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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演「 調解連續劇」~第四集
2006/05/05 05:30:22瀏覽4053|回應0|推薦11

95年5月3 日下午2時30分,老嫗我拎著一袋子資料,步履蹣跚的又到信義區公所六樓調解委員會,應對造李善和之申請,舉行第三次調解 。

步出電梯時,有中華電視公司新聞部記者徐嘉瑜小姐、並有攝影師,趨前自我介紹、說要採訪並錄影,區公所人員說:「不宜在此調解會採訪錄影。」當場有蔡季玲、吳金葉小姐,帶來兩張抗議的布條,我們說:區公所是公共場所,牆上的名畫好美,我們不過借場景拍照,對任何人都沒妨礙。旁邊洽公的民眾都以為是,區公所人員從善如流、笑笑就走開了。

進入會議室坐定,對造又換回姜禮增律師和公司的林文勇職員出席,不見申請人李善和本尊。調查委員席上是另一位委員,老嫗請問其尊姓大名,委員說:「我是李玖,因楊尚賢律師今天到法院出庭,所以由我代理。三年多前調解過的,你忘了吧!」我連說對不起,真是老眼昏花、一時認不出來,算來這已是信義區公所為本案第四次進行調解!

記得當年李委員開門見山、問姜律師:「還給人家多少錢?」姜律師答:「六千多萬元...」,委員立即說:「沒有誠意,吳女士及其家人多年來遭受的損害、健康......不是金錢換得回來的,回去告訴你老闆,有誠意二十天內再申請調解。」就此沒下文了。

更不可思議的,本次在其提出協商資料第八、餘額為五千七百七十三萬三千二百三十三元。李委員面露驚訝,老嫗指著其資料第四,李善和說:「我方有權要求利息,對造無權要求利息。」盜賣他人土地、中飽私囊,拖越久結案,付給他的利息越多。什麼話?!

李委員面對姜律師,「你說呢?」姜律師說:「找她女兒出來說。」委員:「你女兒什麼時候回台?」老嫗答:「我女兒回美國了,她要工作、要生活、養家;不像有人A人家的錢好多億,悠哉悠哉、有錢請律師,大玩推、拖、賴、的把戲。」

姜律師對李委員說:「她不算代理人,要他女兒做代理人。」蔡小姐順手在桌上拿了份8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4號判決書:「訴訟代理人  吳碧玲」。再往下一看,蔡小姐不覺驚叫起來:「不得了,原來你請的律師竟是林志豪,這兩天在台灣大大有名,難怪難怪.....。」唉!大家同聲嘆息!

李委員說:「當事人的配偶是當然代理人,毋庸爭議。」「今天調解要回到雙方爭點主題上:土地買賣總價金一方說是一億八千萬元,一方說是一億二百萬元。相差七千八百萬元,各不相讓,調解不成、回到法院繼續打官司去?」

林文勇說:「補充協議書上記載,乙方實得一億二百萬元。」老嫗說:「土地買賣是生活上常有的事,衡諸社會上土地買賣通例、買受者如何利用土地,賺錢或賠錢與土地出售人何干?」

翻開83年度台上字第216號判決4頁28行,請委員過目「查宏恩公司於簽訂系爭契約後,已動工整地、營造....並銷售預售屋....」。依 情、理、法而言:未付清土地買賣總價前,無權擅入他人土地上動土、拆屋,視為侵權行為,依法應負賠償之責。沒申請建築執照而擅自建屋者,違背建築法第86條:科以建物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執法者因何視而不見?沒建照出售預售屋,訛詐社會大眾,擾亂公序良俗,把戲拆穿被退定,反判土地出售人賠償其損失?

近日網路留言上說:「從前有人說法院是國民黨開的,現在說法院是民進黨關的。」本案投訴無門已15載!不得已於3月間和女兒於台灣、美南兩地為纏訟15年的土地糾紛,力爭自家的土地權益而設置部落格,並成立英文版、廣為流傳,「北京大學實證法務研究所」本著法學研究的目的重現資料原始面貌,追蹤個案列為經典之作,台灣司法因而大放異彩?

不到兩個月,點閱人氣近十萬人。 出洋相出到海外去,本是一句話即可了結,任何買賣未付清價款前,擅自動手取走物品者,非偷即盜,是人人喊打的現行犯。偏有人想做無本生意、操弄法律就可以嚇唬人民,侵犯人民權益、直如「探囊取物」!問題很簡單,李善和你敢不敢站出來、兩造到廣場上辯論,所有聽眾都是陪審團,不再黑箱作業 。畢竟台公道自在人心!

李委員說:「我當調解委員已十多年,一向秉持公正 ,對於社會的正義負有使命感,否則台灣社會不亂套了嗎!就這麼定調:總地價一億八千萬元,補充協議書也說總地價一億八千萬元,其中要扣回去多少?下次再討論。」

老嫗說:「今天就討論,拖下去浪費時間!」翻開資料第15頁:執行名義與名稱,兩份判決書都不是確定終審確定判決,李善和勾結嘉義地院執行法官先下手為強,混水摸魚、搶劫人民土地財產。違背強制執行法第一條第一項之一款:要有確定終局判決。之三款:要有對待給付。

李委員說:「今天不談,下次我和楊尚賢委員一起來,我有自信、有調解技巧,下次一定會有結果的,就下星期三好嗎?」姜律師要求再延長一星期,李委員說:「那就定在五月十七日下午二點半好了。」

當場有人說:「阿嬤辛苦妳了,回去多寫幾篇部落格!」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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