第 580部分協同及部分不同意見書提到的理由,及其他的大法官大法官翁岳生、王和雄、林永謀、賴英照、謝在全皆是上屆就在任的大法官,基於他們學理的一致性,我認為大法官不致於宣告眷改條例違憲。

 

然而,如同大法官所一再強調,社會經濟變遷,立法委員在提新的眷改條例時,該說服人民的是其正當性的合理存在。

 

回到「平等原則」。

 

如果政府以「耕者有其田」與「三七五減租」照顧本省農民,那政府用「眷村」照顧外省人並沒有那麼大的可非難性,何況,「耕者有其田」與「三七五減租」在手段上更有違憲的可能,其次,如果政策存在不違憲已無爭議,該重視的是什麼?

 

在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黃昭元教授指導、徐秀蘭所寫的論文「平等權審查標準之解析與建構─以社會立法為中心」第127頁提到:

『若是外部的差別待遇,對於涵蓋過狹的情況應得以容忍,至於涵蓋過廣的時候,本文認為司法得以介入較多,適時控制財政資源的浪費;若是內部的差別待遇,或許可以按照本文對大法官解釋的解讀,採取比較嚴格的審查標準。然而所謂較嚴格的審查標準究竟應提高多少,雖然不須如嚴格審查標準作深入的價值判斷,但至少對手段與目的間的關連度應要求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之間,且最好是採取百分之五十的標準

 

換句話說,國民黨在執行「眷村」政策時,其差別待遇應有對手段與目的間相當的關連度。

 

John Rawls的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中說:

John Rawls指出,如果一個社會是符合社會正義的,那麼第一個原則是所有取得資源與權力的機會,要對社會中的每一個成員沒有差異的開放。第二個原則是,如果社會規範對不同的個人出現差別待遇,那麼只要這個差別對待是對於最弱勢的人最有利,那麼這樣的差別對待是符合正義的。第一個原則並不難理解,而且很多民主社會至少在形式上都符合機會均等的原則。第二個原則卻成為很多新的社會政策的基礎,性別比例原則也是其中之一。」

(轉引黃長玲,政治系助理教授,自從婦女保障名額到性別比例原則-婦女參政的制度設計,臺大校友雙月刊http://www.alum.ntu.edu.tw/read.php?num=30&sn=616,正義論網路上亦有電子書,請各位去找)

 

換言之,如果「眷村」政策做為一個社會立法,其對特定族群的內部差別待遇應該具備合理性,而且,「如果社會規範對不同的個人出現差別待遇,那麼只要這個差別對待是對於最弱勢的人最有利,那麼這樣的差別對待是符合正義的」,按此標準,「眷村」政策是不正義的,而且不正義了50年!為什麼如郝柏村家族的人可以住「眷村」?為什麼如外省貴族台獨謝志偉、李筱峰、金恆煒、蘇志誠、馬永成、苦苓、胡元輝等人可以住「眷村」?小兵卻不行?官大所以「有活下去的資格」?「眷村」相關法令已經違憲。

 

我在前文已論證了政府「眷村」政策某種程度的「合憲性」與「合理性」(與「耕者有其田」與「三七五減租」類比),但國民黨的「眷村」政策卻不是用來照顧弱勢外省人之用,我一再稱之為「台灣的外省賤民階級」的人正是國民黨所排除的人,越大的官,越「高級」的外省人才有資格「住眷村」,甚至,台灣的報紙自由時報更是如此報導,記者彭顯鈞、陳詩婷在「國庫跳錢坑 沒死也重傷」報導說「所有列管有案卻未獲配得眷舍的榮民,一律納入眷改條例適用,並比照原眷戶所有權利。這簡直是超級錢坑」,究其核心思想,就是認為那些越「高級」的外省人才有資格「住眷村」,「台灣的外省賤民階級」不配。

 

在今日的台灣,由於時代變遷,我亦反對「眷村」相關法令擴大適用基礎,我反對假惺惺的國民黨親民黨的外省貴族再提改建眷村的法令,貴族外省人自己有錢蓋房子了,政府不必替他們出錢了,如果有什麼該做的,政府應該加強社會福利,去救濟孤苦無依的老榮民,而不是再特別照顧某些人了!(詳見外省台獨、弒父情結、轉型正義不要利用眷村改建條例仇恨弱勢外省人

 

最後,我要表達對某些貴族外省人的厭惡,由於國民黨罪惡的差別待遇,讓外省貴族台獨與跑到國外享福的外省貴族及留在台灣的外省貴族享受國民黨的優遇,你們既然得了便宜,就不要一直以煽動族群仇恨為己任,你們這些外省貴族有今天,還不是外省賤民的犧牲,老說國民黨已變成外省黨、深藍黨對你們又有什麼好處?

 

我雖然不喜歡國民黨,但我更厭惡這些得了便宜又賣乖的外省貴族台獨、國外享福的外省貴族、留在台灣的外省貴族,還有,喜歡族群仇恨的台獨,你們最好把族群仇恨隱藏的好一點,不要假借什麼「公共利益」之名了!

 

Written by blackjack 2006/5/21

相關文章:

1.不要利用眷村改建條例仇恨弱勢外省人

2.外省台獨、弒父情結、轉型正義

3. 台灣本省人的特權與轉型正義(由三七五減租與耕者有其田政策論台獨的起源)

參考資料:

1.釋字第 580部分協同及部分不同意見書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detail.asp?expno=580&showtype=意見書 

2. 土地改革紀念館,三七五減租http://www.landreform.org.tw/html/02-05.htm#chap05 

3. 釋字第 580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80

4. 釋字第485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85%20 

5. 大法官許宗力、許玉秀在釋字第五九六號解釋不同意見書,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practice/judge/596a3.shtml

6. 徐秀蘭,平等權審查標準之解析與建構─以社會立法為中心,碩士論文

7. 黃長玲,政治系助理教授,自從婦女保障名額到性別比例原則-婦女參政的制度設計,臺大校友雙月刊http://www.alum.ntu.edu.tw/read.php?num=30&sn=616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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