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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於網路城邦張貼違反化妝品、藥物、食品管理法的內容或不得刊登之產品品項

‧什麼是廣告行為?

如果您於部落格發表使用特定品牌產品的推薦文章,文章如果留下

‧廠商的聯絡資訊、超連結該廠商網頁,使消費者循線購買,即已構成廣告行為。

‧違規廣告訴求用詞?

當您在部落格張貼化妝品或藥物廣告,應要先申請廣告核准才可刊登,刊登的內容如果是食品廣告,若涉及誇大不時或宣稱有醫療效能,將有可能收到罰鍰。

‧食品廣告相關規定

※※健康食品管理法標示及廣告用詞管理原則※※

‧化妝品網路廣告相關規定

‧如果在部落格張貼化妝品於內容中刊登「適用對象」或「使用說明」已涉及效能,則算是廣告行為。‧在部落格張貼化妝品內容不得有誇大、保證效用、涉及疾病治療及預防。‧如果在部落格張貼各家化妝品比較及使用心得,雖非以銷售為目的,但內容涉及誇大或療效,仍有可能涉及廣告行為。化粧品得宣稱詞句及不適當宣稱詞句請問在網路的部落格介紹或販賣化妝品違法嗎?

‧藥物網路廣告相關規定

‧非藥商不得刊登藥物廣告‧「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

當您在部落格張貼化妝品或藥物廣告,應要先申請廣告核准才可刊登,刊登的內容如果是食品廣告,若涉及誇大不時或宣稱有醫療效能,將有可能收到罰鍰。

表格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衛生局

法規名稱 法條 罰則
藥事法 第65 條規定:「非藥商刊播藥物廣告。」 依同法第91 條第1 項之規定處罰鍰 新臺幣20-500 萬元。
第66 條第1 項規定:「刊播藥物 廣告未於刊播前向衛生主管機關 申請核准。」 依同法第92 條第4 項之規定處罰鍰 新臺幣20-500 萬元。
第66 條第2 項規定:「藥物廣告 登載、刊播內容與原核准事項不 符。」 依同法第92 條第4 項之規定處罰鍰 新臺幣20-500 萬元。
第66 條第3 項規定:「刊播未經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藥物廣告。」 依同法第95 條第1 項之規定處罰鍰 新臺幣20-500 萬元。
第66 條第4 項規定:「接受委託 刊播之傳播業者,未自廣告之日 起6 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 之姓名等資料且規避、妨礙或拒 絕提供委託刊播廣告者資料。」 依同法第95 條第2 項之規定處罰鍰 新臺幣6-30 萬元。
第67 條規定:「須由醫師處方之 藥物廣告登載於非學術性醫療刊 物。」 依同法第92 條第4 項之規定處罰鍰 新臺幣20-500 萬元。
第68 條規定:「藥物廣告以下列 方式為之:1.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2.利用書刊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 能。3.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4. 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依同法第92 條第4 項之規定處罰鍰 新臺幣20-500 萬元。
第69 條規定: 「非本法所稱之 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 宣傳。」 依同法第91 條第2 項之規定處罰鍰 新臺幣60-2,500 萬元。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 例 第24 條第1 項規定:「刊播虛偽 誇大之化粧品廣告。」 依同法第30 條第1 項之規定處罰鍰 新臺幣5 萬元以下。
第24 條第2 項規定:「化粧品廣 告未經事先申請廣告核准即刊 播,或刊播與原核准事項不符。」 依同法第30 條第1 項之規定處罰鍰 新臺幣5 萬元以下。
食品衛生 管理法 第19 條第1 項規定:「刊播之產 品廣告內容涉及不實、誇張或易 生誤解詞句。」 依同法第32 條第1 項之規定處罰鍰 新臺幣4-20 萬元。
第19 條第2 項規定:「刊播之產 品廣告內容涉及醫療效能詞句。」 依同法第32 條第1 項之規定處罰鍰 新臺幣20-100 萬元。
第19 條第4 項規定:「規避、妨 礙或拒絕提供自廣告之日起6 個 月內委託刊播廣告之業者相關資 料。」 依同法第32 條第2 項之規定處罰鍰 新臺幣6-30 萬元,並得按次連續處 罰。

參考:行政院衛生署衛生法規資料查詢

‧網路不得刊登販售之產品品項及法規依據

藥物類
編號 不得刊登之產品品項 法規依據
1 北熊低週波治療器 藥物需經衛生署查驗登記領有藥物 許可證且具有藥商資格者於實體店 面販售,不可於網路販售。違反者 依藥事法第27條第1項、第39條第1 項及第40條第1項,可處新臺幣3萬 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2 維骨力
3 醫療口罩
4 生理食鹽水
5 眼藥水
6 隱形眼鏡
7 耳溫槍/額溫槍
8 體溫計
9 保險套
10 酸痛貼布
11 新寶納多
12 衛生棉條
13 陰道沖洗器/陰道灌洗器
14 驗孕棒/條
15 醫療用彈性襪
16 體脂測量器
17 吸鼻器
18 處方鏡片
19 善存
20 阿德比膠囊
21 驗孕or排卵試紙
22 OK繃
23 表飛鳴
24 沛體旺-C (HYTHIOL-C)
25 GEO隱形眼鏡
26 驗孕試紙
27 六甲村束腹帶
28 隱形眼鏡清洗液
29 液態創絆膏
30 餵藥器

