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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14 15:20:30瀏覽5163|回應1|推薦22 | |
本案被判的比清朝當年中、日簽訂的馬關條約更慘烈: 一、割地:周呂彪名下全部12筆土地產權,包括標的六筆、案外無買賣關係六筆,上億財產在無對待給付下均被不法搶走;於86年間被強制過戶,我方從頭至尾只收訂金一千萬。有91年10月27日中國電視台為本案製作『社會秘密欓案』之記者到現場實地調查播出。 二、賠款:判命周呂彪須賠償宏恩公司一千四百三十四萬三千六百零七元本利及自81年10月16日起至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所需文件提供公司之日起按月給付一萬八千七百三十二元部分,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李經理於81年2月13日一審言詞辯論庭上自認沒有要求土地過戶,有該筆錄存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原審無法無天! 三、判刑:以刑事判刑恫嚇被害人,使之「禁若寒蟬」:判周呂彪、吳碧玲誹謗罪各三個月刑期,得易科罰金,並賠償李、魏二人名譽共一百六十萬元。判周呂彪誣告罪三個月,不得易科罰金。周呂彪於91年11月27日以83歲高齡被關了92天,不死也剩下半條命,如今已名列身心殘障者。台灣司法人間煉獄!且原告所涉詐欺等罪嫌係訴外人吳碧玲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業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訛。為何卻抓周呂彪坐冤獄?蔡姓檢察官以開庭之次數為周呂彪犯罪之事證,唯有台灣司法官可為所欲為、無辜小民無語問蒼天! 四、憲法賦與人民之訴訟權亦被剝奪:被害人一再聲請上訴、再審均被駁回。系爭契約第二條:買賣總價款:雙方議定:新台幣壹億捌仟萬元。第六條:稅捐及登記費用之歸屬:本買賣不動產所應繳之各種稅捐均由甲方(買方)負擔,與乙方無涉。而土地出售人只收到定金一千萬元(其餘宏恩公司所簽發三張支票金額共一千四百萬元,周呂彪並未持以兌現,宏恩公司所提存款一千六百萬元,周呂彪亦未向法院領取之事實,為上訴人宏恩公司所不爭執....宏恩公司一併請求其賠償,即於法無據。)足見獨攬裁判權者,公器私用,縱容歹徒大作無本生意,假買賣真搶劫,天地不容!
後語:85年2月28日我到法務部服務台登記申訴,值日官員說:沒看這些資料真想不到敢這麼黑,我帶你到地檢處去告。 二人到值日檢察官辦公室,我以被害人之配偶獨立提出告訴。指控:宏恩公司李總經理、魏董事長、委任林律師三人偽造文書、詐欺、背信不法得利。以83年度台上字第2839號說明:「系爭不動產土地買賣契約雖定為總地價一億八千萬元,然稅捐等費用估定為七千七百萬元`,由周呂彪書立借據一張交與被上訴人(李總經理),並因周呂彪實際未向上訴人借款(借據是李總經理預先備好作圈套用的,法院從不依申請作筆跡鑑定,三人成虎,硬說是周呂彪書立借據一張)。認書立借據不妥,乃就該借條部分再為談判。訂立補充協議書,借據作廢,及將稅捐等費用更改為七千八百萬元,仍自買賣價款中扣除」。 值日檢察官說:沒借錢而有借據自是偽造文書,沒借錢而被拉手在借據上簽名,自是受了詐術所欺,沒借錢而在總地價中扣去七千八百萬元自是受了詐欺、脅迫所致,因而受理。同時辦公室有十多位官員、門口警衛都來觀看,嘖嘖稱奇! 詎料分案陳姓檢察官以證據不足不起訴處分。之後、李經理趁勢追殺,於86年4月28日以自訴狀告台北地院刑庭。地院刑庭沈姓法官說:依不起訴處分就可以判你的罪了?手無寸鐵的人民,生命、財產、自由、訴訟權都交在撒旦手中。又能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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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