化妝品類
編號 未取得含藥化粧品許可證不可刊登販售之產品品項 法規依據
1 防曬化粧品 一、牙齒美白劑、染髮劑、燙髮劑、防 曬劑等產品,係屬含藥化粧品,應領有 含藥化粧品許可證及合法來源證明,並 明確提供予消費者參考,始得於網路刊 登販售。 二、平行輸入或自行自國外攜回之含藥 化粧品,不得刊登販售。
SKIN79防曬系列: SKIN79鑽石粉紅 BB霜、SKIN79夢幻少女BB霜、 SKIN79桃紅控油蜜粉餅、SKIN79 SUPER+ 桃紅清透BB霜 SPF25 PA++、SKIN79 SUPER+ 黃金潤澤 BB霜 SPF25 PA++、SKIN79 璀鑽名 媛防曬蜜粉餅SPF22PA++、SKIN79 璀鑽名媛防曬粉凝霜SPF50 PA+++、SKIN79 璀鑽名媛極致防曬 BB 霜 SPF25 PA++、SKIN79 東方美 人絲柔防曬蜜粉餅 SPF25 PA++、 SKIN79 東方美人輕彈防曬BB霜 SPF25 PA++
安得利全護清爽防曬液、防曬噴霧 (GEL) SPF30
2 染髮劑
花王Prettia泡沫染、花王Liese 泡泡染 泡泡染髮劑、beautylabo泡沫染髮 劑、Hito一洗就黑洗染同步染髮組、 耐婷亮彩染髮膏、LIFE 專業染髮劑
3 Burts Bees Acne系列
4 Crest Whitestrips、GoSmile ADVANCED系列之牙齒美白劑
編號 未經核准不得自行分裝刊登販售之產品品項 法規依據
5 Anyyoung杏仁酸5、10、30ml之產品(80ml以下為自行分裝,不可販售)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輸入 之化粧品,應以原裝為限,非經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在國內分裝或改 裝出售。」
編號 不得刊登販售之產品品項 法規依據
6 標示或宣稱「奈米」化粧品 按現行化粧品管理制度,凡製造或輸入 奈米級化粧品,須提出有關技術性基本 資料及產品安全性及安定性等相關資料 供行政院衛生署審查,以確保消費者產 品使用安全與權益。然查目前尚未有任 何化粧品通過行政院衛生署安全性審查 確認,為免誤導消費者,請網路公司協 助以關鍵字「奈米、耐米、Nano」等攔 截或搜尋並刪除違規網頁。

食品類
編號 不得刊登之產品品項 法規依據
1 有機 有機產品須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有機認證字號及認 證機構標章等相關證明文件。
2 海豹、海狗油 海豹科及海獅科動物,其活體及產製品輸入需依野生 動物保育法之規定,事先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同 意後,始得進行相關輸入作業。
3 膠囊錠狀食品 輸入膠囊錠狀食品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且食 品不得宣稱醫療效能及不實、易生誤解、不得有「服 用」字樣。要有完整中文標示。
4 銀杏 銀杏僅種子部位(銀杏果)屬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 而銀杏葉萃取係屬藥品管理,網路不得販售。
5 葡萄糖胺、維骨力 硫酸鹽葡萄糖胺(Glucosamine sulfate)屬藥品管理, 網路不得販售。 鹽酸鹽葡萄糖胺(Glucosamine hydrochloride)、葡萄 糖胺不含鹽類(Glucosamine)屬食品管理。 維骨力僅為藥品之商品名,不代表所有含葡萄糖胺成 分產品。而其他食品產品,引用「維骨力」為標示廣 告,則涉不實、易生誤解。
6 益生菌 「益生菌」非正確之菌種學名,非每一菌種均屬食品 原料,涉食用安全性不明。
7 藥膳 食品不得宣稱醫療效能。
8 硫辛酸 非屬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物,食用安全性不明,不得 以「食品」名義廣告及販售。
9 葉黃素 食品不得宣稱醫療效能。
10 輔酵素Q10 每日最高攝取量不得超過30毫克,產品標示應有警 語。
11 DHEA (Dehydroepiandrosterone, 學名:脫氫表雄甾酮) 非屬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物,食用安全性不明,不得 以「食品」名義廣告及販售。
12 MSM (Methyl sulfonyl methane, 學名:甲基硫醯甲烷) 非屬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物,食用安全性不明,不得 以「食品」名義廣告及販售。
13 半胱胺酸 依「食品添加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 ,不適用做為膠囊錠狀食品之主原料。
14 嗜脂 易涉及誇大、不實、易生誤解,產品標示或廣告宣稱 嗜脂業已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
15 pharma-GABA-20-D 含20%γ-aminobutyric acid乳酸發酵物Pharama-GABA 20-D 名稱應以『麩胺酸發酵物』列示,不得直接標示為 『Pharama-GABA 20-D』。產品不得標示或廣告療效。
16 腦磷脂、磷脂醯絲胺酸 (phosphatidylserine) 非屬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物,食用安全性不明。若為 大豆或黃豆萃取物,每日最高攝食限量為500mg以 下。
17 玻尿酸、神經醯胺 非屬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物,食用安全性不明。易涉 及誇大、不實、易生誤解。
18 鋸棕櫚 非屬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物,食用安全性不明,不得 以「食品」名義廣告及販售。
19 一歲以下嬰兒奶粉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嬰兒配方食品」的相關行銷規範 ,「一歲以下之嬰兒配方食品」不能進行廣告、促 銷、廉價銷售活動。
20 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嬰兒配方食品」的相關行銷規範 ,「一歲以下之嬰兒配方食品」不能進行廣告、促 銷、廉價銷售活動。
21 酒類 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 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屬財政單位所轄 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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